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民政府行政院的制度变迁研究(1928~19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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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训政制度下行政院的成立

在民初政党政治的潮流中,国民党最终通过武力征讨方式,完成了全国形式上的统一。在孙中山制定的五权宪法革命方略的指导下,国民党为实现其制度设想进行了具体的实践,这就是以权能分立为前提,以五院分享治权为特征的训政制度。行政院成为掌理行政权的最高行政机关。

一 训政纲领的提出

关于训政的含义,邵元冲曾经指出:(1)训政之意为训练与教育民众;(2)训政并非专政亦非专制;(3)训政必求民众之安定与政治之统一。邵元冲也指出了训政阶段中央与地方的工作及选省训政与选县训政。训政时期,国民党所负之责任乃为代国民行使政权。既然说“代”,其为暂时的意义,而暂时的意义,即为训政时期也。[71]按照孙中山的《建国大纲》规定,五权制度应该是宪政时期而不是训政时期实施的。[72]宁汉合流后,如前所述,国民党与政府内部的党、政、军权力的获取与分配成为斗争的焦点。胡汉民俨然以孙中山的正统自居,试图在国家政治建构中充当关键角色。胡在宁汉合流后退出了政府,闭门研究政治理论,并偕孙科、伍朝枢于1928年1月25日赴欧洲考察。途中胡致书两广负责人李济深、黄绍竑等人,提出了“分治合作”之说。[73]6月3日胡致电国民政府主席谭延闿,向即将召开的国民党二届五中全会提出了建议案,此案包括“政治会议纲领”及“国民政府组织纲领”两大项。主要原则是:(1)以党统一,以党训政,培植党政深厚之基;(2)本党重心,必求完固,党应担负训政之全责,政府应担负行政之全责;(3)以五权制度作为训政之规模,期五权宪政最后之完成。[74]在胡汉民的训政大纲中,提出立法院的人数为49~99人,行政院为14~24人,其余院均为5~9人。胡在《国民政府组织纲领》中提出,“一切重大问题都由立法院决定,惟不涉实施行政事务,而交由行政院执行”。胡提出,立法院可以指定下属各委员会的委员长和委员,行政院各部部长及次长都要由政府任命。胡的意图很明确,试图使立法院居于其他院之上。[75]

胡汉民草拟的训政大纲,试图主导国民政府的制度设计。1928年9月,胡自海外归来。对胡的回国,舆论界反应热烈,表达出对国民党内部团结的殷殷期待。《中央日报》发表评论,提到蒋介石的说法,“任何义气皆应牺牲,任何破裂皆应消饵”,也提到胡汉民的态度,“我的支配欲望并不大……要我坐在那里吃饭也是做不到的”。评论认为,“只有全党领袖的合作是党国安宁的础石。只有有为领袖发奋是急进建设的动力”,“精明强毅的胡展堂先生的归国,实在放射出了无量的光明”。[76]9月15日,胡发表《训政大纲提案说明书》:“国民政府组织的全部精神,基于五权制度的原则,其与政治会议及五院间关系,连锁相通”,“立法院与其他各院,应有互相的密切关系,以完全适应五院统一与分工发达原则的要求”。胡汉民对制度之说明中谈到政治会议,为全国训政发动与指导机构,但非处理党务机关。对于政府,为其根本大计与政策方案所发源之机关,也非政府本身机关之一。国民政府委员为政治会议之当然委员,国民政府需有其五院汇集之枢纽。否则五院不相连属,势必引起事权上之冲突。故以政府常务委员分任五院院长。指定常务委员一人为政府主席,政府主席除对外为国家代表外,其权力地位莫不与其他常务委员同。[77]胡汉民的训政理论,强调了国民党在国家政治生活中的绝对领导地位,既适合国民党的统治需要,又附源于孙中山的建国思想,故在国民党内受到普遍的欢迎。[78]1928年10月3日,国民党第172次中央常务委员会会议召开,通过并公布《训政纲领》,共6条。基本内容为:(1)训政时期由中国国民党全国代表大会领导国民,行使政权;(2)大会闭会时,以政权付托中国国民党中央执行委员会执行之;(3)依照总理的《建国大纲》所定的选举、罢免、创制、复决四种政治权利,应训练国民逐渐推行,以立宪政之基础;(4)将治权分为行政、立法、司法、考试、监察5项,付托国民政府总会而执行之,以立宪政民选政府之基础;(5)指导、监督国民政府重大国务的施行由中国国民党中央执行委员会政治会议行之;(6)中华民国国民政府组织法修正及解释由中国国民党中央执行委员会政治会议议决行之。[79]不难发现,通过的《训政纲领》与胡汉民的设想并非完全一致,并未确定立法院凌驾于其他各院之上。

