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贸易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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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绪论

学习国际贸易实务,首先要搞清楚国际贸易实务这门学科研究的对象、范围和内容,懂得国际贸易和国内贸易的区别,了解国际货物买卖合同适用的法律规范。这对读者深入地学习国际贸易实务的原理和知识、国际贸易实务的操作技能有着重要的指导意义。

一、本课程的研究对象

国际贸易实务可分为广、狭两义。广义的国际贸易实务包含国际货物买卖、加工贸易、租赁贸易、技术贸易和劳务输入/输出业务等;狭义的国际贸易实务则专指国际货物买卖业务。本课程的研究对象是指狭义的国际贸易实务,即研究国际性商品交换的具体运作过程,包括该过程经历的环节、操作方法和技能,应遵循的法律和惯例等行为规范。

货物贸易是否具有“国际性”,是区分国际贸易与国内贸易的一个重要标准。在货物贸易中,有时会出现一些争议或违约,解决争议或违约处理往往会涉及所适用的法律。国际贸易和国内贸易所适用的法律是有所不同的。因此,明确贸易是否具有“国际性”,具有很重要的实际意义。

何谓“国际性(Internationality)”?许多国家的法律和国际条约对其界定采用了不同的标准,综合而言主要包括以下判定标准:(1)买卖双方当事人的营业地处于不同的国家;(2)当事人具有不同的国籍;(3)订立合同的行为完成于不同的国家;(4)货物需由一国运往另一国。

对这些标准,有的国家采用其中一个来判定“国际性”,有的国家采用多个判定。例如,英国《1977年不公平合同条款法》(Unfair Contract Act,1977)中规定,如订约当事人的营业地处于不同的国家,而且符合下列情况之一时,即认为具有国际性:(1)货物将由一国领土运往另一国领土;(2)构成要约和承诺的行为完成于不同国家的领土之内;(3)合同所供应的货物需交付到完成上述行为的国家以外的其他国家。英国法律做此规定,目的在于对卖方能否排除其对货物的默示担保义务有不同的要求。如果属于国际性的贸易,卖方可以在合同中排除其对货物所承担的各项默示担保义务;但对非国际贸易,则不允许卖方以合同排除其对货物的默示担保义务。

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在1980年制定的联合国《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以下简称《公约》)(The United Nations Convention on Contracts for the International Sale of Goods,CISG)中采用单一的“营业地标准”,即以买卖双方的营业地点是否处于不同国家为标准。按此规定,如果买卖双方的营业地点均设立在同一个国家,即使他们所订立的合同要求将货物由一国运往另一个国,或交付到另一个国家,或要约与承诺行为完成于不同的国家,该合同仍不被认为具有国际性;反之,只要双方当事人的营业地是设立在不同国家,即使他们所订立的合同是工厂交货,无须运出国境交付,这种合同仍被视为具有国际性,适用该公约。

如果当事人拥有多处营业地,规定采用最密切联系原则。例如,卖方在A、B两国均有营业地,买方只在B国有营业地,双方签订的贸易合同是否具有国际性需要看该合同及合同履行与卖方哪一处营业地的关系最密切。如果与卖方A国营业地联系最密切,则该合同具有国际性,反之则不具有国际性。

【案例1-1】“国际性”的判定

如果甲国某A公司在乙国设立了一个分公司B,乙国C公司与A公司签订了一份来料加工合同,合同规定乙国C公司从A公司购买机器设备,从B公司购得原材料并加工为成品,由B公司负责将加工后的成品回购再转卖给A公司,由A公司在国际市场销售。这项涉外经贸活动中所包括的货物贸易是否具有“国际性”?

