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政策评论:福利向何处去(2012年冬季号/总第3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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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底线公平的原则

第一是全民共享原则,就是要实施“大福利”。我们把过去多年以来的社会福利叫做“小福利”。“小福利”就是只面向五保户、贫苦户、残疾人、智障儿童等一些特殊人群,由民政部门给他们提供福利,这就是我们大家熟知的民政福利。而上述底线公平的福利制度和机制是“大福利”。大福利就是全民共享,包括每一个社会成员,我们即使没有病,我们也需要健康;即使不上学,我们也需要教育;其实每一个人都需要福利,我们要健身,每个人都需要有好空气、清洁水、顺畅的交通、多样化的公共服务,这些都是社会福利。

第二是弱者优先原则。因为社会保障、社会福利制度的根本职能是应对社会风险特别是基本生活方面的风险。哪些人面对的生活风险最大?当然是弱势群体。哪些人应对风险的能力最弱?当然也是弱势群体。所以,弱者优先作为基本原则,对于社会保障、社会福利制度来说是不言而喻的。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还有一个固有的特点,就是需求永远大于供给能力,特别是我们这样的人口大国,即使每一个人的需求不算大,如果乘以13亿,就是一个令小国目瞪口呆的庞大数字;我们的供给能力确实是在不断增强,但只要除以13亿,就不是很强了。比如有100万元,如果每一个人发1分钱,解决不了任何问题,但如果用这些钱扶助面临辍学危险的学生,这些学生就可以完成学业,将来他们为社会做出的贡献难以估量。这就是弱者优先,就是要解决老百姓最急迫的问题。

第三是政府首责。政府的权力是人民赋予的,如果连人民基本生活都保障不了,有什么资格掌权?再者,在所有的社会机构中,政府是唯一一个依法具有强制力的行政机构,面对老百姓的生活困难,政府是当然的第一责任人。当然,不是说所有的问题都要政府直接解决,都要财政全部承担,这不可能。但是,即使不由财政全部承担,政府也要去组织、去制定政策,去引导、去鼓励,去想办法动员社会资源和社会力量,一句话,要承担首要责任。

第四是社会补偿原则。社会补偿的基本原理是,社会成员之间有个权利交换、利益交换问题,而这种交换或让渡要有一个原则,占有和使用资源与机会的一方,要给没有占用和使用资源与机会的一方适当的补偿。因为资源和机会总是稀缺的,一方占有或使用了,另一方就失去了,这种“失去”,视同“让渡”和“交换”,不然,社会就无法保持秩序,更无法维持公正。所以,社会补偿原则是社会公正原则的一种体现(景天魁,2009)。在实施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时,要给予市场竞争中处于弱势地位的群体一定的补偿,比如征地补偿、失业补偿、下岗补偿等。在市场竞争中获益的一方,千万不能洋洋自得、不思回报,那样的话,良好的、公正的社会秩序是无法建立起来的,获益者也难以自保。可见,社会补偿原理是强调获益者承担社会责任的根据,是纳税和捐献行为的依据,是社会慈善除道德原则之外的另一个利益原则。

第五是持久效应原则。我们不能够光考虑眼前的利益,不能只顾一时的政策效果,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具有刚性的属性,如果不能持续,就会失信于民,就可能引发社会动荡,所以,持久效应也是一个重要原则。特别是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制度必须具备应付经济疲软、金融危机、物价上涨、政治动荡以及自然灾害的能力,所以,应该把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制度看做基本的社会建设。从这个角度看,我们的一些制度在出台时具有明显的应急性,其持久效益是令人担忧的。在考虑建立农民养老保险制度的时候,有人说一个60岁以上的农民每月才给55元基础养老金,一年才660元,是不是太低了?这就需要考虑制度的持久性。为什么呢?追求福利的公平是一种刚性特征。一开始给他55元,一年660元,他很高兴,现在在农村也能够基本解决吃饭问题。以后逐步往上加,他就会持续地高兴。如果你一开始起点太高,一人给200元,两三年不给他增加,他就不高兴了,他会说为什么物价涨了,我们待遇不涨;或者别人的工资涨了,我们怎么不涨?可见,这里不简单是财政当下是否能够承担的问题,还有与物价、社会平均工资水平,以及宏观经济的许多基本变量的连带关系问题。所以,起步不能太高,同时要随着经济的发展,逐渐往上增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