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第三部门观察报告(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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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 总报告

企业与公益组织合作的资源—声誉交换理论及其应用

改革开放后,我国企业日益发展壮大,公益组织也日渐成熟,并在社会中发挥着越来越明显的作用。企业与公益组织各自在数量、种类、规模、能力、拥有的资源、活动领域、产生的影响方面与日俱增。近年来,随着企业与公益组织的自身发展,随着企业通过向社会攫取资源获得巨大利润,随着公众关注公益、积极参与公益的热潮来袭,政府政策引导和倡导企业承担社会责任,激励企业参与公益、关注社会发展,企业与公益组织的合作越来越频繁且越来越广泛,优秀的合作案例数不胜数,也带来了良好的社会效益。

企业与公益组织的合作有多种类型,有单纯的慈善捐赠—受赠型,有相互交易型,有共同设计、共同执行项目的互动型。无论哪种类型,双方在合作过程中,均有收益。一般而言,企业与公益组织合作可以获得良好的声誉和赞誉,进而利于其更好地实现财务绩效;而公益组织与企业合作可以获得组织发展所需的各类资源,如资金、技术等。双方如能开展良好的合作,通常能够使企业、公益组织优势互补、充分协作,获得社会、企业和公益组织三方共赢的效果。

然而,事实却令人匪夷所思。大量不和谐的音符屡屡出现,企业与公益组织合作出现不良状况的情形不胜枚举。有的企业和公益组织相互勾结,共同坑害社会;有的企业利用和绑架公益组织,导致企业、公益组织、社会三方最终都受害。如,郭美美事件曝出的中国红十字会的丑闻;中华慈善总会收取5万元手续费开出价值1500万元捐赠发票的“尚德诈捐门”事件;中国红十字基金会“超声刀”疑案。

既然合作利于彼此,也利于社会,为什么会出现大量触目惊心的合作问题或骗局?为什么企业与公益组织合作有时有好结果,有时又会出现坏结果?为什么有的企业和公益组织放着“好人”不做,而做“恶人”,甚至“一荣俱荣,一损俱损”?在这样一个倡导正能量,社会蓬勃发展的态势中,为什么会“鱼龙混杂、泥沙俱下”?什么会引向企业—公益组织之间良性合作,什么又会造成病态合作?良性合作与病态合作有什么本质差别?其根源又在哪里?这些值得我们去深究。

要把这些问题搞明白,需要进行系统、深刻的分析。业界相关探讨和研究早已有之,投入大量资源,且积累了大量文献并奠定了一定的基础。如2011年12月17日“公益与商业合作”研讨会在京召开,发布《公益与商业合作研究报告》,24家基金会加入《公益与商业合作九大行为准则》;2013年8月26日在杭州召开了“公益与商业”论坛。遗憾的是,至今揭示企业—公益组织合作的规律性及背后逻辑的研究成果却未产生。这种局面既不利于准确地描述现实,更无法有力地解释现实,相应地,对策研究亦成无本之木。

为此,本报告基于一定的理论解析,通过构造案例进行深度分析,希望厘清企业与公益组织合作背后的内在逻辑,为回答上述问题做出探索性贡献。需要说明的是,企业与公益组织合作的正面案例数不胜数,但我们的重点不在于研究正面的、健康的案例,而在于研究负面的、病态合作背后的逻辑。

首先,本文将提出企业与公益组织合作逻辑,即企业和公益组织为什么会合作,合作是如何发生的,以及最终实现的效果。其次,在合作逻辑的基础上,利用构造案例讲清楚企业与公益组织病态合作的核心特征,并解析这一表现背后的深层原因。最后,提出有针对性的对策建议。

一 企业与公益组织合作逻辑:“资源—声誉交换”基础模型

合作的本质是在资源稀缺的前提下进行利益交换,企业与公益组织的合作也是如此。企业的根本属性是追求股东利益最大化,由于社会声誉能够推动其实现股东利益最大化,而社会声誉对企业来说又是稀缺的,需要从外界获得,而公益组织的根本属性是追求社会利益,拥有社会赋予的“授予其他主体以社会声誉的权利”,但资金等资源对公益组织来说是稀缺的,需要从外界获得。此时,企业与公益组织之间就具备了合作的基础。

所谓声誉是指社会对企业的认知、认可、美誉、赞誉的程度,它与企业能否与社会建立、维持信任关系直接关联。因此,社会是成就企业获取声誉的大环境。而公益组织获取的资源也来自社会,更重要的是,它拥有赋予其他主体以社会声誉的权利,如没有“社会”,该权利也不存在。因此,本报告所研究的企业—公益组织的合作不局限于企业和公益组织两者之间,而必须放置于社会大环境下进行分析。其中,社会的概念是大的概念,它包括公众、媒体、政府。

1.声誉有助于企业扩张自身利益

追求股东利益最大化是企业追求的根本目标。由口碑、形象、美誉、表现、行业地位、舆论反应、社会责任等组成的综合性“名声指标”——“声誉资本”,虽然不直接体现在企业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上,却是企业追求利益最大化的关键因素之一。理论和实践均证明,企业声誉可以推动企业获得更多的利益,特别是经济利益,但声誉对企业来说却是稀缺的,需要企业通过日常经营的方方面面点滴积累而成。[1]企业在缺乏某项重要资源以及市场不确定时,实行组织间的合作,可以弥补资源上的缺陷。[2]这时候,企业为了快速累积声誉资本,便会将眼光转向拥有授予声誉权力的公益组织。当然,企业在此时进行经济决策、分配时,更多的是考虑利益相关者的利益,永远追求的是利益最大化,与公益组织合作只是作为一种手段和工具,一定程度上隐含在外部利益相关者的期望之中。

企业与公益组织进行合作时,或者选择与企业长期业务和品牌战略相关的公益项目,或者只是简单的捐赠,然后向外部传达自己的目标和贡献,从而获得社会的“点赞”,最终收获声誉。从短期来看,企业与公益组织的合作会加大企业运营成本,但从长远来看,企业与公益组织的合作也是企业的一种“投资”,只不过这种“投资”建立在社会交换的基础上,所获得的声誉可转化为企业的“软实力”,成为提升企业竞争力的源泉。

这种合作能够帮助企业维护公共关系、缓解公关危机,塑造企业形象、加深雇员忠诚度、吸引潜在雇员,最终促进产品和服务的销售,获得更大的企业利益。

(1)获得声誉有利于企业维护公共关系

从维护正常公共关系的角度来说,企业进入任何一个市场,都涉及与当地的政府、公众及社会各界之间的关系,很多企业甚至提出了“公共关系是第一生产力”的口号。而参与公益事业无疑是处理公共关系的最佳手段之一,这已是被跨国企业实践证明过的企业经营之道。成熟的企业,特别是跨国企业,基本上都把参与公益事业写进了其企业文化或发展战略之中。不管企业从事公益活动的真正意图是什么,参与公益活动在客观上起到了为企业整合公共关系的实际作用。企业与公益组织合作是提高企业曝光率、扩大知名度的有效途径,这种合作经常出现在公众视线时,有利于企业博得公众的好感,提升公众对这些企业产品和服务的信赖,自然而然会增加对企业产品的购买力和选择意向,从而为企业带来更多的经济利益。科特勒提出的“公益营销”,就是一种以声誉和可信度来塑造企业市场竞争力的有效途径。例如,宝洁公司针对其顾客主要是家庭主妇而家庭主妇关注儿童等特点,与中国著名的公益项目“希望工程”发起机构中国青少年发展基金会开展深度合作,为宝洁公司在我国女性消费者中树立了较好的口碑,间接促进了品牌声誉、组织形象以及销量的提高。

从危机公关的角度来说,企业声誉对企业而言也是一种合法保护,能够帮助企业度过公关危机。一方面,企业拥有社会声誉相当于购买了对利益相关者的“伤害权”,当企业经营活动伤害到利益相关者时,企业拥有社会声誉,能降低受害者制裁/报复企业的强度,并减少企业相关资产的损失;[3]另外,在日常经营中,也能够提高组织的合法性,减少企业经营中的不确定性,维持企业正常运行。

