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国有企业改革目标模式的内涵与实现[1]
国有企业改革的目标模式的确定是与经济体制改革的整体目标模式的确定紧密相连的。整个经济运行方式的基础,如果是市场机制,那就必然要求这种经济模式的微观单位成为一个具有独立利益,能够对市场变化作出反应的生产和经营主体。社会经济决策方式必然是一个统分结合的多层次的多元结构,整个社会经济的运行必然是依靠利益驱动。如果社会主义经济运行机制选择为市场机制,作为这种经济体制的结构基础和社会主义经济核心的全民所有制企业,其改革目标模式就只能是建设社会主义的商品生产者与商品经营者。
国有企业成为社会主义商品生产者和商品经营者的改革之路,主要是产权关系的改革、动力和约束机制的建立,以及市场建设与协调配套改革。
一 社会主义商品生产者与经营者目标模式的内涵
1.国有企业改革目标模式的确立
改革的目标模式是对预计实现的某种经济体制或其结构基础与运行机制的基本规定性的一种概括。目标模式的选择一般要受到社会发展所处的历史阶段和时代的制约。它是在一定的理论指导下根据历史经验和社会实践的结果加以分析总结而择优确定的。作为总体的结构要素或子系统的目标模式的确定,还要依据该要素或系统在总体中的地位、作用和总体的要求来考虑。
国有企业改革目标模式的确定是与经济体制改革的整体目标模式的确定紧密相连的。
一般说来,任何一种社会经济体制模式都由两个部分构成:一部分是这种经济体制的结构基础,它是建立在一定所有制形式基础上的经济实体;另一部分是运行机制,即实体及整个经济的联系和运转方式。在经济体制改革以前,社会主义经济实行的是排斥商品货币关系的产品计划经济。这种经济体制对社会主义经济生产单元即它的结构基础的要求,就会是一个国民经济计划的执行单位,政府机构就需要成为社会经济运行的主体。整个经济的运行就要依靠行政机制——指令性计划驱动。而经济决策方式就会是高度集中统一的中央计划方式。整个经济运行方式的基础如果是市场机制,那就必然要求这种经济模式的微观单位成为一个商品生产者和商品经营者,成为一个具有独立利益,能够对市场变化作出反应的经营主体。社会经济决策方式必然是一个统分结合的多层次的多元结构,整个社会经济的运行必然是依靠利益驱动。所以,如果社会主义经济运行机制选择为市场机制的话,那么作为这种经济体制的结构基础的全民所有制企业,其改革目标模式就只能是建设社会主义商品生产者与商品经营者。
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企业要成为社会主义商品生产经营者的改革目标模式,这在1984年发布的《中共中央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中已经予以明确。但是,在对国有企业成为社会主义商品生产经营者改革目标模式的丰富内涵的认识上,以及在实际工作中,还是经历了一个认识不断深化和实践不断深入的过程。直到目前也还存在着一定的差距。
2.社会主义商品生产经营者目标模式的内涵
社会主义商品生产经营者的改革目标模式无疑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方面,是说全民所有制企业是商品生产者与经营者;另一方面,说它的时代和历史特征是社会主义的。
根据马克思经济学观点,所谓商品生产者与经营者内涵无非就是复述整个商品经济关系。这既包括商品经济关系的一般规定性,也包括其在特定社会的特殊规定性。所谓商品经济,一般就是我们常说的直接以交换为目的进行生产,并且只有经过交换才能进入消费的一种经济形式。商品经济作为一种社会经济形式是历史长河的巧妙造物,它在长期的历史发展中形成和完善了一种调节社会化生产的商品经济机制。这种商品经济机制通过市场把生产者和消费者有机地联结起来,通过著名的“价值”沟通个别劳动和社会劳动的关系,把杂乱无序的个别劳动组织成为有用的社会劳动。