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 财务管理的目标
财务管理的目标决定了财务管理的内容和方法。从总体上讲,财务管理是企业管理的有机组成部分,而财务管理的目标应该服从于企业管理的目标。
1.2.1 企业的组织形式
企业有三种不同的组织形式:单一业主制、合伙制和公司制。从企业的寿命、投资融资能力、税负等方面看,三种组织形式各有优缺点。
1.单一业主制企业(Sole Proprietorship)
单一业主制企业是由一个人投资所形成的企业,是企业组织形式中最简单、受到约束最少的形态,也是我国民营企业主要的企业组织形式,在我国通常被称为“个人独资企业”。《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2000)(以下简称《个人独资企业法》)第2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
单一业主制企业的优点主要包括:第一,开办手续最为简单,外部法律法规等对企业的经营管理、决策、进入与退出、设立与破产的制约最小。第二,企业资产所有权、控制权、经营权、收益权高度统一,企业的利润全部归单一的企业所有者所有,有利于业主个人创业精神的发扬。第三,企业业主自负盈亏和对企业的债务负无限责任成为强硬的预算约束,业主会尽心竭力地把企业经营好。第四,企业所得作为个人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第五,没有信息披露的限制,有利于企业技术、财务等信息的保密。
虽然单一业主制有如上的优点,但它也有比较明显的缺点,主要包括:第一,企业所有权和经营权高度统一的产权结构,使企业的发展过分依赖于业主个人的知识和能力。第二,企业业主对企业的债务负无限责任,债权人不仅能从企业资产而且能从业主个人资产中索取偿付,使业主承担风险过大,从而限制了业主向风险较大的部门或领域进行投资。第三,企业可以筹集到的权益资金限于业主个人财富的金额,以个人名义贷款难度也较大,因此资金来源的限制将会限制企业规模的扩大。第四,企业的所有权转让很困难,企业的寿命取决于业主个人的寿命或其是否有继续经营的意愿。
2.合伙制企业(Partnership)
合伙制企业是指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投资人订立合同协议,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并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企业。合伙制也是一种较为古老的企业组织形式,由于它由更多的投资人所组成,使其成为继其后发展起来的公司制企业的原始形式。《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2006)(以下简称《合伙企业法》)第2条规定: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有限责任。第55条规定:以专业知识和专门技能为客户提供有偿服务的专业服务机构,可以设立为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如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医师事务所、设计师事务所等。第57条规定:一个合伙人或者数个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合伙企业债务的,应当承担无限责任或者无限连带责任,其他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非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合伙企业债务以及合伙企业的其他债务,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合伙制企业在经营上具有的优点主要包括:第一,相对于公司制企业,其开办手续比较简单,外部法律法规等对其制约也比较小。第二,由于投资人数的增加,一定程度上突破了企业的发展受单一投资人个人知识、才能的限制,有助于企业经营管理水平的提高。第三,因为有多个投资人,可以筹集到的权益资金增加,使企业从外部获得贷款的信用能力增强,扩大了企业的资金来源,有利于企业规模的扩大。第四,企业经营的风险分散在多个投资人身上,增强了企业的抗风险能力。第五,合伙人根据从合伙制企业分配的收入缴纳个人所得税。
