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法上的管制性征收(明理文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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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序:为什么外国法

十年前,我邀同仁“迎接比较宪法学的不速之客”;十年里,我和一帮年轻人挤进比较宪法学的窄门。在连征收基本命题都未形成共识的当下中国,琢磨远在异域的管制性征收,是否太过超前?是否太凌空蹈虚?这会沦为唯美的研究吗?研究中国法可以从外国法切入吗?

我不止一万次追问:究竟有没有纯粹的中国法研究?这种追问与“中国法学向何处去”的领袖式叙事没有任何瓜葛。“中国法学向何处去”是一件我无法染指的事情——那是一个“谁在说”比“说什么”更重要的命题。但有没有纯粹的中国法研究,却事关稻粮,让人无法释怀。

我们不一直在研究中国法吗?这会成为问题吗?

新中国成立以来,曾有法学界的仁人志士,只要观察到我们生活于其中的中华民族有什么不能让我们满意,尽管“手无缚鸡之力”,却“胸有凌云之志”,脱掉自己的上衣就往前冲,最终“马革裹尸”,给世道人心空留许多唏嘘。

稍晚近,“驰骋疆场”的将士回到帐中,做些“运筹帷幄”的“奇门遁甲”。大体上,只要是中国人写的文章,而且事关法律,从自考生到博导,末尾都有几条“立法建议”。所有的文章都可以分为:中国问题是什么、为什么会出现这个中国问题、怎么解决这个中国问题,简称文章写作“三字经”:是什么、为什么、怎么办。不如此,就是坏了“学以致用”的行规。可怜莘莘学子,写文章必遭追问:你的文章解决了什么实际问题吗?你的文章有什么实际意义吗?世上最好做的行当就是答辩委员会委员了:凭两昏招就“吃遍天”。这样的问题爱因斯坦也难以作答:当年皓首穷经弄出了个E=mc2,他老人家当初实在不知道有什么实际意义,也不知道解决了什么实际问题。

没有经验和规范依归的“运筹帷幄”不过是闲来拍脑袋的营生,只要是人,哪怕全身只剩下脑袋和手两个器官,就可混迹进来。于是,法学院如雨后春笋,法学从业人员如过江之鲫:不需要读书,只要拍脑袋就可忝列法学家行列,从事人人艳羡的显学,岂有“不从善如流”的道理?拍脑袋时间长了,次数多了,铁头功没练成,倒闹出脑震荡来。于是,法学界昏话与梦呓齐飞,屁话共空话一色。偶有两位神志清醒者欲絮叨两句,就被满街游走的疯子群殴致癫。

脑袋里的那点东西拍完了,再拍下去唯恐脑溢血。脑震荡还不影响生活自理,脑溢血可就不是闹着玩了——两眼昏花的法学界开始寻觅外国法的知识。但长期脑震荡落下的全身功能紊乱,使法学界早已没有耐性去读外国法的文献。一种新的科举文体凌空出世,名为四股文——第一股,提出昏花老眼观察到的中国问题;第二股,从时装杂志上看到的大陆法系制度;第三股,从花花公子领带上读到的英美法系制度;第四股,遐想我们应该采用的制度。这样的文章会得到两股文评语:结构工整,联系实际。

究竟有没有中国法研究?如何研究中国法?的确是个问题。

从发生学的角度来看,法学是西学。中国近代以来的法律始于移植,法学从翻译发端。这是中国法律人挥之不去的梦魇。

可不可以有中国的法学?当然可以。比如说,在作为西学的法学底色中加入一些中国元素,这无疑是一条捷径,但如此调制出的法学很难说是纯粹意义上的中国法学。另起炉灶是缔造中国法学的另一种路径,但那似乎是痴人说梦:一来没有必要——鲁迅先生说过,“世界上本没有路,只是走的人多了,也便成了路”,但如果已经有了路呢?“我为小草绕一绕,小草向我笑一笑”就成了一种美德;二来没有可能——在法律规则趋同的时代,我们如果一定要弄一套与别人迥异的生活法则,无疑是自绝于地球人,如不是立志于鳏寡孤独,断不可如此行为乖张。

也许,中国的法学,从知识贡献的角度观察,本身就是一个吊诡的命题。如果一定要有中国的法学,那只能是:用作为西学的法学为框架,研究中国问题。

将中国法学理解为研究中国问题的法学,仍然摆脱不了同样的追问:有没有纯粹的中国问题?即外国人没有碰到,只有中国人碰到的问题?外国人没有碰到,只有中国人碰到的问题,用作为西学的法学能解决吗?

于是,中国法学的研究几乎只剩下华山一条路:先归纳中国法治遭遇的问题,然后在浩如烟海的外国法文献中寻找可能的调适之道。如果西人从来就没有碰到的问题,在作为西学的法学中几无可能找到答案。对外国法文献的选择,就蕴含了念兹在兹的中国问题意识。

我很不习惯狗尾续貂式的“给我们之启示”。启示是很个人化的东西,对外国法文献的研究只是提供解决类似问题的可能进路。法律人以“致命的自负”情结,以神的先知读出属灵的启示,不过是以学术研究代替政治决断。“我们人民”答应吗?

