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全国法律硕士《498法硕联考综合(非法学)》过关必做习题集(含历年考研真题)【视频讲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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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法的作用与法的价值

一、单项选择题(下列每题给出的四个选项中,只有一个选项是符合题目要求的)

1.“哪里没有法律,哪里就没有自由。”关于这句话,下列理解正确的是(  )。[2017年真题]

A.人生而自由,因此自由与法律无关

B.自由意味着人可以从事任何自己想做的事情

C.法律以保障个人自由为唯一的价值和目标

D.若没有法律的保障和约束,自由便荡然无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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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D

【解析】A项,自由是指从受到束缚的状态中摆脱出来,或不受约束的状态。法学上的自由是指主体的行为与法律的既有规定相一致或相统一。法律确认和保障自由,自由与法律有关。B项,自由不是绝对的,主体自由选择的行为必须与既有的法律规定相一致。自由不是指人们可以从事任何自己想做的事,而是指人们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主选择想做的事。C项,法律的价值和目标很多,自由、秩序、平等、正义、人权等都是法律的价值,自由不是唯一的价值。D项,法律确认和保障自由,没有法律的保障,自由无法实现。

2.下列关于法律作用的表述,正确的是(  )。[2016年真题]

A.强制作用不属于法律的规范作用

B.只有公法才具有维护阶级统治的社会作用

C.法律的规范作用通过法律的社会作用来实现

D.法律的规范性与确定性特点使法律具有预测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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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D

【解析】AC两项,法具有规范作用和社会作用,规范作用包括指引作用、评价作用、教育作用、预测作用、强制作用。法通过规范作用来实现维护经济基础和发展生产力的社会作用。B项,一切社会的法的作用都有规范作用和社会作用,而法的社会作用包括维护阶级统治和执行社会公共事务。故不只是公法,私法也具有维护阶级统治的社会作用。D项,正是因为法律具有规范性和确定性的特点,从而使得人们可以根据法律预先估计到他们相互间将如何行为,这即是法的预测作用。

3.甲故意杀人后畏罪潜逃,归案后法院依法判处甲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根据法的作用理论,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2015年真题]

A.甲畏罪潜逃体现了法的指引作用

B.法院的判决体现了法的强制作用,而非法的教育作用

C.法院的判决既体现了法的规范作用,也体现了法的社会作用

D.有人认为甲畏罪潜逃应罪加一等,该观点体现了法的预测而非评价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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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C

【解析】法的作用,又称法的功能,是指法律对人们的行为、社会生活和社会关系产生的影响,从法是一种社会规范的角度来看,法具有规范作用,包括指引作用、评价作用、预测作用、教育作用、强制作用。从法的本质和目的的角度来看,法具有社会作用,二者是手段与目的的关系。本题中对甲的制裁,不仅仅体现了规范作用,也体现了法的社会作用。

4.某市打算引进大型化工项目,引发社会争议。赞同者认为该项目将促进本市经济发展;反对者认为该项目会造成严重环境污染,损害民众健康。该市综合考量后,决定终止引进该项目。根据法的价值冲突理论,该市的最终决定体现出(  )。[2015年真题]

A.效率优于自由

B.效率优于平等

C.人权高于效率

D.秩序高于正义

【答案】C

【解析】法的主要价值包括:秩序、自由、平等、人权、正义、效率。本题体现的是经济发展与保护环境、保障居民健康之间的冲突,是人权与效率之间的冲突,该市最终决定终止引进该项目可以看出,该市在效率与人权中选择了人权,即体现出人权高于效率。

5.罗马法谚:“法律不理琐碎之事。”对此表述,正确的理解是(  )。[2014年真题]

A.“琐碎之事”不属于法律调整的范围

B.“凡事皆诉讼”是现代法治国家的标志

C.法律无法对所有的社会问题提供解决方案

D.法律对于自身能够提供解决方案的问题一律加以规制

【答案】C

【解析】法律不理琐碎之事是指法律只是众多解决社会纠纷的方式之一,而非唯一方式,社会问题复杂多样,不是所有的问题都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6.下列关于法的作用的表述,正确的是(  )。[2012年真题]

A.法的作用只能通过守法的方式来体现

B.法的规范作用是法的社会作用的目的

C.法的规范作用是法对人们的意志与行为发生的间接影响

D.法的作用根本上取决于生产关系或生产方式自身的生命力

【答案】D

【解析】法的作用是统治阶级(在阶级对立社会中)或人民(在社会主义社会中)的意志影响社会生活的体现。法的作用是国家权力运行过程的体现。法是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所以,国家权力是法的载体和支点,法是国家权力这一物质力量的意识形态化和制度化。法律关系归根结底是社会关系的法律反应,因此,决定法的作用的最根本要素是社会关系的性质和内涵。

7.下列选项中,体现出法的评价作用的是(  )[2011年真题]

A.金某说:“我的邻居张法官是个大孝子。”

B.魏某说:“我国法制建设取得巨大成就。”

C.陶某说:“贪官田某枉法获刑,罪有应得。”

D.姜某说:“侵权责任法仍有不尽如人意之处。”

【答案】C

【解析】评价作用是指法律作为人对他人行为的评价标准所起的作用。其作用对象是他人的行为。法律的评价是运用法律的规范性、统一性、普遍性、强制性和综合性的标准来评价人的行为,其标准和核心是合法或不合法,违法还是不违法。

8.下列选项中,属于法的维护阶级统治作用的是(  )。[2009年真题]

A.维护人类社会的基本生活条件

B.调整统治阶级与同盟者之间的关系

C.保护全体经营者和消费者的权益

D.保障社会成员的基本人身安全

【答案】B

【解析】法在维护阶级统治方面的作用主要表现为三点:调整统治阶级与被统治阶级之间的关系;调整统治阶级与同盟者之间的关系;调整统治阶级内部的关系。ACD三项均属于法在执行社会公共事务方面的作用。

9.人们能根据法律预见自己和他人行为的法律后果,这体现了法律规范作用中的(  )。[2008年真题]

A.评价作用

B.指引作用

C.预测作用

D.强制作用

【答案】C

【解析】预测作用是指人们可以根据法律预先估计人们相互间将怎样行为以及行为的后果等,从而对自己的行为作出合理的安排。A项,评价作用最大的特点是其对象为“对他人的评价”;B项,指引作用最突出的特点是其对象为“本人的行为”;D项,强制作用最突出的特点是其“针对违法犯罪行为适用”。