同日,国民党中央常务委员会制定并通过了五院制的《中华民国国民政府组织法》。该法是由戴季陶、胡汉民、王宠惠三人于1928年9月25日起草的。起草的核心是王宠惠,三人把草案提交10人组成的审查委员会,其人员有蒋介石、胡汉民、孙科、李烈钧、李济深、吴稚晖、蔡元培、何应钦、王宠惠、王正廷等。10月3日,该法案提交中央政治会议,得到全体委员三分之二的赞成通过。10月8日,国民政府以第565号训令公布。全文共分7章48条,该法开门见山言明了其宗旨:“中国国民党本革命之三民主义五权宪法建设中华民国,即用兵力扫除障碍,由军政时期入于训政时期,允宜建立五权之规模,训练人民行使政权之能力,以期促进宪政,奉政权于国民,兹谨本历史上所授予本党指导监督政府之职责,制定国民政府组织法。”对国民政府的职权作了明确的规定,其中第1条规定了“国民政府总揽中华民国之治权”;第5条规定了国民政府的组织形式,“国民政府以行政院、立法院、司法院、考试院、监察院五院组织之”。对行政院也做了相关的规定,第15条规定行政院为国民政府最高行政机关;第17条规定了行政院所属各部之职权:“行政院各部分掌行政之职权,关于特定之行政事宜得设委员会掌理之”;第19条对国务会议的参加予以明确,“行政院各部部长各委员会委员长于必要时得列席国务会议及立法会议”;第20条规定了行政院与立法院的关系,“行政院关于主管事项得提出议案于立法院”。在组织法中还规定,由国府委员组成国务会议,负责处理国务,并调解五院之关系,由国民政府主席担任会议主席,公布法律,发布命令,经国务会议议决,由国民政府及五院院长署名行之。[80]《国民政府组织法》是行政院的组织构成与权责规定的立法来源及依据。

二 行政院的成立

根据《国民政府组织法》,国民政府由国民政府委员会及五院组织而成立。国民政府总揽国家治权,设主席1人,委员12~16人,主席兼任陆海空军总司令。国民政府主席为国家最高代表,既掌握了政府事权,也掌握了军权。五院设院长、副院长各1人,由国府委员兼任。五院各有直属之部、院、局、署、委等部门,国民政府组织系统的两级制成了三级制。国民政府除五院之外,还设立直隶于国民政府的机关,如参谋本部、军事参议院、训练总监部、军事委员会、建设委员会、中央研究院等。1928年10月8日的国民党中委会决议,任蒋介石、谭延闿、胡汉民、蔡元培、戴传贤、王宠惠、冯玉祥、孙科、陈果夫、何应钦、李宗仁、杨树庄、阎锡山、李济深、林森、张学良为国民政府委员;任蒋介石为国民政府主席,谭延闿为行政院长,胡汉民为立法院长,王宠惠为司法院长,戴传贤为考试院长,蔡元培为监察院长。这种人事体现了诸般妥协。据谭延闿9月20日日记所记:“胡、戴邀同蒋、蔡、李至休息室谈行政院长事,辩论甚苦,以意义言,则帝降而王,王降而霸,以形式者则生忽为丑,丑复为生,一反串也。”[81]谭延闿虽对其自国民政府主席降为行政院长稍显不满,然亦体现出何人出任行政院长的争执与妥协情形。10月10日,蒋介石在国民党中央党部宣誓就任国民政府主席,于南京举行国庆阅兵典礼,发表告全国民众书,宣布训政开始。