[案例分析]

这项涉外经营活动中包括多层货物贸易关系:(1)C公司从A公司购买机器设备;(2)C公司从B公司购买原材料;(3)B公司从C公司回购产成品;(4)B公司将回购的产成品再卖给A公司。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采用单一的“营业地标准”,本案例中的第(2)、第(3)两笔交易,买卖双方的营业地均在同一国家,因而不具有国际性,属于国内贸易;而第(1)、第(4)两笔交易则属于营业地不在同一国家的两公司间交易,具有国际性,属于国际贸易。

二、本课程的研究范围和内容

国际贸易实务是一门具有涉外活动特点、实践性很强的综合性应用学科。它涉及国际贸易理论与政策、国际贸易法律与惯例、国际市场营销、国际金融、国际运输与保险等学科的基本原理与基本知识的运用。它的研究内容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国际贸易程序

国际贸易程序是指进出口贸易实务操作是按照怎样的顺序进行的。该程序大体上可分为四个阶段:第一个阶段是交易前准备阶段,这个阶段的内容是开展国际市场调研、建立业务关系、办理相关手续以及制定经营方案;第二个阶段是交易磋商和订立合同,这个阶段的内容主要是谈判成交的过程,其中包括询盘、发盘、还盘、接受和订立合同等环节;第三个阶段是履行合同阶段,这个阶段的内容主要是怎样去履行合同,在履行合同中要注意哪些问题,怎样避免违约;第四个阶段是业务善后阶段,出口业务善后涉及出口退税,进口业务善后涉及索赔和进口付汇核销。

国际贸易实务的内容很丰富,要做的工作也很多。了解各环节及相互之间的关系,有重点、有顺序地进行,对于开展外贸实务工作有着重要的意义。

2.国际贸易条件

贸易商为了实现各自的经济目的,在贸易中必然要提出一系列的贸易条件。国际贸易就是围绕这些贸易条件进行的。贸易商之间的谈判主要是针对这些条件展开的;当各项贸易条件在贸易商之间达成一致意见后,则以合同的形式把这些条件确定下来;合同达成后,贸易商各自按照事先商定的贸易条件履行义务、完成交易,并最后获得期望的利益。因此,贸易条件是国际贸易实务活动的基本内容。

在国际贸易实务中,各种贸易术语对一部分基本的贸易条件做了规定。除此之外,通常还要规定以下几个方面的条件。

(1)商品条件。商品条件用来约束出口方应提交什么商品及怎样的商品,包括商品品名、品质、数量和包装。

(2)价格条件。价格条件往往与国际贸易术语联系起来加以确定,还包括计价货币、计量单位和单价金额,有时也会有佣金或折扣条件。

(3)装运条件。装运条件用来确定出口方怎样把商品交给进口方,包括装运时间、地点、运输方式、是否分批装运和转运、运输单据等。

(4)货物运输保险条件。商品在国际运输中可能会遇到各种风险乃至商品受损,因而需要办理货物运输保险。货运险条件包括由谁办理、投保什么险别、保险费由谁支付等。

(5)支付条件。支付条件用来确定进口方如何向出口方支付价款,包括支付时间、支付方式、支付工具等。

(6)争议和违约处理条件。这方面包括商品检验、索赔与理赔、不可抗力和仲裁。

3.国际贸易法律规范

国际贸易实务活动需要在一定的法律规范下开展,这样才能保证国际贸易持久、有序地发展,才能保证贸易商的权益不受侵害。因此,国际贸易法律规范是开展国际贸易实务的基本条件,掌握这方面的知识是很有必要的。

4.国际贸易方式

国际贸易方式也是国际贸易实务中的一个重要内容。随着国际贸易的不断发展,国际货物买卖的状况和促销手段、销售渠道也在不断变化与发展,国际贸易方式正日益多样化,涌现了不少综合性的经营方式。在国际贸易实践中,除了传统的单边进口和单边出口交易外,还产生了融货物、技术、劳动和资本移动于一体的多种贸易方式。例如,以稳定贸易双方长期关系的包销、代理和寄售;以引起买家之间或卖家之间竞争的招标、投标和拍卖;以生产与贸易相结合的加工贸易;以进口和出口相结合的易货贸易、互购贸易、补偿贸易;以有特定组织形式和买卖公开竞争为特点的期货贸易等。