10.“徒法不足以自行”,这一观点表明(  )。[2007年真题]

A.法律是由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

B.在正式公布之前,法律不会自己生效

C.法律的作用是有局限性的

D.法律永远不能满足人类的需要

【答案】C

【解析】“徒法不足以自行”的含义是只有法是不够的,法的作用具有一定的局限性。AB两项本身的说法是正确的,但与题干引文不存在说明与被说明的关系;D项,法律在一定程度上能够满足人们的需要。

11.不属于法律规范作用的是(  )。[2003年真题]

A.指引作用

B.评价作用

C.经济作用

D.强制作用

【答案】C

【解析】法的作用可以分为规范作用和社会作用两大类。其中,法的规范作用包括五种:指引作用、评价作用、预测作用、教育作用和强制作用。C项,经济作用属于法的社会作用,而不是规范作用。

12.下列关于法的作用,不正确的说法是(  )。

A.一切社会法律的作用都有规范作用和社会作用之分,法律的规范作用和社会作用之分的观点是由英国新分析实证主义法学家拉兹首先提出来的

B.法律的规范作用是指法律作为行为规范,对人们的意志、行为发生的直接影响,是从法律是一种调整人们行为的规范,即从法的特征角度出发来解释法律的作用。而法律的社会作用是从法律是经济基础的上层建筑,是为维护经济基础和发展生产力服务的,即从法律的本质和目的这一角度出发来解释法律的作用

C.法律的规范作用和社会作用在考察基点、作用对象、存在方式以及发挥作用的前提等方面存在着一定的差别

D.法律的规范作用和社会作用是相辅相成的,它们作为法律的作用的两种手段,共同完成法律调整人们行为、维护社会经济基础和发展生产力的社会作用

【答案】D

【解析】法律的规范作用和社会作用是相辅相成的,它们之间是手段和目的的关系。法律是通过调整人们行为这种规范作用来实现维护社会经济基础和发展生产力的社会作用的。法律的规范作用是手段,法律的社会作用是目的。

13.我国《继承法》第16条第2款规定: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从法的规范作用看,该项规定属于下列哪种情况?(  )

A.个别指引

B.确定指引

C.有选择指引

D.非规范性指引

【答案】C

【解析】个别指引指通过一个具体的指示形成对具体的人、具体的情况的指引。法的指引是一种规范性指引,它又可分为确定指引和不确定指引,不确定指引又称为有选择指引。确定指引明确要求人为或不得为一定行为,而有选择指引则赋予人们选择的权利。

14.国家在刑法中通过罪刑法定原则的体现,惩罚了犯罪人,同时对社会上的其他人也产生一定的威慑和教育作用,这里体现了法的两方面的作用,这两种作用的关系是(  )。

A.法的规范作用是目的

B.法的特别预防作用是目的

C.法的规范作用和法的社会作用是手段和目的的关系

D.法的规范作用和法的社会作用是目标和目的的关系

【答案】C

【解析】根据法的功能、目的和任务可以把法的作用分为规范作用与社会作用两类。从法是调整人们行为的一种规范这一功能看,法具有规范作用;从法的任务、目的以及影响社会关系和社会生活的后果看,法具有社会作用。法的规范作用是手段,社会作用是目的。

15.下列关于法的作用,不正确的说法有(  )。

A.法律规范通过配置人们在法律上的权利义务以及规定违反法律规定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设定人们的行为模式,引导人们在法律所许可的范围内开展活动

B.法律的评价作用的特点在于,它是用法律的规范性、统一性、普遍性、强制性和综合性的标准来评判人们的行为,是评价人们行为的法律意义,其标准和核心是合法或不合法,违法还是不违法

C.法律之所以有预测作用,是因为法律具有规范性、确定性的特点

D.执行社会公共事务的法律主要体现着法律的社会性,因此,在本质上与法律在维护阶级统治方面的作用是矛盾的

【答案】D

【解析】法的作用有维护阶级统治的作用和执行社会公共事务的作用之分,执行社会公共事务的法律主要体现着法律的社会性,但在本质上与法律在维护阶级统治方面的作用并不矛盾。

16.下列不是执行社会公共事务作用的是(  )。

A.有关技术规范的法律

B.有关犯罪和刑罚的法律

C.有关生产力和科学技术的法律

D.有关一般文化事务的法律

【答案】B

【解析】执行社会公共事务方面作用的法主要有:维护人类社会基本生活条件的法律;有关生产力和科学技术方面的法律;有关技术规范的法律;有关一般文化事务的法律等等。

17.下列关于法的价值的表述,不能成立的是(  )。

A.法律对于建立和维护社会生活各方面的秩序起着根本性的作用

B.法典是人民自由的圣经

C.正义推动了法律的进化,正义观念的进步能够引起法律的革新

D.在正义和效率发生矛盾时,应当坚持效率第一原则

【答案】D

【解析】法律与秩序表现为一种相互生成、相互促进的关系。一方面,法律的产生基于社会对于秩序的需求;另一方面,法律对于建立和维护社会生活各方面的秩序起着根本性的作用。马克思指出,法典就是人民自由的圣经。一方面,强凋法律的根本任务是维护和保障人民的自由权利;另一方面,强调自由必须受到法律的限制。正义推动了法律的进化,正义观念的进步能够引起法律的革新。正义作为法律的最高目的,始终是法律进化的精神动力。正义与效率存在一种紧张关系。注重正义在一定程度上会影响效率。在正义和效率发生矛盾时,应当坚持正义优先。

二、多项选择题(下列每题给出的四个选项中,至少有两个选项是符合题目要求的)

1.下列有关人权的说法,不正确的有(  )。[2017年真题]

A.只存在个体人权,不存在集体人权

B.人权是指宪法中规定的公民基本权利

C.马克思主义法学认为,人权是历史发展的产物

D.人权具有超时代性,所以人权价值属于本源性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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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ABD

【解析】A项,人权是人作为人所享有或应当享有的那些权利,从主体角度,人权可以分为个体人权和集体人权。因此人权不仅包括个体人权,还包括集体人权,集体人权可以分为一般社会群体的权利和特殊社会群体的权利。B项,人权是人作为人所享有或应当享有的权利,我国宪法规定的公民基本权利只是人权的一部分,还有一部分人权未规定到宪法中,比如自由迁徙权。C项,马克思主义认为,人权是历史发展的产物,人权不是天赋的,而是生产力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D项,人权是本源性的权利,是其他权利存在的正当性根据和理由,但人权不具有超时代性。

