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2 指标的分析与解释
对于洪涝灾害统计及其说明,主要依据三个国家或部级文件或技术规范。第一是国家防汛抗旱总指挥部办公室文件《水旱灾害统计报表制度》(办旱一〔2011〕19号);第二是《民政部关于印发<自然灾害情况统计制度>的通知》(民函〔2008〕119号)和《民政部关于印发<自然灾害情况统计制度>的通知》(民发〔2011〕168号);第三是国家气象局关于《全国气象灾情收集上报技术规范》(2005年);第四是国家防汛抗旱总指挥部办公室文件《关于印发<防洪减灾经济效益计算办法(试行)>的通知》(办减〔2004〕37号)。
洪涝灾害统计表中各个指标的具体含义包括统计的内容,主要依据国家防汛抗旱总指挥部办公室文件(办旱一〔2011〕19号)解释的内容,同时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统计局《关于批准执行<水旱灾害统计报表制度>的函》(国统制〔2013〕94号)等文件。
3.2.1 范围类指标的填写
(1)洪水灾害:一般由于强降雨、冰雪融化、冰凌、堤坝溃决、风暴潮等原因引起江河湖泊及沿海水量增加、水位上涨而泛滥以及山洪暴发所造成的灾害称为洪水灾害;因大雨、暴雨或长期降雨量过于集中而产生大量的积水和径流,排水不及,致使土地、房屋等渍水、受淹而造成的灾害称为雨涝灾害。由于洪水灾害和雨涝灾害往往同时或连续发生在同一地区,有时难以准确界定区别,所以常统称为洪涝灾害。
(2)受灾范围(县市以上防汛办填写)[1]:当灾害在全县2/3以上地区发生时,可以填写“全县范围”或“所有乡镇”,否则按对于省或地市掌握的多个市或多个县的合计灾情数据,应尽可能查明本次灾害发生的范围,确定具体县(市),在此基础上,调查、核实其中各县在本次灾害过程中的灾情数据,并从合计灾情数据中逐县分离。对剩余的灾情数据,则平均分配到其他各县,并在“备注”字段填报“本记录为平均数据”。
对于乡镇及其村级以下,可自制或根据县以下有关部门统一的更详细的表格填写,受灾范围可填写“所有村”或“2/3村屯”等。
(3)实际发生灾害的乡镇名称填写(乡镇):指本行政区域内受到灾害影响,且造成一定损失的乡镇(街道)的名称。当灾情数据为多种灾害类型共同造成,且灾情数据无法细分至各灾种时,则将灾情数据填报至造成损失最大或影响最大的灾害类别中。受灾乡镇数量是指本行政区域内受到灾害影响,且造成一定损失的乡镇(街道、社区)数量。
(4)台风编号:应采用中国气象局公告的台风编号填写,公历某年某号。
(5)灾害发生和结束时间:是指灾害发生的日期和时间,采用公历年月日和24小时标准计时方式填写。灾害结束时间是指灾害过程基本结束的日期,采用公历年月日填写。
(6)受淹城区:是指江河洪水进入城区或降雨产生严重内涝的城区个数。城区是指在市辖区和不设区的市,区、市政府驻地的实际建设连接到的居民委员会和其他区域。
(7)受淹镇区:是指江河洪水进入镇区或降雨产生严重内涝的镇区个数。镇区是指在城区以外县人民政府驻地和其他镇,政府驻地的实际建设连接到的居民委员会和其他区域。与政府驻地的实际建设不连接,且常住人口在3000人以上的独立的工矿区、开发区、科研单位、大专院校等特殊区域及农场、林场的场部驻地视为镇区。
(8)受淹乡村:是指江河洪水进入乡村或降雨产生严重内涝的乡村个数。乡村是指城区、镇区以外的区域。
3.2.2 建筑类指标的解释