从国民政府中央的人事构成来看,最显著的标志是胡汉民与蒋介石重新走到一起,而排斥了汪精卫派。譬如,此前曾属于国民政府委员的李烈钧因与胡汉民不和,在政治上失势。蒋介石要借重胡汉民党政长才,而李烈钧在政治理念上,反对“以党治国”等主张,亦和训政时期“党治”规划不相契合。[82]故而,训政初期,蒋介石对胡汉民亦会相对迁就。10月18日,国民党中常会议决,任张继为国民政府委员,冯玉祥为行政院副院长,林森为立法院副院长,张继为司法院副院长,孙科为考试院副院长,陈果夫为监察院副院长,李宗仁为军事参议会会长,李济深为参谋部部长,何应钦为训练总监部部长,林翔为最高法院院长,古应芬为文官长。蒋永敬先生认为,五院正副院长,一共10人。除冯玉祥外,皆为文职,多为党国资深望重之辈,掌握军事实权的将领也都名列其内,有羁縻的作用。[83]

10月25日下午2时,谭延闿至国府行政院宣誓就职。行政院所辖10部,除阎锡山外,皆集授印,宣誓如仪。据谭延闿记载,“蔡代表党,蒋代表政府,吾致词。遂与诸部长登楼开会,做第一次行政会议,五时乃散。吕满部长、刘戈秘书、陈、汪、许、陈参事,皆非湘人”。[84]在谭延闿看来,行政院内安排的“非湘人”,是与其他国民党要员妥协的结果。

10月26日,国民政府第四次国务会议通过《国民政府训政时期施政宣言》。声称,目前军政时期已经结束,训政时期已经开始。训政时期由中国国民党“代行政权,而以治权授之于国民政府”,并由中国国民党“为之制定其组织,设立五院,分负责任”。[85]训政之前提必在社会之安定,欲社会之安定必先从事于肃清乱源,统一军政。[86]训政的开展,关键在于实业计划的推行。政治建设、经济建设和教育建设是实际建设的主要内容。

训政时期的行政制度,规定由行政院掌理最高治权,国民党的意志通过行政院贯彻执行,且以法律形式对行政院的组织机构与职权予以固定。1928年10月22日,国民政府公布《行政院组织法》。行政院设:内政、外交、军政、财政、农矿、工商、教育、铁道、交通、卫生等10个部,还有建设、蒙藏、侨务、劳工、禁烟等5个委员会。经国务会议与立法院决议,得增置与裁并各部。[87]行政院内设秘书处、政务处。秘书处秘书长与政务处处长得以列席行政院会议,院长指挥院务及所属机关。各部部长分别是:山西地方实力派阎锡山为内政部长(阎没有到任,由所部赵戴文代),民国时期素有革命外交家之称的王正廷为外交部长,西北实力派冯玉祥为军政部长,财政杰出人物宋子文为财政部长,原广东军政府交通部长王伯群为交通部长,孙科为铁道部长,孔祥熙为工商部长,原湖南省第一师范校长、湖南图书馆馆长、湖南省长公署秘书长易培基为农矿部长,原北大校长蒋梦麟为教育部长,隶属晋系的薛笃弼为卫生部长。部长的安排体现了各实力派的政治妥协与权力分配关系。

