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传播与媒介法治年度研究报告2016(中国人民大学研究报告系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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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纪委机关和四川省委宣传部联合出台
《关于加强舆论监督持之以恒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实施意见

据2016年5月11日《四川日报》报道,四川省纪委机关、省委宣传部联合出台《关于加强舆论监督持之以恒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旨在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网络媒体的宣传阵地作用,营造风清气正网络空间,健全网络监督机制。新媒体以强大的传播功能、巨大的动员能力、广泛的社会影响,已成为社会舆论的集散地、发酵场、放大器。四川首次出台加强舆论监督的《实施意见》,其目的就是要旗帜鲜明地支持媒体舆论监督采访,切实增强各级领导干部和广大网民对舆论监督工作的了解、理解。该《实施意见》要求各地要紧密结合新形势新要求,围绕省委中心工作,监督全省各地各部门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和省委省政府十项规定精神的情况;监督各地在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等“四风”方面存在问题的情况;监督各地在脱贫攻坚等领域侵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的情况。

一、对加强新闻舆论监督做出了制度性安排

四川出台的《实施意见》确定《四川日报》、四川广播电视台和《华西都市报》作为省级参与媒体,开辟专题专栏开展舆论监督报道工作,并明确了开辟专栏、采访报道、问题曝光、问题交办、公开回应、跟踪报道等六个工作程序,为舆论监督的规范有序开展提供了有力指导。

舆论监督是新闻媒体拥有运用舆论的独特力量,帮助公众了解政府事务、社会事务和一切涉及公共利益的事务,并促使其沿着法制和社会生活公共准则的方向运作的一种社会行为的权利。《实施意见》明确要求在舆论监督工作中坚持客观公正、真实准确,注意选题、注重效果,依法监督、严格纪律,坚持新闻真实性原则,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听取意见,充分掌握材料,认真核实情况,确保信息来源可靠、报道内容真实、具体情节无误、文字表述准确,严禁道听途说、以偏概全、虚构事实。

《实施意见》明确要求各级党委(党组)要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旗帜鲜明地支持媒体舆论监督采访活动,为采访报道提供方便。《实施意见》还要求基层单位不得封锁消息、隐瞒事实、干涉舆论监督。各地各部门要建立曝光问题应急处置机制,对媒体曝光问题及时调查处理,并通过媒体公开处理结果。[1]这无疑为加强舆论监督提供了强有力的思想保证、精神力量和舆论支持。

落实是一切工作的归宿,是一切工作成败的关键,是开展工作的全部意义所在。落实党和国家的各项工作,最重要的是付诸实践、见诸行动。为此,各地要加强舆论监督持之以恒抓落实。一要坚持客观公正、真实准确,充分发挥互联网媒体的宣传和监督作用,积极打造融正面宣传与舆论监督相统一的新格局。二要通过网络践行群众路线,利用网络凝聚共识,切实增强依法治网管网责任意识。三要通过强化舆论监督,促进网络媒体与领导干部、社会公众的良性互动、信息互补和情感互信。

抵制舆论监督的结果就是“养虎遗患”。无论是发生在一些地方官场,还是发生在政商勾结领域的惨痛案例恰恰说明,要信任媒体,善待媒体,尊重媒体舆论监督的权利,让媒体正常行使提供知情权、监督权的职责。这样才会防患于未然,在事情出现危险苗头之际,及时向社会发出预警。

媒体也应该慎重行使舆论监督权利,为报道负责,若是有的媒体违背客观报道原则、滥用监督权,也要由主管部门依法依规予以处理。媒体天然对违法犯罪行为敏感,大量的正面案例与反面案例都表明,各方应该保障和鼓励媒体依法、科学、建设性地开展舆论监督。如果能够这样,很多明显的社会问题就不会被掩盖,并且能够随时纠正,各方也不会因久拖不决而付出更大的成本。[2]