(1)倒塌房屋数:指因灾导致房屋两面以上墙壁坍塌,或房顶坍塌,或房屋结构濒于崩溃、倒毁,必须进行拆除重建的房屋数量;“损坏房屋数”指因灾导致房屋部分承重构件出现损坏,或非承重构件出现明显裂缝,或附属构件遭受破坏,需进行较大规模的修复才可以居住的房屋间数;“倒塌房屋”“损坏房屋”统计时不包括独立的厨房、牲畜棚等辅助用房、活动房、工棚、简易房和临时房屋。因灾遭受严重损坏,需进行较大规模修复的牧区帐篷,每顶按3间计算。
(2)农房倒塌间数:农房是指农村住户以居住为使用目的的房屋;农村住户指长期(一年以上)居住在乡镇(不含城关镇)行政管理区域的住户,以及长期居住在城关镇所辖行政村范围的住户。农房倒塌间数是指因灾倒塌的农房间数。统计时涉及“农房严重损坏户数”,它是指因灾农房严重损坏的家庭户数。
(3)严重损坏房屋:指因灾导致房屋多数承重构件严重破坏或部分倒塌,需采取排险措施、大修或局部拆除的房屋数量。以自然间为计算单位,不统计独立的厨房、牲畜棚等辅助用房、活动房、工棚、简易房和临时房屋;因灾遭受严重损坏,需进行较大规模修复的牧区帐篷,每顶按3间计算。
(4)一般损坏房屋:指因灾导致房屋多数承重构件轻微裂缝,部分明显裂缝;个别非承重构件严重破坏但需一般修理,采取安全措施后可继续使用的房屋间数。以自然间为计算单位,不统计独立的厨房、牲畜棚等辅助用房、活动房、工棚、简易房和临时房屋;因灾遭受损坏,需进行一般修理,采取安全措施后可继续使用的牧区帐篷,每顶按3间计算。
3.2.3 人口类指标解释与分析
(1)“受灾人口”指灾害过程中遭受影响的总人口情况,包括因灾致死、致伤、致病人口和因灾使生产、生活受到破坏以及家庭财产受到损害的人口;因灾死亡人口是指以自然灾害为直接原因导致死亡的人员数量(含非常住人口)。因灾失踪人口是指以自然灾害为直接原因导致下落不明,暂时无法确认死亡的人员数量(含非常住人口)。因灾伤病人口是指以自然灾害为直接原因导致受伤或引发疾病的人员数量(含非常住人口)。
(2)转移人口指因受到灾害威胁、袭击,需在24小时内离开其住所转移到其他地方的人口数量。紧急转移安置人口是指因受到自然灾害风险威胁或自然灾害袭击,由危险区域转移到安全区域,需进行临时安置的人员数量(包括非常住人口)。
转移人口是洪涝灾害统计报表中比较重要的基本数据,定义为因生命财产受到洪涝灾害威胁而暂时转移到安全地区的人口。在表1洪涝灾害基本情况统计表、表6城市受淹情况统计表、表8抗洪抢险综合情况统计表二中都有出现,必须分清各自含义,理清关系。表1为洪涝灾害过程中发生的总转移人口,而表6特指城市受淹过程中的转移人口,它们应为包含关系,所以表1数据应大于或等于表6数据,表8将转移人员分为山洪灾害、台风灾害和其他三大类,其总和应与表1中的转移人口数据一致。
(3)被困人口是指由于自然灾害造成道路中断等原因被围困,生命受到威胁或生活受到严重影响,需紧急转移或救助的人员数量(含非常住人口)。
(4)饮水困难人口是指因灾饮用水困难的人员数量(含非常住人口)。
(5)需救助人口是指因自然灾害直接造成需政府予以口粮、饮用水、衣被等临时生活救助或伤病救治的人员数量(含非常住人口)。不含冬春期间因灾生活困难需救助人数。
(6)需过渡性救助人口是指因自然灾害房屋倒塌或严重损坏无房可住、无生活来源、无自救能力,需政府予以解决灾后过渡期间的基本生活困难的人员数量(含非常住人口)。
(7)死亡人口是指直接因洪涝灾害死亡的人数,在表1洪涝灾害基本情况统计表、表5死亡人员基本情况统计表、表6城市受淹情况统计表中都有关联,是洪涝灾害统计报表中最关键的数据之一,要慎之又慎。表1中的死亡人口为洪涝灾害过程中死亡的总人口,而表6中的死亡人口特指城市受淹过程中的死亡人口,它们应为包含关系,所以表1死亡人口数据应大于或等于表6相应数据。此外,表5是死亡人口的基本情况表,对应于表1中的死亡人口。
城市受灾人口是指城区进水受淹或积水内涝时生产生活遭受损失的人数;城市死亡人口是指城区进水受淹或积水内涝过程中因洪涝灾害造成死亡的人数。