(2)获得声誉有利于企业形象的提升

有人将现代经济时代描述为“注意力经济”时代,西蒙曾断言“随着信息的发展,有价值的不是信息,而是注意力”。企业引起注意的方式可分为两类:一类是因为负面消息缠身而引起公众关注,虽备受关注但最终被唾弃;另一类是通过承担相应的社会责任,树立良好的企业形象,而被社会公众注意。后一类获得的注意对企业有真正的价值,也是可持续的。

企业形象不仅是企业规模、产品、管理等技术和文化素质的综合反映,同时也包含了其对承担社会责任和义务的价值取向这一重要内涵。其中,企业公益形象是企业形象的重要组成部分,承载着企业形象的传播,能更好地寻求与社会公众的情感共鸣,帮助企业树立良好的企业形象、维持良好的社会亲和力和公众的认知,同时还能增加企业品牌的美誉度和忠诚度,提高企业或其产品的市场占有率。

随着时代的进步,社会对企业承担社会责任的要求越来越高。企业通过与公益组织合作,不仅能外显企业的价值取向,也回应了社会对企业的社会角色责任和义务要求。企业通过与公益组织合作,不断提升和完善企业的价值观,将企业追求良好的社会价值取向传达给社会大众,树立“负责的企业形象”。美国的《策略管理报》对469家来自不同行业的公司调查的结论是:资产回报率和公司的社会公益成绩有非常显著的正相关关系;销售回报率和公司的社会公益成绩也有显著的正相关关系。

从理论层面来说,公益营销理论也强调企业参与公益获得良好的公共关系、企业形象和企业声誉等无形资产,进而影响企业的成本和收益。在开展公益活动时,都强调选择合适的公益项目,寻求合适的公益机构合作,且广泛宣传公益活动。而公益品牌战略理论认为,在企业与公益组织合作领域一直存在两个极端。一个极端是企业迫于社会舆论的压力不得不实施公益捐赠行为,这种被动的公益行为显然与企业的经济利益相互排斥,使得企业没有参与公益活动的长期内在驱动力。另一个极端是波特提出的战略性公益捐赠理论,此理论中战略性公益捐赠的定义过于狭窄,且此理论为企业设定的公益活动目标过于宏大,企业的公益活动只有影响其竞争环境时才能为其带来收益;很多企业可能会产生畏难情绪,对战略性公益行为望而却步。基于此,卡罗尔·科恩等人提出了介于两者之间的公益品牌战略理论,强调企业通过从事公益和公益活动提升企业形象和产品品牌,其实质是将通常被视为义务的企业公益活动转化为有价值的无形资产,以此实现商业目标和社会目标的双赢。同时,科尼也提出了实施公益品牌战略应该遵循的五个原则:第一,精心挑选公益项目;第二,精心挑选公益机构;第三,公益事业定位不宜过于宽泛,而应比较具体;第四,充分利用企业各种资源;第五,要充分利用各种渠道宣传公益活动。[4]

(3)获得声誉有利于营造企业文化,获得员工认同

企业公益不仅影响外部环境,还会作用于内部要素,着重点在企业的员工和企业文化。企业文化是企业的灵魂,很难被其他企业复制,且企业文化指导、贯穿于企业运行的全过程。企业公益对员工的影响重点是公益带来的精神生活,增强企业的凝聚力和体现企业的文化。企业员工的身上体现着企业文化。而且现实中,企业开展公益时也在有意识地塑造企业文化或表现企业文化。[5]

企业声誉能吸引和保留老员工,增加员工的归属感、荣誉感和自豪感,提高员工的忠诚度和生产效率。并且,员工对企业的社会责任形象、社会责任氛围的评价越高,员工的忠诚度水平越强。其实,员工与企业之间的关系也是一种利益交换关系,需要通过互惠维持平衡。员工与企业之间存在一种“隐性契约”,其核心是员工满意度。当企业有良好的工作环境,所做任务与员工职业取向相对吻合,员工有安全感和归属感,员工报酬适当,员工有培训和发展的机会,员工有机会晋升时,员工对企业的满意度就高,进而履行其在心理契约中的承诺或责任,以更积极的态度回报企业。

在吸引潜在员工方面,企业与公益组织合作能提升企业形象,企业形象又会投射到员工身上,提升员工的社会地位,从而增大对潜在应聘者的吸引力。同时,企业向社会传递包含企业价值观在内的多重信号,部分解决了员工与企业的信息不对称问题,能吸引到更多认同企业价值观的职位申请者,这都将增大企业的人才选择权,形成潜在竞争优势,最终提升企业绩效。[6]

(4)获得声誉有利于企业进行“公益寻租”

具有良好社会形象的企业,更容易获得政府支持和社会声誉,从而提高企业市场竞争力。企业用与公益组织合作获得的声誉向社会(主要是政府)“寻租”,以增加收益或降低成本。一般做法是企业通过频繁地与公益组织合作将自己包装成当地的“公益企业”,然后要求政府限制同行竞争,巩固自身的垄断地位,从而获取垄断利润,或直接向政府申请补助、援助和优惠政策来降低成本。

这背后的原因是,政府与企业在公益合作中还实现了某种意义上的“交换”。社会(政府)用自己的符号、优惠政策与企业丰富的资源进行“交换”。企业获得了更多更优惠的政策,企业家也获得了个人的政治荣誉,而政府则获得了企业对公益组织的充足资源投入。通过公益组织的运作,将企业的资源转化为福利性公共物品的供给,从而提高政府的治理水平和合法性。

(5)获得声誉有利于提升产品销量/产品价格

企业与公益组织合作有利于改善企业与消费者的关系,扩大产品需求并提升企业绩效。如,农夫山泉“一分钱”的公益行动就是利用声誉增加销量的典型案例。从2001年支持北京申办奥运会开始,该公益行动已持续四届,大约每两年更换一次主题。其中,2002年第二届为“一分钱”阳光工程;2004年,第三届“一分钱”行动与雅典奥运会同行,支持中国体育事业;2006年,第四届“一分钱”行动的主题为“饮水思源”。农夫山泉从5亿瓶水中筹集500万元与宋庆龄基金会共同成立“饮水思源”助学基金。通过一系列公益营销活动,农夫山泉不仅在消费者心目中树立了良好的企业形象,也为其带来滚滚财源,在当时十分残酷的“水战”中独领风骚。[7]近年来,加多宝集团通过向汶川地震、玉树地震等灾区捐款持续实施公益捐赠活动,使王老吉的品牌信任度超过了其他饮料品牌,在2011年创下了销售额150亿元的佳绩,是2007年50亿元的3倍。2012年5月,加多宝集团与广药集团争夺王老吉品牌使用权时,王老吉的商标价值已逾千亿元。一定程度上可以看出,很多消费者愿意因其捐赠行为而消费。

除了上述通过声誉影响社会认知,消费者风险感知理论也为与公益组织合作可以提升销量和产品价格做了注解。在产品质量差别不大的情况下,消费者倾向于购买与其期望相一致的品牌。除了人性追求“善”的逻辑,消费者通常也会认为一个诚实可靠的公司所生产的产品将是高质量的。这一逻辑可表述为:(1)消费者运用推因理论,认为与公益组织有合作关系的企业一般不存在食用和使用上的安全隐患,故购买其产品可以降低购买的质量风险,减少身体损失量;(2)消费者一般认为,具有公益行为的企业一般不愿意赚取暴利而设定合理价格,故购买其产品可以降低购买时的价格风险,减少金钱上的损失;(3)消费者一般认为,具有公益行为的企业一般很在乎其声誉而注重售后服务(甚至是上门服务),故购买其产品可以降低购买后风险,减少时间上的损失;(4)消费者一般认为,购买有公益行为的企业产品是对企业的一种回赠,显示了其对企业公益捐赠行为的支持,间接体现了自己的社会责任感。消费者也会运用推因理论,认为企业在产品(或服务)的安全性、合理定价、售后服务等方面会注重考虑消费者的感受。这在涉及人们生活和饮食健康的快速消费品领域更为明显。[8]