二、舆论监督也是正面宣传

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新闻舆论工作座谈会上指出:“舆论监督和正面宣传是统一的。新闻媒体要直面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直面社会丑恶现象,激浊扬清、针砭时弊,同时发表批评性报道要事实准确、分析客观。”四川省这份《实施意见》是对总书记讲话要求的落实,是对新闻舆论工作为廉政反腐发挥更大作用的期待。

虽然中央重视舆论监督、鼓励舆论监督,但仍有一些地方和部门对舆论监督缺乏端正的认识。对于媒体正常开展的舆论监督,有些领导干部在心理上抵触,在行动上反对,把舆论监督视为洪水猛兽。甚至有少数领导干部,把自己的工作过失推到媒体身上。

这份鼓励舆论监督的文件,有助于领导干部形成正确的媒介观、舆论观。鼓励舆论监督,有助于让领导干部适应“权力在聚光灯下运行”的常态。领导干部正确的心态是自觉把舆论当镜子,深刻领会“闻过则喜”的哲学,能够将舆论监督的压力化作提升治理能力和治理水平的动力。

用正确的心态对待新闻媒体,舆论监督就会成为各级党和政府部门工作的推进器。的确,长期以来我们都强调坚持正面宣传为主,但是这并不意味着只能做正面宣传,不能做舆论监督。舆论监督和正面宣传是统一的而不是对立的,对人民群众关心的问题,意见大、反映多的问题开展舆论监督,及时释疑解惑,推动改进工作,本身就是媒体担负社会责任的体现。关键是新闻媒体的报道从总体上要把握好平衡。同时,新闻媒体要善于开展舆论监督,做到事实准确、分析客观,摆正位置,不“越位”当“裁判官”,被监督的地方和部门,尤其是一些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也要习惯和适应舆论监督,通过舆论监督改进工作。[3]

我国正处在社会转型时期,社会各个领域都在发生着深刻变革,需要充分发挥新闻舆论监督的正能量,对建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树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共同理想起到积极作用。主流媒体开展舆论监督要围绕党和政府中心工作,关注党的政治纪律、政治规矩执行情况,关注重大决策的落实情况,关注公共权力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廉政勤政情况。建设性监督是重点。不单纯为了曝光而曝光,要选准切入点,要抓住政府关注、百姓关心的事情,既要曝光问题,又要建设性地提出解决问题的办法,发挥舆论监督应有的作用。在新闻节目中播发百姓问政系列内容,对群众反映强烈的各种热点难点问题进行深入报道,邀请相关部门负责人走进演播厅接受问政,形成百姓参与、百姓监督、百姓评议的良性互动局面,使舆论监督形式更多样、效果更好。

解决我们党自身存在的问题,实现党长期执政条件下的自我净化、自我提高,除了强化党的自身监督,还要充分发挥群众的监督作用。纪委坚持开门搞监督,开通“四风”随手拍、举报一键通,及时受理查处,让群众监督更便捷、更有效,形成无处不在的监督网,推动了“不敢”氛围的形成。

为什么过去发那么多文件都管不住一张嘴,而现在党员干部不敢到高档酒店公款大吃大喝?一个重要原因,就是有了群众的监督。群众发现了,手机一拍、微信一发,上网就能找出这人是谁。相对于以往搞不正之风,还嘚瑟到群众的眼皮底下,现在“不敢”就是根本性的改变。没有群众的响应、支持和监督,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就不可能取得这么明显的成效。[4]

过去,一些地方忌惮舆论监督,给舆论监督扣上了种种帽子。在一些地方,舆论监督要么碰软钉子,要么遇到公开阻拦,无法正常工作。《实施意见》出台,明确了基层单位不得捂盖子、不得隐瞒真相干扰监督,给媒体开展舆论监督吃了一颗定心丸,制度性保障让媒体更加理直气壮地履行舆论监督的职责。

附录文件

1.《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舆论监督工作的意见〉的通知》(2005年4月5日)

