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密斯买下了一个庄园,他聘请了三个外地人来庄园干活。双方议定工头的价格为每天1.1美元,杂工为1美元,他的助手为90美分,平均每人每天1美元。他们签了101天的合同,总工钱为303美元。
第二天,这三个人中的两人同时要求涨工资并缩短劳动时间。史密斯根据雇佣委员会的解释,认为他们的要求是合理的,所以给这两个工人涨了工资。所有人均表满意。在工期结束之后,每个人得到的报酬都为101美元,完成了303工时的工作量。请问这是以怎样的方式分配的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