2.公益组织需获得资源生存,同时可代表社会授予声誉

(1)公益组织有从企业获取资源的需求

从社会资源分配的角度来说,公益组织是第三次分配的主体,需要获得资源。厉以宁认为,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收入分配包括三次:第一次是由市场按照效益进行分配;第二次是由政府按照兼顾效率与公平的原则,主要是通过转移支付、扶贫及社会保障等方式来进行的;第三次是在道德力量的作用下,通过个人自愿、非强制性的公益捐款实现的收入分配,自发地调节社会公正、公平。[9]

从公益组织的公益性来说,基于社会对公益服务的需求也需要更多的资源,资源既关乎公益组织的生存,也关乎更好地服务于社会,公益组织必须具有持续、稳定的资源和能力。而社会对公益组织的要求会越来越高,这种趋势的发展使公益组织在管理层面的不足显露无遗。

公益组织获取的资源可来自社会、政府和企业。企业所拥有的许多资源是公益组织需要的,或者说,对公益组织为实现它的社会功能而言是有价值的。因为,企业能提供的资源不仅有金钱,还有管理技能、媒体关系、媒体合作网络、政府合作关系。好的企业还有品牌效应,通过与那些声誉、声望特别好的大企业合作,公益组织也会相应地提升自己的身份和地位。与一家知名度高的企业合作,可以让公益组织获得极大的关注,其社会声誉也会扩大,这有利于公益组织建立良好的公信力。

尽管公益组织可以从大众及政府那里获得很多资源,但是从企业获得资源可以使公益组织资金来源多样化,还可以减少公益组织对政府部门的依赖,增强公益组织的自主性。而且,如果公益组织与企业有长期合作,企业提供的资源相对公众提供的资源来说,会更为稳定、持续。

(2)公益组织可为企业的公益行为“背书”,代表社会授予企业声誉

公益组织致力于社会公益事业和解决各种社会问题,关系到社会大众的福祉和利益。公益组织的各种行为既符合社会每个个体行善的心理需求(超越利己但不排除利益的利他行为,同时也是源于同情心但不排除理性的利他精神),又符合公共利益,且符合社会分工的逻辑(让擅长的人做自己擅长的事情,使社会平均劳动时间大大缩短,生产效率显著提高)。因此,公益组织遵循公德、符合公意,具有广泛的利益代表性和很强的社会合法性。比如,从事环保、扶贫、妇女儿童权益、动物保护等方面的公益组织,其所作所为代表着大众对保护环境、减贫、保护妇女儿童权益、保护动物的意愿,大众赋予其代表大众利益的权利,公益组织以自己的专业性代表大众行使其社会责任和行善的权利。

因此,公益组织才具有向社会募集资金的权利,以开展各项公益事业。同时,公益组织能够向社会证明那些向公益组织提供各类资源的人或组织为社会公共利益的达成做出了贡献,证明的形式可以是开具免税发票,授予各种荣誉。也就是说,公益组织能够为各类资源提供者(包括企业)的公益行为“背书”,此时,公益组织能够代表社会授予各类资源提供者以声誉。

当然,公益组织所授予的声誉所具有的社会信誉、产生的社会影响力、社会认可度取决于社会大众对该公益组织的认可度、信任度,这与大众对该公益组织的所作所为的主观判断有关,是公益组织本身的信誉在民众中所形成的心理反映。对于以促进社会公益事业发展为己任的公益组织来说,本身拥有的社会声誉越高,意味着其所授予各类资源提供者的声誉的社会影响力、社会认可度、社会信任度也越高,各类提供者因此获得的社会声誉也越高。

公益组织自身社会声誉的高低,对其获得来自政府、社会、公众的支持程度也会有所影响。因此,一定程度上,可从公益组织所获得的社会资源的多少对其声誉加以判断,公益组织每年或逐年募集到的捐款数额可直观地体现该组织的声誉高低或好坏。公益组织的声誉及良好的社会形象需要日积月累,这是一个漫长而系统的过程。然而,公益组织的一次不良行为或记录可能使其多年的积累毁于一旦,进而影响其筹集各类社会资源,如政府不愿意将其纳入政府购买的范畴,企业不愿与其沾边。因此,一定程度上讲,公益组织自身的社会声誉也是其生命线。

这也表明,公益组织在选择合作伙伴时需考虑合作伙伴的声誉以及与其合作是否正当、恰当。如果公益组织与企业的合作出现不良行为,公益组织的声誉和形象会遭到破坏。公益组织与企业的合作属于跨部门合作,它牵扯的利益相关者众多,包括直接捐赠者、企业、受助者、大众,是一个复杂的社会行为,合作过程中任何一个环节处理不好,均会对公益组织的声誉造成不可估量的影响。此外,公益组织不仅代表其本身,也代表着社会大众的利益,某一家公益组织的声誉受损,整个公益领域的声誉也会受损。例如,我国公益组织接受社会捐赠的总额在“郭美美事件”前后的巨大落差就说明了这一点。又如,北京卷烟厂和希望工程北京捐助中心携手“中南海爱心基金”共同主办“2010中南海一份爱心传递行动——蓝色风尚为爱起跑”大型活动,尽管希望工程北京捐助中心期望通过合作引入企业资源为社会公益服务(为贫困青少年提供援助),但是,该活动遭到多方批评,专家质疑企业利用“希望工程”公益品牌的良好声望进行烟草营销,与北京卷烟厂的合作对希望工程北京捐助中心的声誉和形象造成了一定的损害。

3.社会使企业—公益组织进行“资源—声誉交换”成为可能

通过上述分析可以得知,无论是企业获得声誉,还是公益组织代表社会授予企业声誉,均需“社会”这一大的背景。企业与公益组织的合作,实质是“资源”与“声誉”在企业与公益组织之间经由社会而进行的交换,社会使企业与公益组织各自所拥有的优势及需求进行匹配成为可能。

而且,企业与公益组织合作,彼此获益的途径非常明了。即,企业向公益组织投入资源——公益组织以社会的名义告知社会——社会相信这一信息——社会认可企业并给予相应的积极评价——企业获得声誉——企业获得利益。从社会的角度来看,企业与公益组织合作增加了社会福利,并且为社会知晓,这种合作的收益情况是三方共赢。见图1。

图1 企业与公益组织合作的“资源—声誉交换”基础模型

当然,企业也可以自己做公益获得声誉,但与公益组织合作的好处是,公益组织可代表社会对企业的公益行为“贴标签”,这更容易使社会相信,从而获得社会的认可。

声誉是公众认知的心理转变过程,企业与公益组织良性合作的结果之所以三方共赢,其理论基础是间接互惠理论。

社会交换理论认为,人与人之间的互动关系,从本质上来说,就是一种交换关系,社会就是个人行动和行为交换的结果。[10]具体而言,社会交换指的是存在于人际关系中的社会心理、社会行为方面的交换,其核心是互惠原则。互惠使各参与主体的需求得到满足。亚历山大在1987年出版的《道德体系生物学》中首次提出了间接互惠的概念,以此来解释人类大规模合作行为:助人者为受助者提供帮助,对这种恩惠的报答不一定来自受助者,而可能来源于被其他助人者帮助的其他受助者,即间接互惠的机制。除了提出间接互惠的概念之外,亚历山大还创造性地提出了他人在场所形成的名誉机制,蕴含了一种进化的视角。声誉就是人们的印象和认知以及质量信号的反映。[11]互惠交换是各取所需的交换,它不以赢利为目的,只是互相取得自己所希望得到的东西。比如,付出的是钱财、物品和人力,得到的或许是荣誉、理解、内心的满足,互惠交换的媒介可以不是货币,而是社会关系和道德责任,促成互惠交换成功的主要机制是交换者之间的信任和道德信念。

之所以会产生上述“资源—声誉”交换,其深层原因是社会道德在发挥作用。社会运行需要规则,规则是人类生产、生活过程中保护组织(村落、民族、城邦、国家,等等)整体利益的体现。道德的本质是“规范”,道德与法律有互补性并构成了整个“社会规则”。因为法律的运行成本高使其有局限性,如果违反社会规则的行为都要纳入法律并执行,社会会因这些事消耗大量的精力(制定相关法律、诉讼、侦查、审判,等等)。与具有强制力的法律不同,道德通过人们的内心信念、习俗和社会舆论约束人们的行为,维护社会秩序,以较低的成本使社会规则得以完整实现。社会不仅要有道德伦理,还要鼓励符合道德伦理的行为,还要有配套的基础设施(法律条文、社会宣传、社会化机制、奖惩机制),声誉机制就是道德维持社会正常运行秩序的工具。

