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绪论[1]
1.1 研究背景
我国是世界上发生洪水灾害最多的国家之一,每年大大小小的洪水灾害频发,给农业生产和人们的生产生活造成了严重的负面影响;如遇重大洪水或流域性大洪水,给人民群众带来巨大的经济损失和生命财产损失。特别是改革开放30多年以来,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社会财富和经济总量的迅猛增加,洪水灾害造成的经济损失有逐渐加大的趋势,这一因素已成为我国经济发展指标和质量的瓶颈。如1998年6—8月,嫩江流域降雨频繁,出现多次大雨、暴雨,使嫩江及其支流相继产生了大洪水,松花江干流发生了特大洪水。由于水势凶猛,使松花江流域江河堤防决口近千处,洪水蔓延到广阔的草场、农田。黑龙江、吉林两省的西部地区、内蒙古自治区的东部地区,也遭受到严重的洪涝灾害。这次洪水导致嫩江和松花江流域受灾县、市88个,受灾人口1733.1万人,被洪水围困143.9万人,紧急转移人口258.5万人,进水城镇70个,积水城镇73个,倒塌房屋91.8万间,死亡46人,直接经济损失480亿元。其中黑龙江省为232亿元,吉林省为141亿元,内蒙古自治区的东部三盟一市为107亿元[2]。
为了减少大洪水带来的负面影响,及时有效地展开防灾减灾及灾后重建工作非常必要,它是关系到百姓生死存亡的大事。但这些工作的前提就是准确、无误地开展灾害统计、核查工作,它为进一步的防灾措施和减灾投入提供了依据和决策的基础。可见,迅速合理地估计各种灾害的经济损失和对社会经济发展造成的影响,对于及时抢险救灾,减少经济损失,做好防灾减灾工作的重要性是不言而喻的。但由于洪水灾害是自然因素和社会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灾害类型多样,且时间和空间分布上存在随意性和不均衡性,加之社会经济因素的多变性,使灾害的经济损失评估成为了一项非常复杂而困难的工作。因此,在编纂本书之前,我们尝试了一些前期的研究准备工作,如研究生党鹏以此项研究题目作为硕士学位论文,做了一些初步的探讨工作。
从我国的洪水灾害经济损失评估工作来看,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由于洪水灾害的影响范围越来越广,危害对象不再仅限于传统的农业领域,对城镇和工业生产以及生态环境的影响也越来越严重。因此,20世纪50年代,如1951年3月9日中央生产救灾委员会颁布的《关于统一灾情计算标准的通知》[3]等已不能适应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在这种情况下,各部门(民政部、水利、农业、地震、气象等)根据实际的需要,制定了一些部门或行业性的灾情统计标准和灾害损失评估方法,在一定程度上推动了灾害经济损失评估工作的进展。但由于各部门采用的计量方法、统计指标、评估方法等不统一,经常出现矛盾,且计算范围又交叉重叠,不利于减灾部门的总体管理工作;同时,由于缺少从经济学视角研究灾害问题,对灾害引起的社会经济问题缺乏长期和跟踪研究,这些都造成了对洪水灾害产生的经济影响研究不足;对灾害问题认识不够全面,以至于一个完整客观的认识缺乏。特别是1998年松花江流域大洪水、2013年黑龙江流域大洪水后,迫切需要建立一个比较完整的、具有地域特征的灾害经济损失评估体系,对洪水灾害造成的经济损失进行合理、科学、具有可操作性的评估。最值得注意的是,目前基层灾害统计人员迫切需要一部不脱离实际、符合乡村灾害评估人员参考的灾害评估文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