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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德治国
根据“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和“在我国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必须物质文明建设与精神文明建设并举、并重”的原则,江泽民同志在不久以前提出,要在坚持依法治国的同时,实行以德治国。这是符合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以及满足改革开放以来实践所反映出的迫切要求的科学论断。
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不仅完全可以并行不悖,而且在理论上和实践中是相辅相成、相得益彰的。古人所讲的法律和道德虽然存在明显的历史局限性,但是他们早已懂得,道德有济法律之穷或补法律之不足的作用。当然,德的影响更高、更广、更深、更久于法,那是另外一个问题。
我们知道,在资本主义国家流行一种有人善于钻法律空子的说法,说的是如何逃避法律制裁而能够“逍遥法外”。还有更严重的情况,即所谓“偷面包者进监狱,偷铁路者进国会”。这同我国古语中的“窃钩者诛,窃国者侯”并无二致。最近,国际上关于“花钱买特赦”的传闻和议论如果属实,便是既关系到法律尊严,又表明当事者道德水准的大事。
本来,法律条文规定再怎样严、细,也不可能真正做到无微不至。我们习惯说难逃法网,但网毕竟不同于布,有或大或小的网眼,也就是总还有空子可钻。要使法网达到疏而不漏的境界,必须使整个社会充分发挥道德的力量。自觉遵纪守法的精神,以违法乱纪为可耻的心理状态,均已进入道德范畴。
应当看到,科教兴国中的“教”即教育,将德育列于首位,优秀的人才莫不德才兼备。在道德水平普遍提高的基础上,实行以德治国,必将更加有力地促进全国各族人民同心同德地共铸新的辉煌。我们深信,以德治国必将国泰民安:
(原载《中国行政管理》2001年第4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