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考答案
一、单项选择题
1. 答案: B。本题考查的是宪法和刑事诉讼法的关系。宪法与其他部门法是“母法”与“子法”的关系。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 规定了我国的社会制度、政治制度、国家机构及其活动原则、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刑事诉讼法作为部门法, 必须以宪法为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诉讼原则、诉讼制度和诉讼程序,都是根据宪法确定的基本精神和原则制定的。故本题正确答案为B。
2. 答案: A。本题考查的是狭义刑事诉讼的概念。刑事诉讼可作狭义和广义两种理解。狭义的刑事诉讼仅指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因为只有法院才有权最终确定被告人是否有罪和应否处以刑罚, 只有在审判阶段法院同控辩双方直接的诉讼法律关系才能形成, 审判、辩护和控诉三种基本职能才能履行。由此可见, 本题正确答案为A。
3. 答案: B。诉讼公正, 包括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两个方面。实体公正, 即结果公正, 指案件实体的结局处理所体现的公正。程序公正, 指诉讼程序方面体现的公正。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各自都有独立的内涵和标准, 不能互相代替, 而且应当并重。一方面程序公正保障实体公正的实现, 另一方面程序公正具有独立的价值。A项前半句话是正确的。但是, 程序公正不一定就能够实现实体的公正, 因此,A项后半句话错误。刑事程序的公开和透明, 可以让当事人以及社会监督刑事程序的运行, 因而有助于发挥程序的约束作用。故B项正确。C项的错误在于, 依据我国《刑事诉讼法》和司法解释的规定, 违反法定程序收集的证据并非都应予以排除, 有的瑕疵证据经过合理解释或者补正后, 可以作为定案根据。D项的错误在于, 对复杂程度不同的案件进行程序上的繁简分流, 有利于提高诉讼效率, 将司法资源进行有效的配置, 进而发挥程序的约束作用。本题正确答案为B项。
4. 答案: A。 《刑事诉讼法》第15条[1]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不追究刑事责任, 已经追究的, 应当撤销案件, 或者不起诉, 或者终止审理, 或者宣告无罪: (1) 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 不认为是犯罪的; ( 2) 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3) 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4) 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 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 5)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 6) 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这一规定确立了具有法定情形不予追究刑事责任原则。本题中,A项, 盗窃400元, 未达到定罪的数额标准, 故属于“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 不认为是犯罪的”这一情形, 公安机关决定撤销案件。该项体现了具有法定情形不予追究刑事责任原则。依据《刑事诉讼法》第173条第2款[2]的规定, 对于犯罪情节轻微, 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 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B项的处理方式正确, 但是, 该不起诉属于酌定不起诉,未体现具有法定情形不予追究刑事责任原则。C项, 法院是因为丙的行为未满足犯罪构成要件而作出的无罪判决, 不是因为《刑事诉讼法》第15条规定的情形作出的无罪判决, 也未体现具有法定情形不予追究刑事责任原则。D项的不起诉属于证据不足不起诉, 不是依据《刑事诉讼法》第15条规定的情形作出的法定不起诉, 所以, 也未体现具有法定情形不予追究刑事责任原则。本题正确答案为A项。