因洪涝灾害直接死亡的人数中,洪涝灾害死亡是指因洪水直接冲淹造成的死亡人数(包括因洪水而倒塌房屋致死);山地灾害死亡是指因泥石流、滑坡灾害造成的死亡人数(包括因山地灾害而倒塌房屋致死)。以上两种情况之外的洪灾死亡人数计入其他类,但雷电击、落水等非洪水直接造成的死亡人数不在统计之列。
死亡原因是指洪涝灾害过程中造成人员死亡的直接原因。“死亡原因”是多项选择,应按照人员实际死亡情况在对应的原因栏内填“1”,例如,某次台风引发了次生灾害滑坡,滑坡造成房屋倒塌导致人员死亡,那么应在这个人员对应条目里的“台风灾害”“滑坡”“房屋倒塌”三栏内分别填“1”。
3.2.4 农林牧渔业类指标分析
农林牧渔类指标统计较为复杂,一般要明确各类指标的概念和定义。
(1)农业损失:是指因自然灾害造成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的直接经济损失。农业损失中涵盖渔业、牧业和林业等损失,经济损失可填入农业损失一项,但其他几项不再填写。
(2)草场受灾面积:是因灾造成牧草减产的草场面积。
(3)毁坏耕地面积:是指因灾导致被冲毁、掩埋、沙砾化等,在短期内不能恢复的耕地面积。
(4)饮水困难大牲畜是指因灾饮用水困难的大牲畜(牛、马、驴、骡、骆驼等)数量。因灾死亡大牲畜是指以自然灾害为直接原因导致死亡的大牲畜数量。大牲畜是指体型较大、须饲养2~3年以上发育成熟的牲畜,如马、牛、驴、骡、骆驼等,但不包括羊、猪等中小型家畜。
(5)直接经济损失是指受灾体遭受自然灾害后,自身价值降低或丧失所造成的损失。直接经济损失的基本计算方法是:受灾体损毁前的实际价值与损毁率的乘积。
(6)农作物受灾、成灾、绝收面积。
1)农作物受灾面积是指因洪涝灾害造成在田农作物产量损失一成(含一成)以上的播种面积(含成灾、绝收面积)。同一地块的当季农作物遭受一次以上洪涝灾害时,只统计其中最重的一次,不得重复计灾。
2)农作物成灾面积指因洪涝灾害造成在田农作物受灾面积中,产量损失三成(含三成)以上的播种面积(含绝收面积)。同一地块的当季农作物遭受一次以上洪涝灾害时,只统计其中最重的一次,不得重复计灾。
3)农作物绝收面积是指农作物受灾面积中,因灾减产八成以上的农作物播种面积。如果同一地块的当季农作物多次受灾,只计算一次。农作物包括粮食作物、经济作物和其他作物,其中粮食作物是指稻谷、小麦、薯类、玉米、高粱、谷子、其他杂粮和大豆等粮食作物总称;经济作物是指棉花、油料、麻类、糖料、烟叶、蚕茧、茶叶、水果等经济作物总称;其他作物是指蔬菜、青饲料、绿肥等作物的总称。
农林牧渔业洪涝灾害统计表(附表国汛统2表)涉及数据基本上都有关联,环环相扣,逻辑性强。尤其强调了农作物受灾面积、成灾面积、绝收面积之间是递减的关系。
(7)因灾减产粮食,指因洪涝灾害造成在田粮食作物损失的产量;经济作物损失,指洪涝灾害对经济作物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粮食损失:粮食作物是农作物的一部分,所以其各类面积应小于或等于相应农作物面积。“损失粮食”只统计已受损(如存粮)或减产(在地作物即将成熟)的粮食数量,苗期可以补种的不做统计。农作物受灾造成粮食减产与作物受灾、成灾、绝收面积之间存在如下逻辑关系,体现在洪灾损失和粮食减产量的测算方法中:
A.粮食损失的计算方法[2]
设因灾损失粮食为Y,前三年粮食作物产量的平均值为X,前3年粮食作物产量平均值可以根据省里每年的统计年鉴查得。粮食作物受灾面积为a,成灾面积为b,绝收面积为c,则:
B.因灾减产粮食量的测算方法