三、国际贸易和国内贸易的区别

国际贸易和国内贸易都是指商品交换。两者的原理、运作过程和操作方法基本上是相同的。但由于国际贸易中一般伴随着商品的出口或进口,因此,国际贸易比国内贸易更为复杂。具体的表现有以下几个方面。

(1)国际贸易所适用的法律规范比较广泛。在国际贸易中,根据双方当事人的意愿,所适用的法律可以是某一方当事人所在国的法律,也可以是其他国家的法律,还包括国际贸易条约、国际贸易惯例。在国内贸易中,所适用的法律只能是该国国内的法律。

(2)政府对国际贸易具有更多的管理措施。国际贸易中有商品的进口或出口。各国政府对进出口有各种各样的限制或鼓励措施,如关税、配额、许可证、出口补贴、出口信贷等。另外,还要接受海关的监管、政府有关管理部门的审批以及法定的进出口商品检验。支付货款或接受货款也要接受有关管理部门的监控,办理进口付汇和出口收汇的核销。而国内贸易就没有这些方面的管理。

(3)国际贸易面临较大和较多的风险。国际贸易的交易数量和金额通常都比较大,从交易磋商、订立合同开始,直到履行合同,间隔时间一般比较长,货物从一国运往另一国大都需经长途运输,有的还需多种运输方式,所以交易双方要承担较大的风险。再者,国际贸易中一般不易做到交货和付款同时对流,不能采用像国内贸易中的带款提货,往往是交货在先,付款在后,因而存在着支付风险。另外,国际贸易中还存在价格风险、汇率风险、政治风险。

(4)国际贸易业务操作上较复杂。由于国际贸易的业务环节多、涉及面广,因此需要办理的手续就多,如进出口审批申请、商检、运输、保险、报关、退税、获取产地证等;此外,还要制作各种单据,要解决语言不同的问题、度量衡制度不同的问题,要适应不同的风俗习惯、价值观念、宗教信仰、商业惯例和习惯做法等。

(5)国际贸易对经营者要求更高。由于以上国际贸易与国内贸易的种种不同,因而对从事国际贸易业务的企业和人员的要求就比较高。国际贸易经营者必须具备广泛的专业知识、较高的外语和计算机应用水平以及良好的基本素质,另外还应该具有相关的产品专业知识,才能胜任国际贸易实务工作。

四、国际货物买卖合同适用的法律规范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是合同的一种类型。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规定,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是指营业地处于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所订立的货物买卖合同,也称国际货物销售合同或国际货物进出口合同。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是国际贸易中最为重要和最基本的合同。在对外经济活动中,签订完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为了履行该合同,需要与承运方订立国内或国际运输合同,与保险公司订立货物运输保险合同,与银行订立托收货款、支付价款合同等。这些合同是以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为中心建立的,但又独立于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不受其约束。然而,其他的各种合同是为了履行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服务的,都要与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条款规定一致,是辅助性的合同。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是营业地处于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订立的货物买卖合同,体现了当事人的经济关系,需要运用法律来调整当事人之间的关系。因此,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不仅是当事人之间的经济关系,而且是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但是,由于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当事人分别处于不同的国家,并且各国的有关法律存在着某些差异,一旦发生合同纠纷,就涉及该合同适用哪个国家的法律问题,即究竟是适用国内法,还是适用外国法,或是适用某一国际公约。这就是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法律适用问题。适用不同的法律,可能导致不同的法律结果,对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切身利益有着重大影响。因此,在签订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时,比较有经验的当事人都很重视法律适用问题。