一旦企业与公益组织能够实现“资源—声誉”交换,两者的合作便成为可能。如果所合作的公益组织具备为企业开具免税发票的权利,企业同时还可获得免税,这为企业与公益组织建立合作关系提供进一步的激励。目前,政府政策对企业的公益捐赠行为加以鼓励,对符合规定的公益性捐赠减免税。国家对参与公益、救济性捐款的企业给予税前扣除的优惠,其实是让渡了部分税收利益,以减少财政收入为代价激励企业进行公益、救济性捐赠。

二 “资源—声誉交换”拓展模型

“声誉”最重要特性之一是声誉属于声誉主体,但来自人们(社会/政府)对其的评价。

社会获取的信息来自公益组织及企业传递的信息,有时,一方或双方利用信息不对称,向社会传递虚假信息。如虚假信息未被揭示,企业会“如愿以偿”,获得同上述良性合作一样的声誉回报,公益组织也会得到社会的认可;但当虚假信息被揭穿,双方声誉均会受损,社会利益也受损。

上述这些情况可以通过企业与公益组织合作的“社会反馈矩阵”加以表现。以“企业和公益组织是否传递真实信息”与“社会是否相信”两个维度,可以做出社会反馈矩阵,包括四类情况,见图2。

图2 企业与公益组织合作的“社会反馈矩阵”

第Ⅰ类是企业和公益组织传递真实信息,社会认可真实信息,三方共赢;第Ⅱ类是企业和公益组织传递真实信息,社会不认可信息的真实性,但其实社会受益,企业和公益组织在受损(第Ⅱ类合作较为少见,本文不做讨论);第Ⅲ类是企业和公益组织传递虚假信息,社会相信信息是真实的,但社会受损;第Ⅳ类是企业和公益组织传递虚假信息,社会不相信信息是真实的,且社会受损。第Ⅰ类合作即为“良性合作”,第Ⅲ类和第Ⅳ类均为“病态合作”。企业与公益组织的病态合作见“资源—声誉交换”拓展模型,如图3所示。

图3 企业与公益组织合作的“资源—声誉交换”拓展模型

以第Ⅲ类情况为例,企业投入的资源价值非常低廉,欺骗社会给予了不对等的声誉评价,企业获取了远高于投入成本的收益,进而提升了企业财务绩效。从公益组织角度来看,公益组织授予企业“慈善家”的“声誉”与企业交换资源。在合作的同时或之后,企业或公益组织将合作信息及结果向社会传递,告知社会“企业做了公益,做了好事,是优秀的企业”等信息,由于社会并没有发现信息的虚假性,从而对其进行积极评价、反馈,公益组织声誉增加,企业声誉增加,但公益目的却未如其所声称的那样实现,损害了社会利益。然而,这样的合作隐含着随时被发现的可能,从而影响企业、公益组织的声誉。

第Ⅳ类情况本质上与第Ⅲ类一致,唯一不同的是,第Ⅲ类中社会没发现信息是虚假的,在被蒙蔽的情况下,认可企业的所作所为。而第Ⅳ类中社会发现了信息是虚假的,并且不认可企业的所作所为。第Ⅳ类情况是我们常见的公益丑闻。

比如,某公益组织配合某企业组织一些纯商业目的的活动,并授予企业一些荣誉称号,且告知社会。而当社会发现企业非公益而纯商业的真实目的后,因社会利益受损,会给该公益组织和企业以恶评。尽管该公益组织通过与该企业合作获得了资源,但不可避免地其声誉受损。因为,社会认为公益组织未如其向社会承诺的那样行使职责和权利,社会会对其从声誉上给予惩罚,进而从社会资源的供给上给予进一步的惩罚。

如果公益组织所合作的企业为公益活动提供的产品或服务质量低劣,并且公益组织向社会声称的企业贡献出来的价格虚高,问题则会更为严重。这样的行为不仅与公益组织服务社会的宗旨背道而驰,对社会造成更大的伤害,企业和公益组织的声誉和形象会严重受损,在公众心中的地位也会日趋下降。如“郭美美事件”产生了极大的负面影响,虽然事后极力补救但无济于事。

当然,在这其中也存在一定比例的误伤。由于社会对公益领域的道德要求较高,倾向于对事件当事人以道德解读和判断。比如,一家环保组织在挑选合作伙伴时,选择了一家造纸厂或化肥厂,由于该企业在社会责任方面做得少,社会会质疑这家造纸厂或化肥厂参与公益的意图,认为企业有“买声誉”的嫌疑。

三 案例:良性合作/病态合作

既然企业与公益组织进行良性合作受益的不仅是企业与公益组织,还有社会,是否我们看到的所有合作必然是良性的?也必然三方共赢?

事实并非如此。为什么?

因为,如前所述,企业与公益组织开展合作并不是没有成本。企业需要投入资源,这对企业而言意味着要有一定的成本。此时,摆在企业面前的选择有两种:一种是为“资源-声誉交换”付出应该的、对等的成本;另一种是不仅不付出应该的、对等的成本,还想通过与公益组织的合作攫取有利于企业获得更多利益的其他机会和资源。

1.对等的“资源—声誉交换”——良性合作意味着实实在在的投入

企业投入资源与公益组织交换其授予的“慈善企业”“好企业”“责任企业”等声誉,并不能马上看到实实在在的直接利润。当企业或公益组织将合作信息及结果向社会传递,告知社会“企业做了有益于社会公共利益的事情”等信息时,社会对企业和公益组织的行为进行评价和反馈,所形成的声誉是企业获得的社会声誉,然后须经历一系列环节对企业追求经济利益产生真正的影响。

企业与公益组织的合作实质是“资源—声誉”交换,所投入的资源与换取的声誉是对等的。比如捐赠1亿元与捐赠10万元获得的声誉肯定不同,因为,在这里,社会受益的程度不同,社会对企业为公益事业所投入的资源(所做出的贡献)给予的认识、认可程度不同。尽管获得的声誉无法准确量化,但与投入却是对等的。高回报需要高投入,这意味着企业需要承担实实在在的高成本,需“货真价实”,来不得半点虚假和“沽名钓誉”。

案例1 三方共赢的良性合作

情节1:医疗器材经销商A公司向B公益组织无偿捐献一种其负责经销的医疗器材。C公司生产医疗器材,A公司的负责人说明这种器材的市场公开报价为980万元,B公益组织最后确认A公司以每台500万元作为捐赠金额。A公司声明公司的注册资本为1亿元。

情节2:B公益组织为A公司此次的捐赠行为召开新闻发布会,赋予其“慈善企业”称号,发布会同时邀请某部委领导出席。B公益组织还下发关于此次捐赠行为所涉及的公益项目的红头文件,并在文件中说明A公司将向B公益组织捐赠30台总价值1.5亿元的上述医疗器材,单价500万元,之后向媒体说明该产品的市场公开报价为980万元。

情节3:获取捐赠资格的30家医院每家要向B公益组织缴纳60万元的管理费用,并承诺给看不起病的患者免费治疗。B公益组织说明,这60万元管理费用的80%转交给A公司,用于A公司的设备采购、运输、安装、调试、后续维修、人员培训和活动费用,20%用于B公益组织的管理和宣传等成本。

情节4:一年后媒体报道指出该器械的市场报价的确为980万元,该项目已免费救助患者5000人,医院、B公益组织和A公司广受赞誉。

分析:

在这其中,A公司进行捐赠,虽然收取一定的服务费用,但该服务费用远远低于正常的收费标准。企业与公益组织向社会传递真实的信息,社会认可该信息,企业和公益组织都获得认同。最重要的是,宣传了企业的产品,提高了它的社会知名度,扩大了它的营销规模,公益组织授予其声誉,也得到社会的肯定。30家医院获得捐赠,结果是弱势患者享受到很好的科技成果和优良的服务。