5. 答案: B。本题考查刑事诉讼职能、审判原则、审判的特征、审判模式。刑事诉讼职能是指根据法律规定, 国家专门机关和诉讼参与人在刑事诉讼中所承担的职责、具有的作用和功能。刑事诉讼参与者所承担的职能, 与其在诉讼中的法律地位和参与诉讼的目的密切相关。为了使诉讼的参与者履行或实现法律规定的诉讼职能, 法律相应赋予其一定的权限和诉讼权利。传统诉讼理论认为,刑事诉讼有三种基本职能, 即控诉、辩护和审判。本题题干表述未体现我国刑事诉讼职能的进一步细化与完善。故A项错误。直接言词原则, 是指法官必须在法庭上亲自听取当事人、证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口头陈述, 案件事实和证据必须由控辩双方当庭口头提出并以口头辩论和质证的方式进行调查。直接言词原则包括直接原则和言词原则。所谓直接原则, 是指法官必须与诉讼当事人和诉讼参与人直接接触, 直接审查案件事实材料和证据。直接原则又可分为直接审理原则和直接采证原则。前者的含义是, 法官审理案件时,公诉人、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应当在场, 除法律另有特别规定外, 如果上述人员不在场, 不得进行法庭审理, 否则, 审判活动无效。在这一意义上, 直接审理原则也称为在场原则。直接采证原则是指, 法官对证据的调查必须亲自进行,不能由他人代为实施, 而且必须当庭直接听证和直接查证, 不得将未经当庭亲自听证和查证的证据加以采纳, 不得以书面审查方式采信证据。本题题干表述体现了刑事诉讼直接原则的要求。故B项正确。刑事审判的程序性是指审判活动应当严格遵循法定的程序, 否则, 可能导致审判活动无效并需要重新进行的法律后果。本题的题干表述未体现此程序性, 故C项错误。我国1997年、2012年刑事诉讼法修改, 使我国刑事审判模式具有了当事人主义的某些特征, 学界一般称为“控辩式”。本题题干表述未体现刑事审判控辩式庭审方式改革的方向。故D项错误。因此本题的正确答案为B项。
二、多项选择题
1. 答案: ABC。本题考查的是三大诉讼的区别。刑事诉讼、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解决的实体问题不同: 刑事诉讼是通过法定程序确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行为是否构成刑法上的犯罪, 如构成犯罪, 应处以何种刑罚, 以及保障无罪的人不受追究; 民事诉讼是解决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纠纷,确定是否存在违反合同或法定民事义务的行为或侵权行为, 以及构成这些行为的人应承担何种民事责任; 行政诉讼要解决的是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 以及对不合法的行为应如何补救, 以维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由于解决的实体问题不同, 这三种诉讼在程序上也有很大的差别。首先, 在起诉制度上, 刑事诉讼主要实行国家公诉制度, 国家司法机关主动追究犯罪人的刑事责任, 只有个别案件允许当事人自诉; 民事诉讼实行法院“不告不理”, 即当事人要主动对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人提起诉讼, 法院不能主动追究有关当事人的民事责任; 行政诉讼由不服具体行政行为的相对人提出, 被告是有关行政机关。其次, 在执行程序上, 刑事诉讼由有关司法机关或司法行政机关执行, 不待当事人请求; 民事诉讼则需由权利人请求, 由法院执行; 行政诉讼执行的对象比较特殊, 分为对相对人不履行法院生效判决的执行和对行政机关不履行的执行, 每一种情况又各有其特点。由此可见, 本题ABC项正确。我国《刑事诉讼法》 《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都规定了陪审制度, 没有什么实质性差别。故D项不正确。
2. 答案: ABCD。本题考查的是我国刑事诉讼法的任务。我国《刑事诉讼法》第2条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任务, 是保证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 正确应用法律, 惩罚犯罪分子,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 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 积极同犯罪行为作斗争, 维护社会主义法制, 尊重和保障人权, 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 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由此可见, 本题 ABCD 项正确。
3. 答案: ABD。本题考查刑事诉讼法的独立价值。刑事诉讼法具有影响刑事实体法实现的功能。依据刑事诉讼法定和正当程序的理念, 刑事实体法需要通过法律程序来实施。然而, 刑事诉讼法并非实施刑事实体法的被动的“服务器”, 而是在启动或终结实施刑事实体法活动方面扮演着十分积极的角色。比如, 依照不告不理原则, 如果没有控诉机关或人员起诉, 就不能对现实中的犯罪行为适用刑事实体法; 当出现了某些法定情形时,就要结束适用刑事实体法的程序, 而不能适用刑事实体法; 对同一案件, 如果选择不同的刑事程序, 适用刑事实体法的结果可能会不同。本题的ABD均是刑事诉讼法影响刑法实现的体现, 但是, C项并未影响刑法的实现。