在各省市的行政长官的安排中,宁派的刘纪文为南京特别市市长,曾任冯玉祥秘书长的何其巩为北平特别市市长,门致中为宁夏省政府主席。[88]晋系阎锡山的亲信官员南桂馨为天津特别市市长(其后2月以崔廷献继任),曾为晋军名将的商震(后改投蒋)为河北省政府主席,阎锡山的老部下赵戴文为察哈尔省政府主席(其后由杨爱源继任),晋系的徐永昌为绥远省政府主席,改组湖南省政府,原任主席程潜被撤职查办,由蒋介石放在桂系头上的一把刀鲁涤平继任。宁方的钮永建为江苏省政府主席,号称“西域三魔”之二的金树仁为新疆省政府主席,四川地方军阀刘文辉为四川省政府主席,粤方的陈铭枢为广东省政府主席,前冯系战将韩复榘为河南省政府主席。

由行政院各部的名单可知,各方力量实现了暂时的平衡。从各省省长的分布观之,基本属于冯、阎、桂、粤及代表中央政府的宁派以及其他地方实力派的地盘分割,体现了鲜明的政治妥协特点。南京国民政府能直接控制的省份并不多,预示着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的关系极为微妙,实力派新的合纵连横之术不可避免,各种矛盾直接带进了行政院。此后,无论是行政院出台何种规制,在制度制定与实施过程中,要么遇到重重阻力,要么成为一纸空文,表面上的制度文本潜伏着巨大的利益冲突与实力消长,制度难以得到遵守与维护。尤其在危机时期因政局的不稳定,导致制度的急速或反复变迁,并有可能重新出现军人干政的场景。

由上所述可知,孙中山借鉴欧美三权分立思想,创立了五权宪法,倡导权能分立,吸纳中国传统政治制度的精华,提出了改造与建设中国的设想。孙中山去世后,国民政府成立。随着北伐的完成,国民政府定都南京,通过训政纲领,确立训政体制,基于五权宪法的五院制度建立。行政院成了国民政府最高行政机关,掌理了行政权。

由于政治环境的不断变化,行政院的制度必然会发生变迁,有时会扩大到囊括国民政府的大部分治权,有时权力又很小,甚至其公法上的权力亦受到了侵蚀,行政系统出现不完整性。实际上,制度的调试只是一种被动应对,关键在于制度制定者的遵守,其途径是通过道德约束或法律约束而得以实现。就行政院而言,当强势人物任行政院长时,行政院很大程度上等同于政府;在其他情况下,行政院仅是管理五种治权之一部分。由于训政初期是一个权威并未生成的时代,权威缺失常常是合议制或委员制得以生成的基本前提。权威缺失也易使政令流于公文承转,并为填补权威真空而产生政权或政党内部的裂变。

由以上考察行政院的渊源不难发现,政治不稳定成为民初政治的一大弊病,领导人的下野或辞职成为家常便饭。这种现象缘于权力集团的相互斗争及对制度的藐视,政治不稳定呼唤着能促使政治稳定的制度产生。其结果大致为两种方式:一是民主制度,一是集权制度。无论采取何种制度,应当顺应民众的呼声,形成新的权威核心,制度的变迁逐渐走向规范化、现代化,方能最大限度保持政治稳定。


[1] 国立中央大学法学院在1936年秋有行政研究室之设,在政治系诸教授指导之下,从事中国行政之研究。钱端升认为,民国25年来之政制,单就中央而论,已复杂万状,欲一一细述,事事准确,已非五六人在数月之内所能胜任。(见钱端升等《民国政制史》(上册),商务印书馆,1946,序言)。钱的看法反映了两个方面的问题,一是政治制度尤其是行政制度研究存在的困难,二是国民政府政治制度的设计来源于国外政治思潮与传统的交融。