2.不对等的“资源—声誉交换”——病态合作意味着少投入、不投入

与正常追求“低投入-高产出”相比,“邪恶”的企业思考的问题却是进一步降低成本,甚至不投入资源也能获得声誉——“空手套白狼”。企业为了减少投入,会想方设法、不择手段地进行“资源—声誉交换”。

通常,企业在这里可做的文章有两类:一类是“说得多,做得少”,以“更少的资源换取社会给予的更大的声誉”,甚至,有的企业意欲从公益组织身上“拔毛”或通过公益组织提供的各种机会而攫取利润。另一类是“只说,不做”。

(1)企业“说得多,做得少”

企业与公益组织合作病态案例中,企业“说得多,做得少”较为普遍。

案例2 三方可能受损的病态合作

情节1:医疗器材经销商A公司向B公益组织无偿捐献一种其负责经销的医疗器材。C公司生产医疗器材,A公司的负责人说明这种器材的市场公开报价为980万元,B公益组织最后确认A公司以每台500万元作为捐赠金额。A公司声明公司注册资本为1亿元。

情节2:B公益组织为A公司此次的捐赠行为召开新闻发布会,赋予其“公益企业”称号,发布会同时邀请某部委领导出席。B公益组织还下发关于此次捐赠行为所涉及的公益项目的红头文件,并在文件中说明A公司将向B公益组织捐赠30台总价值1.5亿元的上述医疗器材,单价500万元,之后还向媒体说明该产品的市场公开报价为980万元。

情节3:获取捐赠资格的30家医院每家要向B公益组织缴纳60万元的管理费用,并承诺给看不起病的患者免费治疗。B公益组织说明,这60万元管理费用的80%转交给A公司,用于A公司的设备采购、运输、安装、调试、后续维修、人员培训和活动费用,20%用于B公益组织的管理和宣传等成本。

情节4:1年后媒体报道指出该器械的市场报价的确为980万元,该项目已免费救助患者5000人,医院、B公益组织和A公司广受赞誉。

该上述案例中,可能会出现以下四种病态合作情况。

病态合作一。案例中“情节1”、“情节2”、“情节3”条件不变,“情节4”则变为:1年后B公益组织内部评估指出该器械的市场报价的确为980万元,但是企业承诺捐赠30台,实际只捐赠了5台。

当社会对此的认识仍旧停留在企业“1.5亿元”巨额捐赠时,很明显,企业以较少的投入获得了超额的声誉回报。在实践中,这种情况很多,如某企业承诺捐赠1000万元,但钱并没有实际到位,每年只捐10万元,几年后就不再继续捐下去,但对外宣布的捐赠额仍是1000万元。

病态合作二。案例中“情节1”、“情节2”、“情节3”条件不变,“情节4”变为:有媒体爆料A公司曾经以每台12万元的价格售卖该医疗器材,并且质疑A公司的注册资本仅20万元,为何有能力捐赠价值1.5亿元的产品?

根据媒体爆料,A公司的实际捐赠金额仅为360万元(12万*30台),另外,企业还获得了每家医院向B公益组织60万元管理费中的80%,即1440万元(60万*80%*30家)。实际上,整个过程可以换种表述方式:A企业以“48万元的价格(包括设备采购、运输、安装、调试、后续维修、人员培训以及活动费用)将市场价值12万元的医疗器材卖给了医院”获取暴利;B公益组织是中间人,获取了360万元(60万*20%*30家)好处费;医院以超出市场价格数倍的价格购买了医疗器材;更为过分的是,当社会对此的认识仍旧停留在企业“1.5亿元”巨额捐赠时,企业“名利双收”,既赚到了钱,又获得了超额的声誉回报。

病态合作三。案例中“情节1”、“情节2”条件不变,“情节3”变为:获取捐赠资格的30家医院无须缴纳任何费用,只需签字认可,即可获得价值500万元的医疗器材捐赠;“情节4”变为:有媒体爆料A公司曾经以每台12万元的价格售卖该医疗器材。

这种情况比较特殊,医院作为受益者本着“反正不需自己出钱,不要白不要”的心理默认了捐赠物资虚报的高昂价格。企业以360万元的代价获取了本应捐赠1.5亿元才能获取的社会声誉回报。

病态合作四。案例中“情节1”、“情节2”不变,“情节3”变为:获取捐赠资格的30家医院无须缴纳任何费用,只需签字认可,即可获得价值500万元的医疗器材捐赠;“情节4”变为:有媒体爆料A公司曾经以每台12万元的价格售卖该医疗器材。增加“情节5”:A公司另外向B公益组织捐赠5万元,B公益组织为A公司开具了一张1.5亿元的捐赠发票。

在这种情况下,捐赠发票对B公益组织来说只是一张纸,企业之所以要花5万元买一张纸,就是因为企业可以向社会说我捐了1.5亿元,且企业可以凭借此享受免税,甚至免税额也许比其另外捐赠的5万元还多。

(2)公益组织被代理人蒙蔽

上述企业与公益组织的病态合作中,公益组织或是被企业蒙蔽,或是与企业串通。一般而言,公益组织与企业串通并非公益组织机构上下与企业串通,而是被代理人所蒙蔽。比如,上述案例中的“病态合作四”,A公司为了获取回报,贿赂B公益组织负责人,B公益组织在组织负责人的授意下,才为A公司虚假开具免税发票。

四 导致病态合作的深层原因

导致病态合作的原因有很多,既包括来自企业的因素,如企业的动机不纯、企业负责人的道德水平不高等,也包括来自公益组织的因素,如公益组织自身固有的双重管理困境、管理水平落后等,还包括来自社会和政府的因素,如信息不对称、公众监督意识不强、法律规定不完善等。与一般企业—企业之间产生病态合作的原因不同的是,企业与公益组织之间产生病态合作背后的重要、特殊且深层次的原因为公益组织软性财务逻辑和公益组织的双重管理困境。

1.公益组织软性财务逻辑为其创造条件

绝大多数的企业—公益组织病态合作中,企业通常不是在投入资源的数量上做文章,就是在投入资源的价格上做文章。这样的“文章”之所以能够做成,与公益组织的财务逻辑“太软”有很大的关系。公益组织的“软性”财务逻辑是什么?

一方面,在现行会计制度下,公益捐赠中所涉及资产的会计确认遵循权责发生制。会计制度上的确认规则与实质责任的形成存在偏差。简单来说,就是捐赠物资可以折价(将捐赠物资折合成人民币的价值),更为重要的是,这种折价实质上是公益组织自己说了算。尽管依据相关规定,捐赠的新物资一般按照以下依据定价:进口货物以海关报价为依据;一般商品以市场实际交易价为依据;企业自产的以成本价为依据;旧物资和不能提供成本的参照同类产品市场销售价格,具体折价可商请或委托价格部门和评估机构共同参与定价。但在实际操作中,公益组织内部很容易控制折价金额。再加上,一些公益组织能力不强,许多账目不清,财务状况不透明,运营过程不公开。公众不了解公益组织的钱花在了什么地方,也无从发现其中的虚假情况。当然,这种财务制度可以抵挡政府的审查,却最终抵挡不了社会舆论“公正的审判”。

另一方面,企业捐物资给公益组织,公益组织再捐给受赠人的时候,往往存在受赠人秉承“不要白不要”的心态,不考虑性价比的情况。而且,如果受赠人拒绝与公益组织达成捐款账面上的共识,公益组织会另择受赠对象,而受赠人是弱势的、被选择的群体。正因为有这样一套逻辑,才为某些企业和公益组织胡乱勾结创造条件。例如,企业向公益组织捐赠一件价值10元的物品,而让公益组织承认其价值为100元,公益组织转而告诉受赠人捐赠物品价值100元,受赠人很有可能会秉持着“不要白不要”的心态承认确实得到了价值100元的东西,这样一来,财务账面不会存在任何问题。

然而,如果同样的情况发生在企业与企业之间时,当受赠人变成消费者,上述情况便不可能发生。因为,任何企业都不会以100元的价格收购价值10元的产品,消费者也绝对不会同意出100元买价值10元的产品。这也就是公益领域容易出现“虚报价格”现象的原因所在。免费赠送给受赠人的物品,受赠人承认它是多少钱又有何干?而且,如果受赠人因此拒绝接受“虚价”物品,搞出尴尬局面,企业与公益组织都不愿意看到。既然审计时也查不出什么问题,这样的骗局就可顺利地堂而皇之地搞下去,这是由公益领域特有的“软性”财务逻辑造成的,企业在这里可以大胆地“说得多,做得少”,但又很难被发现。