2.某法院在当地一所大学对被指控犯组织考试作弊罪的被告人依法进行审判,并做出有罪判决,很多学生参与旁听。在此,法律发挥的规范作用有(  )。[2017年真题]

A.预测作用

B.教育作用

C.评价作用

D.强制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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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BCD

【解析】法的规范作用包括指引作用、评价作用、预测作用、教育作用、强制作用。

A项,预测作用,是指人们根据法可以预先估计人们相互间将怎样行为以及行为的后果等,从而对自己的行为作出合理的安排。法具有规范性、确定性,所以人们根据法律本身就可以安排自己的行为。本题中,学生旁听对被告人的审判,并不是发挥法的预测作用。B项,通过对违法行为实施制裁,对包括违法者本人在内的一般人起到警示和警诫作用,是发挥法的教育作用。法院通过对被告人的有罪判决,警示学生不要犯组织考试作弊罪。C项,评价作用,是指法作为人们对他人行为的评价标准所起的作用。评价作用的作用对象是他人的行为,包括专门评价和社会评价。法院作出的判决是专门评价,本题中,法院对被告人作出有罪判决,是代表国家对被告人的组织考试作弊行为进行评价,是发挥法的评价作用。D项,法院对被告进行有罪判决,也就是对违法犯罪行为进行制裁,是发挥法的强制作用。

3.下列关于法的价值的表述,能够成立的有(  )。[2013年真题]

A.法的价值影响人们的法律实践活动

B.法律的各种主要价值之间存在一定的冲突

C.与法律原则相比,法律规则更能体现法的价值

D.除了正义、自由与秩序外,不存在其他法的价值

【答案】AB

【解析】法的价值是法存在的理论正当性依据,它构成一个社会的法律主体尤其是法律职业人的精神存在的核心部分,直接决定了社会的法律主体的法律思维方式与法律实践。法律价值体系之间是协调统一的,有些价值之间可能本身存在冲突,但价值体系可以实现价值之间的协调。法律原则比法律规则更能体现法的价值。法的主要价值包括秩序、自由、平等、人权、正义、效率。

4.下列表述中,主要体现法执行社会公共事务作用的有(  )。[2007年真题]

A.规定各阶级在国家生活中的地位

B.维护最低限度的社会治安

C.保障生态平衡和自然资源的合理利用

D.确认和维护生产资料所有制

【答案】BC

【解析】法的社会作用包括维护阶级统治和执行社会公共事务。法律在执行社会公共事务上的作用具体表现在:维护人类社会的基本生活条件;维护生产和交换的秩序;推进教育、科技、文化的发展等。B项,属于维护生产和交换秩序的体现,C项,属于维护人类社会的基本生活条件的体现。AD两项,属于法在维护阶级统治方面作用的体现。

5.《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7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对此,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有(  )。[2014年法学真题]

A.该条文是一条法律规则

B.该条文并无具体的法律后果

C.该条文可以为法官理解其他法律规则提供指导

D.法官在适用该条文时,无需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进行权衡

【答案】BC

【解析】A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7条是民法上的公序良俗原则,是一条法律原则。B项,法律原则是可以作为法律规则的基础或本源的综合性、稳定性原理和原则,它并未规定具体的法律后果。C项,法律原则可以为法官理解其他法律规则提供指导。D项,法官在适用法律原则时,也需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进行权衡。

6.近年来,我国各地出台了一系列关于老年人权益保障的具体规定,比如,对老年人搭乘公共交通工具,应当给予便利和优惠;老年人持有效证件可以免费乘坐市内公共交通工具。对此,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有(  )。[2012年法学真题]

A.这些规定的主要目的在于实现法的自由价值

B.这些规定对于有关企业、政府及老年人均具有指引作用

C.这些在交通方面给予老年人优待的规定有悖于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

D.这些规定体现了立法在老年人搭乘公共交通工具问题上的价值判断和价值取向

【答案】BD

【解析】有关特殊人群权益保障的各种规定,其主要目的在于实现法的公平价值;老年人权益保障追求的是一种实质意义上的平等,而不是止步于形式意义上的平等,不但不违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而是实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或者深化该原则在现实生活中的意义。

7.我国社会主义法律的社会作用主要是(  )。[2011年法学真题]

A.确立和维护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制度

B.确立和维护社会主义的经济制度

C.确立和维护和谐稳定的社会秩序

D.通过法的创制和实施,推动社会变革与进步

【答案】ABCD

【解析】法的社会作用是指法的社会、政治功能,即法作为社会关系的调整器,服务于一定的社会政治目的、目标,承担着一定的社会政治使命,形成、维护、实现一定的社会秩序。这是从法是经济基础的上层建筑,是为维护经济基础和发展生产力服务的,即从法的本质和目的这一角度出发来解释的法的作用。

8.下列哪些领域的法律体现了执行社会公共事务的作用?(  )

A.维护人类社会的基本生活条件的法律

B.促进教育、科学和文化发展的法律

C.确定使用设备、执行工艺的技术规程,规定产品、服务质量的标准的法律

D.维护生产和交换条件的法律

【答案】ABCD

【解析】法在社会事务方面发挥的作用体现在:维护人类社会的基本生活条件的法律;促进教育、科学和文化发展的法律;确定使用设备、执行工艺的技术规程,规定产品、服务质量的标准的法律;维护生产和交换条件的法律等诸多方面。

9.甲与乙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纠纷。甲向律师丙咨询,丙认为根据合同法,乙的行为构成违约,如提起诉讼,有较大胜诉把握。丙的分析体现了法的(  )。

A.评价作用

B.教育作用

C.强制作用

D.预测作用

【答案】AD

【解析】评价作用是指法作为一种行为标准,具有判断、衡量他人行为合法与否的作用;预测作用是指凭借法律的存在,可以预先估计到人们相互之间会如何行为。

10.法的指引作用可以分为确定的指引和有选择的指引,下列表述属于有选择的指引的是(  )。

A.宪法规定,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

B.合同法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

C.刑法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10年以上有期徒刑

D.民法通则规定,公民对自己的发明或者其他科技成果,有权申请领取荣誉证书、资金或者其他奖励

【答案】BD

【解析】根据法律规范中行为模式的不同,可以将法律规范的指引作用分为确定的指引和不确定的指引(有选择的指引)。前者对人们行为的指引是确定的,不允许存在选择余地;后者对人们行为的指引随行为人的主观意愿而定,允许自行选择。A项规定的是法律原则,不存在这种分类。BD两项是有选择的指引。C项是确定的指引。