相对于公司制企业,合伙制企业也存在与单一业主制企业类似的缺陷,主要包括:第一,合伙制企业的投资者人数比公司制企业的股东人数少得多,且不能向社会公众筹集权益资本,因此其资金来源有限,限制了企业规模的扩大。第二,普通合伙人的无限连带责任,使得企业规模越大,每个普通合伙人承担的风险也越大,限制了合伙人进行高风险项目的投资。第三,由于合伙人即经营者数量的增加,每个合伙人都拥有决策权,对一些有争议的问题很难及时作出决策,使得企业内部管理效率下降。第四,企业的所有权难以转让,企业的寿命有限,任何一个合伙人死亡或退出,都可能威胁到合伙制企业的生存。
3.公司制企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3)(以下简称《公司法》)第3条规定: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公司制企业有许多优点,主要包括:第一,股东承担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以其出资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因此降低了投资人所面临的经营风险,也有利于吸引投资,扩大企业规模。第二,筹资渠道和方式多元化。股份有限公司可以向社会公众发行股票筹集权益资金,增强了企业借入资金的能力;公司制企业也可以发行债券等方式筹集资金,有利于扩大企业规模。第三,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公司治理结构更加完善。公司所有权属于股东和债权人,经营权委托专业的经营者,实现了货币资本和人力资本的结合,提高了企业内部管理的效率。第四,企业的所有权容易转让,理论上具有无限的存续期。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使得所有权转移变得容易,因此股份公司的寿命不会受到限制,理论上公司制企业具有永续的存续期。
与个体业主制和合伙制企业相比,公司制企业虽然有明显的优点,但也有一些缺点,主要包括:第一,双重课税。公司作为独立法人,其利润必须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利润分配给股东,作为股东的个人所得必须缴纳个人所得税,事实上构成双重征税,税负较重。第二,存在委托代理问题。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在提高企业内部管理效率的同时,由于所有者与经营者的目标不完全一致,作为代理人的经营者有可能为了自身利益而损害所有者的利益,产生委托代理矛盾。
一般来说,公司制企业分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两种。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主要区别是:①股东数量不同。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人数有最高和最低要求;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人数有最低要求,没有最高限制。我国《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人数为2人及以上、50人及以下;股份有限公司设立时的股东人数为2人及以上、200人及以下,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人数没有上限。②成立条件和募集资金方式不同。有限责任公司的成立条件相对比较宽松,股份有限公司的成立条件比较严格;有限责任公司只能由发起人集资,不能向社会公开募集资金,股份有限公司可以向社会公开募集资金。③股权转让的限制条件不同。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转让股份需要经过股东会讨论通过,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可以自由转让。
据国家工商总局统计,至2017年年底,全国实有市场主体9814.8万户,其中,企业3033.7万户(包括合伙企业和公司制企业),个体工商户(单一业主制企业)6579.4万户,农民专业合作社201.7万户,分别占30.9%、67.0%、2.1%。
外部投资人和债权人对大型公司的需求使公司制企业成为最佳的企业组织形式,特别是其中的股份有限公司。因此本书重点讨论股份有限公司的财务管理问题。但是各种组织形式的企业都需要财务管理,本书讨论的大部分内容同样适用于其他组织形式的企业。
1.2.2 企业的目标
企业是营利性组织,营利性组织是以获取利润为目的的组织,利润的获取又是以生存、发展为前提的。因此,企业管理的目标可以概括为生存、发展和获利。财务管理的目标从属于企业的目标。
