休谟的智慧
上QQ阅读APP看本书,新人免费读10天
设备和账号都新为新人

论美与丑

就我们身体的美和其他外在对象的美来说,所有的也是惟一的差异便是:一种美同我们有密切的关系,另一种则与我们毫不相干。所以,它们之间的其他一切差异都是这种惟一的原始差异造成的,尤其是造成两种美在骄傲情感上有不同影响,更是如此。

不管我们是将身体看成自我的一部分,还是认可那些把身体看作外在物体的哲学家们的观点,我们始终无法否认,身体与我们有着足够密切的关系,足以形成产生骄傲和谦卑所必需的如我所讲的这些双重关系之一。

所以,一旦我们发现了另一个感觉关系和这个观念关系联系在一起,那么,我们便能根据那种感觉的愉快或不快,准确地预计这两种情感中任何一种的发生。

但各种各样的美都给我们带来特定的高兴和愉快,就像丑陋引发痛楚一样,不论它存在于怎样的主体中,也不论它是在有生物中被察觉到还是在无生物中被察觉到。所以,如果美丽或丑陋发生于我们自身,那么这种美丽或丑陋必定会转化为骄傲和谦卑,因为在这种情况下,它们已经具备了能够导致感觉和观念完全转移所必须的一切条件。

这些对立的感觉和对立的情感是彼此联系的。美丽或丑陋与自我的骄傲和谦卑这两种情感对象是紧密联系着,所以,我们自己的美丽变为一个骄傲的对象,而丑陋则变为谦卑的对象就不难理解了。

以上容貌和体格的性质的这种作用,不但表明了骄傲和谦卑这两种情感具备了我所要求的一切条件后才会在这种情况下产生,也进一步证明了我现在这个体系。甚至,这种性质的作用还可用于一个更合理、更有说服力的证明。

如果我们对哲学或常识所提出来的用来阐明美丽和丑陋的不同的一切假设进行认真的考究,就不难发现,所有这些假设都归结于一点:美丽是一些部分的秩序和结构,它们因我们本性的原始组织、习惯或爱好而使心灵产生愉快和满足感。而丑陋自然是倾向产生不快的,美丽和丑陋的所有不同便在于此,美丽的特征便是这样形成的。所以,愉快和痛楚不但随美丽和丑陋而产生,而且也是它们的本质所在。

毋庸置疑,当我们认为我们所称赞的动物或其他对象的大部分的美是因便利和效益的观念而得来时,我们便会果断地认同这个观点。

对于一种动物的某一方面来说,可能产生体力的那个体形被认为是美的;而对另一方面来说,则可能产生敏捷的那个体形被认为是美的。一座宫殿的样式和便利同它的风格和外型一样,对于美来说是同等重要的。

同样,根据建筑学上的规则和要求,房子的柱顶应比柱基建造得尖细,因为这种建筑构造形式能给我们带来一种愉快感和安全感,而相反的建造形式则会使我们感觉到一种潜在的危险性,给我们带来不快的感觉。

通过诸多此类实例,并由此联想到上述美和聪敏一样无法作出确切的定义,而只能借助一种鉴别力或感觉被人辨识,我们便可依此断定,美同丑一样,只是产生快乐或痛楚的一个形相;而且由于这些产生快乐和痛楚的能力在此种方式下构成了美和丑的本质,所以这些性质的一切效应便必定是由感觉得来的。在这些效应中,骄傲和谦卑是其中最平常的,却又是最主要、最显著的。

在我看来,这个论证是正确而有决定性的。但为了使以上推理具有更大的权威性,我们姑且假定这种论证是虚妄的,并看看由此会产生怎样的结果。

即使产生快乐和痛楚的能力最终不能形成美丽和丑陋的本质,至少它们也是密不可分的,这种密切联系甚至会使我们难以区分考虑。但作为自然的美和道德的美所共有的因素(两者都是骄傲的原因),也只有此种产生快乐的能力;而共同的效应既然总是以共同的原因为前提,那么毫无疑问,快乐在这两种情形下,就必定是那种情感的实在的、有影响的原因。

另外,就我们身体的美和其他外在对象的美来说,所有的也是惟一的差异便是:一种美同我们有密切的关系,另一种则与我们毫不相干。

所以,它们之间的其他一切差异都是这种惟一的原始差异造成的,尤其是造成两种美在骄傲情感上有不同影响,更是如此。我们的美貌可以激发起骄傲的情感,但这种情感并不因受到外界其他美的影响而产生。

我们如果把以上这两个结论结合起来看,就会发现综合后的两者构成了前面的体系,即快乐作为一个与这种情感相关或相似的感觉,当其存在于一个与自身相关的对象上时,便会在自然的推移中产生骄傲;与此相反的就是产生了谦卑。所以,虽然我们的论证仅涉及了一部分,但看起来这个体系好像已经得到了充分的验证。

骄傲不仅可因身体的美而产生,也可因体力和膂力的出众而产生。体力是一种能力,所以,那种想要在体力上超越别人的欲望可以被认为是一种较低级的野心。正因为此,这种现象在说明以上那种情感时,也得到了完全的阐释。

