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 唐、宋时期的灾害统计制度
张文对中国古代报灾检灾制度研究中发现,古代文献中对查灾检灾方面有很多记载,而且唐代时期查灾、检灾方面比前代有了明确的规定。如《旧唐书》卷四十八《食货志上》[12]载:唐高祖武德七年(624年),制“凡水旱虫霜,十分损四已上免租,损六已上免调,损七已上,课役俱免”可以看出,唐代的检灾分数分为三个等级,根据不同受灾等级进行不同程度的蠲免赈济。
唐代的报灾、检灾制度是比较受到皇帝和各级官员重视的,到晚唐时期已经初步建立了一整套救灾的基本操作程序并纳入唐朝法律。如《唐律疏义》,作为中国现存最完整的一部封建法典,其中的《户婚律》说明唐代已经建立了里、县、州、省由下而上的节级报灾制度。报灾、覆检,是唐代的基本政治制度,有一套完整的地方官员报灾,御史检灾,中央下令损免灾区赋税的因灾蠲免程序。对匿灾及妄报自然灾害的行为,唐律还规定了具体的惩罚措施。另外,唐朝的“灾伤检覆”[13]也是一项检灾制度,规定灾害发生后,要对地方官所报灾进行检覆,就是要避免匿报和妄报,其在其执行过程中也具有一定的灵活性。由于徇私舞弊匿灾或妄报的行为屡见不鲜,官员检覆结果也多有同异,因此御史审核检覆作为唐代的一项基本制度,在一定程度上保证了灾荒救济措施的落实。
两宋时期,报灾、检灾制度有了重大发展,尤其是民户报灾方面,较唐代时期有了明确的规定。整个过程包括三个步骤:
(1)民户诉灾:规定民户遭受灾害后,第一时间要向上级报告,称为“诉灾”。如唐仁宗时,陈耿在阆中,值“岁大旱,郡守希转运使意,不听民诉灾”[14]明确提到民户诉灾的规定。孝宗淳熙年间颁布《淳熙令》中对诉灾的格式等细节问题作了统一规定:“诸官私田灾伤,夏田以四月,秋田以七月,水田以八月。听经县陈诉,至月终止。若应诉月并次两月过闰者,各碾(展)半月。诉在限外,不得受理(非时灾伤者,不拘月分,自被灾伤后,限一月止)。其所诉状,县录或(式)晓示。又具二本,不得连名。如未检后(覆)而即种者,并量留根查,以备检视。”[15]敕令中对于诉灾时限再次作了明确规定,超过的即不予受理。但同时规定,“非时灾伤者,不拘月分,自被灾伤后一月之内均可申诉。”
(2)官吏检放:即官吏检查灾伤,确定放税分数的工作。检放即为“检灾”和“放税”。“检灾”分两个步骤进行,首先“令佐受诉,即分行检视”。“检视”就是检灾的意思。如“学士林镦,福州人,乾道末,为宁国府泾县宰,因检按水潦,遍行乡疃。”其次是覆检,如“白州遣官覆检”。宋朝还规定:即使民户未“诉灾”,官吏也有责任发现并报告灾伤,否则为违法,将受到处分。甚至有朝臣提议:对州县报灾不实者,“坐之”;而对夸大灾情者,“不问”,[16]以鼓励地方报灾。虽然如此,迫于财政压力,州县“检视灾伤,观望顾畏,不实不尽”的情况也时有发生。由此看出,宋朝对于报灾检灾事宜的规定是相当详细的。
(3)灾害等级认定:检灾之后,是放税和赈济程序,在进行之前要确定“灾伤分数”,因为放税多少,取决于灾伤分数,用这两个指标来确定灾害等级。司马光说:“放税多及十分,是大饥之岁也。”[17]这里提及的“大饥”,即灾伤十分,放税十分。即为大灾。大体上来看,宋朝灾伤放税分数也分三个等级:灾伤五分至二分为小饥,放税也在五分至二分之内(也有极个别的放税不及一分);灾伤五分至七分为中饥,放税在五分至七分之间;灾伤七分以上为大饥,放税也在七至十分之间[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