1.生存
企业只有生存,才可能获利。企业一方面从市场取得资源,伴随着现金流出企业;另一方面为市场提供产品或服务,伴随着现金流入企业。而企业能够持续经营下去的前提就是流入企业的现金至少要等于流出企业的现金。因此,现金流入大于现金流出或者说以收抵支,是企业生存的第一个基本条件。
企业得以存续的另一个条件是能够到期偿付债务。由于企业现金流转的不平衡,即便是从长期来看盈利的企业,也可能发生暂时的财务危机;对于亏损企业来说到期偿付债务就更困难了。企业如果不能偿付到期债务,按照相应的法规就可能被债权人接管或被法院判定破产。因此,企业管理对财务管理的第二个要求是能够到期偿债,使得企业能够长期稳定地生存下去。
因此,长期亏损和不能偿付到期债务是威胁企业生存的内外部原因。保持企业以收抵支和偿还债务的能力,使企业能够稳定地生存下去是企业管理对财务管理提出的第一个要求。
2.发展
企业是在发展中求得生存的。从长期来看,企业要发展就需要扩大收入;收入的扩大需要通过规模的扩张、技术的更新换代等来实现;规模的扩张和技术的更新需要不断扩大固定资产的投入、研发的投入、人力资本的投入等;投入的增加就需要有资金来源。因此,筹集企业发展所需要的资金是企业管理对财务管理提出的第二个要求。
3.获利
企业是营利性组织,其基本特征就是追求盈利。企业虽然肩负着社会责任,如增加职工收入、提高产品质量、减少环境污染等,但不断盈利是企业追求的根本目标,而这一目标与股东的利益是一致的,并有助于其他目标的实现。
从财务上看,盈利就是从资产中获得的回报超过对资产的投资。企业投入的每一项资产都是需要资金来源的,而资金来源都是要付出资本成本的。比如,从债权人筹集的资金要向其支付利息;从股东筹集的资金要向其支付股利。要使资产获得超过其投资的回报,就要合理有效地使用资金。因此,合理、有效地使用资金使企业获利,是企业管理对财务管理提出的第三个要求。
综上所述,企业的目标是生存、发展和获利。这些目标对财务管理提出了以下要求:保持企业生存的偿债能力;筹集企业发展所需要的资金;有效地使用资金使企业获利。这些要求决定了财务管理的目标。
1.2.3 财务管理的目标
为了达到企业生存、发展、获利对财务管理提出的要求,需要明确财务管理的目标。财务管理的目标包括总目标和具体目标。总目标是指整个企业财务管理要达到的目标;具体目标是在总目标制约下,某一项财务活动要达到的目标。
关于财务管理的总目标有不同的观点,如利润最大化、股东财富最大化、公司价值最大化等。
1.利润最大化
若企业的目标是生存、发展和获利,则很容易就想到财务管理的目标应该是利润最大化。但是利润最大化有以下缺陷:①没有考虑利润实现的时间,没有考虑资金时间价值。例如,今年的利润1000万元和明年的利润1000万元,在考虑资金时间价值情况下是不同的。②没有考虑获取利润所承担的风险。例如,同样投入1000万元,实现利润100万元,一家企业的100万元利润已全部转化为现金状态,另一家企业100万元利润还有80万元处于应收账款状态。应收账款存在收不回来现金的风险。因此在考虑风险的情况下,这两家企业的利润是不同的。③没有考虑利润的取得和资本投入的关系。例如,同样获得1000万元利润,一家企业投入5000万元,另一家企业投入4000万元,在考虑资本投入的情况下,这两个企业的1000万元利润是不同的。④使企业的财务决策带有短期行为的倾向。例如,为了实现当期利润最大化,企业可能通过采取减少新产品开发、人员培训、研发投资支出等来提高当期利润,但是这些决策是不利于企业长远发展的。⑤利润是企业在一定时期内经营收入与经营费用的差额,是企业经营成果的会计度量。企业有可能利用会计政策选择和会计估计变更来调节利润,这就有可能影响到企业经营成果的真实性。
2.股东财富最大化
股东购买企业的股票是为了寻求股票的增值,因此好的财务决策就应该能够增加股票价值,这也是对财务管理的本质要求。股票价值的增加即意味着股东财富的增加,因此,财务管理的目标就是使股东财富最大化,也就是股票当前的价值最大化。一定程度上,股东财富最大化弥补了利润最大化的缺陷。因为以股东财富最大化作为目标,考虑了资金时间价值和风险因素,克服了企业追求利润上的短期行为。
对于股份有限公司来说,股东财富最大化的具体表现就是股票价值最大化;对于其他没有交易股票的企业,如有限责任公司、合伙制企业、单一业主制企业,股东财富最大化这一目标可以表述为“所有者权益最大化”,因为一家公司的股票总价值就等于所有者权益价值。
3.公司价值最大化
股东是企业的最终剩余索取权人,即只有在支付了企业雇员、供应商、客户、债权人、国家和地方政府等其他任何具有法定索取权人的应得之后,剩余的才属于股东。因此,以股东财富最大化作为目标同时兼顾了企业员工、债权人等利益相关人以及社会的利益,实现了股东财富最大化目标也就是实现了公司价值最大化。