2.公益领域的双重委托代理困境为其提供机会

健全的财务逻辑或者会计制度是避免委托代理中发生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的重要基础,而我国公益领域财务逻辑存在巨大漏洞,为企业利用公益组织进行病态合作创造条件。

如果企业和公益组织内部有良好的自我监督机制,企业和公益组织也不容易搞“小动作”,或者说,“小动作”被发现的概率较高。但是,为什么在公益组织内部搞“小动作”不容易被发现呢?主要是公益组织本身存在双重代理困境。

尽管社会对公益组织有较高的期望,希望它能够获得大量捐赠,开展更多的公益活动,使大量需要被服务的人受益,其筹款数额越高,越彰显其公益业绩,也越容易获得社会的好评,但这不是公益组织与企业勾结(向社会虚报筹款额度)共同欺骗社会的原因。

首先是第一重委托代理困境。公益组织是社会的公益组织,属于社会所有。理论上,公益组织的理事会是受社会所托,成为公益组织的决策机构。但是,在实际操作中,不可能由全社会为公益组织选举产生一个理事会,所以第一次委托代理中会不可避免地出现严重的所有者缺位问题。现实中,中国的大多数公益组织,理事会形同虚设,并不能真正扮演角色,承担责任。

其次是第二重委托代理困境。与此同时,公益组织的理事会委托公益组织的执行层(秘书处)进行日常管理,出现第二次委托代理。但在第二次委托代理中,执行层一定程度上可能会以自身利益最大化为导向,甚至以效率或效果为代价。中国的法律监督不到位,行业自律差,社会问责缺失,致使捐赠人对公益组织不放心,甚至当捐赠人行使自己问责的权利时,某些公益组织认为捐赠者与自己处于对立面。[12]

双重委托代理困境的存在在现实中得到了证实。就公益组织的理事会和秘书处而言,它们完全有机会通过损害公益组织的利益增加个人的利益。如,中国红十字会的负责人同意与郭美美干爹合作,虽然损害了中国红十字会的利益,但保证了这个负责人的好处。现在曝出的公益丑闻,受伤害的都是公益组织和社会利益。

当然,存在双重委托代理困境,并不意味着公益组织的理事会及秘书处必然是不负责任的,也不意味着所有公益组织与企业的合作必然会出现病态。这里所讲的道理,是指这样的困境会为企业与公益组织的病态合作提供机会。现实中,也存在双赢状况(最终是包括社会在内的多赢状况),这与公益组织本身自律有关。理事会及秘书处在道德上要过硬,在制度上要规范,主动承担对社会、对公益组织的责任,同时还具有一定的判断能力。而出现公益组织受损的情形时,既有理事会及秘书处在道德上、责任感上、制度上需要反思的情况,也存在道德上、责任感上没问题,但能力上需要提升的问题。

五 如何遏制病态合作的发生

从前述分析来看,企业与公益组织本身存在固有的局限性,导致病态合作容易产生。根据理性经济人假说,风险高低是重要因素:企业选择不择手段欺骗的概率=被社会发现的概率+被惩罚的力度。这就需要靠公益组织自律和强有力的外部监督。

内部监督和外部监督的有效配合是公益组织与企业产生良好合作的条件。公益组织的内部监督主体具有信息优势,具有较强的监督能力,而通过组织内部的专门机构进行监督,既避免了个人之间的利益冲突,同时监督主体也具有法定的监督权,执行起来有法可依。外部监督的主要特点是参与者众、监督面广。但二者都有不足。内部监督往往忽视外部相关者的利益,容易发生“内部人控制问题”,过于严厉的监督会抑制管理者的创新精神等。外部监督主要是监督主体的利益取向各不相同,难以形成监督合力;同时由于没有法定权力作为支撑,往往是一种伴生性监督,难以顺利开展和长期存续,影响了最终效果。换而言之,要保证公益组织和企业产生好的合作,最重要的就是建立自律、互律与他律相结合的有效互补的监督机制。

1.公益组织需正确认识自身的价值和企业的企图

人们将社会分为三大部门是有道理的,第三部门的重要之处在于防止资本逻辑、市场逻辑进入,这个世界除了暴力和金钱之外,还有一种逻辑可以把人们组织起来,帮助人们实现自己的梦想,创造理想社会。所以在这个领域里,不允许有股东和强制的概念,政府和企业可以提供资源,但不可以为所欲为。每个领域有自己的运行逻辑,有自己的理念和行规。资本势力的趋势是,既要将其影响力渗透到政府,又要渗透到第三部门,在空间上也向全世界扩张。

企业希望通过跨部门合作,利用公益组织优质的社会声誉来提升,甚至是修复自身的企业形象,提高声誉,赢得顾客的青睐。当然,公益组织对企业的贡献不仅体现在其形象和声誉上,公益组织还能帮助企业节约广告和营销费用,因为公益与商业的嫁接能为企业带来免费的曝光度和许多新的公共关系资源。除此之外,企业还能接触到公益组织的服务对象、员工、理事会成员和捐赠者,而他们可能成为企业潜在的客户资源。所有这些直接和间接的收益使得企业乐于与公益组织建立合作伙伴关系。但是,公益组织需认清自身的价值和定位,认清与企业合作的最终目的,避免盲目地与企业合作。

(1)对授予企业声誉的权利进行管理

因此,公益组织应该认识到自身所具有的宝贵价值。从市场经济的角度来说,公益组织最有价值的资产是其形象和名誉,特别是能够授予社会声誉的权利。然而,与企业的跨部门合作所带来的收入只是公益组织收入来源的一部分,“创收”的根本是在稳步提升公益组织声誉的基础上,吸引来自社会各界特别是政府部门和社会大众的资金支持。过度依赖于与企业的合作只会使公益组织的自身运作、公益品牌面临巨大的风险。

具体来说,公益组织应加强跨部门合作过程中的品牌管理,首先,要从意识上提高对自身品牌和形象的重视程度,谨慎许可企业和相关商业活动使用其名称、标志和形象。其次,当确实需要涉及授予声誉时,公益组织要与企业签订品牌使用许可协议,规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和品牌在商业活动中使用的边界。如,在积极鼓励企业与公益组织开展合作的同时,建立相应的道德准则,确保合作企业的市场行为与公益组织的使命不相矛盾。当合作企业从事与公益组织宗旨和业务范围无关的商业活动时,要禁止使用公益组织的名称和标志。最后,公益组织要加强对企业相关商业行为的监督,如发现公益品牌被私自用作商业用途,应及时终止相关活动,并追究企业的相关法律责任。

(2)严格企业合作伙伴的选择制度

如前所述,企业与公益组织开展合作表面上是热心公益,本质上是为了建立企业良好的社会形象,最终提升自身财务绩效,公益组织不能天真地将自身的发展寄托于与企业的合作之上。

跨部门合作是两个组织之间的事情,公益组织要想降低合作中可能存在的风险,就必须对企业伙伴有所选择,避免“与狼共舞”。在建立跨部门合作之前,公益组织要从总体上考虑企业的目标与公益组织的公益事业是否一致。另外,由于选择伙伴时存在信息不对称,公益组织还要通过尽职调查了解企业的其他相关信息。

尽职调查是公益组织获得企业全面信息的重要手段,尽职调查的作用在于提供考察依据,避免盲目选择企业合作伙伴,避免企业合作伙伴在法律和道德上存在重大瑕疵,避免负面影响,保证合作质量,最大限度地实现公益组织的宗旨和目标;同时避免会威胁到公益组织资金安全的合作,实现公益组织资金的保值增值。

2.公益组织需通过自律降低软性财务逻辑和双重代理的影响

企业有追求利益最大化的天性,无论何种选择都是从企业现有资源及自身利益出发,很难从内部控制双方病态合作的发生。而公益组织则不同,公益组织可以从降低委托代理的局限性上着手。当公益组织监督机制完善时,企业“小动作”被发现的概率较高,其选择“不择手段”策略的概率也会下降。任何一个公益组织都需要有约束自己成员的行为标准、道德标准和内部管理制度安排,进行自我约束,这就是自律。