为充分发挥新闻媒体舆论监督在统一思想、凝聚力量,促进改革发展、维护社会稳定中的积极作用,现就进一步加强和改进舆论监督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高度重视舆论监督工作的重要作用。舆论监督是社会发展的要求、新闻工作的职责、人民群众的愿望、党和政府改进工作的手段。正确开展舆论监督,有利于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有利于反映人民群众的意见和呼声,密切党和政府同人民群众的联系;有利于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维护党和政府的良好形象;有利于弘扬正气,针砭时弊,理顺情绪,化解矛盾,维护社会稳定。各级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要从全面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六大精神的高度,从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高度,从坚持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的舆论监督工作。

二、坚持舆论监督工作的原则要求。舆论监督工作必须坚持党性原则,坚持实事求是,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为党和国家工作大局服务,牢牢把握正确的舆论导向。要服务大局,坚持对党负责和对人民负责的一致性,着眼于改进工作,抓住群众关注、政府重视、有普遍意义的问题,促进改革发展,维护社会稳定。要事实准确,深入调查研究,听取各方意见,防止报道失实、以偏概全。要客观公正,坚持以理服人,充分考虑实际情况的复杂性,善于听取不同意见,防止主观臆断、感情用事。要注重社会效果,着眼于解决实际问题,跟踪报道处理结果,向积极的方面引导,不恶意炒作。要遵守新闻纪律,恪守新闻职业道德。

三、把握当前舆论监督的重点。加强对违法违规行为的监督,揭露和批评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贪赃枉法等问题,推进依法治国。加强对党和政府的方针政策落实情况的监督,反映人民群众对党和政府工作的希望和建议,揭露和批评有令不行、有禁不止、阳奉阴违、各行其是等行为,维护中央权威,保证政令畅通。加强对党纪政纪执行情况的监督,揭露和批评失职渎职、滥用权力、消极腐败等行为,促进干部队伍廉政建设。加强对侵害群众利益行为的监督,揭露和批评以各种手段和方式侵害群众利益的现象和行为,保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加强对社会丑恶现象、不道德行为和不良风气的揭露和批评,推进公民道德建设,弘扬社会正气。

四、支持新闻媒体正确开展舆论监督。各级党委和政府、社会团体及其工作人员要重视舆论监督工作,支持新闻媒体特别是省级以上党报党刊、电台、电视台记者的采访活动,为采访报道提供方便。基层单位不得封锁消息、隐瞒事实、干涉舆论监督,不得以行贿、说情等手段对舆论监督进行干预。有关地方和部门应当对舆论监督作出积极反应,对媒体揭露的问题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并通过媒体公开处理结果。

五、强化新闻媒体在舆论监督中的社会责任。广大新闻工作者要树立强烈的社会责任感,注重舆论监督的社会效果。对报道的内容,必须进行认真核实,做到真实、准确、可靠,不得编发互联网上的信息,不得刊播未经核实的来稿,不得徇私隐匿应报道的新闻事实。要通过合法和正当的途径获取新闻,不得采取非法和不道德的手段进行采访报道。不得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严禁借舆论监督进行敲诈勒索。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不得干扰和妨碍政法机关依法办案。尊重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严格执行有关保密规定,严防在报道中泄露党和国家秘密。新闻媒体要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自觉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因报道失实或不当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应公开更正,澄清事实,消除不良影响。对违纪违规、造成恶劣影响的,要严肃处理。