从理论上说,因灾减产粮食量等于正常年(无灾或少灾年)粮食产量与受灾年实际产量之差值。在一定时期内,农业技术与管理水平是相对稳定的。在研究期限内,可以根据历年统计实际产量采用有关数学方法来推算正常年(无灾或少灾年)粮食产量。在按上述思路建立模型和测算因灾减产粮食量时,所用的基础产量数据有总产和单产两类,采用单产指标,因为总产量的多少同时取决于单产和播种面积两个因素,而粮食作物播种面积年际变化较大,用总产量为基础数据来测算因灾减产粮食量必然造成误差偏大。根据上述认识,经反复推敲,得出测算因灾减产粮食量的公式或模型如下:
式中 YD——因灾减产粮食量,t;
AS、AC——分别为受灾面积(hm2)和成灾面积(hm2);
C1、C2——分别为因灾减产10%~30%(即一成至三成)的那部分受灾面积的平均减产系数和因灾减产30%以上(即三成以上)的成灾面积的平均减产系数,C1取平均值,即0.20;
YN——正常年粮食单产,t/hm2。
C.因灾减产粮食量相当于丧失耕地量的测算方法
因灾减产粮食量,从根本上说,也就是相当于丧失了“无形”粮田。因灾减产粮食量相当于丧失的耕地量,既与因灾减产粮食量密切相关,同时还与粮食平均单产、耕地复种指数、粮食播种面积比例等因素有关。其计算方法可表示为:
式中 FD——因灾减产粮食量相当于丧失耕地量,hm2;
YD——因灾减产粮食量,t,由式(3.2)计算而得;
Y——粮食平均单产量,t/hm2,系采用历年统计年报数;
H——耕地平均复种指数,%,系采用历年统计年报数(如其中某年至某年的典型推算值);
L——粮食作物播种面积占农作物总播种面积的比例,%,系采用历年统计年报数。
3.2.5 水利设施类指标的解释与分析
水利设施类指标的统计与分析是洪涝灾害统计工作的重要工作,一般由县级防汛办负责统计汇总。所涉及的各项指标“水毁大型水库数”是指本次灾害造成的总库容1亿m3以上的水库损毁数量;“水毁中型水库数”指本次灾害造成的总库容1000万m3至1亿m3的水库损毁数量;“水毁小型水库数”指本次灾害造成的总库容10万~1000万m3的水库损毁数量;“水毁塘坝数”指本次灾害造成的总库容小于10万m3的水利设施损毁数量;“水毁沟渠长度”指本次灾害造成的各种沟渠损毁长度;“堤坝决口情况”描述本次灾害造成的各种水利设施堤坝决口的地点和决口长度;“水情信息”指本次灾害发生过程中的水位、流量等水情信息;“水利直接经济损失”指本次灾害造成的与水利有关的各种总直接经济损失;“水利其他影响”描述本次灾害除上述内容以外的其他水利影响。
对于其水利工程要明确损坏的内容。如损坏水闸,指被洪水损坏,不能正常运行的防洪(潮)闸的座数;冲毁堤坝,指被洪水损毁的塘坝(含拦泥坝、淤地坝)的座数;损坏灌溉设施,指灌区被洪水损坏而不能正常运行的渠首建筑、干渠及干渠上的渠系建筑物(渡槽、倒虹、闸门、涵洞等)的处数;损害水文测站,指站房、缆道、测船、测井及报汛设备等设施被洪水损坏的水文测站个数;损坏机电井,指被洪水损坏严重影响运行的机电井个数;损坏机电泵站,指被洪水损坏严重影响运行的机电泵站数;损坏水电站,指被洪水损坏严重影响运行的水电站座数。
3.2.6 经济损失类指标的分析与计算
经济损失类指标是整个统计表中难度较大的,虽然占全部指标的数量不足5%,但费时较多。以下几个概念要明确清楚,才能保证在统计中避免经济指标出现偏差或失真。
直接经济损失是指本次灾害造成的全社会各种直接经济损失的总和(但因灾停产、停运等造成的间接经济损失不统计在内)。其基本计算方法是:受灾体损毁前的实际价值与损毁率的乘积。
