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 古代研究的自我批判
作者在甲骨文与青铜器方面所做出的贡献,其功绩已毋庸再来饶舌。这里,作者很科学地把这些材料加以处分,从处分中也就有了正确而新颖的发见。这部分批判中最独到的见解,一是对王国维的《殷周礼制论》加以修正,作者认为殷周之际的“礼”是没有什么巨大改变的;二是对井田制的肯定,占去了很大的篇幅,阐明这制度的前因后果,始末根由。
作者所谓殷周间的“礼”无大改变,大约指的是殷周二代同为奴隶制度。在反驳王国维的理论里也没有说出很具体的例证。假如把“礼”解作“文化”,我不知道王国维的原意如何,即以殷之甲骨文与周之金文两者之关系而论,其变嬗之迹,虽说大体相近,但周代是否仍有甲骨文存在,到今日也不能清楚地知道。又如殷的兄终弟及制,与周代的父子承袭制,其情势也不尽相侔。而殷尚鬼的礼俗到周朝已大为减色。这些事实,鄙意也未尝不可包括在“礼”的范围之内。那么,“周因于殷礼,所损益可知也”,其损益处也不尽如作者所想象的简单吧?
对井田制度的阐释,确如佩弦先生所说,是充分地用了唯物辩证法的。对井田之所以必有及其所以破坏的道理,作者说得头头是道,论证精确。用以说明奴隶制之详情,也能充分得到科学化的证明。尽管实施井田的痕迹在今日已难断定(详见范文澜等著《中国通史简编》上册),但这由来已久的记载,到今天才算找到了归根结穴。范与郭两家的是非我不敢谈(不知为不知),至少这个学说是精到而健全的。如果要我投票表决的话,我宁愿站在郭先生这一边。
不过在证明井田制的过程中,作者对《周礼·考工记》的估计,我却嫌他稍为武断。作者“断定”《考工记》确为春秋时书,且为齐之官书,而谓《孟子》的“井田”说是本自《考工记》。他说:
《考工记》毫无疑问是先秦古书。且看那开首的“叙记”里说到“有虞氏上陶,夏后氏上匠,殷人尚梓,周人上舆”,可知时已不属西周,而书亦非周人所作。又说到“郑之刀,宋之斤,鲁之削,吴越之剑,迁乎其地而弗能为良。”郑宋鲁吴越等国入战国以后都先后灭亡,其技艺亦早已“迁乎其地”,可知这所说的还是春秋时代的情形。又说到“粤无镈,燕无函,秦无庐,胡无弓车”,或“燕之角,荆之干,妢胡之哿,吴越之金锡”,作者之国别连燕秦荆楚妢胡都是除外了的。当时重要的国家所没有提到的只是齐和晋。“妢胡”,旧注以为“胡子之国在楚旁”,这样的小国不应有被举的资格。我疑妢即是汾,指晋国,胡仍是“胡无弓车”之胡。如此则只剩下齐国一国了。再看书中所用的度量衡多是齐制,……如“梓人为饮器,勺一升,爵一升,觚三升,献以爵,而酬以觚,一献而三酬则一豆矣。”即所谓“齐旧四量,豆区釜钟,四升为豆”(《左传》昭公四年)。据此我们尽可以断定,《考工记》是春秋年间的齐国的官书。(页二四至二五)
妢国之为晋国,这个弯子拐得未免太硬,而且也太远。《考工记》中多齐制,然亦不尽齐制,故谓是齐之官书也只能假定而言之。粤、燕、胡这些国家和地区,在春秋时似不如战国时更与华夏接近。且郑宋鲁吴越这些国名及其器用,也不见得必由当时人记载。何以能断定其必出《孟子》之前而为之强分先后呢?“尽可以断定”云云似乎冒失了一点。
末两节谈工商业的分化与奴隶之解放,都能言之成理,眼光极犀利,见解也很得当。对于士的范畴与定义,说得都很好。承认老聃在孔子先(因为先秦诸子皆不否认此说),而谓《老子》书为晚出,其说尤为可取。但说“窃比于我老彭”之老彭即老聃,则终嫌臆测(郭先生书中未举证明,据陈元德《中国古代哲学史》谓“彭”、“聃”二字古音可通假似无根据,不足以说服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