第三节 国家法规
水库管理依据的国家法律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为基础,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相关法律,共9部,法律结构框如图2-2所示。
图2-2 水库管理法律结构框图
行政法规中水库管理的专门法规是《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其次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再是相关法律的实施细则或实施条例等。水库管理重要法规性文件有《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意见》《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防汛抗旱应急预案》等。相关的行政法规有《水土保持实施条例》等,如图2-3所示。
图2-3 水库管理行政法规结构框图
重要法律条文摘录如下。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1988年1月21日主席令第61号公布;2002年8月29日修订),水库管理遵循的最高位法。
第42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保障本行政区域内水工程,特别是大坝和堤防的安全,限期消除险情。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水工程安全的监督管理。
本条是对地方人民政府和水行政主管部门水工程安全的责任的规定。强化了地方人民政府的责任,并要求水行政主管部门加强对水工程安全的监督管理。
第43条 国家对水工程实施保护。国家所有的水工程应当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划定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
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管理的水工程,由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商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划定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水工程,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规定,划定工程保护范围和保护职责。
在水工程保护范围内,禁止从事影响水工程运行和危害水工程安全的爆破、打井、采石、取土等活动。
(2)《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1997年主席令第88号),水库防洪遵循法。
第36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加强对水库大坝的定期检查和监督管理。对未达到设计洪水标准、抗震设防要求或者有严重质量缺陷的险坝,大坝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有关单位采取除险加固措施,限期消除危险或者重建,有关人民政府应当优先安排所需资金。对可能出现垮坝的水库,应当事先制定应急抢险和居民临时撤离方案。
第44条 在汛期,水库、闸坝和其他水工程设施的运用,必须服从有关的防汛指挥机构的调度指挥和监督。
在汛期,水库不得擅自在汛期限制水位以上蓄水,其汛期限制水位以上的防洪库容的运用,必须服从防汛指挥机构的调度指挥和监督。
在凌汛期,有防凌汛任务的江河的上游水库的下泄水量必须征得有关的防汛指挥机构的同意,并接受其监督。
(3)《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1991年7月2日国务院令第86号),防汛专门法规,包括防汛组织、防汛准备、防汛与抢险、善后工作等内容。
第23条 防汛期内,各级防汛指挥部必须有负责人主持工作。有关责任人员必须坚守岗位,及时掌握汛情,并按照防御洪水方案和汛期调度运用计划进行调度。
第25条 在汛期,河道、水库、闸坝、水运设施等工程管理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在执行汛期调度运用计划时,必须服从有管辖权的人民政府防汛指挥部的统一调度指挥或者监督。
在汛期,以发电为主的水库,其汛限水位以上的防洪库容以及洪水调度运用必须服从有管辖权的人民政府防汛指挥部的统一调度指挥。
(4)《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1991年3月22日国务院令第77号)是水库管理的龙头法规,条例提出了一系列保障水库大坝安全、促进综合效益发挥的制度要求,条例除规定了水库业主和部门监管职责、大坝的建设以外,对水库管理提出了全面、系统、具体的要求。主要水库管理要求:第十条对大坝划定管理范围与保护范围,第十四条大坝设施管理,第十六条大坝坝顶兼做公路进行审批,第十七条在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内修建码头、鱼塘审批,第十八条管理队伍与管理制度建设(管理能力建设),第十九条大坝检查监测制度,第二十条维修养护制度,第二十一条调度运用要求,第二十二条定期安全检查和大坝安全鉴定制度,第二十三条注册登记和档案管理制度,第二十四条防汛抢险要求等,《条例》是水库管理的核心法规。但由于颁布于1991年,时间较久,很多内容已不能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状况、有关法律环境的要求和水库管理实际情况的变化,目前正在进行修订。
1)明确管理职责。进一步明确有关部门的水库(水电站)管理职责,明确业主与主管单位的职责,明确社会经济组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个体等非政府投资水库建设与管理的监管职责,加强行业监督管理。
2)加强建设管理。进一步明确建设必须符合水资源统一规划,明确水库(水电站)工程建设项目的审批权限,明确建设必须符合有关技术标准。
3)加强库区管理。保护水库业主合法权益,保护工程建筑物及设施设备,明确土地使用权限与确权划界,明确水库大坝及库区范围内建设项目的审批权限,加强对水库水质安全、水土保持工作的管理。
4)加强制度建设。加强注册登记、安全鉴定、降等运行与报废等安全管理制度建设;加强病险坝管理;提高水库能力建设要求,加强队伍建设,设定水库管理岗位人员资格管理;研究设立水库运行许可制度。
(5)基础性行政法规。为适应社会经济发展,实施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2002年9月国务院发布《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意见》(国办发〔2002〕45号),这是水库管理工作的一个重大举措,对保障水库管理事业的可持续发展有重大意义,目前正在大力推进中。
《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务院2006年1月8日发布),水库存在发生公共安全危害的可能,本预案适用于突发公共事件处置。
《国家防汛抗旱应急预案》(国务院2006年1月11日发布),水库防汛抗旱等应急处置适用本预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