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筹划实战101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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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022:利用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优惠案例

一、客户需求(客户基本方案)

甲公司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每季度含税销售额为32万元左右。由于不符合小微企业免增值税的条件,每季度依法缴纳增值税。

二、客户方案纳税金额计算

甲公司每季度含税销售额为 32 万元,则其每季度不含税销售额为:32÷(1+3%)=31.07(万元),由于超过了 30 万元的优惠标准,因此,每季度应当依法缴纳增值税:32÷(1+3%)×3%=0.93(万元),全年需要缴纳增值税:0.93×4=3.72(万元)。

【简明法律依据】

(1)《增值税暂行条例》;

(2)《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3)《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

三、纳税筹划方案纳税金额计算

建议甲公司通过合理控制每季度销售额以及发票开具等方式,将3个季度含税销售额控制在30.9万元以内,剩余1个季度的含税销售额为35.3元,全年含税销售额为:30.9×3+35.3=128(万元),与纳税筹划前的全年含税销售额保持一致。由于其3个季度的含税销售额均为30.9万元,即不含税销售额为:30.9÷(1+3%)=30(万元),没有超过30万元,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的优惠。其中1个季度应当缴纳增值税:35.3÷(1+3%)×3%=1.03(万元)。

通过纳税筹划,甲公司减轻增值税负担:3.72-1.03=2.69(万元)。

【简明法律依据】

(1)《增值税暂行条例》;

(2)《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3)《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

四、本案例涉及的主要税收制度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规定: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规定:

自2019年1月1日起,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下同)的,免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但扣除本期发生的销售不动产的销售额后未超过10万元的,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取得的销售额免征增值税。

适用增值税差额征税政策的小规模纳税人,以差额后的销售额确定是否可以享受上述免征增值税政策。《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中的“免税销售额”相关栏次,填写差额后的销售额。

按固定期限纳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选择以1个月或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九条所称的其他个人,采取一次性收取租金形式出租不动产取得的租金收入,可在对应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摊,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未超过10万元的,免征增值税。

按照现行规定应当预缴增值税税款的小规模纳税人,凡在预缴地实现的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的,当期无须预缴税款。

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的,当期因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已经缴纳的税款,在增值税专用发票全部联次追回或者按规定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后,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

小规模纳税人2019年1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2019年第一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但当期因代开普通发票已经缴纳的税款,可以在办理纳税申报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

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的,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已经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的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的,可以继续使用现有税控设备开具发票;已经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以继续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就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