并通过市场上的产品供求、价格变化和生产经营者之间的竞争,调动社会劳动的部门分配,实现社会生产和社会需要的均衡。商品经济机制通过价值和使用价值的矛盾,构造出生产者和消费者之间互相促进、互相制约的功能关系。价值是生产者的利益和权利的集中体现,使用价值则代表着消费者的利益和权利。生产者要想获得价值,以生产能够满足社会需要的使用价值为前提,谁生产的使用价值质量、数量最适合社会需要,谁可能获得的价值量就越大。消费者要想获得利益,取得满意的使用价值,必须以承担生产者的价值实现为前提,承担得越客观,其利益实现的机会就越多。这样在商品生产经营者与商品消费者相互对立统一的关系中,商品生产经营者自身就需要具备以下条件。
(1)商品生产者在社会生产分工体系中必须具有独立地位,即该商品生产者由于处于社会分工的链条上,其产品是社会及其他商品生产者需要的,因而能够进行交换。
(2)该商品生产者必须具有生产资料和产品的占有权、支配权,因而在产品交换中能够自由执行自己的意志。
(3)商品生产者还必须具有独立的经济利益,因而具有对价值的追求,他不仅按等价原则交换产品,而且要求获得利润。
这些是作为商品生产经营者的一般条件。这些条件表明商品生产者和经营者必须具备完整的内在“责”(生产社会需要的产品),“权”(产权,生产资料和产品的所有权),“利”(利益,利润关系),并取得相应的甚至不断增加的价值的责、权、利相互关联的结构。商品生产者和经营者这种内在关联的责、权、利结构要求形成了其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行为机制,使其成为具有活力的社会经济细胞。也只有这样的机制才能使商品生产经营者承担起商品生产与经营主体的任务并与商品消费者在市场上对面而立。
商品生产者与经营者的内涵经过资本主义的丰富和发展,在现代又有了新的特点,其中特别是产权关系发生了高度分化。在早期简单商品关系条件下,所有权关系还没有发生分化时,它是一个所有权、占有权、使用权和经营权的统一体。而在现代商品经济条件下,由于产权发生了高度分化,产业所有者已经不占有和经营企业。并且,出现了股份公司——这种可以吸收社会小额财富而形成资本的社会化产权组织形式。正是这种高度发达的现代商品经济关系提示我们,商品生产者和经营者的最低条件是其必须具有企业生产资料与资金的占有权、使用权和经营权,而不必一定具有所有权。
国有企业作为社会主义商品生产经营者,除了需要具备成为商品生产经营者的一般条件并采取现代发达商品经济关系新形式使自己达到商品经济发展的时代新水平之外,还需要形成和保持以下能够体现社会主义性质的特殊经济条件。
(1)必须坚持企业生产资料的全民所有制性质。一般说来,全民所有制企业都是生产社会化程度高的企业。它的产生是资本主义私有制和生产社会化的矛盾尖锐激化,导致剥夺者被剥夺的结果。正是全民所有制否定了任何人依靠对生产资料或其他形式的资本的占有而剥削他人劳动的可能性,这无疑是历史的一个巨大进步。也正是全民所有制使社会化的生产力具有了相适应的生产关系形式,解决了生产社会化与资本主义私人占有之间的矛盾,为在全社会范围内更合理地组织社会生产创造了前提。生产资料的全民所有制是社会主义的本质特征,因此作为社会主义商品生产者和经营者的全民所有制企业这一条是必须坚持的。当然,由于受过去“左”的政策影响,一些生产社会化程度不高的企业也被拔高实行了全民所有制,对于这种全民所有制企业实事求是地退回到与其生产力发展要求相适应的所有制水平则是改革中的另一任务,与这里所讲的不是一回事。也正是全民所有制企业作为社会主义商品生产者与经营者的这一特殊条件,使社会主义商品生产者与经营者较之此前的商品生产者与经营者具有了更高级的经济属性,它们可以接受依据全社会利益实行的宏观调节,从而从总体和长远上避免分散的商品生产者与经营者可能出现的由自发性造成的社会经济损失和动荡。
