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体育产业发展问题的伦理审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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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体育产业的概念审视

体育产业肇始于欧洲国家,是市场经济发展的产物。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人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大众健康观念逐步增强,体育需求日益增多,政府逐渐通过改革体育体制,引入市场手段对体育进行产业化发展。于是,对体育产业的准确定义就成了体育产业发展研究的重要内容之一。但是由于认识角度不一,业界和学界对体育产业概念的内涵争执不下。本书通过分析体育产业的概念、功能和特征等,将体育产业定义为:“为社会公众提供体育服务和产品的活动以及与这些活动有关联的活动的集合。”

一、从体育事业到体育产业

我国的体育活动起始于古代的骑、射项目,它们也成为君子所应具备的“六艺”中的重要内容。古代,中华民族的摔跤、剑术、蹴鞠、武术、象棋、围棋等项目都曾发展到相当的高度,但其发展却不成系统,更谈不上通过市场机制成为促进国家经济发展的动力。自近代我国被迫打开国门,西式体育项目和体育教育开始传入我国,体育一时之间成了救国救民的手段之一而被社会推崇。直到新中国成立之后,现代性的体育运动才开始成规模、成系统地在国家层面上开展起来。

在新中国成立后到体育市场化、产业化这一段时间,体育的建设与发展作为计划经济的一部分,主要是被划归在各级行政单位的职责之内,未形成市场化的企业主体和系统化的产业链条,即体育发展完全处于计划经济体制下,由政府管理和控制,其发展资金完全来自国家财政,发展目的是保障社会公共利益。这种管理体制被称之为“举国体制”,源自于苏联。在这种体制之下的体育发展归属于国家事业类型,不追求经济效益,为的是服务于人民。体育作为国家事业的一种,特别是竞技体育,由于有国家的大力支持,获得了巨大的发展。

改革开放以后,随着国家工作重心的转移,经济体制得到全新的解释,公有制不再是社会主义经济成分的唯一构成,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格局被确立下来。市场经济由此获得其合法性,被作为社会主义经济建设的手段之一,随之而来的则是由私人、企业为核心主体的服务产业在短时间内的突飞猛进。体育正是借此机遇进入了市场,相关的生产与消费行为也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不断壮大。1985年,国务院颁布《国民生产总值计算方案》,正式将体育列入第三产业的范围之中,体育产业的概念从此正式在我国社会落地生根。随着我国体育市场化的不断推进,体育市场的生产及消费活动与现代经济学对于产业的界定日益吻合,其产业的属性和地位也越发明确:一是整个体育经济符合产业的规模规定性,即拥有大量的从事体育产品和服务生产、经营的企业,行业的积聚效应明显;二是体育人员配备符合产业的职业化规定性,自1993年足球、篮球等体育活动纷纷市场化运作以来,体育职业化的发展道路日益成熟,已经形成有体系化的职业人员;三是体育经济产能符合产业的社会功能规定性,今日的体育经济活动已经成为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随着其进一步的发展成熟还会在不久的将来成为整个国民经济核心增长点之一。

从体育事业到体育产业,体育发展模式正在经历重大变化,学界对两者的作用、关系争论不休。但可以确定的是,体育产业化在我国宏观经济体制的改革深化之下将会持续进行,其发展也会进一步推动我国体育工作的整体建设。

二、体育产业的特征与功能

我国体育产业发展路径由体育事业转变而来,因此其不同于普通的产业,具有社会公益性和国家管理的特征,再加之体育本身的特性,体育产业又具有强健身体、娱乐身心的特性。最后从产业属性出发,体育产业又具有私人逐利性和市场经营的特性,这些特性决定了我国体育产业具有社会、经济、政治等方面的功能。

(一)体育产业特性

国家大力推行体育市场化和发展体育产业,出发点和落脚点都是为了人民的福祉,因此其具有社会公益性。但是体育产业的发展需要市场主体按照市场规律来运作,这就会导致私人逐利而忽视社会公益。我国体育产业虽然由体育事业转变而来,但是国家管理依然占重要地位,同时也强调市场的作用,两者缺一不可。体育产业化的最终目的是造福人民,即强健其身体和丰富其精神,使其生活幸福。归纳而言,体育产业具有三个典型的特性:

1. 社会公益性与私人逐利性共存

体育产业从市场的角度来看,其首要特性就是私人逐利性。体育市场主体的生存和发展主要依赖于自身的盈利能力,能盈利则存,不能盈利则亡。遵循的是市场经济的规律,其发展就是为了获得私人利益的最大化。但我国对体育进行市场化和产业化发展,最终是为了实现社会公益,让人民的身体得以强健和精神得以丰富,促进其身心和谐。体育进行产业化追求经济效益是为社会公益服务奠定基础。所以在2015年国家统计局所发布的《国家体育产业统计分类》中,将体育管理活动中的其他体育管理活动(包括体育战略规划、竞技体育、全民健身、体育产业、反兴奋剂、体育器材装备及其他未列明的保障性体育管理和服务)凸显了出来,将非职业体育竞赛表演活动(包括公益性质的非职业或业余体育赛事活动的组织、宣传、训练、展示、交流等活动)区分了出来,还新增了群众体育文化活动的类别,包括由城乡群众参与的社区、乡村(含全民健身活动站点、文体活动站以及老年、少儿体育活动中心等)体育文化展演、交流等公益性群众体育文化活动,将体育健身休闲部门中的其他休闲健身活动(包括体育电子游艺活动,网络(手机)体育游艺、展演以及电子竞技等体育娱乐活动)与另外两类休闲健身活动并列。(1)这些门类获得重视,皆因其能促进体育公益的实现。体育产业的发展,终归是要为人民服务,满足他们的需求。社会公益性与私人逐利性都是体育产业的特性,但是社会公益性应该是其首要的特性。

2. 政府管理和市场经营并举

我国体育产业活动主要分为政府和市场这两大类活动。市场活动包括体育竞赛表演、体育健身休闲和其他体育产业活动。在市场内部,是市场主体发挥资源配置的作用,经营企业以获得经济利益,政府不应该直接干预。但是对于市场总体的宏观发展,则是由政府管理和主导,市场主体的逐利性与政府要求的社会公益性存在矛盾,政府必须协调这种矛盾,让体育产业化发展在逐利和公益之间获得平衡,且最终要以实现社会公益为主。体育产业不能缺少政府管理的作用,但是要严格界定政府的职能,使其不会过多干预体育市场的资源配置作用,两者各司其职。在我国,政府管理相较市场经营更为重要。

3. 强健身体和丰富精神同在

体育产业的主要功能是实现社会公益,为社会公众提供体育服务和产品,满足其强健身体、丰富精神的需要。这两种需求是体育运动本身所具有的作用,也是其受社会群众欢迎的根本所在。体育运动在西方国家产生之初,就是为了满足人类追求更加强健的身体以使其面对残酷的自然环境能够很好地生存下来的需要。随着人类生产力的提高,体育运动除了强健身体之外又具有了新的作用。人类不仅要面对大自然的威胁,还要面对人类之间的威胁,欲望、战争、痛苦等充斥人类的生活,于是人类选择在体育运动中培养积极进取、拼搏向上精神、追求和平的美好生活。通过体育运动,人类的意志得到磨炼,精神得到丰富,人格获得完善,与强健身体一起促进人类身心和谐,从而使其能够获得更幸福的生活,而不仅仅是求生存。正是因为体育运动有这样的魅力,所以体育运动能受欢迎从而被纳入市场化、产业化发展的轨道。因此,体育产业的发展,要发挥体育运动强健身体和丰富精神的作用,促进广大群众身心和谐,满足其对幸福生活的追求。可见,强健身体和丰富精神是体育产业的两个重要特征。

(二)体育产业功能

体育产业因其具有社会公益、国家管理、强健身体和丰富精神等特性,所以具有促进个体身心和谐、维护社会秩序等社会功能,推动国民经济增长、构建产业生态圈等功能,提升民族凝聚力、增强国家综合竞争力等功能。

1. 经济功能

首先,体育产业对于国民经济发展具有重要作用,有利于增强经济增长新动能。《体育产业发展“十三五”规划》表明“2014年全国体育产业总规模超过1.35万亿元,实现增加值4041亿元,占当年国内生产总值的0.64%。”(2)而我国体育产业的发展目标是“到2020年,全国体育产业总规模超过3万亿元,体育产业增加值的年均增长速度明显快于同期经济增长速度,在国内生产总值中的比重达到1%。”(3)很显然,体育产业发展对于我国国民经济的作用是巨大的,随着人民群众物质生活水平的提高,对强身健体和愉悦身心的需求进一步增强。国际经验表明:人均GDP达到2500美元时,大众会对体育健身有所需求,人均GDP达到5000美元时,体育健身将成为必然需求。2014年,我国人均GDP已达到7575美元,可见,我国体育健身消费需求将会日趋强烈,体育产业发展空间巨大,并可能成为未来国民经济的支柱产业之一。其次,体育产业作为当前政府重点培育和关注的绿色产业和朝阳产业,其多元主体的发展模式、惠及民众的发展目标等,对我国整体经济进一步的转型升级、经济生态圈持续改善具有巨大的推动作用。最后,体育产业发展所带来的巨大经济效益本身可为产业伦理的完善、个体道德的挺立提供坚实的物质基础,以使体育产业内在具有的道德正义性、经济发展中的公益情怀得以伸张,最终实现经济反哺社会、富裕扶持贫困的良性循环。