在国际贸易中,解决法律适用问题通常有两种方法:第一种方法是由合同当事人经过磋商,在合同中订立法律适用条款,明确规定该合同适用的法律;第二种方法是当双方当事人未在合同中规定该合同的适用法律,一旦发生争执,就由受理案件的法院或仲裁机构依据法律适用规则确定该合同所适用的法律。无论是在哪种情况下,国际货物买卖合同适用的法律一般包括国内法、国际贸易惯例和国际公约三类。

1.合同有关国家国内的相关法律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首先必须符合国内法,即符合合同当事人所在国的国内法律。但是,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双方当事人处于不同国家,他们各自都需要遵守所在国的法律,而各国的相关法律规定往往不一致,从而导致“法律冲突(Conflict of Law)”。为了解决“法律冲突”,各国法律通常都对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法律适用原则做出具体规定。我国法律对涉外经济合同的法律适用原则也与国际通用规则接轨。在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第一百二十六条中规定:“涉外合同的当事人可以选择处理合同争议所适用的法律,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涉外合同的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与合同最密切联系的国家法律。”

下面是一些有关货物买卖合同的适用法律:

(1)《法国民法典》

(2)《德国民法典》

(3)《日本民法典》

(4)英国《货物贸易法》(1979)

(5)美国《统一商法典》(1977)

(6)《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1999)

【案例1-2】适用法律

有一份CIF合同在美国订立,由美国商人A出售一批IBM计算机给中国香港地区的商人B,按CIF中国香港地区的条件成交。双方在执行合同的过程中,对合同的形式及合同有关条款的解释发生争议。请分析解决此项纠纷应适用中国香港地区法律还是美国法律?

[案例分析]

本案例应适用于美国法律。

理由:合同与美国关系最密切,因为订约地和履约地都在美国。在按CIF中国香港地区的条件成交的合同中,出口方在出口地装运港履行交货义务,所以履约地在美国装运港,而非目的港中国香港地区。(有关CIF条件的内容参见“贸易术语”部分)

2.国际条约

国际条约是两个或两个以上主权国家为确定彼此间经济、贸易、航海等方面的权利和义务而缔造的诸如公约、协定、议定书等各种协议的总称。对缔约国来说,国际条约是该国涉外经济贸易法的组成部分。根据“条约必须遵守”的国际法惯例,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订立和履行还必须符合当事人所在国缔结或参加的与合同有关的双边或多边国际条约;如果缔约国的企业或个人在对外经济活动中违反了这些条约的规定,该企业或个人所在缔约国司法机构必须予以制约。

有关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国际公约主要是1988年生效的《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United Nations Convention on Contracts for the International Sale of Goods,CISG)(若无特别说明,本书下文所提《公约》均指本公约)。它是与我国对外经济贸易活动关系最大、最重要的一项国际贸易条约。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是联合国贸易法委员会在《国际货物买卖统一法》和《国际货物买卖合同订立统一法》基础上,广泛听取了各方面的意见,经过认真研究、准备和草拟,于1980年在维也纳召开的外交会议上讨论修改和通过的,并于1988年1月1日生效。该《公约》共分为四个部分:(1)适用范围和总则;(2)合同的订立;(3)货物销售;(4)最后条款。全文共101条。

我国是《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最早缔约国之一。我国政府曾派代表参加了1980年的维也纳会议,并在1986年12月批准了该《公约》。但应当注意的是,我国在核准该《公约》时,根据该《公约》的第九十五条和第九十六条规定提出了两点重要的保留。

(1)关于公约适用范围的保留。《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一条(1)款(b)项规定:双方当事人的营业地处于不同的国家,即使他们的营业地所在国不是该公约的缔约国,如果按照国际私法规则导致适用某一缔约国的法律,则该公约也将适用于这些当事人之间订立的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对于这一点,我国在核准该公约时提出了保留,即我国不同意扩大该公约的适用范围,并指出我国认为该公约的适用范围仅限于营业地处于不同缔约国的当事人之间订立的国际货物买卖合同。