[2] 谢庆奎:《政府学概论》,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5,第8页。

[3] 谢庆奎:《政府学概论》,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5,第6~7页。

[4] 林家瑞:《中国政治制度论》,长沙商务印书馆,1940,第64页。

[5] 《新语林》,《政治周刊》第2卷第12期,1935年3月27日,第17页。

[6] 吴经熊、金鸣盛:《中华民国训政时期约法释义》,上海法学编译社,1937年7月再版,第200页。

[7] 林家瑞:《中国政治制度论》,长沙商务印书馆,1940,第67页。

[8] 吴经熊、金鸣盛:《中华民国训政时期约法释义》,上海法学编译社,1937年7月再版,第203页。

[9] 陈之迈:《中国政府》(第一册),重庆商务印书馆,1944,第141页。

[10] 马起华:《政治制度》,台湾商务印书馆,1978,第16~17页。

[11]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一卷,人民出版社,1956,第479页。

[12] 曲福田、盛邦跃主编《行政管理学》,南京大学出版社,2003,第4页。

[13] 〔美〕伍德罗·威尔逊:《行政学研究》,《政治科学季刊》,1887年第2期。

[14] 〔美〕F.古德诺:《政治与行政》,华夏出版社,1987,第12页。

[15] 1942年5月国民党中央训练委员会编印《机关管理述要》第1页。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藏:全宗号711(4),案卷号546。

[16] 张金鉴:《行政学之理论与实践》,上海商务印书馆,1935,第1页。

[17] 江康黎:《行政学原理》,上海民智书局,1933,第7页。

[18] 任晓:《中国行政改革》,浙江人民出版社,1998,第1页。

[19] 王沪宁、竺乾威:《行政学导论》,上海三联书店,1988,第3、4、5页。

[20] 马起华:《政治制度》,台湾商务印书馆,1978,第652页。

[21] 参见张金鉴《行政学典范》,台北三民书局,1979,第50页。

[22] 张金鉴:《政府行政之意义特质及动向》,《行政研究》第二卷第八期,1937年8月5日。关于专家行政的问题,张金鉴列出了一组数据,例如按照1933年之统计,当年中央各机关甄别及格之公务员总数为12671名,就教育程度论,其中大学及专门学校毕业者4860名,占全数三分之一以上;地方政府当年经甄别及格之公务员总数为26996名,其中大学及专门学校毕业者有10719名,占全数的五分之二强。1933年高等开始及格者101人,内中只31人为普通行政,其余均属卫生、警察、建设、农业、统计、法官、承审等专门行政。

[23] 马克斯·韦伯:《经济与社会》(上),林荣远译,商务印书馆,1997,第81页。

[24] 伯特兰·罗素:《权力论》,吴友兰译,商务印书馆,1991,第23页。

[25] 曲福田、盛邦跃主编《行政管理学》,南京大学出版社,2003,第102页。

[26] 李景鹏:《权力政治学》,黑龙江教育出版社,1995,第32页。

[27] 李景鹏:《权力政治学》,黑龙江教育出版社,1995,第34页。

[28]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一卷,人民出版社,1972,第273页。

[29] 马起华:《政治制度》,台湾商务印书馆,1978,第281页。

[30] 曲福田、盛邦跃主编《行政管理学》,南京大学出版社,2003,第105~106页。

[31] 王学辉、宋玉波:《行政权研究》,中国检察出版社,2002,第13页。

[32] 张永桃:《当代中国政治制度》,高等教育出版社,1990,第143页。

[33] 参见宋玉波《民主政制比较研究》,法律出版社,2001,第71页。

[34] 雷飞龙:《中华民国开国七十年的政治》,台北广文书局,1981,第5页。

[35] 另见刘大禹《国民政府行政院成立的历史考察》,《武汉大学学报》(人文科学版)2009年第5期。

[36] 〔英〕波谱尔:《猜想与反驳》,傅季重等译,上海译文出版社,1986,第481页。

[37] 参见〔日〕佐藤功《比较政治制度》,刘庆林、张光博译,法律出版社,1984,第2页。

[38] 张忠道讲述《中国现行政治制度概要》,第32~34页,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藏:全宗号5,案卷号1396。