4. 答案: ABC。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体现刑事诉讼活动的基本规律, 这些基本法律准则有着深厚的法律理论基础和丰富的思想内涵。故 A 项正确。刑事诉讼原则可以由法律明文规定, 包括宪法或者宪法性文件, 刑事诉讼法及其他法律, 联合国文件, 某些区域性组织的文件等, 也可以体现于刑事诉讼法的指导思想、目的、任务、具体制度和程序之中。刑事诉讼基本原则必须由法律作出明确规定。故B项正确。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基本原则包括两大类, 一类是一般原则, 即刑事诉讼和其他性质的诉讼必须共同遵守的原则, 如以事实为根据, 以法律为准绳原则; 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原则; 各民族公民有权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原则; 审判公开原则; 保障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原则; 等等。另一类是刑事诉讼所独有的基本原则, 如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由专门机关依法行使原则;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原则; 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原则;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原则; 等等。故C项正确。刑事诉讼基本原则一般贯穿于刑事诉讼全过程或主要诉讼阶段, 具有较普遍的指导意义, 但是, 刑事诉讼基本原则也具有法律约束力。在具体诉讼制度没有做出详细规定的时候, 可以直接适用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刑事诉讼基本原则, 即刑事诉讼基本原则具有弥补法律规定不足和填补法律漏洞的功能。故D项不正确。本题的正确答案为ABC三项。
5. 答案: ABC。刑事诉讼的价值是指, 刑事诉讼立法及实施对国家、社会及其一般成员具有的效用和意义, 包括秩序、公正、效益等内容。其中,秩序价值包括两方面含义: 其一, 是指通过惩治犯罪, 维护社会秩序, 即恢复被犯罪破坏的社会秩序以及预防社会秩序被犯罪所破坏; 其二, 是指追究犯罪活动是有序的。维护社会秩序不仅需要控制社会暴力冲突, 还需要防止政府及其官员滥用权力而使社会成员没有安全保障。所以, 国家刑事司法权的行使必须受到刑事程序的规范。刑事诉讼效益价值包括效率, 效益价值与秩序价值相互依存、相互作用、相互制约、不可偏废,如果不适当地追求高效率的处罚, 忽视了程序的有序性, 反而会损害秩序, 也不可能真正实现效益。故本题正确答案为ABC。
6. 答案: BCD。本题主要考查程序公正的独立价值。程序公正是指过程的公正, 指诉讼参与人对诉讼能充分有效地参与, 程序得到遵守, 程序违法得到救济。程序公正的内容包括程序公开、程序中立、程序参与、程序平等、程序安定、程序保障。具体要求为: (1) 严格遵守《刑事诉讼法》的规定; (2) 切实保障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 特别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被害人的诉讼权利;(3) 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 ( 4)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检察权; (5) 保障诉讼程序的公开性和透明度; ( 6) 按法定期限办案、结案。据此, BD 选项符合题意, C 选项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本身就是对程序违法的一种救济措施, 当选。A选项为公检法三机关的关系, 不符合题意。综上, 本题正确答案为BCD。
7. 答案: BCD。本题考查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刑事诉讼法》第3条第1款规定, 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 由公安机关负责。检察、批准逮捕、检察机关直接受理案件的侦查、提起公诉, 由人民检察院负责。审判由人民法院负责。除法律特别规定的以外, 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这些权力。本题中, 检察院提前介入侦查, 是检察院法律监督权的体现,并未侵犯公安机关的侦查权, 也未违反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由专门机关依法行使的原则。故A项错误。 《刑事诉讼法》第7条规定,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 应当分工负责, 互相配合, 互相制约, 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本题中, 检察院的做法体现了这一原则。故B项正确。严格遵守法律程序原则要求,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在进行刑事诉讼活动时, 必须严格遵守刑事诉讼法和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 不得违反法律规定的程序和规则, 更不得侵害各方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合法权益。本题中, 检察院的做法有助于严格遵守法律程序原则的实现。故D项正确。 《刑事诉讼法》第8条规定, 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 在刑事诉讼活动中, 有权对公安机关的立案侦查、法院的审判和执行机关的执行活动是否合法进行监督。这种监督贯穿于刑事诉讼活动的始终。本题中, 检察院提前介入侦查, 是检察院对公安机关的侦查权的监督。故C项正确。