11.我国法律在建设市场经济内部法律环境方面的功能,主要体现在(  )。

A.确认和维护各种市场主体的法律地位,规范市场主体的微观经济行为

B.运用法律解决社会保障问题

C.运用法律对市场经济进行宏观调控,矫正市场经济的弊端

D.加强社会公共事务的管理

【答案】ABC

【解析】ABC三项,都是法律在建设市场经济内部法律环境方面的功能。D项,是法律在建设市场经济外部法律环境方面的功能之一。

12.某林区村民甲为盖房欲去山上伐几棵国有林木。甲父对甲说,未经许可去伐国有林木属乱砍滥伐,是违反森林法的。甲依从了父亲的劝导。该事例说明法有哪些功能?(  )

A.引导功能

B.评价功能

C.教育功能

D.强制功能

【答案】ABC

【解析】评价功能是指根据法律对他人的行为的合法性进行评价的作用;强制功能是依照法律对违法犯罪者追究法律责任的功能;引导功能是法对本人的行为具有引导功能;教育功能是指通过法律的实施使法律对一般人的行为产生影响。

13.法的价值冲突的解决原则包括(  )。

A.定义排除原则

B.优先性原则

C.比例平衡原则

D.合目的性原则

【答案】ABC

【解析】处理法的价值冲突的主要原则包括定义排除原则、优先性原则、比例平衡原则和综合运用原则。合目的性原则是法律部门的划分原则,而不是解决法的价值冲突的原则。

三、简答题

1.简述法的指引作用的种类。[2002年真题]

答:法的指引作用是指法律规范对本人行为起到的导向和引导的作用。法的指引作用按不同的标准可以分以下几种:

(1)确定的指引和有选择的指引

这是根据法律规范中的行为模式不同(义务模式和权利模式)所进行的分类。义务模式对人们行为的指引是“确定的指引”,权利模式对人们行为的指引是“有选择的指引”。

(2)羁束的指引和非羁束的指引

这是根据国家权力行为的权限幅度所进行的分类。

(3)原则的指引和具体的指引

这是根据法的构成要素所作的分类。法律原则对人们行为的指引是原则的指引。法律原则的指引之外的其他指引,如法律规范、法律概念、法律技术规定等对人们行为的指引是具体的指引。

2.简述法的规范作用与社会作用的关系。[2013年真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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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从法是一种社会规范的角度来看,法具有规范作用;从法的本质和目的的角度来看,法具有社会作用。这两种作用是手段与目的的关系。

(1)法的规范作用与社会作用的联系

法的规范作用与社会作用相辅相成、不可分割。具体联系如下:

它们之间具有手段和目的的关系,法的规范作用是手段,法的社会作用是目的。

法通过调整人们行为这种规范作用,实现维护社会经济基础和发展生产力的社会作用。

(2)法的规范作用与社会作用的区别

二者的定义不同

一切社会法的作用都可以有规范作用和社会作用之分。这个观点是由英国新分析实证主义法学家拉兹首先提出来的。

a.法的规范作用是指法作为行为规范,对人们的意志、行为发生的直接影响,对人的行为所起到的保障和约束作用。

b.法的社会作用是指法的社会、政治功能,即法作为社会关系的调整器,服务于一定的社会政治目的、目标,维护和实现一定的社会秩序。

法的规范作用和社会作用在考察基点、作用对象、存在方式、所处层面、发挥作用前提等方面存在着一定的差别。

a.考察基点:规范作用基于法的规范性;社会作用基于法的本质、目的、实效。

b.作用对象:规范作用对象是人的行为(自然人、社会组织);社会作用对象是社会关系(人与人的关系、社会化了的人与自然的关系)。

c.存在方式:规范作用是一切法所共有;社会作用因不同类型、国家等形成差别。

d.所处层面:规范作用是手段,有形式性、表象性;社会作用是目的,有内容性、实质性。

e.发挥作用前提:实现规范作用的前提是颁布法律;实现社会作用前提是法律被运用实施。

3.简述法的作用的局限性。[2014年法学真题]

答:法的作用的局限性主要表现在:

(1)法调整的对象是人的行为,其调整的范围不是无限的。法只是众多社会调整手段中的一种,而不是唯一一种。法在社会生活调整中具有主导地位,但并非所有问题都可以适用法律。很多社会关系需要由法和其他手段并行调整,在对有些社会关系的调整中,法只能起到辅助作用甚至并不有效。

(2)法的特性,如概括性、稳定性、滞后性、普遍性等,与社会生活的具体性、复杂性存在着矛盾;另外,法还具有保守性,它总是落后于现实生活的变化,而立法者认识能力上的局限性也会使法律存在着某些不合理、不科学的地方。

(3)法的制定和实施受人的因素的影响。“徒善不足以为政,徒法不足以自行”,如果没有高素质的立法者,就不可能有良好的法律。即使是制定的很好的法律,也需要合适的人正确的执行和适用,才能发挥其作用。

(4)法的实施受政治、经济、文化等社会因素的制约。法总是十分依赖于外部条件,其作用总是容易受到社会因素的制约。

(5)在认识法的作用的局限性时,应该反对法律虚无主义和法律万能主义。

4.什么是法的作用?法的作用有哪些分类?

