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政府跨部门协同机制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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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中国政府跨部门协同机制的主要模式及其特点

跨部门协同可以分为“紧急状态下的协同”和“常态管理中的协同”两种基本类型。两者之间的主要区别在于:(1)社会关注度不同——紧急状态具有突发性、不确定性、后果严重等特性,容易引起高层领导和社会的高度重视,所形成的政治气氛会迫使相关部门积极协同以寻求解决方案,而常态管理一般不具备这些特性;(2)资源配置机制不同——处理紧急状态往往超越特定部门或地方政府的资源和能力,需要其他外部资源的投入,紧急状态下这些资源不可能预先进行科学规划,且不惜代价解决问题的气氛容易造成资源配置和使用的低效率;(3)协同机制和运作过程存在一些明显差别;(4)所产生的后果不同——紧急状态下协同失灵的负面影响立竿见影,失去的是公信力、政治合法性甚至权位,而常态管理中的协同失灵往往带来“机会”的丧失,包括防止不良事件发生的机会,避免萌芽状态问题扩大化的机会,以及“无中生有”“增进公共价值”的机会。[128]由于部门和官员很少因为坐失机会受到问责和处罚,常态管理中的跨部门协同会面临主动性和动力不足的尴尬,而通过跨部门协同“增进公共价值”的需求,更多体现在常态管理中。因此,本书聚焦于常态下的跨部门协同。

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把跨部门协同机制分为两大类:“结构性协同机制”(structural mechanisms)和“程序性协同机制”(procedural mechanisms)。[129]结构性协同机制侧重协同的组织载体,即为实现跨部门协同而设计的结构性安排,如中心政策小组、部际委员会、专项任务小组等。程序性协同机制则侧重于实现协同的程序性安排和技术手段,如面临“跨界问题”时的议程设定和决策程序、制度化信息交流平台、促进协同的财政工具和控制工具的选择等等。[130]本章将以此为分析维度对当前我国政府跨部门协同的主要机制及其特征进行系统的梳理和总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