2. 社会功能

从体育事业向体育产业化转变,从纯粹追求社会公益向允许追逐私利转变,这种变化并非说明体育工作的开展不再追求社会效益。其做出转变的原因只在于借助市场的手段能够更好地发展体育产业作用,进而更大程度地惠及民众、满足人民强身健体和丰富精神的体育需求。国家体育总局在《体育产业发展“十三五”规划》中明确表示,发展体育产业的重要目的之一就在于“建设健康中国、保障和改善民生”(4)。体育通过产业化发展,能够极大地促使人民参与到体育运动中来,起到锻炼并强健身体、展示人体力与美、增强心理健康和自信、培育个体健全人格等积极功效,为个体的身心协调、自由、全面发展提供切实帮助。体育产业中围绕体育活动所进行的生态和设施建设,可以起到美化社区生态环境、完善相关硬件设施的作用,这对于打造城市品牌、提升人民生活幸福指数无疑是大有裨益的。此外,由体育活动所塑造出来的具备规则意识、遵守契约原则、人格健全、交往和善的个体在组建家庭、融入社会的过程中都能表现得更为优秀,这将有效地推动社会风气的净化、社会秩序的建构。

3. 政治功能

政府作为体育产业规划和管理的宏观主体,在推动体育产业发展中负有重大责任。近年来,尽管我国体育产业快速发展,但从总体上看,问题仍比较突出。集中表现为:一是产业结构不合理,主要是产业层次低,城乡、地区发展不协调;二是产业经营方式粗放,投入多、消耗高、效益低,付出的资源和环境代价过大。我国体育产业发展方式存在的问题,既同我国经济发展所处的阶段有关,也同我国经济发展内外部环境的变化有关,更同政府职能转变滞后有关。政府的职能和行为决定着体育产业的发展方向和管理的主要形式。政府作为公共权力行使者、政策措施制定者、经济活动管理者、体育资产所有者、改革创新组织者,它所具有的特殊地位决定了政府对体育产业发展方式具有广泛的的影响和重要推动作用。体育产业健康发展与否直接影响我国人民群众生活的幸福安康。为此,政府就必须努力推进体育产业的合理布局和科学管理,处理好体育产业发展与改善民生的关系,确保体育产业发展符合社会和谐幸福的人道宗旨,合乎对人伦的关照。

三、体育产业的概念争议

自体育产业的概念被提出之后,政府、市场及学界诸多的专家、学者从不同的研究立场、视角和目的对体育产业加以审视,企图为之做出一个明确且精准的界定。然而,因为受到研究立场、既有体育活动的认定、传统体育项目的定位以及体育市场化利弊判断等不确定因素的影响,体育理论界至今也无法就一个严格而准确的体育产业概念达成一致的看法。这些差异化的定义所存有的争议主要体现在:一是体育产业和体育事业的关系是什么?二是体育产业的范围到底应该有多大,是以体育主体活动为主,还是包括体育相关产业?三是体育产业是活动的集合还是企业的集合?

首先,就对体育产业与体育事业关系的解读来讲,对体育产业的定义可分为三类。1985年国务院颁布的《国民生产总值计算方案》,将体育列入第三产业,体育产业得到确立。但体育真正的产业化和职业化却始于1993年,是以原国家体委的《关于深化体育改革的意见》的通过为开端,在此之后,体育产业的核心部分——竞赛表演、健身娱乐等才开始切实地步入市场化的发展轨道。自此,体育改革迈出了重要一步,开始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来进行体育改革。体育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规律来进行产业化发展探索,使体育产业与产业化之前的体育事业产生了明显区别。大部分研究者借此便将体育产业和体育事业进行二分的审视,认为体育产业和体育事业是截然不同的事物。体育产业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运行下的事物,按照市场规律,追求私人和企业利益的最大化。体育事业则是作为计划经济体制下的事物,由国家财政支撑,追求集体和社会利益的最大化。