(2)必须保障职工在企业中的主人翁地位。全民所有制企业职工是全民所有者中直接占有和使用企业生产资料的那部分人。他们一方面是与生产资料结合的劳动者,另一方面又是全民所有者的一部分,而根本不同于资本主义雇佣劳动者。因此,在全民所有制企业内部必须有健全的民主制度,不仅从政治上,也从经济上保证企业职工的主人翁地位,即保证实行民主管理和按劳分配。全民所有制企业的民主管理和按劳分配是社会主义经济的本质特征,既是全民企业作为社会主义商品生产者与经营者的特殊经济条件,也是其作为社会主义商品生产者与经营者的动力机制之一。这是与此前的商品生产者与经营者不同与进步之处。
(3)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全民企业必须顾及全局利益,自觉接受国家计划指导和法律规范,保持社会主义经营方向。
实现和达到了这些具体条件,可以说全民所有制企业就成了社会主义商品生产者和经营者。
二 全民所有制企业成长为社会主义商品生产者与经营者的改革道路
全民所有制企业实现从产品经济基层组织到独立的商品生产者与经营者的转变,实质上是通过一个制度创新的过程,构建出一种历史上前所未有的以公有制为基础的商品经济制度。这种创新的核心是通过对企业责、权、利关系的改革,特别是产权和经济利益关系的改革来构建全民所有制企业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商品生产者与经营者行为机制的制度基础。其中,“责”的改革就是要在市场的基础上重新确立企业作为社会生产组织与社会的关系,企业的生产目的要通过市场的认可来实现;“权”的改革就是通过产权形式和结构的改革在全民所有制的基础上解决商品生产者与经营者的独立性的制度基础;“利”的改革就是通过正确规范所有者、经营者、劳动者的利益分配关系,构建全民企业作为商品生产者和经营者的动力和约束机制,实现企业的自我发展和自负盈亏。
1.产权关系的改革
实现全民所有制企业从一个产品经济的基层组织到一个独立的商品生产者与经营者的转变,首先遇到的问题就是如何重新认识和构造全民所有制企业和国家的关系问题。这一问题是全民所有制企业改革特有的、最困难而又必须解决的问题。
改革前国家与全民企业的关系是社会主义国家与国家集权领导下的全民基层经济组织的关系,这种关系仔细分析起来,实际是以下三种关系:第一种是国家作为政权一般同全民企业作为企业一般的关系;第二种是社会主义国家代表全民作为所有者同全民企业所具有的财产归属关系;第三种是国家作为社会经济中心同企业作为经济实体的关系。第一种关系是社会公共管理机关同企业的关系,主要是政治法律关系,是国家运用行政权力对企业进行登记注册、征税并依法进行行政管理的关系。这种关系在资本主义制度下也是存在的。只有第二种和第三种关系才是独具社会主义特征的关系。这两种关系合一直接延伸到企业内部成为旧体制的基本特征。而第二种关系——国家对企业的所有权关系,实际又包含着四个方面的内容,即国家对企业生产资料、资金的所有权、占有权、使用权和支配经营权关系。这四个方面的权利关系既具有统一性,又是可以分割的。在旧体制下,由国家代表全民行使对企业的所有权和经营权,企业只是占有和使用生产资料按国家计划进行生产,这就是旧体制下的产权格局。
通过调整产权关系结构来改革全民所有制企业可能的选择是:第一,企业对全民资产的占有和使用权是不能调整的,因为调整后或者不再是企业,或者成为集体和个人企业。第二,代表全民的国家所有权,在一定意义上也是不能调整的,因为现在还找不出比国家更能代表全民的社会角色。第三,全民财产所有权是全国人民的血汗和社会主义制度的经济基础,是决不允许丧失和损失的。这样,可以调整的只有以下内容。
(1)全民所有权的存在形式和职能。例如,全民所有权的存在形式,根据发达的资本主义商品经济的经验还可以进一步分解为最终所有权和法人所有权。其职能也可以收缩,如只决定经营者人选和收取产权收益等。