三、名词解释
1. 答案: 刑事诉讼是指国家专门机关在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 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追诉犯罪, 解决被追诉人刑事责任的活动。由于刑事诉讼的核心问题是如何解决被追诉人的刑事责任问题, 因此, 刑事诉讼实质上就是国家为了实现刑罚权、维护统治秩序而进行的一种国家专门活动。在我国, 刑事诉讼具备以下几个主要特征: (1) 刑事诉讼是由国家专门机关主持进行的一种司法活动; (2) 刑事诉讼是公安司法机关行使国家刑罚权的活动; (3) 刑事诉讼是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的活动; (4) 刑事诉讼是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进行的活动。刑事诉讼具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狭义的刑事诉讼特指法院对刑事案件的审判活动。广义的刑事诉讼则是指立案、侦查、起诉、审判和执行等活动的总称。外国刑事诉讼理论中一般采用狭义的解释, 我国刑事诉讼理论中则普遍采用广义的解释。
2. 答案: 在刑事诉讼过程中, 按照一定顺序进行的相互连接的一系列行为, 可以划分为若干个独立的单元, 称为刑事诉讼阶段。某一诉讼过程是否构成一个独立的诉讼阶段, 主要看它是否具有自己的直接任务、参加诉讼的机关和个人的独特构成、进行诉讼行为的特殊方式、诉讼法律关系的特性以及与其他诉讼过程不同的总结性文件。按照上述标准, 可以将我国的刑事诉讼划分为侦查、起诉、第一审、第二审和执行等阶段, 此外还有死刑复核和审判监督两个特殊阶段。
3. 答案: 诉讼效率是现代刑事诉讼的基本理念和价值要求之一。诉讼效率是指诉讼中所投入的司法资源 (包括人力、财力、设备等) 与所取得的成果的比例。讲究诉讼效率要求投入的司法资源取得尽可能多的诉讼成果, 既降低诉讼成本, 又提高工作效率, 减少案件拖延和积压的现象。
4. 答案: 刑事诉讼的历史类型是指依照一定的标准,对历史上存在过的和现代的刑事诉讼进行的划分和分类。在理论上, 刑事诉讼的历史类型有两种划分标准。一是刑事诉讼的阶级本质标准, 即根据刑事诉讼所维护的社会制度和阶级利益为标准。依此标准, 刑事诉讼的历史类型可以划分为奴隶社会的刑事诉讼、封建社会的刑事诉讼、资本主义社会的刑事诉讼和社会主义社会的刑事诉讼。二是刑事诉讼的表面特征标准, 即以诉讼的提起、法官和当事人的诉讼地位和相互关系、案件审理的方式等为标准。依此标准, 刑事诉讼的历史类型可以划分为弹劾式诉讼、纠问式诉讼和混合式诉讼。
5. 答案: 刑事诉讼客体是指刑事诉讼主体实施一定诉讼行为、进行刑事诉讼活动所指向的对象。刑事诉讼客体是刑事诉讼法律关系得以产生和发展的直接依据。没有刑事诉讼客体的存在, 刑事诉讼主体的诉讼行为就会失去应有的意义, 刑事诉讼法律关系也就难以产生和发展。
四、简答题
1. 答案: 刑事诉讼职能, 是指刑事诉讼中的国家专门机关和诉讼参与人进行诉讼活动中所承担的功能及所发挥的特定作用。刑事诉讼职能的区分和确定; 既是刑事诉讼规律的作用, 同时又具有法律的规定性。每一个专门机关和诉讼参与人参加刑事诉讼, 都有其特定的作用, 不为其他的主体所替代; 其诉讼行为也有不同于其他主体的特定方式, 且具有刑事诉讼的特质。从我国刑事诉讼立法和实践的情况考察来看, 我国刑事诉讼中的诉讼职能有: ( 1) 控诉职能; ( 2) 侦查职能;(3) 辩护职能; (4) 审判职能; (5) 执行职能;(6) 协助诉讼职能; (7) 诉讼监督职能。
其中的控诉职能、辩护职能和审判职能属于刑事诉讼的基本职能, 而其他四项职能可称为刑事诉讼的次要职能, 之所以作出这种分类; 是由于前三种诉讼职能具备了刑事诉讼的基本职能的条件和特点, 具体包括以下几方面的特征:(1) 基本特征应反映本职能承担主体独立的实体权益和诉讼目标。例如, 代表国家进行刑事追诉活动的检察官, 其诉讼目标是证实被告人的罪行, 促使法庭对他定罪和判刑; 而作为检察官追诉对象的被告人, 则是以证明检察官的指控不能成立; 促使法院作出无罪或罪轻的裁判为诉讼目标。 (2) 基本职能的承担主体能够对刑事诉讼程序的开启、运作和终结产生决定性影响。如检察官的起诉, 将直接引起刑事审判; 而鉴定人参与刑事诉讼并不具有必然性, 即使参加也不会对刑事诉讼的产生有决定性影响。 (3) 基本职能与刑事诉讼的基本任务有直接关系, 其实现过程成为刑事诉讼的最重要的内容。 (4) 基本职能之间互相联系, 彼此牵制, 相辅相成, 并以其整体性确保诉讼的完整性。同时, 具备这些特征也是一种诉讼职能之所以为刑事诉讼基本职能的条件。
2. 答案: 刑事诉讼程序价值的第一个方面在于保证实体价值的实现。如果程序的设计和实施是公正的, 那么大多数情况下得出的实体结论会是公正的。我国的刑事诉讼法为了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 正确地定罪量刑, 惩罚犯罪, 保护无辜,从诉讼原则、规则、制度和程序方面作了设计。