答:(1)法的作用

法的作用,又称法的职能,是指法对社会生活的影响。法的作用是法作为社会上层建筑对经济基础反作用的表现。

(2)法的作用主要分为法的社会作用和规范作用两类。

法的社会作用,即法的社会政治职能。

法的社会作用是指法作为社会关系的调整器对社会所产生的影响,它是通过法的规范作用而产生的。这是联系法的社会目的和社会使命来看法的作用,从这个角度可以将法的作用分为政治职能和社会职能。包括维护统治阶级的统治的作用和执行社会公共事物的作用两个方面。

法的规范作用,即法作为一种调整社会关系的手段所具有的特殊职能。

法的规范作用是指法作为行为规范,对人们的意志、行为发生的直接影响,对人的行为所起到的保障和约束作用。这是从法本身,把法作为工具、手段来看的法的作用,从这个角度可以将法的作用分为法的调整作用和法的保护作用。包括指引、评价、预测、教育、强制等作用。

5.简述法与自由的关系。

答:对于法与自由之间的关系,具体分析如下:

(1)自由是法的价值体现。

自由在法律价值体系中处于重要地位,法律以自由为前提和目的,自由必须通过法律实现。自由作为一种价值理想,是法律的灵魂。法律应当奠定在自由的基础之上,必须确认、体现和保障更多人的更多自由,否则,就是不正义的法律,就应当受到谴责。

法律也要限制自由,甚至在特定的情况下取消自由。自由作为法律价值的意义在于,法律是否以保障人的自由为目的以及是否能够切实保障人的自由已经成为现代社会衡量法律好坏的一个重要标准。

(2)法律确认和保障自由。

法律确认自由。法律确认自由通常采用两种方式:

a.是以权利和义务规定来设定主体享有自由的范围,即把自由法律化为权利。法律在把自由确认为权利的同时,也就确定了自由的范围,国家通过对权利的保护来实现自由。

b.是以权利和义务来设定主体自由的实现方式。

法律保障自由。法律保障自由的方式具有多样性:

a.法律通过划定国家权力本身的合理权限范围,明确规定公权力正当行使的程序,排除各种非法妨碍,以保障社会主体的自由免受公权力的侵害;

b.法律对每个主体享有的自由进行界定和限制,防止主体之间对各自自由的相互侵害,防止社会主体超越权利滥用自由;

c.法律禁止主体任意放弃自由;

d.法律为各种对主体自由的非法侵害确立救济手段与救济程序。

6.简述法的价值冲突的解决机制。

答:法的价值冲突的解决机制包括:

(1)价值位阶原则。是指在不同位阶的法律价值发生冲突时,在先的价值优先于在后的价值。法律的主要价值或基本价值如秩序、自由、平等、人权、正义等,与非基本法律价值的位阶顺序不是并列的。当基本价值与非基本价值之间发生冲突时,应以基本价值为优位;基本价值之间有冲突时,人权和正义作为法治保障的核心和标尺,具有重要的价值地位,这与我国宪法确立的“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原则精神相符合,它也是正义原则的具体体现。

(2)个案平衡原则。是指在处于同一位阶上的法律价值之间发生冲突时,要基于个案的基本情况作出适当的平衡,同时,必须综合考虑主体之间的特定情形、需求和利益,便利个案的解决能够适当兼顾双方的利益。

(3)比例原则。是指为保护某种较为优越的法律价值不可避免侵犯某一法益时,不得逾越达到此目的所必要的程度。

(4)人民根本利益原则。这是当代中国社会主义法律价值体系中的根本价值原则,即以是否满足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为标准,来解决一些存在重大疑难的法律价值冲突问题。它也可以作为价值位阶原则的补充和保障。

四、分析题

1.2015年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62条规定:“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对入网食品经营者进行实名登记,明确其食品安全管理责任;依法应当取得许可证的,还应当审查其许可证。”该法实施后,各地媒体仍然不断曝光网络外卖乱象。一些网络平台未能严格执行新规,无证餐厅成为外卖网站上的热销大户。

针对此现象,主要存在三种观点。观点一:外卖食品网站和外卖APP是新生事物,仍在不断发展,法律规定过于具体并不明智;观点二:虽然食品安全法对网络平台的监管义务有明确规定,但网络平台客观上无法做到对每个网络食品经营者进行实名登记和许可证查验,该法缺乏可行性;观点三:该规定本身是合理的,目前法律未能有效实施,主要原因是行政监管不到位,如果加大监管力度,该法还是能够发挥其应有作用的。[2017年真题]

请运用法理学相关理论,回答下列问题:

(1)材料反映出法具有哪些局限性?

(2)三种观点中,你赞同哪一种,请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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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1)材料反映的法的局限性有:

法存在一定的滞后性。法有时会滞后于社会发展,法律的稳定性与社会发展的变动性之间往往存在矛盾。法律作为规范,其内容是抽象、概括、定性的,但制定后就有了一定的稳定性。法律不能朝令夕改,否则就会失去其权威性和确定性,正因为其确定性和稳定性,在处理一些社会关系时不可避免具有一定的滞后性。

法律受制于人的因素。“徒善不足以为政,徒法不能以自行”。如果没有高素质的立法者,就不可能有良好的法律。即使是制定得很好的法律,也需要合适的人正确地执行和适用,才能真正发挥其作用。人和社会的法治意识、文化氛围、权利义务观念、程序意识等都直接制约和影响着法律作用的发挥。同时,执法、司法和守法水平的高低也直接影响法律作用的实现。

法律的实施受制于经济、政治和文化等多种因素。法依赖外部条件,其作用总是容易受社会因素的制约。其中主要的因素有经济体制、政治体制、执法机关的工作状况、各级领导干部及普通公民的法律观念、传统法律文化等等。法律规定有时会与客观实际不符,法律主体难以实际遵守法律。

(2)赞同观点一。

理由:法律具有一定的滞后性,如果法律对于某种事物规定过于具体,会与社会发展的变动性之间产生矛盾,影响社会事物的迅速发展。网络食品外卖是新兴社会现象,发展非常迅猛,法律如果规定过细,可能会使法律的稳定性与网络食品外卖发展的快速性之间形成较大矛盾,影响法律效果的实现。

赞同观点二。

理由:法律的规定应结合实际,法的实施会受制于人的因素,也会受政治经济等因素影响,所以法律规定若不能实际执行,则不具备可执行性。网络平台由于现有人的因素以及现有技术的原因,客观上无法全面履行其义务,新食品安全法的这一规定缺乏可行性,立法的科学性有待加强。

赞同观点三。

理由:法律的有效实施依赖执法机关的执法以及监管机关的监督。《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该条的规定本身具有合理性,但法律不能自动执行,即“徒法不足以自行”,是要依赖社会执法机关充分执法、严格执法来保障法律有效实施。执法机关执法力度不到位,执法人员执法活动不充分,法律效果必然不能实现。

(赞同任何一种观点的理由,只要言之有理,即可得满分4分,赞同多种观点者,仅按其第一种观点评分。)

2.自由是做法律所许可的一切事情的权利……在一个有法律的社会里,自由仅仅是:一个人能够做他应该做的事情,而不被强迫去做他不应该做的事情。

——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上)

自由意味着不受他人的束缚和强暴,而哪里没有法律,哪里就没有自由。

——洛克:《政府论》(下)

请结合上述材料,回答以下问题:[2014年法学真题]

(1)除了材料中出现的自由价值外,现代法律还有哪些主要价值?