(2)形式变化了的全民所有权及其职能与其在每个企业的具体状况——独占或让渡出一部分所有权都是可以变化的。比如,可以通过在发展中引入外部资金或吸收不同来源的国家资金而改行股份制,或通过重组企业集团而行股份制,或由全员承包而改行股份制等。在这种情况下,由于打破了国家通过部门或地方实现的唯一所有权,实现了产权关系多元化,国家从制度体制上对企业管得过多、过死的状况将失去产权根据。
(3)经营权。经营权调整则具有更大的可塑性。一般说来,经营权是所有权的派生权力,在较原始的状态中它们是结合在一起的,但是随着生产力的复杂化和社会化,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已成为一种历史趋势。
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在现代一般是以法人为中介的分离。出资人的所有权一方面转换成为法人之内的股东权,另一方面转移形成独立的法人所有权。法人机关通过各种方式招聘经营者,再分离出相对独立的经营权,其典型形态是股份制企业下的分离。我国目前实行的两权分离是将经营权交给企业或者某些经营者个人,国家放弃企业经营权,只要求达到某些财产或价值目标,而由企业自主经营,实行承包、租赁等形式的企业经营责任制。其中,租赁经营又与承包经营不同,它不仅出让了经营权,也出让了一定时限的占有权,是在租赁期间占有权与经营权结合起来的一种分离形式——它在总的与所有权分离基础上又实现了企业占有权与经营权在新的关系基础上的统一。
两权分离和股份制虽然都是全民所有制企业改革可以采取的形式,但是二者有不同的作用机制。股份制主要是用以分割产权,改变所有权形式与结构。两权分离主要是用以独立经营权,改革经营机制。根据这一情况全民所有制企业改革可以用两权分离解决国家所有者直接控制企业的问题,用股份制解决全民企业中所有者产权虚置、界定不清的问题并加以明确化、人格化。这两种制度建设的复合运用,无疑会叠加地增强全民企业的商品生产者与经营者地位。
这样,通过资产股份制和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的改革,在国家与企业的关系上,基本可以打破国家利用行政权力和所有者身份对企业生产和经营活动进行直接干预的机制,使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企业获得对生产资料和产品的占有、支配权,使社会主义企业成为商品生产者和经营者。
以上是从企业方面来考虑全民所有制企业商品生产者与经营者的产权机制建设。社会主义国家作为全民所有制企业所有者,以所有者身份来说,也是全民企业这一社会主义商品生产者与经营者的内部主体之一。在构造企业商品生产者和经营者身份的时候,如果只是从企业方面考虑采取什么样的制度建设措施是不够的。国家所有者代表的组织形式和权力不改革,国家旧的机构依然存在插手企业内部的机制,企业方面的所有组织创新最终只会成为“花架子”。所以,全民企业改革的特殊性要求国家对国有资产的所有权也必须有相应的实现形式和组织机构的改革,即它必须像一个真正所有者那样行事——在企业只寻求资金的股息和红利,即价值增值。为此国家必须成立独立的管理国有资产产权及其增值的机构——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局和投资或控股公司。就中央来说,它们绝不是财政部的隶属机构,也不承担“吃饭财政”的责任(这一责任可由税收解决,社会公平负担),而应直属全民权力机构——人代会,以形成制约机制,防止全民资产的滥用和挪用。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主要负责全民资产保值增值的方针、政策制定,下设国有资产管理局管理和监督作为国有资产经营组织的企业化的投资、控股公司。投资、控股公司则受资产管理委员会委托经营国有资产,如向企业派出产权代表、选聘经营者、参与重大生产经营决策,按盈利原则收取和使用资产收益以确保国有资产的增值。国有资产经营组织的成员应是企业家和各类专家,由国有资产管理局进行资格鉴定与业绩考评,为确保人才素质,应实行高薪与淘汰制。总之,在商品经济条件下,必须建立起全民所有者的代表机构来执行全民资产的价值增值职能并与国家财政分立,为全民企业的商品生产者与经营者的机制建设提供产权制度建设的基础。