六、加强对舆论监督工作的领导。各级党委和政府要高度重视舆论监督工作,正确运用和发挥舆论监督的作用。各级领导干部要正确对待舆论监督,增强接受舆论监督的自觉性,善于通过舆论监督听取人民群众的意见和呼声,发现和解决问题,推动和改进工作。要充分发挥党报党刊、电台、电视台等主流媒体在舆论监督工作中的作用,切实加强对小报小刊和互联网站的管理。要认真总结舆论监督工作的经验,把舆论监督与党内监督、法律监督、群众监督有机结合起来。各地区各部门要认真研究制定加强和改进舆论监督工作的具体办法。党委宣传部门要加强对舆论监督工作的指导。新闻单位要制定和完善舆论监督的各项工作制度,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把关。要加强新闻采编队伍建设,认真落实《中宣部、国家广电总局、新闻出版总署关于新闻采编人员从业管理的规定(试行)》。要加强对编辑记者的培训、教育和管理,提高他们的政治和业务素质。新闻工作者要切实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责任意识和纪律意识,正确理解和运用舆论监督的权力,准确把握舆论监督的方法和形式,不断提高舆论监督工作的水平。

2.新华社加强和改进舆论监督工作的实施意见(新华社总编字〔2005〕第31号)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办《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舆论监督工作的意见》和中宣部《加强和改进舆论监督工作的实施办法》,就全社加强和改进舆论监督的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提高认识,明确职责。进行舆论监督时,全社采编人员要站在党和人民的立场上,坚持实事求是,深入实际调查研究,多方听取意见,确保稿件内容真实、准确、全面,防止片面性、简单化和失实。记者采访时注意携带和使用录音、摄像器材。重要事实和主要数据要同当地有关部门及当事人核实。编辑部要对重要事实和主要数据进行再核实。

二、完善舆论监督的选题策划机制。在选择舆论监督报道题目时,注意突出重点,要从中央明令禁止和百姓深恶痛绝的结合点上选择典型材料,打击面要小,教育面要大。要防止把没有普遍教育意义的特殊事件进行渲染炒作。要避免对某一地区、某一行业过于集中地进行舆论监督。

三、加强舆论监督线索的收集工作。把各级党组织、各级政府提供材料和人民群众反映情况结合起来。不能轻信互联网上的舆情和线索,也不能简单地从境外媒体找材料。

四、区分层次,分流发稿。编辑部对记者采写的舆论监督报道,要认真研究分析报道的传播方式和传播途径,有的只向某一地区、某一行业媒体或某一专线发稿。内参稿件转发为公开报道时,要认真把握,执行公开报道的编发程序。

五、要着眼于解决问题,改进工作。进行舆论监督报道时,从采访获知线索,一直到稿件播发,都应注意与采访对象和当事单位、当事人进行沟通。对舆论监督对象工作的改进、解决问题的成效、处理的结果等,要及时做好后续跟踪报道。

六、恪守“诚信采访”的原则。进行隐性采访要慎重。获得新闻素材,要通过合法方式和正当途径。要依法履行舆论监督的职责。

七、舆论监督报道要坚持用事实说话,以理服人。要注意防止以偏概全、把个别问题和偶发事件扩大化,防止把具体工作失误说成是制度上的弊病,防止把个别点的调查材料任意放大、渲染。

八、舆论监督报道本身也要接受监督。对各种关于我社舆论监督报道工作中的所有举报应尽快核实,并及时向有关单位反馈。对违反各种法律法规纪律和职业道德的行为,一经查实,即按规定严肃处理。


注释

[1] 参见张立东:《四川纪委机关与宣传部门联合发文:基层单位不得干涉舆论监督》,见http://www.sc.xinhuanet.com/content/2016-05/11/c_1118842269.htm,2016-05-11。

[2] 参见巴城:《媒体:官商、政商勾结不正常干预舆论监督必养虎遗患》,见http://news.ifeng.com/a/20150331/43448761_0.shtml,2015-03-31。

[3] 参见易艳刚:《舆论监督和正面宣传是统一的》,见http://news.xinhuanet.com/comments/2016-05/12/c_1118851602.htm,2016-05-12。

[4] 参见《中纪委谈党员干部不敢公款大吃大喝:因群众监督》,见http://sc.sina.com.cn/news/z/2016-02-29/detail-ifxpvysv4995919.shtml,2016-02-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