(2)什么是法律的自由价值?

(3)自由与法律的关系主要体现在哪些方面?

答:(1)法的价值是法存在的伦理正当性依据,它构成一个社会的法律主体尤其是法律职业人的精神存在的核心成分,直接决定着社会的法律主体的法律思维方式与法律实践。法律的主要价值还有秩序、平等、人权、效率、正义等。

(2)法律的自由价值包含两方面内容:

依法保护主体的意志自由;

依法保护主体的行为自由。

(3)法律与自由具有密切的关系:

自由是现代法律精神的基本内容,自由不仅仅表现为主体有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进行活动的权利,也表现为主体在法律规定之外不被强迫的权利。

自由的实现在很大程度上要依赖于社会的法律环境,法律通过约束义务主体的自由保障权利主体自由的顺利实现,是现代社会自由实现的最主要形式。

在受法律支配的社会中,没有法律也就没有自由的实现。

3.结合给定的材料,分析法律作用的分类以及不同作用之间的相互关系。

材料1:《管子·七臣七主》:“法者所以兴功惧暴也,律者所以定分止争也,令者所以令人知事也,法律政令者,吏民规矩绳墨也。”

材料2:马克思在《资本论》中论述私有制社会中政府的职能时曾指出:“政府的监督劳动和全面干涉包括两个方面:既包括执行由一切社会的性质产生的各种公共事务,又包括由政府同人民大众相对立而产生的各种特殊职能。”

材料3:恩格斯在《反杜林论》中指出:“政治统治到处都是以执行某种社会职能为基础,而且政治统治只有在它执行了它的这种社会职能时才能维持下去。”[2005年真题]

答:(1)法律的作用是指法律对人们的行为、社会生活和社会关系产生的影响。一切社会法律的作用都可以有规范作用和社会作用之分。法律的规范作用是从法律的特征角度出发来解释的法律作用,而法律的社会作用是从法律的本质和目的这一角度出发来解释的法律的作用。

(2)法律的规范作用和法律的社会作用是相辅相成的,它们之间是手段和目的的关系,法律的规范作用是手段,法律的社会作用是目的。材料1实际上涉及法律的规范作用和社会作用。我们可以理解为:法律是通过发挥其“令人知事”和“规矩绳墨”等规范作用来实现“兴功惧暴”和“定分止争”的社会目的的。

(3)马克思在《资本论》中的论述表明,在阶级对立社会中,法律的社会作用又可以分为维护阶级统治的作用和执行社会公共事务的作用两个方面,“执行由政府同人民大众相对立而产生的各种特殊职能”是指法律维护阶级统治的作用,而“执行由一切社会的性质产生的公共事务”是指法律执行社会公共事务的作用。

(4)材料3表明维护阶级统治和执行社会公共事务两种作用虽有区别,但是在本质上并不矛盾,法律只有在很好地执行了社会公共事务的前提下,才能更好地实现其维持阶级统治的目的。

4.近来,钓鱼式执法引起社会普遍关注。在钓鱼式执法活动中,当事人原本没有违法意图,在执法人员的引诱之下,才从事了违法活动。试以法的价值理论评述该种执法活动。

答:钓鱼执法是指行政主体在行政执法过程中,为了实现对案件的办理,行政人员及协助执法的有关人员,以实施某种行为有利可图为诱饵,暗示或者诱使他人实施违法行为,待违法行为实施之时或结果出现之后,从而对违法者实施行政处罚的一种行政执法行为。

从法理角度来看,钓鱼执法体现了在秩序和正义之间发生冲突时,应该如何解决的问题。

(1)钓鱼执法的原因在于维护社会秩序的需要

社会秩序表示在社会中存在着某种程度的关系的稳定性、进程的连续性、行为的规则性以及财产和心理的安全性。钓鱼执法的执法者行为的目的是为了严打社会中存在的对社会秩序危害的行为,维护社会秩序。所以在这种程度上,钓鱼执法是可以理解的。

但是钓鱼执法的行为本身偏离了其目的,以侵犯当事人合法权益甚至危及当事人人身安全为代价,这不仅不能起到法对社会秩序的维护,反而是对社会秩序的破坏。

(2)钓鱼执法反映了实质正义和形式正义之间的冲突

法律正义是一种通过创制和执行法律来调整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及其行为而形成的理想关系。

从正义与主体利益的关系,正义可分为实体正义与形式正义。

实体正义是关于制定什么样的原则和规则(包括道德原则和规则、法律原则和规则等)来公正地分配社会资源的问题。

形式正义则是怎样实施这些原则和规则以及当这些原则和规则被违反的时候如何加以处置的问题。在法律范围内,实质正义可以说是法律创制中的正义,形式正义则是法律执行和适用中的正义。

形式正义和实质正义具有内在的一致性,二者的终极目的都是为了追求纠纷的公正解决,同时实质正义的实现有赖于程序正义的保障。

但是二者之间也存在着一定的冲突,这种冲突是基于二者各自的内在属性产生的。当二者发生冲突时,应该坚持形式正义优先,没有形式正义,实质正义是不能保证的,同时实质正义被侵犯的之后还可以救济,但是一旦形式正义被侵犯了,就没有办法救济了。

在钓鱼执法中,执法者显然犯了本末倒置的错误,将实质正义放在了比形式正义优先的位置。这种行为的结果很容易在程序上给公众留下执法不公的印象,从而会对执法甚至立法的公正性产生怀疑,这也是钓鱼执法不断受到批评的原因。

5.材料1: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政治自由并不是愿意做什么就做什么。在一个国家里,也就是说,在一个有法律的社会里,自由仅仅是:一个人能够做他应该做的事情,而不被强迫去做他不应该做的事情……自由是做法律所许可的一切事情的权利;如果一个公民能够做法律所禁止的事情,他就不再有自由了,因为其他的人也同样会有这个权利。