程序价值的第二个方面在于它的独立价值,即程序公正本身直接体现出来的民主、法治、人权和文明的精神, 它不依附于实现实体公正而存在, 其本身就是社会正义的一种重要内容。公正的刑事诉讼程序, 如文明取证、公开审理、保障辩护权等, 既直接体现司法活动的民主和人权精神, 体现看得见的正义, 同时会使案件的处理客观公正。因此, 程序公正既是手段, 又是目的。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总体上说是统一的, 但有时又不可避免地发生矛盾。一定情况下应当采取程序优先原则, 如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但在某种情况下, 又必须采取实体优先原则。二者关系如车之两轮, 鸟之两翼, 互相依存、互相联系。
程序公正即过程公正, 指刑事诉讼程序方面体现的公正。刑事诉讼程序公正的具体要求是:(1) 严格遵守刑事诉讼法的规定。 (2) 认真保障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 特别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被害人的诉讼权利。 (3) 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其他非法手段取证。 (4) 真正实现司法机关独立行使职权。 (5) 审判程序的尽量透明, 审判程序的公开和中立。 (6) 按法定期限办案、结案。以上六点, 第一点是形式上的程序公正, 后五点是程序上的实质公正。
3. 答案: 刑事诉讼法与民事诉讼法既有共同点也有各自的特殊性。首先, 共同点表现为: 两者都是程序法, 都是为正确实施实体法而制定的, 它们有着许多共同的原则、制度和程序, 如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 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审判公开, 以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合议制, 在程序上实行二审终审制, 有一审程序、二审程序以及对已生效裁判的审判监督程序等。
其次, 由于这两种诉讼法所要解决的实体问题不同, 因而它们在诉讼主体、原则、制度、举证责任、证明标准和具体程序上均有各自的特点。刑事诉讼法保证刑法的正确实施, 所要解决的实体问题是追诉犯罪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刑事责任问题; 民事诉讼法保证民商法、经济法的正确实施, 所要解决的是平等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争议。它们在诉讼原则、制度、程序上有以下区别点:
(1) 诉讼主体不同。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国家专门机关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而民事诉讼法为人民法院。当事人在刑事诉讼中为被害人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及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被告; 在民事诉讼中为原告、被告以及第三人。 (2) 诉讼原则不同。刑事诉讼法特有的原则为: 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民事诉讼法的特有原则为: 当事人平等, 辩论原则, 调解原则, 处分原则。 ( 3) 证据制度不同。在举证责任上刑事诉讼法实行控诉方负举证责任,被告方不负举证责任。民事诉讼法一般情况下实行“谁主张, 谁举证”, 原告被告都负有举证责任。在证明标准上, 刑事诉讼法为: 犯罪事实清楚, 证据确实充分; 民事诉讼法为: 合法证据优势。 (4) 强制措施。刑事诉讼法规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的强制措施有: 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和逮捕。民事诉讼对诉讼参与人和其他人可采取训诫、罚款、拘留, 行政诉讼还有责令具结悔过。 (5) 诉讼程序。民事诉讼的程序分为第一审、第二审、审判监督程序和执行程序。刑事诉讼则复杂得多, 审判前有立案、侦查和起诉程序, 审判程序中另有死刑复核程序。
五、论述题
1. 答案: 刑事诉讼中, 法官、原告和辩护人的关系就是裁判、控诉和辩护三方的法律关系, 因此题中所描述的刑事诉讼中:“法官、原告和辩护人都集中到一个人身上”的情形, 即刑事诉讼模式的一种。
刑事诉讼模式又称刑事诉讼结构、诉讼构造或者诉讼形式, 是指国家专门机关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进行刑事诉讼的基本方式,以及专门机关、诉讼参与人在刑事诉讼中形成的法律关系的格局。它反映的是刑事诉讼程序中控诉、辩护和裁判三方的法律地位和相互关系。历史上曾经出现过弹劾式刑事诉讼和纠问式刑事诉讼两大类型。现代西方国家的刑事诉讼, 主要存在大陆法系的职权主义诉讼和英美法系的当事人主义诉讼两种模式。