2.动力和约束机制的建构
经济利益是一切经济行为的动因。全民所有制企业商品生产者与经营者建构最深刻的内容就是经济当事人间的利益调整。正是经济利益关系的重新配置,经济当事人之间利益的共同性和差别,特别是实现形式与渠道的差别为全民所有制企业商品生产者与经营者机制建设提供了动力和制约机制的基础。
全民所有制企业在旧体制下只是社会生产的基层单位,国家主管企业的生产和经营,没有也不允许有企业的独立利益,整个全民所有制是一个“大锅饭”。也正因为如此,在旧体制下全民所有制企业缺乏生机与活力。事实上,全民所有制企业是一个利益共同体。在产权分化和劳动分工的基础上,在改革中,全民企业内部自然分化出三种权利关系和三种身份角色,这就是:①资产所有关系及其代表身份——所有者;②资产经营关系及其代表身份——经营者;③与企业资产结合进行生产劳动的实际承担者——劳动者。这三种权利身份对企业的生产经营成果都有自己的利益要求:资产所有者要求获得投资收益,资产经营者要求获得工资和超额利润奖励,劳动者要求提供同样劳动至少获得与社会分配水平相应的工资并对超额劳动给予奖励。如何恰当调整企业内部的这种利益关系是改造旧体制、构建商品生产者和经营者内部新机制的关键。
全民所有制企业是从社会主义劳动者与全民所有生产资料结合开始生产劳动过程的。其产品凝聚着全民企业全体劳动者提供的劳动,也凝聚着他们的利益要求。这些产品作为商品在市场出售后,其销售产值扣除物资耗费所形成的净产值构成企业的利益实体。对净产值的分配,首先要保证的是劳动者的工资。劳动者的工资在旧体制下由国家统一掌握,实际是一种平均主义“大锅饭”。这种分配是以企业产品能够直接成为社会产品,企业集体提供的劳动直接是以社会劳动这一假设为基础的,其不合理性已为旧体制下大量产品积压、产需不对路的事实所佐证。明显的事实是,社会主义现阶段全民企业产品还必须作为商品经过价值实现过程才能成为社会产品,而不是直接成为社会产品。因此,工资分配应受两个因素影响:一是企业产品的实现状况;二是劳动者个人提供劳动的数量和质量。当企业由于经营不好,产品价值不能得到正常实现时,或由于经营有方,产品价值得到超常实现时,劳动者的工资性收入由于其提供的社会劳动的差别都应有所反映。这对于促进劳动者参与民主管理和关心生产、技术、经营及建立全民企业的商品生产者与经营者动力和制约机制都是一个机会,即劳动者的工资性收入不仅要在企业内部实行按劳分配,而且要与企业作为整体劳动者提供的产品的社会劳动实现量挂钩计量。
除劳动者工资收入外,企业内部利益关系着重体现在企业纯收入分配上。企业纯收入分配,首先由国家依据社会管理者身份征缴税收。在旧体制下,纳税后利润原则上全归国家所有。但是,这样做如前所述,不利于调动企业集体和劳动者个人的积极性。因为国家固然代表劳动者的全局和长远利益,然而全局和长远利益毕竟与个人、集体现期利益矛盾。为了调动企业集体和劳动者的积极性,使他们从物质利益上关心企业生产经营成果,无疑应使他们介入和参加企业纯收入分配。这一步改革一般来说在企业扩权让利阶段即已经做到——建立了企业利润留成制度,使企业初步具备了利益动机。当初,实行这种改革的理论基础是“全民内部利益分割”理论,即以国家为主体对全民企业收入在国家、企业和劳动者间进行分配的一种理论。这种理论对于在改革中仍需要实行国有国营的行业和企业或许是适用的,但对于一般的以独立商品生产者和经营者作为改革目标的全民所有制企业又是不适用的。因为按照这种理论只能实现在旧体制框架上的改良,而不足以使企业成为真正的商品生产者和经营者,也解决不了深化企业改革遇到的下述难题:第一,仍然不能有力抵制国家插手企业经营活动;第二,对改革中出现的企业经营者和劳动者的消费过热缺乏有力的约束机制;第三,缺乏亏损承担机制和企业发展动力。根据这一情况,实现企业改革目标模式构想就必须跳出“全民内部利益分割”的理论窠臼,在借鉴现代商品组织制度理论基础上重新建构企业内部利益关系。