材料2:洛克《政府论》:不管会引起人们怎样的误解,法律的目的不是废除和限制自由,而是保护和扩大自由。这是因为在一切能够接受法律支配的人类的状态中,哪里没有法律,哪里就没有自由。这是因为自由意味着不受他人的束缚和强暴,而哪里没有法律,哪里就不能有这种自由。

材料3:《马克思恩格斯选集》:自由要受到社会物质生活条件的限制。权利决不能超出社会的经济结构以及由经济结构制约的社会的文化发展。

根据上述材料回答下列问题:

(1)试分析材料1、2、3所揭示的核心观点。

(2)请根据材料说明法与自由的关系。

(3)请说明法律对自由限制的情形。

答:(1)材料1、2、3反映了法律对自由的限制:

材料1说明:自由是法律的价值,法律必须保障自由的实现。但自由并不意味着为所欲为。相反,自由意味着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之内活动。自由是一切对他人没有害处的活动的权利,因此自由必须有一个合理的限度。法律为自由确立了合理的限度或范围,超过这个限度或范围,就不再是法律许可和保障的自由。

材料2说明:自由是法律的目的,即便是对自由的法律限制,也是为了更好地保障自由。为了更好地保障自由,必须通过法律限制自由,但是对自由的限制也不能没有限制,否则就会背离保障自由的根本目的。

材料3说明:法律是基于社会物质生活条件的制约而限制自由,社会生活主体享有的自由不能超出社会经济结构和社会文化发展现状的制约。

(2)法律以自由为前提和目的,自由必须通过法律实现。没有法律,自由就无法得以具体规定,也无法得到保障。人们通过法律才能实现自由。具体而言:

法律把自由意志转化为自由权利;

法律确定各种自由权利的范围;

法律提供选择的机会,增加自由选择的效能;

法律保障自由免受侵犯,并不被滥用。

(3)自由从来不可能是绝对的、不受限制的,法律对自由的限制原则主要有以下四项:

法律基于社会生活条件的制约而限制自由;

法律为了社会及他人的利益而限制自由;

法律为了行为人自身的利益而限制自由;

法律为了各项自由的协调而限制自由。

五、论述题

1.某省人大常委会在起草该省《道路交通管理办法》时,邀请专家和市民代表召开座谈会,征求意见。会上,甲指出,道路交通立法应保证机动车跑得动、开得快;乙指出,道路交通立法应预防交通事故的发生,让行人有安全感;丙指出,道路交通立法的目的是保障交通秩序,让全体道路使用者各有其道,各行其道,实现交通和谐。[2016年真题]

结合材料,谈谈你对法的价值冲突及其解决的认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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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法的基本价值集中体现在法对秩序的维护作用、法对自由的确认和保障作用、法对效率的促进作用以及法对正义的实现作用。

(1)法的价值主要包括秩序、自由、平等、正义、效率等。甲的观点主要反映出对效率的追求,乙的观点主要反映出对自由与正义的追求,丙的观点主要反映出对平等与秩序的追求。

(2)从主体角度来看,法的价值冲突常常出现于三种场合:

法律所确认的个体价值之间的冲突,如个人自由与他人利益相冲突;

共同体之间的价值冲突,如人类共同利益与一国主权利益之间的冲突;

个体与共同体之间的价值冲突,如个人自由与社会秩序之间的冲突。

材料中,甲、乙、丙的观点主要反映出个体与个体之间的价值冲突以及个体与共同体之间的价值冲突。

(3)解决价值冲突的原则一般有:

价值位阶原则,即不同位阶的法律价值发生冲突时,高位阶的价值优于低位阶的价值;

个案平衡原则,即个案中同一位阶的法律价值之间发生冲突时,综合考虑主体之间的特定情形、需求和利益,适当兼顾双方的利益,促进个案的解决;

比例原则,即“为保护某种较为优越的法律价值而须侵害某一法益时,不得逾越达此目的所必要的程度”;

人民根本利益原则,即以满足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为标准,解决一些重大疑难的法律价值冲突问题,其可作为价值位阶原则的补充和保障。

(上述各点,考生如能从其他角度合理作答的,酌情给分)

2.试论法的价值的特征。

答:法的价值的特征具体如下:

(1)法的价值是阶级性和社会性的统一。

从主体角度看,法的价值是以人为主体的价值关系,具有阶级性与社会性。人是社会发展的产物,又是特定阶级的一员,人的这种双重身份决定了人在实践中所认识和需要的法的价值的双重属性。

从客体角度看,法的价值的客体,即法律本身也具有双重属性。法既是统治阶级意志的反映,也必须承担社会公共职能。法的价值的阶级性与社会性是统一的、不可分割的。

(2)法的价值是主观性与客观性的统一。

法的价值的主观性是指法的价值是以主体的需要为基准或参照的,法律的价值是以主体的需要为转移的,因而具有主观的性质。

但是人的需要不是凭空出现的,因而法的价值的客观性是指法的价值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而是由主体在社会关系中的地位以及主体的社会实践所决定的,是在一定社会实践中形成和发展起来并最终受一定物质生活条件所制约的,这是法的价值的客观性基础。法的价值的主观性与客观性的统一源于法律主体的社会实践。

(3)法的价值是统一性与多样性的统一。

法的价值的多样性是指法的价值因时代、社会、阶级、群体而呈现出来的差别性、多样性和多元化。法的价值基于主体的需求而产生,但主体的需要却是多种多样而且不断发展的,这就必然导致法律在满足主体需要方面也会相应地多样化,从而使法的价值呈现出复杂多样的状态。

法的价值的统一性是指法所蕴涵的某种共同的价值标准,具有统一性。由于生活在同一时代、同一社会,甚至生活在不同时代、不同社会的人们总有某种共同的价值追求,从而使法的价值呈现出统一性。

3.试述法的作用的局限性理论及其对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的启示。[2014年真题]

要求:观点明确,说理充分,条理清晰,语言规范、流畅。

答:(1)法的作用的局限性理论

法调整的对象是人的行为,其调整的范围不是无限的。法只是众多社会调整手段中的一种,而不是唯一一种。法在社会生活调整中具有主导地位,但并非所有问题都可以适用法律。很多社会关系需要由法和其他手段并行调整,在对有些社会关系的调整中,法只能起到辅助作用甚至并不有效。

法的特性,如概括性、稳定性、滞后性、普遍性等,与社会生活的具体性、复杂性存在着矛盾;另外,法还具有保守性,它总是落后于现实生活的变化,而立法者认识能力上的局限性也会使法律存在着某些不合理、不科学的地方。