如果将创新理解为“面向未来”的物什,将解释作为基本方法的法学就不可能有任何意义上的“创新”——解释只面向过去。至于存在无穷可能的未来,法律人只能谦卑地交托给“我们人民”的决断。

“法学之所以很难称为科学,就是因为他无法像其他科学那样武断”,一语中的。

通过外国法的进路研究中国法问题,可靠吗?与中国国情契合吗?是啊,这一永远正确的追问,比“有什么实际意义”更狠。“有什么实际意义”至少是一个将来可以回答的问题,存在理论上的“唯一正解”,但“与中国国情是否契合”则是一个可以智者见智,仁者见仁,永远不可能有标准答案的问题——任何答案皆可证伪。

世事波谲云诡。近读何炳棣《读史阅世六十年》,何先生在史学界的地位无人小觑,但何先生在中国史方面的成就大多在大洋彼岸取得,学术训练也在西学浸淫中完成,基本的研究进路也未游离西学框架。这又让我不不禁想起刚刚离去的季羡林先生,季大师在留德十年中精研梵文,关注中印文化交流,遂成东方学巨擘。这是否可以称为研究中国问题的西学进路?距离产生美吗?朱苏力先生在美国拿了博士学位,却发现了法的本土资源这个学术富矿,其中的玄机,外人只有雾里看花了。

其实古人早已道出了其中的因由,“不识庐山真面目,只缘身在此山中”。学者可以闭门索居,但学问却一定有潜在的对话者。潜在的对话者隐退之后,学问就只剩下断语式的自说自话了。研究中国法的外国法进路,旨趣之一在于理解潜在的对话者。

我们何时看到过就中国法论中国法的著述?即便对中国法律史的表述,不也充斥着行政法、民法这些来自异域的分类吗?《中国法理念》这样特别“中国”的著作,也不得不借助黑格尔的“理念”概念,否则就只剩下“互养是世界的本质,养有真养假养之分”的玄学了,那是中国人也很难看懂的中国法研究。我们只要对期刊上的法律类文章做一个简单的分类,就会发现,文章只有两种:以外国法的标题研究外国法,以中国法的标题研究外国法;或者,换个角度,从问题意识的角度分:明修栈道式的通过研究外国法而研究中国法,暗度陈仓式的通过研究外国法而研究中国法。

五十步和一百步好像很远,其实很近,故有“一百步不笑五十步”的古训。

当中国法研究的外国法进路成为法学研究的门径时,谁是中国法研究的王者?这一问题就连三岁小儿也能回答了:一定是海归。如果海归能与分配资源的权力联姻,在法学界想不通吃都难。

法学研究的早期,“连中国英语也不会”的芸芸众生,研究中国法就只能依靠海归的翻译——海归就是外国法知识的供货商。更为可怕的是,市场经济发育远未充分,供货商人数屈指可数。于是,少数海归几乎可以轻而易举地决定中国法研究的基本走向,可以决定法学界衮衮诸公的口味——短缺经济之下,消费者的选择权只能是一句空话:不管海归将外国法知识翻译得如何龇牙咧嘴、青面獠牙,我们都只能将其想象成“蒙娜丽莎的微笑”。几乎所有一流法学院和想成为一流法学院的法学院,延揽人才的标准惊人一致:中文可以幼稚得将“别墅”读成“别野”“内讧”读成“内杠”,但一定要有留洋经历。

土鳖如我辈者,要么“老大离家”,弄个访问学者的头衔晃悠晃悠,回来言必称“兄弟在哈佛的时候”;要么“头悬梁,锥刺骨”,习练“聋哑外语”,写作一定以“当代美国最负盛名的宪法学家某某称”开头——我们不满意几个供货商供应的几匹“洋布”,我们要去都市的大商场看时装,我们要去外国法的生产车间亲自挑选商品。于是,一种“混搭”服饰闪亮登场:上衣是中国红的唐装,裤子或为西部牛仔,或为比基尼三角短裤。好一幅“乱花渐欲迷人眼”的学术繁荣!文章的下身肥大症渐成时髦:印刷品的每一页面,必分成上下两部分,上面是正文,下面是注脚,注脚越长就证明文章的档次越高,洋文越多文章就越现代——于是下身空前肥大,上身日渐萎缩。

眼下的中国法研究之积累,远没有与洋人“煮酒论英雄”的资格,让雷声吓得摔碎酒杯,虽有鸵鸟之讥,倒也不失为国人圆融的智慧。我们可以立志“大丈夫当如是”,但“秋水文章不染尘”的中国法研究还有可能么?将外国法移花接木,我们无法游刃有余;将潜在对话的“他”者前景化为辩论的“你”者,我们还需面壁十年……中国法研究的外国法进路,哪里是“柳暗花明”之地?

