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海涛《中国税制》(第9版)笔记和课后习题(含考研真题)详解](https://wfqqreader-1252317822.image.myqcloud.com/cover/423/27054423/b_27054423.jpg)
第一章 导 论
1.1 复习笔记
考点一 税收制度的构成要素
税收制度的构成要素主要包括纳税主体、征税客体、计税依据、税目、税率、减税、免税等,具体内容如表1-1所示。
表1-1 税收制度的构成要素
![](https://epubservercos.yuewen.com/9CA6A9/15436723604726506/epubprivate/OEBPS/Images/image001.png?sign=1738839895-lByCDh2r3DAuu5IlyNg2UYRZQi85W949-0-ad96d9a6ddd2d0dc1556a60515738fd6)
(一)征税对象
1.征税对象与税目
对征税对象规定的具体项目称为税目。税目反映具体的征税范围,是对课税对象质的界定。
2.征税对象与计税依据
与征税对象相联系的另一个概念是计税依据。计税依据又称税基,是税法规定的据以计算各种应征税款的依据或标准。是课税对象量的表现。
计税依据可以分为价值形态和实物形态两大类,分别适用于从价计征的税种和从量计征的税种,具体分析见下表。
表1-2 课税对象与计税依据
![](https://epubservercos.yuewen.com/9CA6A9/15436723604726506/epubprivate/OEBPS/Images/image002.png?sign=1738839895-cWOmAaMIsweHaSULXsW2DWefzp0qsPlD-0-3eafa0e7be5e20f3fe9683b19031dee2)
(二)税率
税率是一个总的概念,在实际应用中可分为两种形式:一种是按绝对量形式规定的固定征收额度,即定额税率,它适用于从量计征的税种;另一种是按相对量形式规定的征收比例,这种形式又可分为比例税率和累进税率,它适用于从价计征的税种。具体内容如表1-3所示。
表1-3 税率种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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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拓展】其他形式税率:
表1-4 其他形式的税率
![](https://epubservercos.yuewen.com/9CA6A9/15436723604726506/epubprivate/OEBPS/Images/image004.png?sign=1738839895-zp0Ws6YJVTVw3duFfX5ZBmdlN8Stpiqn-0-309191873d69bcfdcee050519611fef4)
(三)减税、免税
减税是从应征税款中减征部分税款;免税是免征全部税款。主要包括以下三项内容:
1.起征点
起征点是征税对象达到征税数额开始征税的界限。征税对象的数额未达到起征点的不征税,达到或超过起征点的,就征税对象的全部数额征税。
2.免征额
免征额是在征税对象总额中免予征税的数额,它是按照一定标准从全部征税对象总额中预先减除的部分。属于免征额的部分不征税,只就超过免征额的部分征税。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5000元是指免征额。
3.减税、免税的规定
主要包括根据国家政策的需要所做的统一减免税规定以及根据某些纳税人的临时性或个别性的减税、免税规定。
考点二 税收制度和税法
税收制度的确立以税法形式加以体现;税法付诸实施后,就转化为税收制度,成为社会经济秩序的有机组成部分。
(一)税法的概念与特征
税法是税收制度的法律体现形式,它是国家制定的用于调整税收征纳关系的法律规范总和。主要包括实体法、程序法、处罚法和争讼法。税法的调整对象就是税收征纳主体之间所发生的经济关系。税收征纳关系,是一种税收分配关系,不同于一般的分配关系,是一种特殊的经济分配关系。具有以下特征:
(1)税与法的共存性;
(2)税法关系主体的单方固定性;
(3)税法关系主体之间权利和义务的不对等性;
(4)税法结构的综合性。
(二)税法的作用
税法的作用是税法在一定社会经济条件下所具体表现出来的效果。这种作用必须经过税收法律、法令、条例、施行细则等具体表现形式才能得以实现。税法的作用具体包括社会经济作用和法律规范作用。
1.社会经济作用
税法是国家取得财政收入的法律保证;是国家实现宏观调控经济政策的工具;是正确处理税收分配关系的准绳;在国际交往中贯彻平等互利、维护国家利益的重要手段。
2.法律规范作用
具体包括指引作用、评价作用、强制作用、教育作用、预测作用。
(三)税法的渊源
税法的渊源,是指税法的各种具体表现形式。我国现行税法的渊源大致有以下几种。
表1-5 法律渊源的种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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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税收法律关系
1.税收法律关系的概念与特征
税收法律关系是国家税务机关与纳税人在税收征纳过程中根据税法的规定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它是税收关系在法律上的反映,是税法调整税收关系的结果。其具体特征有:
(1)主体的一方必须是国家(在具体的税收法律关系中,国家税务机关代表国家行使征税权),而另一方可以是不同的自然人和法人;
(2)权利义务不对等;
(3)具有财产所有权无偿转移的性质;
(4)更为直接地体现国家的意志。
2.税收法律关系要素
税收法律关系包括主体、客体、内容三个要素。
(1)税收法律关系的主体。指在税收法律关系中权利的享有者和义务的承担者。包括征税主体和纳税主体。征税主体是国家,具体行使职能的是税务机关和其他征税机关(以下统称“税务机关”);纳税主体按不同标准可以进行不同的分类,如表1-6所示。
表1-6 纳税主体的种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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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税收法律关系的客体。指税收法律关系主体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一般可分为三类:实物、货币、行为。
(3)税收法律关系的内容。指税收法律关系主体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这是税收法律关系的核心。具体内容如下:
表1-7 税收法律关系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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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点三 税收分类
表1-8 税收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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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点四 税制体系
(一)概念及影响因素
税制体系指的是一国在进行税制设计时,根据本国的具体情况,将不同功能的税种进行组合配置,形成主体税种明确,辅助税种各具特色和作用、功能互补的税种体系。影响税制体系的主要因素主要包括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国家政策取向及税收管理水平。
(二)税制体系类型
综观世界各国的税收体系,主要有以下五种类型可供选择:
(1)以流转税为主体;
(2)以所得税为主体;
(3)以资源税为主体;
(4)双主体税制;
(5)“避税港”。
(三)我国现行税制体系
表1-9 我国现行税制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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