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城市社区权力理论
在一定意义上,对城市社区的研究可以追溯至古希腊。当时,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在考察希腊城邦的政治时,就从人性的角度系统阐述了实然和应然的城市政府。不过,城市社区理论诞生的标志则要追溯到1887年德国社会学家斐迪南·滕尼斯的扛鼎之作《共同体与社会》的问世。在该书中,滕尼斯首先提出了“社区”的概念。美国社会学家、芝加哥学派的领军人物罗伯特·帕克在1936年也对社区下了定义。而我国的社区研究则远远落后于西方。20世纪30年代我国社会学家吴文藻先生才第一次将社区的概念引入国内并积极倡导展开社区研究。
关于社区的概念,见仁见智。例如,有学者从社会系统的角度将其定义为社会系统的组成部分;也有学者从行政管理的角度将其等同为具体的行政单元;还有学者基于地理区划的视角将其视为一种具体的聚落形态。综合各家之言,我们不难发现这些界定都将人口、区位、结构以及社会文化视为社区的构成要素。因此,我们认为社区是这样一种区域性社会:它具有一定的人口,位于具体的区域内,由相应的社会关系网络组成,并且拥有特定的社会文化。
具体就城市社区而言,20世纪二三十年代的研究仍处于早期阶段,其主要着力点是探讨由城市化、工业化以及移民等衍生的包括贫民窟、城市犯罪与暴力冲突在内的一系列治理问题。这一时期,主要研究的是揭示大城市生活的阴暗面。罗伯特·帕克与他人的合著《城市研究》(1925)就是其中的经典之作。大萧条之后,美国社会学家开始反思关于美国社会的理论预设。在此背景下,社会分层理论也重新受到重视。罗伯特·林德和海伦·林德夫妇的代表作《中镇》(1929)以及《转型中的中镇》(1937)的问世,成为将社会分层理论运用于案例研究的拐点。究其原委,它比此前的著作更加强调社区权力结构。
在此,就有必要从政治学与行政学的角度澄清社区权力结构的内涵。由于下文将要介绍的几位理论家在很大程度上都采用了美国政治学家哈罗德·拉斯韦尔的权力观,所以在此我们也援引拉斯韦尔对权力的界定。他指出:“权力指参与决策过程:G如果参与到影响H在价值K相关政策的决策过程时,G就对H拥有关于价值K的权力。”[242]在此基础上,理论家纷纷通过考察公共政策的制定流程来探讨美国城市的社区权力结构。而所谓权力结构是指权力在各阶层的分配状况,它主要研究的是各社会阶层在制定和执行政策过程中的地位与作用。
与早期社会学家相比,美国政治学家对城市社区问题的研究,特别是对城市社区权力结构的研究则起步较晚。自19世纪末以来,作为一个刚刚建立的独立学科,美国政治学对城市社区权力结构的研究大致经历了以下几个阶段:20世纪初,美国政治学家们认为研究城市社区时,规范研究比实证研究更加重要。20世纪二三十年代,行为主义之父、芝加哥大学政治学系教授查尔斯·梅利亚姆领衔的研究团队虽然开始关注地方政治,但研究重点却是政党和投票行为。直到二战后,美国政治学对城市社区权力结构的研究成果才如雨后春笋般涌现。不过,这一现象的出现与美国社会学家、政治学家弗洛伊德·亨特在城市社区权力结构研究方面取得的重大突破紧密相关。由此,也开启了以亨特为代表的精英主义和以罗伯特·达尔为旗手的多元主义之争。这一争论一直贯穿着20世纪六七十年代美国城市社区权力结构的研究,甚至到了无法收场的地步。不过,它也极大地促进了美国城市政治学的发展和社区研究的再度繁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