无论将外国法作为潜在对话的“他者”,还是情景化为对话的“你者”,真正价值中立地理解外国法可能是最重要的。批判的武器也好,武器的批判也罢,我们都必须认识武器。

我们习惯“西方国家”都如何如何——仿佛世界上的法律只有两种:东方的法律和西方的法律;“发达国家”的规则皆怎样怎样——好像宇宙内的规则仅作两分:发达国家的规则和不发达国家的规则。每每听到这样的言说,我惭愧得真后悔来到这个世界:精通“西方国家”法律的仙有了,洞彻“发达国家”法律的神现身了,我连中国法都还闹不明白,还有何颜面在世上厮混?还有何资格对学生“蠢蠢教诲”?无奈,身体发肤受之父母,自裁无疑是最大的不孝,也就苟活下来了,进而小心翼翼地探求是否存在统一的“西方法”和“发达国家”规则,释然了:如果将法律理解为一种决断,“西方国家”没有统一的主权者,“发达国家”的“我们人民”也不尽相同,所谓“西方法”和“发达国家”规则,只能是我们“乍看一眼”的印象。这就好像我们看拉登,怎么就长着一副霍梅尼的面孔呢?他们长得不像,只是我们没仔细瞅瞅人家。

既然无法特立独行地研究中国法,我们能否“乐不思蜀”地研究一段外国法?能否暂时抛弃那些重构中国法的鸿鹄之志,“身在曹营”“心也在曹营”地委屈一回?能否认真研究一下人家的兵法,而不急于无中生有地道出所谓启示?未理解却要谈启示,就好像我们刚看了一本书的封面,却急于写一本比书还厚的读后感,要么吐出“资料翔实,论证严密”的象牙,要么喷出“无稽之谈,何足挂齿”的口臭。当我们为了所谓“启示”而阅读时,无疑是通过虚构外国法的场景而理解外国法:本着“拿来主义”的功利,认识不了真正的外国法,拿回的只能是没有血肉的僵尸。

“摸着石头过河”,可能就过去了;将浮萍和石头统称“水中物质”,匆忙泅渡,只能葬身鱼腹。

说法律文本是法律人的《圣经》并不为过。尽管当下法律人多以“我们人民”的救世主自居,动辄涂鸦些“缺陷及完善”的文字,以标榜所谓“创新”。但终究不过江湖拉场子的把式而已,热闹之下,只有荒唐。

研究中国法当然应以中国法律文本为基本质素。跟外国法有关系吗?通过研磨外国法文本,能够了然中国法文本吗?中国法文本与外国法文本的隔膜地球人都知道,从外国法语境回到中国法射程,当然“路漫漫其修远兮”。我们为什么不就事论事一把,就中国法研究中国法呢?

研究文本离不开对判例的关注。我们的目光只有在文本与判例间不停往返流转,才可能理解文本的真义。尊重文本不意味着我们只能目不转睛并满含深情地凝视文本,文本的含义不可能“黄河之水天上来”,由无数代人参与的对话,构成了法律文本的“活”解释。回到宪法,存在中国的宪法判例吗?如果没有,我们如何理解日日仰望的宪法文本?君不见,今日“宪法释义”之类的读本,硬是活生生回到小学识字教材的模式:每届人大任期5年,也就是365×5天。要不就对着文本遐想联翩,生出些“人民是主人,我也是人民,所以我也是主人”的自豪,从而通过宪法学教材完成本可以通过动画片完成的爱国主义教育。

终于“天上掉下个齐玉苓”案,宪法学界恨不得将其每一根汗毛都解释出春秋大义。于是,“红肿之处,艳若桃李;溃烂之时,美如醴酪”。直至批复废止,我们再也无法重复“昨天的故事”,于是见了落叶都要掉泪。我们开始人造美女,真真假假的宪法事例喷薄而出。

任何从规范角度对中国宪法的研究,都只能是纸上谈兵式的“沙盘推演”。“沙盘推演”的最好方式,就是研究已经发生过的战役。从中国宪法文本中的规范出发,看看外国宪法文本中的类似规范,曾经如何“驰骋疆场”,或怎样“折戟沉沙”,比徒耗体力的“仰天长啸”,意义要大得多。在无法按图索骥的当口,借一点邻壁西学的熠熠烛光,也比无头苍蝇式的盲目冲撞聪明一丁点。

梁启超先生当年留学东洋,高谈“留学的目的是不留学”,但时至今日,留学者远超过往:不是我们退步了,而是世界变小了,留学中国的东洋人也多了。研究外国法的目的绝不是“不研究外国法”,犯不着如此愤青。研究外国法的目的是理解外国法,至于对中国法有何意义,那是一个实践的命题,需要试错,需要与实践对话,那是经验,不是逻辑,我们无法在书斋里撒豆成兵。是谦卑,也是无奈。

刘连泰

2016年12月15日于厦门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