部分学者则从手段服务于目的的视角着手,对体育产业和体育事业的二分观点持反对意见,认为体育产业虽采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来运行,与过去意义上的体育事业存在差异,具有了一些新的内容和特点,但这只是名称和现象的改变,本质并没有变化。体育产业依旧还是体育事业,其最终目的依然是提供公共服务。虽然引入了市场经济的手段,使体育产业从现象看起来发展的目的是促使企业和个人追求私人利益最大化,但是这仅仅是手段而已。就像社会主义引入市场经济,其目的在于更好地发展经济、服务人民,更好地实现社会主义的理想,并非意图走资本主义道路。体育产业的发展亦是如此,它依然是体育事业,只不过为了某些方便,于是用了体育产业这个概念,但实质是一致不二的。如鲍明晓就此认为:“体育产业就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运行的体育事业,是体育事业由传统的计划经济体制转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称谓。”(5)

对体育产业与体育事业关系的界定除了上述二分和趋同的两类态度外,也有学者提出了理解的第三条道路。他们既承认体育产业与体育事业有着性质上的差别,即体育产业追求私人利益,体育事业追求公益,也主张体育产业从本质上来说属于体育事业,是体育事业的一部分,并没有获得完全的独立地位。体育产业在本质上就是体育事业中经过改革而被放入市场、追求经济利益的那部分,是国家为了经营创收和利用市场手段促进发展的体育活动,因此,体育产业的诸多活动依旧隶属于体育部门主办。而且,就连体育产业内部本身都包含有不追求赢利的公益部分,其目的正在于向社会提供更为公平、公正的体育物品和服务。

其次,就算认可了体育产业的核心是市场交易,但对这一市场所包含的内容和范围,却也存在诠释维度上的广义和狭义之分。1992年,原国家体委对体育产业的概念做了第一次正式的界定,认为体育产业就是生产体育物质产品和精神产品,提供体育服务的各行业的总和。这一定义正是站在广义视角所得出的结论,即认为体育产业是生产和经营的市场化活动,因此只要与体育生产和经营活动相关的所有项目都应包括在其中,从体育物质产品、体育服务产品以至体育精神产品都是体育产业的构成部分。不仅政府,学者之中也不乏从产业链的广义维度来诠释体育产业的,认为“体育产业是社会各部门开展的与体育有关的一切生产和经营活动的总和,体育产业不仅包括向社会提供体育服务的各部门,还包括提供有形体育物质产品的生产部门。”(6)依此范围划分标准,体育产业的基本内容包括体育竞赛表演、体育健身休闲、体育用品及相关产品制造、体育用品及相关产品销售、体育中介以及贸易代理与出租、体育场地设施建设、体育游戏的开发与销售等,从有形之物到无形之精神,从前端之场地建设到尾端的游戏推广,无不包纳在体育产业的范围中,构成一个完整的体育物品生产和市场消费链条。

与广义体育产业的解释相对,狭义体育产业则依照1985年国务院颁布的《国民生产总值计算方案》,认为体育产业只应归属于第三产业,即体育服务业才是体育产业,唯有抓住体育服务这一本质才是对体育产业的精准认知。如钟天朗在其所著《体育经济学概论》(2004)中提出:“体育产业是提供体育劳务(或服务)这种非实物形式的特殊消费品的产业部门。”(7)体育产业的本体是体育服务业,唯有体育竞赛、体育休闲娱乐等服务项目才是体育产业的涵盖范围。体育用品及相关产品制造、体育场地设施建设等体育实体性的相关行业都不属于体育产业,它们仅仅是与体育产业相连而已,并不具备体育产业的独特属性,不能反映出体育的本真旨趣。概而言之,持狭义体育产业观的学者认为必须把体育用品等与其他产业具有公共性的部分都从体育产业中剔除,这样才能还原体育产业的真实面貌,不致使之含混不清。