[39] 参见程汉大《英国政治制度》,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5,第265页。

[40] 郑楚宣、刘绍春:《当代中西政治制度比较》,广东人民出版社,2002,第230~232页。

[41] 张立荣:《中外行政制度比较》,商务印书馆,2002,第49页。

[42] 郑楚宣、刘绍春:《当代中西政治制度比较》,广东人民出版社,2002,第228页。

[43] 曹锦清编《民权与国权:孙中山文选》,远东出版社,1994,第67页。

[44] 《蒋中正总统档案之事略稿本》(6),台北,“国史”馆,2003,第206~207页。

[45] 雷飞龙:《中华民国开国七十年的政治》,台北,广文书局,1981,第254~255页。

[46] 王去病:《五权宪法略论》,《建国月刊》第2卷第6期,1930年4月。

[47] 孙中山:《民权主义》,《孙中山全集》第9卷,中华书局,1986,第354页。

[48] 林家有:《孙中山与中国近代化道路研究》,广东教育出版社,1999,第398页。

[49] 张忠道讲述《中国现行政治制度概要》(油印本),第4~5页,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藏:全宗号5,案卷号1396。

[50] 孙中山:《孙中山全集》(第一卷),中华书局,1981,第298页。

[51] 刘静文:《中国制宪问题》,《新政治月刊》(刊号及出版时间不详),《有关内政各项工作的刊物》档案,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藏:全宗号12(6),案卷号6662。

[52] “教育部”主编《中华民国建国史》,台北,“国立”编译馆,1985,第877~878页。

[53] “教育部”主编《中华民国建国史》,台北,“国立”编译馆,1985,第920~921页。

[54] 龙太江:《论政治妥协:以价值为中心的分析》序言,华中科技大学出版社,2004。

[55] 蒋永敬:《胡汉民先生年谱》,台北,中国国民党中央委员会党史委员会,1978,第140~141页。

[56] 1912年3月11日《临时政府公报》第35号。

[57] 钱端升等:《民国政制史》(上册),商务印书馆,1946,第8页。

[58] 陈之迈:《中国政府》,重庆商务印书馆,1944,第7页。

[59] 章伯锋、李宗一主编:《北洋军阀》(第一卷),武汉出版社,1989,第685页。

[60] 章伯锋、李宗一主编:《北洋军阀》(第一卷),武汉出版社,1989,第715~720页。

[61] 参见潘公展《五十年来的中国》,中国国民党中央委员会影印,台北,党史委员会,1976,第31~33页。

[62] 有必要说明的是,基于考察方便,本文是把孙中山之南方政权作为地方政权来对待,把传统意义上属于军阀混战的北洋政府(本文称之为北京政府)作为代表国家意义上之政权。盖以现实观之,北京政府虽谓为军阀混战时期之政府,然相对于南方而言,实已具备了基本稳定的社会环境,而南方政府的纷争一直未曾停止过。此技术处理并无损孙中山领导革命之丰功。相反,一地方政权能适合社会要求逐渐扩大影响乃至最终完成国家统一本身就值得崇敬!基于主题之限,本文无意对南方与北方相异之处给予更多分析。然考察五院制度,无论如何不可能忽略事实上代表中华民国之北京政府,从分析中亦可发现北京政府的政治组织在名义上并没与孙中山之主张完全不一致,它乃始终附及一定合理性的现代政府组织。展现于中华民国政治大舞台的军事冲突与政治人物的妥协场景,尤其是北京政府对基于《临时约法》的行政机构的变迁引人瞩目。不难发现,它与孙中山所主张的政制并没有太大区别,基本保持了表面意义上的近似西方内阁制(有时亦如总统制)的执政模式。国民革命完成后,南京政府的建立亦未完全拒绝北京政府原来的旧官僚及专业人员,反而予以大规模接纳。饶有意思的是,北京政府作为名义上代表中华民国政府时,亦没有予南方政府以彻底否定,反而能寻觅到某些合作的迹象。如王正廷开始代表南方政府,随后却长期在北京政府任职,当国民革命完成后,再入南京政府成为外交部长。又如,孙中山在南方屡受排挤,但到北京政府所在地却能引起媒体非常大的轰动。诸多现象本身意味着如果考察国民政府及其机构设置,独从传统革命叙事方式实难有所客观评判。此处虽未能对南方政权与北京政府做一全方位关系的描述,然其关系之微妙却是不争的事实。