对于与身体有关的其他方面的优点,我们可以作出如此综合性的表述:凡是我们自身有用的、美丽的或者令人惊奇的东西,都是骄傲的对象;反之,则是谦卑的对象。

显然,这些有用的、美丽的或令人惊奇的东西,除了都能产生一种快乐这个共同点之外,再无其他任何共同之处。所以,骄傲情感产生的原因,必定就是愉快与其对自身的那种关系。

对此,也许有人会产生这样的疑问:美是一种实在的东西吗?它是否与产生快乐的能力有所不同?我们不能就此展开争论。

惊奇只是因“新奇”而产生的一种快乐,所以确切地说,惊奇只是心灵中的一种情感或感觉,而并不是任何对象的某种性质。因此,骄傲必定是在自然的推移中随着那个感觉产生的。

通常,只要我们对自己或属于自己的任何事物产生了惊奇的感觉,那么,另一种感觉也会被同时激发出来,骄傲便是这样自然而然地产生的。

打个比方,我们会因为曾经遇到惊险情况最终却得以安然脱险的往事而得意自夸,这也正是许多人爱好撒谎的原因所在。仅仅因为虚荣,互相之间没有任何利害关系的人们也会虚构出一大堆离奇的故事来。

这些奇妙不已的事情大多是子虚乌有的,即使有些是真实的,也断然与他们没有丝毫关联。但为了满足自己的虚荣心,他们用自己丰富的想象力编造了很多惊险的故事,即使没有这种过人的编造才能,他们也会借用别人的事迹来发挥。

我们不难发现,在这个现象中包括了两个奇怪的实验,如果用解剖学、自然哲学或其他学科在判断因果时所依据的已知规则来比较这两个实验,那么对于以上双重关系的影响来说,它们将是一种不容质疑的论证。

从这些实验我们可以看出,一个对象只有在快乐作为中介的前提下才能激发产生骄傲,因为这个对象借以激发起骄傲的那种性质,从根本上说仅仅是一种产生快乐的能力。

通过另一种实验我们又会发现,那种愉快是在两个互相联系的观念之间的不断推移中产生骄傲的,因为这种骄傲的情感会随着这种关系的切断而即刻消失。如果我们曾参与到一个惊险的事迹中,我们就会因这个惊险的事迹与我们有关而产生骄傲;而如果惊险的事情只是与别人相关,即使它能激发起快乐,也会因与自己毫无关系而无法激发起任何骄傲的情感。

至此,关于目前这个体系,还需要进一步证明什么呢?

就我们的身体方面而言,对这个体系也仅有一种反驳的原由,这便是:健康是最使人感到愉快的东西,疾患是最使人感到痛苦的东西,但往往人们既不因前者而感到骄傲,也不因后者而感到痛苦。

对于这种现象,如果我们联想到前面论及的为我们体系提出的第二和第四两条限制原则,也是不难解释的。

正如我所说,如果没有一种为我们自己所特有的东西,任何对象都无法导致骄傲和谦卑的产生。而且,产生这种情感的每种原因都必须是持久的,并与形成骄傲的对象的这种特性的存在时期成某种比例关系。

对于任何人来说,健康和疾患总是不断变化着的,没有人是完全地、确切地处于其中任何一种状态之下的。由此我们便可这样认为,这些偶然的幸福和灾难与我们是分离的,而并不与我们自身有着如何密切的联系。

这种言论的正确性可由这种情形来加以证明:如果我们的身体患有任何一种根深蒂固的疾病,使我们看不到痊愈的希望,那么从那一刻起,那种疾病便成为谦卑的对象。

这种现象在老年人身上表现得尤其明显,因为老年人每每想到自己的年老多病,总会感到莫大的耻辱。对于自己耳聋眼花、风湿病、痛风症等毛病,他们总是尽可能的掩饰,即使在承认这些疾患时,也表现得非常勉强和不快。

年轻人虽然不会因头痛或伤风感到耻辱,但如果其一生中经常受到这类疾患的侵害,那么,便没有任何话题更能挫伤他们的骄傲感,甚至会使他们对自己的天赋感到自卑。

这便充分地证明了一点:身体的痛苦与疾病,正是谦卑的确切原因。不过因为我们在评价事物时习惯于通过比较而不是借助事物的内在价值,这就导致我们忽略了每个人可能遭受到的那些灾难的发生,我们自身的优点和性格,也会在对这些灾难的忽视中形成一种观念。

那些能传染他人给他人带来危害,或让他人感到不快的疾病,总是令人感到羞耻的。如我们会因癫痫症而感到羞愧,因为它会使在场的人感到恐怖;我们会因疥癣而感到羞愧,因为它是一种传染性疾病;我们会因瘰症而感到羞愧,因为它是一种遗传性疾病。人们总是凭对别人的意见进行考虑,然后才对自己作出判断,这一点在前面的论证中已经十分明了了,而且后面将会论述得更为充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