股东财富最大化目标也存在问题。例如,非上市公司的股东财富价值须通过资产评估方式确定,其中会涉及很多不确定因素;公司股票价值并非完全由公司的财务政策所决定,其价值波动会受到许多公司外部因素的影响。
财务管理的总目标不是无本之木,它的实现是建立在完成各个具体目标基础之上的。财务管理的具体目标主要包括:投资管理目标、筹资管理目标、收益分配管理目标、日常经营管理目标等。各个具体目标之间又有着相互作用、相互影响的关系,这些内容将在本书的后续章节中一一展开。
1.2.4 与财务管理目标有关的几个问题
公司制企业的所有者和经营者是分离的,作为企业投资人的股东(所有者)和债权人参与企业经管理的方式和程度不同,因此股东、经营者和债权人的目标一般是不一致的;而且他们对于企业经营情况了解的程度也是不同的,即信息是不对称的。信息不对称决定了委托代理关系的存在,即股东和经营者之间、股东和债权人之间的委托代理关系。财务管理目标的实现,就需要解决好上述委托代理问题。
1.股东与经营者之间的委托代理问题
现代公司中所有权与经营权相分离常常导致所有者与经营者的矛盾。股东(委托人)与管理者(代理人)之间是一种委托代理关系,其本质是双方之间的经济利益关系。股东的目标是股东财富最大化;而经营者的目标与股东目标可能不完全一致,如追求闲暇时间和高额报酬(包括物质和非物质的报酬)、避免风险、甚至投资净现值为负项目等,这些行为都会使企业的经营成本增加,降低企业价值。
为了防止经营者背离股东的目标,实现股东财富最大化的目标,股东可以采取监督和激励的方式。监督是指股东可以采取各种方式获取更多有关公司经营的信息,对经营真实性进行监督,例如聘请注册会计师对企业的经营活动进行审计、有计划地检查经营者的额外津贴等。激励是指采取激励计划使经营者参与分享企业的剩余收益,鼓励他们采取符合股东财富最大化目标的行为,例如,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股票增值权是对持股等股权的激励方式。无论监督还是激励都是有成本的。
监督和激励虽然能够起到协调股东和经营者目标的作用,但是不可能使经营者完全按照股东的意愿行动。经营者仍然有可能采取有损股东利益的行动。因此,监督成本、激励成本和偏离股东目标给股东造成的损失就构成了股东和经营者之间的权益代理成本(Agency Cost of Equity)。股东与经营者之间委托代理问题的解决,实现公司价值最大化的目标,就是减少双方信息不对称、寻找权益代理成本最低的监督和激励方式组合。
2.股东与债权人之间的委托代理问题
广义来讲,股东和债权人都是企业的投资人,但他们对企业价值的索取权的顺序是不同的。债权人是第一索取权人,股东是第二也是最终索取权人。债权人没有参与企业经营决策的权力,对其投入企业的资金没有控制权。因此股东与债权人之间的利益是不一致的,股东追求股东财富最大化,而债权人追求债权的安全。当企业陷入财务困境时,股东和债权人利益的冲突就会被激化,股东有可能采取有损于债权人而有利于自己的投资策略,如过度投资、投资不足等。这些损人利己的行为最终造成企业经营成本增加,降低企业价值。
债权人为了防止其利益的损失,可以与企业签订带有限制性条款的借款合同,如借款方不得发行新债或限制新债发行的数额、限制股利的分配、规定资金的用途等;还可以提高贷款利率,弥补预期可能面临的风险。
因此,股东有可能偏离企业价值最大化目标的行为给债权人造成的损失就构成了债权人和股东之间的债务代理成本(Agency Cost of Debt)。解决股东与债权人之间委托代理问题,实现公司价值最大化,就需要减少双方信息不对称,签订债务代理成本最低的债务契约。
3.社会责任
公司所承担的社会责任包括保护消费者权益、向雇员支付薪金、保护生态环境、支持社会文化教育和福利事业等。虽然企业的目标与社会的目标有不一致的地方,但是股东财富最大化与公司所承担的社会责任并不矛盾,因为股东财富依赖于其所承担的社会责任。由于社会责任的标准很难定义,因此,大多数社会责任都必须通过立法以强制的方式让每个公司平均负担,如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公司法、反暴利法、环境保护法、合同法等,即公司必须在各种法律法规的约束下追求公司价值最大化。深交所和上交所分别在2006年和2008年发布了《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社会责任指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环境信息披露指引》,敦促上市公司积极参与保护环境的实践,承担应有的环境保护和社会责任。据统计,2017年沪深两市共有795家A股上市公司披露了其年度企业社会责任报告(含可持续发展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