[63] 蒋永敬:《胡汉民先生年谱》,台北,中国国民党中央委员会党史委员会,1978,第255~256页。

[64] 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国民党政府政治制度档案史料选编》(下册),安徽教育出版社,1994,第803页。

[65] 钱端升:《民国政制史》(上册),重庆商务印书馆,1946,第163页。

[66] 蒋永敬:《胡汉民先生年谱》,台北,中国国民党中央委员会党史委员会,1978,第408页。

[67] 〔美〕帕克斯·M.小科布尔:《江浙财阀与国民政府(1927-1937)》,蔡静仪译,南开大学出版社,1987,第1页。

[68] 荣孟源:《中国国民党历次代表大会及中央委员会资料》(上册),安徽教育出版社,1994,第533~534页。

[69] 《谭延闿日记》(手稿本),1928年8月14日,台湾中研院近代史研究所档案馆藏。

[70] 冯玉祥:《冯玉祥日记》,江苏古籍出版社,1992,第503页。

[71] 邵元冲:《训政的意义与实行》,《建国月刊》训政特刊,第31、32合刊,1928年12月20日,第3页。

[72] 张玉法:《中国现代政治史论》,台北,东华书局,1988,第202页。

[73] 蒋永敬:《胡汉民先生年谱》,台北,中国国民党中央委员会党史委员会,1978,第415页。

[74] 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编《国民党政府政治制度档案史料选编(上)》,安徽教育出版社,1994,第580页。

[75] 赵立人:《析胡汉民与蒋介石的合作及约法之争》,《广东社会科学》2005年第1期。

[76] 《欢迎胡展堂先生归国》,1928年9月4日《中央日报》第1张第4面。

[77] 胡汉民:《训政大纲提案说明书(续)》,1928年9月17日《中央日报》第2张第3面。

[78] 周聿峨、陈红民:《胡汉民》,广东人民出版社,1994,第218页。

[79] 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编《国民政府政治制度档案史料选编》(上册),安徽教育出版社,1994,第590页。

[80] 《国民政府组织法》,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藏,全宗号十二(6),案卷号1。

[81] 《谭延闿日记》(手稿本),1928年9月20日。台湾中研院近代史研究所档案馆藏。

[82] 洪喜美:《李烈钧评传》,第275~279页。转引自王正华《南京时期国民政府的中央政制》,台湾政治大学博士论文,1997,第219页。

[83] 蒋永敬:《国民政府实施训政的背景与挫折——军权、党权与民权的较量》,《百年老店国民党沧桑史》,台北,传记文学出版社,1993,第181~182页。

[84] 《谭延闿日记》1928年10月25日,台湾中研院近代史研究所档案馆藏。

[85] 孔庆泰:《国民党政府政治制度史》,安徽教育出版社,1998,第130页。

[86] 邵元冲:《训政的意义与实行》,《建国月刊》训政特刊,第31、32合刊,1928年12月20日,第3页。

[87] 《行政院组织法案》,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藏,全宗号十二(6),案卷号4。

[88] 训政初期,冯玉祥势力相当庞大。冯自1928年10月担任行政院副院长兼军政部长,冯系鹿钟麟为军政部次长,薛笃弼为卫生部长。冯主持开封政治会议,北平(何其巩)、河南(韩复榘)、山东(孙良城)、陕西(宋哲元)、甘肃(刘郁芬)、宁夏(门致中)、青海(孙连仲)六省省政府主席均出自冯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