(2)关于合同形式的保留。《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十一条规定:“销售合同无须以书面订立或书面证明,在形式方面也不受任何其他条件的限制。销售合同可以用包括人证在内的任何方法证明。”即该公约对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没有提出任何特定的形式要求,无论采取口头形式或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都是有效的。这一规定以及其他类似内容的规定,同我国当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经济合同法》关于涉外经济合同必须采取书面形式的规定不一致。因此我国对此提出了保留,即该公约的上述规定对中国不适用。但在1999年颁布实施的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中对此进行了修订,并与该公约相一致,即“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不过,《合同法》也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3.国际贸易惯例

国际贸易惯例(International Trade Practice)也是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应当遵循的法律规范,它涉及国际贸易实务活动的许多方面,对国际贸易实务活动具有重要的指导和制约作用。它是在国际贸易长期实践的基础上逐渐形成的一些较为明确的和固定内容的贸易习惯和一般做法,包括一些成文或不成文的通则、准则、规则。国际贸易惯例的特点是不具有法律的强制性,而是以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为基础。如果合同当事人在合同中同意采用某种惯例来约束该项交易或是合同当事人在合同中既未排除也未注明合同适用某项惯例,则在合同执行中发生争议时,受理法院或仲裁机构引用该国际贸易惯例进行判决或裁决,国际贸易惯例就具有了法律约束力,这是因为各国法律或国际公约赋予了它法律效力。如果合同当事人在合同中做出与某项惯例不符的规定,则该项惯例对合同没有法律约束力。

在实践中,国际贸易惯例通常为大多数国家的贸易界人士所熟知、经常运用和遵守。国际贸易惯例虽不是国际性法律,但某些规则或解释经长期的运用和发展,已经被写入法律之中,成为法律条款;有些惯例成为国际上或区域性条约和协定的内容,这些惯例就上升为法律规定了。

知识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二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没有规定的涉外民事关系,可以适用国际惯例。”

常用的国际贸易惯例有:

(1)《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2010》(International Rules for the Interpretation of Trade Terms 2010,INCOTERMS 2010);

(2)《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niform Customs and Practice for Documentary Credits,2007 revision,I. C. C. Publication No.600,UCP600);

(3)《托收统一规则》(Uniform Rules for Collections,I. C. C. Publication No.522,URC522)。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订立和履行,必须符合有关法律规范的规定。合同、法律、国际惯例之间的关系可以归结为三点:①凡在依法成立的合同中明确规定的事项,应当按照合同规定办理;②如合同中没有明确规定的事项,则应当按照有关的法律或国际条约的规定来处理;③如果合同和法律中都没有明确规定的事项,应当按照有关的国际惯例来处理。

思考题

1.如何确定国际货物贸易的“国际性”?

2.国际贸易和国内贸易有哪些区别?

3.如何看待合同、法律、国际惯例之间的关系?

案例分析题

某年5月10日,中国华东地区A进出口公司电报通知美国B贸易公司,以CIF价格术语向美方出口成品制衣,总价为100万美元,以不可撤销的信用证支付货款。A公司5月16日收到美方B公司回电,同意购买,但要求降价至95万美元。A公司于5月19日电报通知对方并同意其要求,美方B公司于5月20日收到此电报。A公司将货物运至宁波港,交由某省C远洋运输公司承运,整批货物分装在三个集装箱内。6月10日承运船舶在公海航行时,由于船员疏忽,船上发生火灾,A公司托运的一个集装箱被烧毁。6月15日货物运抵纽约港,但美方B公司拒绝接受货物,并向A公司提出索赔。双方诉至我国某法院。

问题:(1)双方的合同争议是否可适用《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解决?(2)该合同于何时成立?为什么?(3)货物被毁受损,美方B公司能否要求中方A公司给予赔偿?为什么?

技能实训题

选择一个具体的外贸实务案例,说明国际贸易的复杂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