法的制定和实施受人的因素的影响。“徒善不足以为政,徒法不足以自行”,如果没有高素质的立法者,就不可能有良好的法律。即使是制定的很好的法律,也需要合适的人正确的执行和适用,才能发挥其作用。

法的实施还受政治、经济、文化等社会因素的影响。法总是十分依赖其外部条件其作用总是容易受到社会因素的制约。

(2)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的主要内容:从法的制定、实施到监督看,首先应建立良好的法律体系,其次应在现实中得到落实,再次应当建立完善的法律监督体系。

(3)应清醒地认识到,法的作用的局限性对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的启示:

在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中我们应当树立正确的法律观,一方面要反对法律万能论,另一方面也要反对法律虚无主义、法律无用论。

法律要不断修正,在适用中进行解释;法律的修改要和社会的发展相一致,在发展中修改,以修改促发展。

法律不能独自发挥作用。要建立健全其他社会调解机制,使其与法律共同发挥解决社会纠纷的作用。

要注意法律运行的社会环境建设。

4.结合我国的实际,论述法的社会作用。

答:法的社会作用是指法作为社会关系的调整器对社会所产生的影响,它是通过法的规范作用而产生的,包括维护统治阶级的统治和执行社会公共事物的作用两方面:

(1)维护阶级统治。是指统治阶级利用国家制定和实施法律,使自己在社会生活中的统治地位合法化,使阶级冲突和矛盾保持在统治阶级的根本利益所允许的界限之内,建立有利于统治阶级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表现在:

调整统治阶级与被统治阶级之间的关系。

a.统治阶级用法律在经济上确认和维护自己赖以存在的经济基础,在政治上维护统治阶级对被统治阶级的政治统治(包括镇压),在思想意识形态上维护有利于统治阶级的思想、道德和意识形态。

b.统治阶级在一定条件和限度内,也在法律中规定一些对被统治阶级有利的条款,向被统治阶级作出让步,以维护统治阶级的根本利益。

调整统治阶级内部的关系。统治阶级也需要用法律来规定和确认他们自己内部各阶层、集团的相互关系,以此建立起个人意志服从整个阶级意志的关系,通过这种服从,确保其成员的权利的实现,解决其内部因财产、婚姻等问题而引起的矛盾和纠纷,保证其内部和谐一致。

调整统治阶级与其同盟者之间的关系。因为统治阶级与其同盟者之间存在着共同的利益,又有着利益冲突,统治阶级需要用法律的形式确定与其同盟者之间的关系,适当给予同盟者在政治、经济上的某些权利和利益,同时对同盟者滥用其权利甚至与统治阶级进行政治对抗的行为,实行法律上的制裁。

(2)执行社会公务。法律在执行社会公共事务上的作用具体表现在下列方面:

维护人类社会的基本生活条件,包括维护最低限度的社会治安,保障社会成员的基本人身安全,保障食品卫生、生态平衡、环境与资源合理利用、交通安全,等等。

维护生产和交换条件,即通过立法和实施法律来维护生产管理、保障基本劳动条件、调节各种交易行为等。

促进公共设施建设,组织社会化大生产。即通过一系列法律来规划、组织像兴修水利、修筑道路桥梁以及开办工业、组织农业生产等活动,对这些活动实行管理。

确认和执行技术规范,包括执行工艺和使用机器设备的标准,规定产品、服务的质量和标准,对高度危险物品(易燃易爆品、枪支弹药)和危险作业(高空作业、高压作业、机动作业)的控制和管理,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等。

促进教育、科学和文化事业的发展,如通过法律对人们的受教育权加以保护,鼓励兴办教育和科技发明,保护人类优秀的文化遗产,要求政府兴办各种图书馆、博物馆等文化设施。

(3)维护阶级统治和执行社会公共事务的作用的关系:

总起来讲,执行社会公务的法律,在主要方面体现着社会性(非政治性),但按照马克思主义法学的观点,它在本质上与法律在维护阶级统治方面的作用并不矛盾。因为,至少从统治阶级的角度看,调整和维护社会公共事务方面的法律,在根本上与维护政治统治的法律是一致的。

二者是手段与目的的关系,即法执行社会公务的职能是手段,维护阶级统治是目的,但是这一关系并非等同于法的规范作用与社会作用之间的手段与目的的关系,即所有的法律都要通过规范作用来实现社会作用,但并不是所有的法律都要通过执行社会公务的职能来维护阶级统治,也就是说,有一部分法律直接维护阶级统治,还有一部分法律通过直接执行社会公务来间接维护阶级统治。

5.联系实际谈谈对法的价值冲突解决准则的认识。

答:法的价值冲突在法律生活中无处不在,如何解决法律冲突,是法的价值研究中最为重要的内容,也是其最终意义所在。解决法的价值冲突,首先需要确立一些指导性的原则或准则,比较常见的指导思路或准则如下:

(1)定义排除原则

在法的价值冲突的解决中,我们常常可以通过对所涉价值形态的含义做出明确限定的方式,对相关的价值主张予以排除。

(2)优先性原则

由于法的价值主体的价值观的不同,在不同的价值形态上往往有所偏重,或者更加注重自由的价值,或者更加注重平等的价值,或者更加注重安全的价值,等等,就使得在法的不同价值形态发生冲突时有可能借助于优先性的安排对冲突加以解决。

(3)比例平衡原则

法的不同价值形态都是法在整体上所追求的正义价值的有机组成部分,都有其存在的合理性,因而从法的价值原理上看,既然确认了一种价值形态,就没有理由在发生价值冲突时绝对地选择一种价值而放弃另一种价值。当两种或两种以上法的价值形态发生冲突,或者当同一价值形态的不同方面的内容要求发生矛盾时,基于个案的情况做出适当的权衡,以便兼顾平衡,就是必要的。在这方面,保护和限制、得和失之间服从于某种比例原则的要求是必要的,与比例原则相关联的则是某种合理补偿的原则。

应该指出的是,在法的价值冲突解决的实践中,上述各种准则往往需要加以综合运用。同时也要看到,相对于各种法的价值冲突解决原则的制定,建立健全的解决冲突的机制也是非常必要的,尤其是考虑到价值问题的特殊性,以及现代民主政治的要求,在冲突解决的程序上引入某种沟通、对话和整合的原理,就更为必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