(1)改革和重建全民所有制的产权组织和所有者职能,并以不断发展壮大全民所有制经济实力,进行全民所有财产价值增值——不断取得更多的利息和红利等所有权收入,作为这些组织的目标和责任。通过全民产权组织——投资及控股公司的责、权、利关系实现在全民企业内部建立作为商品生产者和经营者的内在动力和约束机制的所有者制约。
(2)通过打破全民所有制企业资产所有者的国家独占身份,允许经营者和劳动者入股以提高他们的资产关切度,增强资产增值和发展动力,建立亏损分担机制,进一步强化全民企业作为商品生产者与经营者的内在经济机制。
(3)在两权分离条件下,应实行经营者收入与企业纯收入及企业固定资产增值相挂钩、劳动者收入与劳动者提供的劳动的质量与数量相挂钩的办法。这样,通过经营者、劳动者的收入渠道分流,从原则上说就可以形成必要的利益制约关系,即经营者代表企业追求效益最大化,包括工资效益最大化,而劳动者追求现期工资最大化。
3.市场建设与协调配套改革
从企业外部环境来说,全民企业成为商品生产者与经营者的必要条件是需要建设足够的能保证一切生产要素的取得和流动,以及产品投放的开放性交易场所,形成包括生产资料产品、消费品、资金、技术和劳务在内的发达市场体系。建设市场的必要条件是相当多数的全民企业改革同步进行,即在第三种国企关系上要逐渐改变国家作为社会经济调节中心的活动方式和组织结构,不是用直接的行政命令,而是依靠对经济全局动态的掌握,利用经济发展规律和经济参数及政策调节引导整个经济的发展。这里,问题的症结在于我们要找到一个符合我国经济发展实际情况的商品经济和社会计划管理结合的适当组织形式,把企业作为商品生产者和经营者与国家作为社会经济协调发展中心重新有机地联结和协调起来,使企业既能够作为商品生产者和经营者具有活力,又能够避免因商品经济盲目发展而可能出现的混乱,保持国民经济的高效率。如前所述,只能是国家放弃全民企业的经营权,退出对企业的直接管理。然后,分解国家对企业的职能关系,建立国家对全民企业的间接管理。所谓间接管理就是:(1)国家作为行政管理机构通过制定和实施法律、法规和政令对企业行为加以规范,对市场实施管理和指导,从而规范和影响社会生产。(2)国家作为社会经济调节中心通过经济杠杆(如税收、信贷、价格等手段)调节企业的经营条件和利益,从而影响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引导企业实现国家计划预定的目标。这里,投资、控股公司将作为国家计划调控的重要受体,把社会经济效益和企业经济效益衔接起来,把社会生产的计划性和企业经营的灵活性结合起来,将成为新体制建设的关键环节。原有的部门和行业管理可以经过改造(如变为行业协会)进行部门和行业生产的预测、规划、协调和提供各方面的信息咨询服务等而继续存在。在这种情况下,国家制定的发展计划就可以得到有力地贯彻,而每个企业在动态发展中又可以根据具体的生产经营环境自主决策,全民企业也就具备了成为商品生产者与经营者的外部条件。
通过以上分析可以看出,全民企业体制改革的道路大体上可以分为两个深入程度不同的阶段:第一阶段主要实行两权分离的改革,相应地建立、健全以产品为主要要素的市场体系,国家部分地利用经济杠杆指导和影响企业的行动,国家直接计划还占有相当重要的地位;第二阶段,要完成国有资产新管理体系的建设,主要实行股份制等联合所有制,发展和健全全面、统一的市场体系,国家通过制订计划指导、运用经济杠杆来调控和引导经济发展。当然,这是就全民所有制企业改革的大致趋势和主体结构而言,实际上各种类型的全民所有制企业还会因行业和地区差别而有所不同。
[1] 本文为1986年国家社科基金资助项目内容。第二部分发表于《社会科学辑刊》1991年第4期,全文载《深化企业改革研究》第二章,辽宁人民出版社,199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