最后,就体育产业是活动还是企业的集合来讲,则是由经济学、统计学这两大不同研究范式所引发的差异性解读。经济学以市场生产和经营的主体是企业这一现象为基点,认为现代性产业的构建主体既不能是宏观性质的中央或地方政权,也不是微观层面的个体或家庭,甚至不是偶然性质的单个企业,而必然需要以同类性质的企业集合为表征。张塞、桂世镛在《当代中国经济大辞库》(1993)曾对现代产业的属性做出了具有代表性的表述:“所谓产业,是指介于宏观经济与微观经济之间的具有某种同一属性的企业的集合,它既不是宏观经济的单位国民经济,也不是微观经济的细胞企业或家庭消费。由于一个企业往往不只是从事一种商品的生产经营活动,所以作为产业的企业的集合并非是具体企业所有生产经营活动的集合,而是具有某种同一属性的企业经济活动的集合”。苏东水在其《产业经济学》(2000)一书中同样认为,“企业经济活动集合中具有某种同类属性的即为产业,生产和经营体育商品的企业集合体即为体育产业”。此外,韩丹(2003)也认为体育产业是体育企业的集合,“是指从事不同运动项目的训练和比赛活动,以及指专门为这些活动服务的企业的集合,它专门研究体育行业中形成(或潜在)的企业的集合,不包括体育行业中的公益事业部分。”(8)骆秉全在《体育经济学概论》(2006)中提出:“体育产业可以界定为生产和经营体育物质产品或生产经营体育服务产品的企业群”。

以统计学视角来审视体育产业,则认为其范围超出了企业形态,而是与体育相关的活动的集合。采用这一视角的主体则主要集中于政府部门,其中又以国家统计局为核心机构来进行。国家统计局作为国务院的直属机构,主管工作就是统计和核算国民经济,建立并且健全国民经济核算体系和统计指标体系。它所发布的方案要经国务院进行批准,属于行政法规,具有法律性质,在其适用的范围内拥有相当于法律的约束力,但是效力弱于正式法律。其他政府部门通过统计局所得相应的统计指标,为行政工作的开展提供必要的模块和数据支撑。1985年国家统计局发布的《国民生产总值计算方案》,将全部经济活动分为第一产业、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其中体育就被放在了第三产业的第四个层次,即“为社会公共服务的部门,包括国家机关、政党机关、社会团体以及军队和警察等”。2008年,国家体育总局和国家统计局从统计学的角度,将体育及相关产业的概念界定为:“为社会公众提供体育服务和产品的活动,以及与这些活动有关联的活动的集合。”(9)待到2015年国家统计局所发布的《国家体育产业统计分类》,更是明确地将体育产业所包含的活动进行细致的分类处理,不仅涵盖体育管理活动、体育竞赛表演活动、体育健身休闲活动、体育场馆服务、体育中介服务、体育培训与教育、体育传媒与信息服务、其他与体育相关服务、体育用品及相关产品制造、体育用品及相关产品的销售、贸易代理与出租、体育场地设施建设等11个大类,还在大类之下继续区分,划归出37个种类、52个小类。从这套最新发布的体育及其相关产业的分类标准与统计制度中可知,体育产业在整个国民经济中的定位是包括管理、生产和消费的整个活动链条的,不仅涉及企业经营,也与政府引导直接相关;不仅为经济盈利,也与社会民生紧密相连,不仅包含体育本体产业,也涵盖基础性的体育场馆建设等。

四、体育产业的概念界定

上述各方之所以对体育产业内涵的界定存有差异,其根本就在于因各自领域或立场的不同引发了不同的审视视角,最终导致结果上的大相径庭,甚至是彼此对立。然而,无论是站在何种领域发言,若想要准确地把握体育产业的定义,就必须从以下两点出发:

其一,经济的建设绝不在于为经济发展本身,而在于为人类的发展,即便被称作“看不见的手”的市场经济也是如此。这就意味着,产业化道路作为当前世界各国发展经济的主流模式,但无论其手段是集中行业力量实现局部性的优势增长,还是构建和完善某一领域产品生产与供应的完整链条,最终目的无不指向为社会提供更好的公共服务,为民众提供更为安全、便捷的生活条件。换言之,体育的市场化、产业化发展方式,不只是为相关企业谋利所为,也不只是为具备一定经济基础的体育消费者所备,更是面向社会全体公民,让国家建设切实惠及百姓,保障国民体育权益的一项公共性的服务事业。

其二,体育产业的准确定位必须结合具体的语境——国情、社情、民情,才可能做到有的放矢。世界范围内,虽然体育产业起源于西方国家,发展成熟于欧美经济发达国家,但若是就此照搬其内涵、发展路线,无疑会陷入“本本主义”误区。尽管欧美经济发达国家的体育产业在发展模式上趋于理想,并产生了巨大的经济效应,但可以肯定的是其体育产业发展是建立在适宜于本国国情发展基础之上。而我国作为社会主义国家,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制度决定了体育产业发展必须建立在公有制经济基础之上,这与西方国家的古典自由主义,新自由主义所主导的主张“自由化”“私人化”“市场化”有着本质区别。因此,我国体育产业发展既不能与“公有制”和“社会主义制度”相左,也不能游离于政府的宏观调控之外,而要把实现社会主义公有这一最高旨趣作为体育产业发展的根本遵循。

