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政策评论:福利向何处去(2012年冬季号/总第3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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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福利国家”与“福利社会”[1]

——兼论“新福利国家理论”要点

关信平[2]

摘要:在经过20多年改革和发展后,我国社会福利发展进入了一个新的时期。在新时期中建构我国的社会福利制度,关键的议题之一是要合理建构社会福利的主体责任模式。本文认为,新时期我国社会福利主体模式的关键在于强调国家的主导作用,在国家主导下推进广泛的社会参与。为此,本文从我国社会福利制度发展的实际出发,结合国外的理论和实践经验,分析了“福利国家”和“福利社会”的关系,提出并简要分析了“新福利国家”的概念和理论要点。

关键词:社会福利 福利国家 福利社会 新福利国家理论

社会福利制度是以非市场化的方式分配资源,并为弱势群体提供公共服务的制度。社会福利制度得以有效运行的一个关键要素是有一定的组织或群体来承担资源分配和服务提供的主体责任。工业化社会以来,形成了通过国家权力而建构的社会福利制度,在其中,国家担当了社会福利的责任主体。20世纪中叶以后西方国家形成了“福利国家”的制度体系,国家全面承担了福利资源分配和服务提供的责任。我国计划经济时代也曾经形成了以国家为主导、国家与企业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共同负责的社会福利制度体系。但从20世纪70年代后期以来,西方的“福利国家”的制度模式和我国社会福利制度的国家责任主体模式都受到广泛的质疑。西方国家越来越多地强调降低政府的责任,鼓励民间组织更多地参与社会福利供应和承担社会福利主体的责任。我国改革开放以后开始试图以“社会福利社会化”而重新建构社会福利制度体系。然而,20多年以来我国社会福利社会化的改革中没有明确社会福利社会化的具体制度模式。近年来,我国学术界又提出建构“福利社会”的理论主张,并力图以此为我国社会福利发展的理论基础,引领我国社会福利制度未来的发展。本文认为,要发展我国未来的“福利社会”,关键是要确定相关的制度模式,而社会福利的主体责任模式是最主要的制度议题。为此,本文从我国社会福利制度发展的实际出发,结合国外的理论和实践经验,通过分析“福利国家”和“福利社会”的关系,从理论上探讨我国新时期社会福利制度中国家与社会的制度化责任关系,从而为我国新时期的社会福利制度建构提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