表1中的直接经济总损失是指受灾体在遭受洪涝灾害的损毁后,其自身价值降低或者丧失所直接造成的经济损失,不含任何中间环节和间接的经济损失,其统计范围包括洪涝灾害造成的表2中农林牧渔业、表3中工业交通运输业、表4中水利设施和其他洪涝灾害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的总和。因此,直接经济总损失应等于或大于农林牧渔业、工业交通运输业、水利设施三者的损失之和,如果出现小于的情况则是明显的逻辑错误。但是,农林牧渔业、工业交通运输业、水利设施三大部分的损失为洪涝灾害造成的主要损失,所以,一般情况下,直接经济总损失只是略大于三者之和。
精确、合理地计算而确定的洪涝灾害直接经济损失,是抗灾救灾和经济建设投资、决策的重要依据。由于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商品价格受多方面影响波动很大,因而直接经济损失的计算是复杂而多样的。为适应防汛救灾需要,洪涝灾害直接经济损失的计算,应力求简单、科学、符合实际。综合多方面考虑和从实际需要出发,直接经济损失就是受灾对象受灾后自身价值降低或丧失而造成的损失。其价格表现就某种东西而言可以看成该种东西被灾害袭击时自身价格降低或丧失部分值多少钱。因此洪涝灾害直接经济损失的计算不能不考虑物价上涨、折旧和损坏程度这三种因素[3]。因此,某些指标简易计算方法可参考下式:
因为农民的粮食既不能都以定购价卖给国家,也不能都以市场价交易。绝大部分粮食按国家收购价卖给国家,当年粮价未定,且考虑物价上涨因素认为农民的粮食都按上一年国家收购价卖给国家更符合实际。
工矿企业原材料损失按购进价计,产品损失按出厂价计算。水利设施、房屋和工矿企业的固定资产损失根据损坏程度按下述公式计算:
当n×折旧率>1时暂按1计(n为水利设施房屋建成或固定资产购进年至灾害发生年止的年数。)
3.2.7 工业和交通运输业类指标分析
工矿企业损失是指因自然灾害造成采矿、制造、建筑、商业等企业的直接经济损失。基础设施损失是指因自然灾害造成交通、电力、水利、通信等公共设施的直接经济损失。公益设施损失是指因自然灾害造成教育、卫生、科研、文化、体育、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等公益设施的直接经济损失。家庭财产损失是指因自然灾害造成居民住房及其室内附属设备、室内财产、农机具、运输工具、牲畜等的直接经济损失。
3.2.8 减灾经济效益
防洪减灾经济效益是指发生同等洪水情况,防洪地区在没有该防洪体系时所造成的洪灾损失,减去修建该防洪体系后仍可能产生的洪灾损失之差值。一般年份,防洪减灾经济效益较小或几乎没有;但遇到大洪水、特大洪水时,防洪减灾效益巨大。
防洪减灾经济效益计算是针对某一流域或某一区域在一次致灾洪水过程,或产生致灾洪水的一段时期内,防洪体系所减免的洪涝灾害直接经济损失。防洪减灾经济效益的计算往往是针对一个完整的防洪体系,而不是某一单项水利工程;且不包括间接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及负效益等。防洪减灾效益包括减淹耕地、避免粮食减收、减少受灾人口、解救洪水围困群众、避免人员伤亡的次数,等等。在山洪灾害中还包括灾害中转移人员、避免县级以上城区受淹座数等。由防汛减灾产生的直接经济效益,根据《防洪减灾经济效益计算办法(试行)》折算资金;对其他指标根据实际统计数据上报。
大江大河二级及以上支流,有堤防等防洪工程体系的重要中小河流发生大的洪水过程的,均应按《防洪减灾经济效益计算办法(试行)》计算防洪减灾经济效益,并按统计报表统计上报。各地区要开展长期的基础研究工作,制定和修订本省各计算单位的单位面积财产值、损失率等,以指导防洪减灾经济效益计算工作。具体的计算步骤我们将在后面的内容中详细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