依循市场经济作为手段以及中国自身国情两大出发点,便可以对上文所提及的差异化的体育产业定义进行合理的融通,并最终得出一个切合于我国国情的、真实的体育产业内涵。

第一,就体育产业与体育事业的关系而言,如果体育事业是指专属于计划经济体制下的行政主导、国家安排,那么体育产业确实与之存在着质的差别,因为体育产业的形成是以改革开放所带来的个体和企业等私有化经营为背景兴起的,以市场运作为核心开展的。如果体育事业指的是为大众提供公共服务、社会保障,体育产业则内在地指向,甚至是包含体育事业的内容。这一点从改革开放之初论证市场经济的合法性、社会主义的建设模式时便已然见得。市场经济和宏观调控都只是作为社会主义建设的手段,分配制度上的先富与后富都是为了最终的共同富裕为目标。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大背景为出发点,体育产业的市场化与体育公共服务完善的关系便自然变得清晰。当然,体育产业的发展形态虽然可以简化得看作是体育公共服务在发展手段和提供渠道的转化,却也无疑需要我国整个体育发展方式的转型,如职业运动员的自主化培养、管理模式的管办分离、体育公共支出的多元主体等,如此才有机会最大限度地发挥体育市场的效率和调整等功能,使之成为一种实至名归,而非表里不一的发展模式。

第二,就体育产业市场内部的构成环节而言,现有的体育竞技表演和体育休闲娱乐等服务类别确实是核心的内容,也明确地显现出体育活动区别于其他活动的特点。相比之下,体育用品生产、体育场馆建设以及体育旅游、体育金融等则更多是建立在其他行业的发展基础之上的,是行业间相互融合的结果,其中所蕴含的体育特色往往偏弱,因此其体育产业的内部地位也遭受到一定的质疑。想要明晰体育产业是否包含制造业、建筑业,甚至旅游业、金融业的面向,只需要对体育及体育产业的发展作一个纵向的考察,其中答案便显而易见。体育及体育产业的独立本就是一个专业分工的过程,而且这一专业化、分工化的趋势在人类发展史上从未停止过。推而论之,现有的体育核心产业已然具有鲜明的自主特色,体育制造业、建筑业以及其他方面则在专业化道路上不够成熟,但随着社会专业分工的进一步细化,体育产业现有的诸多公共性内容也必将更为贴合体育的特征与精神,甚至在未来的社会发展环境下成为体育产业的核心环节。体育制造业的专业化倾向从体育运动爱好者对专门性装备、场地等要求的不断提高中便可见得。因此,体育产业的范围应取其广义之说,即以体育服务业为核心,延伸到相关的制造业、旅游业等。而且,随着社会发展水平的提升,体育产业多元并包的开放性特征还将进一步强化,其范围也会随之不断扩大。

第三,就体育产业是企业还是活动的集合,市场化的企业及其群聚效应的产生确实是作为体育产业提出的原初推动力,但企业却不能完整地体现体育产业的整个服务链条。政府的管理和协调作用对于体育市场的发展依旧具有举足轻重的效应,这种影响不仅体现在宏观层面的体育产业发展战略的制定以及中观层面上对体育联赛的管理,还体现在微观层面对职业运动员的培养和使用上。企业在体育产业中的主体地位不容置辩,但却也不能因此否定政府、其他社会机构,如学校、民间协会等在体育产业链中所发挥的作用。

基于上述三点,作者认为对体育产业内涵的界定必须持广义的、开放的视角,不仅看到市场所主导的盈利行为,也认识到其树立的为公众服务的目标;不是将之限定在现有的体育核心产业之内,而是需要包括那些与之相关活动;不只考虑到实体性的企业生产与销售,也要顾及政府及社会其他机构对体育产业发展所做的贡献。因此,本书整体上依循国家统计局所做的界定,即“为社会公众提供体育服务和产品的活动,以及与这些活动有关联的活动的集合”。因为此定义既指明了体育产业的最终目标群体是社会公众,又在市场结构中包括了服务和产品两大类别,在外延上肯定了与体育相关的其他活动在体育产业中的合理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