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校学生事务管理法治化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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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高校学生事务的管理体制

管理体制通常是指一个管理系统内机构的设置及其权限的划分。高校学生事务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是实现学生事务管理功能的重要客观载体之一。合理的学生事务管理体制和良性的运行机制不仅是学校快速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还会对学生的发展产生较大的影响力和感召力。

我国高校学生事务管理的发展时间较短,同时又受到传统文化和历史特点等因素的影响,除了在定义和范围的界定上不同于美国等西方国家以外,在体制构建方面也有明显不同的地方,有着鲜明的行政化特色。

一、我国高校学生事务管理的组织结构

目前,我国高等教育实行中央、地方以及中心城市办学的三级行政体制。教育部、省(市、区)教育厅或有关主管部委对高校学生工作进行行政领导,通过规章制度以及检查、考评、督导、交流等管理手段,对高校学生工作实施行政影响。

相对应于高等教育的三级行政体制,我国高校学生工作的行政管理也基本形成了中央、省(市、区)以及中心城市的三级组织结构,且垂直的行政影响力较强。中央一级设有教育部高校学生司,实行对全国高校学生工作的宏观领导和管理。省(市、区)以及有关部委设立了高校学生处,中心城市的教委也陆续设立了高校学生处。

我国《高等教育法》第39条规定:“国家举办的高等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高等学校基层委员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中国共产党高等学校基层委员会按照中国共产党党章和有关规定,统一领导学校工作,支持校长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我国高校的学生工作基本上形成了两大系统:思想教育和行政管理。思想教育系统主要由学生工作部、团委、各院(系)党(团)总支、班级团支部组成,行政管理系统主要由学生工作处、院(系)学生工作办公室、各班班委会组成。负责两大系统的高校领导一般由主管学生思想政治工作的党委副书记和主管学生管理工作的副校长担任。从管理层级上看,绝大多数高校的学生工作实行的是校院(系)两级管理体制。即在学校一级成立校级学生工作处,在学院(系)一级设立学生工作办公室,从而形成两级运行的运行体系。由此可以看出,我国高校学生事务管理的组织架构为垂直职能型组织架构(见图0-1)。

图0-1 我国高校学生事务管理组织架构图[1]

我国高校学生事务管理体制过于复杂,机构众多,责任分散,导致管理效率较低,也使得监督机构难以有效深入地进行监督。

二、我国高校学生事务管理的运行机制

我国高校学生事务管理在具体的组织结构和运作方式上大多采取“部处合一”的体制和“条块结合”的运行机制。同时,学生工作职能部门(学生工作处、院系学生工作办公室)还与其他相关部门(教务处、组织部、后勤管理办公室等)联合,共同从事相关的学生工作及管理,实现“条块结合”的运行机制,即校内横向联合,两级运行,“条块结合”。

学生工作部和学生工作处“部处合一”(即一套班子,两块牌子)或“合署办公”,既抓思想政治教育,又抓日常管理。同时,学生工作职能部门还与教务处、人事处、后勤处、宣传部、保卫处、社科部等其他相关部门联合,共同开展学生事务管理工作,实行“条块结合”的运行机制。

同时,在运行方式上,还体现了“党政合一”的特点,这是我国高校学生事务管理区别于其他国家的重要特征。“党政合一”模式,简单来说就是政党直接参与对学校学生进行的管理。由于我国学生工作从政治思想工作演化而来,因此常常被等同于学校德育工作,使得学生工作被划归党务系统,加上随着学生事务内涵的扩大,学生事务中的行政事务也逐渐增加,学生工作行政化越来越明显。因此,我们可以看到校一级的学生工作由党委副书记和副校长共同负责,或分管学生工作的党委副书记兼任副校长,学生工作部和学生工作处“部处合一”的独特现象。

三、我国高校学生事务管理的规章制度

我国针对高校学生事务管理进行研究的时间虽不长,但在法律规范等方面进行了长期的探索和完善,形成了具有中国特色的学生事务管理法律法规。

从宏观来说,我国有专门的教育基本法,如《教育法》《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学位条例》等。这些法律法规在推进高校学生事务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一方面,这些法律法规较为笼统,无法涉及学生事务管理具体工作中的各个方面。另一方面,虽然我国近年来加大了在学生管理方面的立法力度,并取得了一定的进步,但是目前仍然没有关于学生事务管理的明确立法。

从微观来说,我国有《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关于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学生宿舍管理的通知》《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等纲领性文件,各高校也针对自己的实际情况,制定了《学生手册》《学生管理办法》等规章制度。然而,立法的不完善直接导致我国高校学生事务管理工作中存在着许多空白之处,各高校在解决一些实际问题的时候没有相应的法律依据可以参照和遵循。一些高校为了解决实际工作中出现的一些问题,往往还会临时出台一些“意见”“通知”和“办法”等,由于不够严谨等原因,在一定程度上对法律法规的严肃性和持久性产生了破坏。各种法律法规的口径各不相同,标准不一,有的甚至自相矛盾,在实践中根本无法应用。另外,我国高校在实施具体的规章制度的过程中,往往还会受到人为因素的影响,无法保证最终结果的客观公正性。

总的来说,相比较美国的情况,我国高校学生事务管理的法律法规存在完备性缺失、可操作性不强、程序规范性不够等问题。

四、我国高校学生事务管理的经费保障

我国的高等教育资金从早期的单纯依靠政府拨款,逐渐转变为以政府财政为主,以社会、企业以及个人的出资为辅,但是经费来源的渠道仍然显得较为单一。除了政府财政以外,其他渠道的资金来源相对较少,一些社会捐赠收入和个人捐赠也被纳入学校的相关基金之中。因此,学生事务管理所需的资金基本上全部来源于高校内部资金的分配,显得更加紧张,仅靠现有的经费很难实现学生事务管理在广度和深度上的进一步优化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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