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 微量物证的特点
微量物证与其他物证相比,有许多其他物证不具备的特点,这主要指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自然物要经司法鉴定才能成为微量物证。
微量物证通常是以其物质属性来为案件的侦察提供线索、划定范围,以证实案件的真实性。现场提取的物品在案件中并非理所当然的就是物证,它只是有可能成为物证的自然物。要使客观存在的自然物成为法律上认可的物证,多数要进行微量物证司法鉴定。微量物证司法鉴定是指有资质的司法鉴定机构受司法机关或当事人的委托,运用物理学、化学和仪器分析等方法,通过对有关物质材料的成分及其结构进行定性、定量分析,对检材的种类、检材与嫌疑样本的同类性和同一性进行鉴定,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
第二,微量物证具有广泛性和多发性。
工农业产品和日常生活用品都可能成为微量物证。这一特点决定了微量物证有下面三个派生的特点:
首先,只要认真收集,大部分案件都可以提取到微量物证。有人说许多案件的微量物证,主要的不是有没有的问题,而是勘查时有没有注意提取的问题,这是有一定道理的。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检验水平的提高,微量物证在侦察和定案中的价值越来越大,人们的重视程度与日俱增。
其次,客观存在的非唯一性决定了它只能做种类区分。微量物证检验一般只能做种类区分,很难做到同一认定,但至多能给出一个相似度或显著性水平的数值。我们知道,出现概率越小的物品,其物证价值越大。而大部分微量物证是工农业产品或日用品,同一种类的物品,不仅数量巨大,而且物理、化学性质相近,社会存量大,案件中出现概率高,因而降低了一些物品的物证价值。
最后,微量物证具有难以避免性和无法预防性。案发时微量物证的产生是难以避免的,也是犯罪嫌疑人难以预防的。100件交通肇事逃逸案中,90件会有油漆物证;爆炸案的残留物是犯罪分子无法控制的;犯罪分子遗留在现场的毛发、衣服纤维也是他们难以防范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