(1)完善治理结构,实现内部问责

公益组织身上背负了很大的期望和责任。社会的积极评价对公益组织来说就是公众对它们的期望,公益组织的出现填补了市场和政府的缺陷,人们希望公益组织给这个社会带来公平,带来正义,带来人文的关怀。

为承担起使命,不偏离公益组织运作的轨道,完善治理结构,实现内部问责至关重要。良好的治理结构其重要功能之一就是防止腐败,它是防止腐败最基础、最重要的组织屏障,如果没有这种屏障腐败分子就有机可乘、有缝可钻。当前我国的公益组织治理结构大多不规范,不严格。大多数公益组织的负责人往往是依靠自身的魅力、依靠参与者的热情和共同信念维持着公益组织的运行,而不是通过建立完善的治理制度,降低腐败发生的概率。

(2)建立信息披露制度

传递虚假信息是病态合作的关键手段,“打蛇打七寸”,建立信息披露制度能够遏制这种状况。

强有力的信息披露制度是公益组织进行自律以及向社会作出良好交代的重要手段,也是影响组织行为和保护相关利益者的有力工具。因此,公益组织没有权利像企业一样拥有自己的“企业秘密”,它必须向社会公众公开其财务、活动、管理等方面的信息。正如曾任美国最高法院大法官的路易斯·布兰代斯(Louis Brandeis)所说的:“透明度是社会经济问题的最佳药品,正如人们常说的那样,阳光是最佳的防腐剂。”作为一个基于公益目的合法经营的组织,公益组织的所有信息应该也必须向公众披露,确保财务收支透明度的提高,承担起对社会、对捐赠者的责任。加强公益组织财务监督主要包括:公益组织有正式的财务管理规定及程序以避免资金浪费和不正当使用,包括支出审批权、审批与监控支出程序、提供财务信息分析报告、每月和银行对账、严格遵守报销标准等;公益组织所有人员,包括员工、志愿者、管理人员及理事会成员应知道并遵守财务规定,公益组织对不遵守规定的人员有强制执行措施;公益组织根据年度预算支出;公益组织根据捐款数额、服务收入及支出预测制定财务预算;公益组织根据捐助方的意愿和项目任务分配资源;公益组织鼓励员工参与年度财务预算过程;管理层至少每三个月检查财务账目一次;公益组织每年提供一份财务报告;公益组织的财务管理透明,员工、捐助方、其他利益相关方等可随时了解必要的相关财务情况;为相关部门提供审计报告;等等。每个公益组织还需要将财务方面的重要信息定期以简报形式或者在公共媒体上发布,需要公布信息的程度和具体要求一般依据公益组织规模不同而有所差异,规模越大的公益组织其需要公开的数据越多、越要完善。在美国,所有基金会的档案放在国家档案馆里,任何个人都可以随时去查;在英国,所有NPO信息披露等同于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非常严谨。虽然实施信息透明制度会给公益组织的经营增加一定的成本支出,但是从长期来看,这将会提高该领域的公信度和资金利用效率。

(3)建立内部举报人制度

实践证明,大多数“被发现”的问题源于内部人的举报,因此公益组织应建立内部举报人制度。

外部监督与公益组织之间的信息不对称和利益冲突,使得两者处于一种动态的博弈状态。一旦监管制度失灵,公益组织的违规成本就会降低,在组织发展利益的驱动下公益组织将与法律背道而驰,而外部监督由于信息的不对称,监督成本很高而且效果甚微。公益组织内部举报人的存在可以承担“吹哨人”角色,弥补信息的不对称,帮助外部监督主体进行监督。内部举报人的存在一方面降低了监督成本,另一方面增加了公益组织的违法成本,对不遵纪守法的公益组织有很大的威慑力。

3.强大的外部监督有利于标本兼治

外部监督主要来自三个方面:行业、政府和社会。

(1)行业自律

公益领域在享受了政府的税收优惠和来自全社会的捐赠的同时,有义务实践其初衷,不断推进公益事业的发展。行业自律是指由全国的各种组织联合制定并共同遵守的行为和道德标准。国外常常是由联合组织及协会共同制定行业自律条款或自律公约,自律虽然是自觉自愿的,但有些组织有时还是把对行业自律条款的遵守承诺作为加入联合组织的条件之一。这种约束对联合体整体来说是自律,但对联合体各个成员来说则是互律,即自愿的他律。行业互律与组织自律相比,标准更为规范,措施更为有力;而与社会他律相比,具有较高的组织化、制度化程度,并具有一定的强制性,约束作用较强。

目前我国USDO自律吧以及基金会中心网均在行业互律上有所作为。2011年12月17日,在南都基金会、腾讯公益基金会资助,北京大学公益组织法研究中心承办的“公益与商业合作”研讨会上,24家基金会率先声明愿意接受共同制定的《公益与商业合作九大行为准则》,将在履行本组织决策程序后实施。加入本行为准则的基金会承诺在与商业组织合作和从事商业活动时遵循上述准则,在借助商业活动为公益事业持续提供资源的同时,确保公益组织之品性,维护公益事业之尊严。

在西方实践中,行业互律主要采取以下形式:①行业认可制。行业认可制即行业协会承认某个公益组织为其成员,从而在公众中获得某种合法性。行业认可制对成员的重要约束是在成员违规时可能受到的行业谴责并被开除成员资格。②行业赞许制。行业赞许制即行业协会根据行业特点和特定的标准对组织成员进行评估排序并对成就卓越者进行表彰,其目的在于提高那些表现优良的成员组织的社会公信力,无形中对那些表现欠佳的成员组织形成生存压力。③行业规制。指的是行业协会对成员组织制定的可操作的工作标准和要求,通过维护每个成员组织相关行为的统一性来达到规范整个行业的目的。

(2)政府必须“开刀”

普遍认为,政府部门及官员对社会及公众负有责任,因为享有公众让渡出的治理权的他们有义务使社会变得更好。

从现实情况来看,政府作为主要的社会治理主体,享有制定法律法规和监管其他社会组织的权力;且公益组织的资金来源包括政府的财政支持,并享受减免税待遇,因此,政府应成为公益组织主要的监督主体。

目前我国的公益组织对包括政府在内的问责主体进行说明和解释仅停留在每年的年检上面。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和事业单位每年要在其主管部门处进行年检并登记备案。然而由于我国对公益组织问责的重视程度缺乏,年检的内容较为空洞,缺乏实际可操作性,因此大部分年检都流于形式,公益组织的运营几乎处于无人监管的状态,这些都导致了公益领域腐败现象的出现。因此,重新建立切实有效的以政府为主导的公益组织问责机制势在必行。

首先,在立法层面,需健全法律规范。

一方面,应健全公益组织行为过程监督方面的立法。我国有关公益组织的相关法律远远滞后于公益组织的发展,而完善的法律制度是秩序的前提,也是公益组织健康发展的重要保证。立法机关颁布的相关法律构成了公益组织的基本环境,法律作为对公益组织主体行为的基本规范,既是对公益组织行为的系统约束,又是判断其行为正当性的基本标准,它可以对公益组织的资格认证、行为过程控制、审核评估都建立明确的规定。特别是美、日、西欧这些公益组织发达的国家一般不以法律登记作为衡量组织是否合法的依据,法律的控制一般集中于对公益组织行为的过程控制,其中最主要的是有关公益组织税收监管的规定。中国法律对公益组织的监管规定主要集中于对其法人资格的认定上,而在过程控制上缺少法律支持,因此,中国今后需要加强对公益组织在财务和税务、收支管理、募捐与捐助等方面的立法监督,形成高层次的、有针对性的、特定性的法律制度。

另一方面,健全针对公益组织“软性财务逻辑”的立法。健全的财务逻辑或者说会计制度是避免委托代理中发生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的重要基础,而我国公益领域财务逻辑上的巨大漏洞不但为企业利用公益组织创造了条件,也进一步促使公益组织在行使委托代理过程中出现了问题。最核心的是,禁止捐赠物品折价为资金。

当然,为了鼓励企业与公益组织合作,政府应对公益组织在税收方面的优惠进行法律上的落实和保护,这样一来,公益组织从事营业性的活动就有了相关优势,也可以为组织募集到更多资金和其他相关资源。但更重要的是,对公益组织和其他组织合作也要加强法律上的规范和指导,针对其与企业的合作,可对合作企业制定税收减免政策,提高企业合作的积极性,营造依法行善的良好社会氛围。对公益组织与政府或企业合作的相关事宜制定配套的政策,保护二者的权益,促使它们更好地合作。

其次,在执法层面,健全惩罚机制,减少执法“黑洞”。

作为公益组织的监督主体之一,政府独有的强制力是有效监督的基本保障。但是政府需要改变原有的重审批、轻监督的现象。为了避免监督中的形式主义和虚假监督,政府需要实实在在地实施其国家责任,本着政策导向、宏观指导、透明参与、评估公开的原则,一方面通过政府规制,即由独立规制机构或行政机关实施准立法职能、行政职能和裁决准司法职能,另一方面建立实质性的监督机构,明确监督主体和职责分工,例如在民政部门中设立一个专门对组织等公益组织进行监督的机构,开展过程监督和服务质量监督等。

要做好对公益组织及其合作关系的监督工作,在公益组织出现问题如违法行为和经营不善时对其进行问责和惩罚。在与企业合作时,公益组织如果为了资源放弃自身的使命,政府必须对其予以严惩,当然如果是企业暗中操纵使公益组织隶属于它,也要对企业做出一定的责罚。正是由于相关法律的缺失导致惩罚力度不够,才使得合作问题频出,增加了合作双方违约的可能性,给彼此带来很大的伤害。

(3)公众、媒体监督并施压

如果没有外部监督,公益组织与企业的合作就处于一种不透明的状态,没有媒体曝光和社会舆论的压力,难保公益组织不会做出一些违背自己使命的事情,这时候再去挽救就为时已晚。当道德成本提高到大于腐败动机和所获取的利益时,就可以抑制腐败动机。因此,不能仅用无限制地增加反腐败成本的方法去反腐败,而要采取加大腐败成本的方式去反腐败。要使腐败分子在经济上倾家荡产、在政治上身败名裂、在心理上后悔莫及,要使腐败者在受到法律制裁的同时,还必须接受道德法庭的审判,要使他们承受来自社会各方面的舆论抨击与谴责,这样才能有效地遏制腐败行为的滋生。

公众和媒体的监督效果与公益组织的信息公开状况紧密联系在一起。与营利性组织不同,公益组织并不拥有自己的商业秘密,因为所具有的公共性,其必须向社会公开财务收支、活动开展和项目管理等方面的信息,使公众能够有据可查。因此,增强社会监督的首要基础就是要加强公益组织信息公开,不仅仅是被动公开,更要主动公开。另外,还要丰富公众参与监督的途径,保障监督人的权利和利益,使公众从以往的被动参与转换到主动监督。而新闻媒体作为普通民众获得信息的主要来源,其报道不仅代表着媒体界的观点,更是影响着社会舆论,有着巨大的公共效应。新闻媒体所具有的传播范围广、社会影响大的特点,使其具有较强的导向作用和威慑作用,能够对公益组织形成强有力的约束。要增强新闻媒体对公益组织的监督,就要进一步放松政府对媒体的管控,给予各级各类媒体表达自我声音的空间和机会,而不是一味地强调舆论上的统一。甚至为了掩盖某些具有政府背景的公益组织的问题,而对媒体施压。同时也要防止以“网络暴力”为代表的新闻媒体所可能产生的负面影响。

在这种情况下,首先是提升公众监督的意识、能力和效率。

要不断提升全民的道德素养。公益事业的腐败与人们的价值取向相关联。大家知道,任何一个国家的公益事业都需要法律的保障,但更需要高尚的道德情操做支撑,反过来说,道德情操、价值取向是人类行为最基本的思想基础。公益事业中的腐败现象可以预见,但不可原谅,我们应该围绕符合转型社会思维逻辑的需求,既要认真严肃地处理好每一件事,但也不要怨天尤人,一如既往地从我做起,做好每件事,中国的公益事业就会大有希望。

社会公众包括捐赠者、志愿者、受益者和其他各种利益相关者,他们所代表的是整个社会的公共利益,因此,社会公众如果加强权利意识和监督意识,通过质询、调查、讨论、团体交往、政策参与等对公益组织的活动进行关注和评价,不仅能促进公益组织在道德与法律方面承担应有的公共责任,形成良好的问责交代制度,还能真正保障和实现社会公共利益。

中国红十字会被曝出“郭美美事件”就是社会公众和新闻媒体发挥监督作用的很好事例。公众监督意识强,挖掘细节、真相的能力强,挖掘真相的效率也强。该事件发酵于新浪微博,该微博平台是自媒体时代下新兴传播工具的代表,有着数量最多的活跃人数和最为广泛的传播受众,每个人都可以成为新闻的源头并影响着与之相关的人。这种“人人皆媒体”的自媒体趋势强化了公众和媒体监督的效果。

其次是媒体监督要公正、有力。

社会媒体作为社会公器,有责任对公益组织加强监督。社会媒体的监督和揭露不仅可以成为政府规制机构和司法机构的主要信息来源,媒体的“曝光”还会影响公众态度和行为,对公益组织形成巨大压力,因此构成对公益组织实施社会监督的重要手段。

媒体监督具有自己独特的优势。但是,媒体往往有增加曝光度,甚至不惜误导公众的倾向,以引起舆论热闹,因此媒体在行使监督功能的同时,需公正、有力地监督。

公益组织与企业的合作越来越普遍,单靠政府或专业机构对其合作进行管理,可能会出现管理成本居高不下且管理效率低的问题。与此同时,媒体覆盖范围大,具有全天候的性质,并且公众更容易通过媒体获得相关信息,所以媒体也是监督二者合作的重要力量。此外,媒体传播速度快,对公益组织和企业的影响也会加大,公益组织的不良行为会被迅速地扩展开来,所以有了媒体的监督,公益组织和企业都会适当注意自己的行为,不会轻易犯错,因为犯错所付出的代价过大,风险也不是一般公益组织所能承受的。这样在合作中,为了自己的利益损害公众利益的概率就会大大下降,二者的合作也会持续下去。

总之,完善的外部监督无疑会给公益组织和企业的合作锦上添花,它可以让非营利组织独立地与企业合作,不会为了换取资源出卖自己的公益使命,也会让企业为了自己的声誉和形象平等地对待自己的合作伙伴,以公众利益为大局。因此,外部监督在公益组织和企业的合作中是必不可少的,它的出现也会大大减少合作中的风险。


[1] 邓晓辉:《企业研究新视角——企业声誉理论》,《外国经济与管理》2004年第26卷第6期。

[2] J.PPfeffer,and G.Salancik,The External Control of Organizations:A Resource Dependence Perspective,New York:Harperand Row,1978.

[3] Paul C.Godfrey,“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Corporate Philanthropy and Shareholder Wealth:A Risk Management Perspective”,Academy of Management Review,2005;钟宏武:《企业捐赠作用的综合解析》,《中国工业经济》2007年第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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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葛道顺:《我国企业捐赠的现状和政策建议》,《学习与实践》2007年第3期。

[8] 薛永基、杨志坚、李健:《公益捐赠行为对企业品牌资产的影响——企业声誉与风险感知的中介效应》,《北京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2年第8期。

[9] 厉以宁:《股份制与现代市场经济》,江苏人民出版社,1994,第79页。

[10] 斯普里德:《布劳的交换理论》,费涓洪译,《英国社会学杂志》1984年第35卷第2期。

[11] C. J.Fombrun,Reputation:Realizing Value from the Corporate Image,Boston,MA:Harvard Business School Press,1996;C.Fombrun,M. Shanley,“What’s in a Name?Reputation Building and Corporate Strategy,” Academy of Management Journal,1990,33(2):233-258;M.A.Spence,Market Signaling:Informational Transfer in Hiring and Related Screening Processes,Cambridge,MA:Harvard University Press,1974.

[12] 康晓光、冯利主编《中国第三部门观察报告(2012)》,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2,第310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