题中所指的“法官、原告和辩护人都集中到一个人身上”, 存在于封建社会的纠问式诉讼。纠问式诉讼, 又称审问式诉讼, 其主要特征就是法官集侦查、控诉、审判职能于一身, 不论是否有被害人或其他人的控告, 根据职权主动追究犯罪,司法机关负责调查事实、收集证据, 对被告人广泛采用刑讯、侦查和审判秘密进行。在这种诉讼形式中, 被害人只是告发人; 被告人只是诉讼客体, 没有任何诉讼权利, 只是被审问、受刑讯的对象。纠问式的诉讼盛行于中世纪后期欧洲大陆国家的君主专制时代和我国的封建时代。
正如马克思在上面这段话里所评述的, 纠问式诉讼模式的这种集中是和心理学的全部规律相矛盾的, 法官身份的多重性使得法官裁判的公正性很难得到保障。法官依职权主动追究犯罪, 是要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 并为之讯问当事人、调查和收集证据, 以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而同时法官又被要求收集证明犯罪嫌疑人无罪的证据, 充当辩护人的角色。这种反差使得法官在进行审判时无法中立地作出判断, 因为法官自身收集的证据并不需要诉讼双方的质证而具有了当然的效力。这也同样导致了法官在收集证据, 特别是犯罪嫌疑人的口供就成为证据之王; 而法官为更快地获得它, 就使刑讯居于整个诉讼过程的中心环节, 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在诉讼中毫无地位可言。
综上所述, 纠问式诉讼模式是不符合现代刑事诉讼的要求的。实践中也要注意消除这种旧有模式的思想影响, 加强对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诉讼主体地位的认识, 保持法官作为消极仲裁者的中立地位。
2. 答案: 追究犯罪、惩罚犯罪是刑事诉讼的一个直接目的, 也是我国制定刑事诉讼法宗旨中“惩罚犯罪、保护人民”的一个方面。否则, 就不能保障公民的生命、财产和其他合法权利不受侵犯,就不能保障国家的安全和维护社会秩序的稳定,这就需要国家通过刑事诉讼行使刑罚权对犯罪加以惩罚。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 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发现犯罪或者犯罪嫌疑人, 应当立案侦查。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应当立案侦查而不立案侦查的案件, 应当通过法律监督促使公安机关对犯罪追究。对于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案件, 公安机关应当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检察院应当提起公诉, 人民法院应当作出有罪判决。
刑事诉讼目的的另一个方面是保障人权。除了通过打击犯罪以保护人民的权利不受犯罪分子侵害以外, 刑诉中的人权保障主要指: 第一, 保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被害人等当事人以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得到充分的尊重和行使;第二, 保证无罪的人不受到刑事追究和惩罚; 第三, 保证有罪的人得到公正的惩罚。以上三点中,第一点是从诉讼过程上说的, 第二、三点是从结局上说的, 只有诉讼参与人权利在诉讼过程中得到保障, 才能使诉讼结果的人权保障得到实现。但是, 国家专门机关在追究、惩罚犯罪的过程中,往往自觉不自觉地超越权力甚至滥用权力, 从而侵犯了诉讼参与人的权利, 特别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利, 严重损害司法公正。正因如此,世界各国的刑事诉讼法, 都规定了旨在保障人权的各种原则、制度和程序。我国的刑事诉讼法也是如此。它不仅规定了“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的任务, 而且规定了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 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的诉讼原则, 规定了辩护权、诉讼参与人权利及其保障, 规定了其他一系列保障人权的原则、制度和程序。
法律规定公民的义务, 从根本上说是为了更好地保障公民的权利。刑事诉讼惩罚犯罪, 从根本上说也是为了保护人民、保障人权。但刑事诉讼不可偏废惩治犯罪, 因为刑事诉讼的进行是以存在犯罪并应当追究为前提的。当然, 也不能以削弱、牺牲人权保障为代价去追求和强化揭露犯罪、惩罚犯罪的效果。总之, 惩罚犯罪和人权保障, 构成了刑事诉讼法目的两个方面的对立统一体, 两者并重, 不可片面强调一面而忽视另一面。惩罚犯罪和保障人权应当有机结合在一起。
3. 答案: (1) 司法公正和司法效率的含义
公正, 是人们评价和构建司法制度首要的价值标准。所谓司法公正, 就是指国家司法机关依法进行司法活动, 应当体现公平, 维护社会主义,真正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它包括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两个方面, 其中实体公正是国家司法活动所追求的直接目的, 也是司法制度合理存在的价值基础之一; 程序公正则是正确选择和适用法律, 排除司法过程中的不当偏向,并体现法律正义的根本保障。司法公正包含了参与性、理性、公平性、及时性和终结性等价值追求, 是一个多层次的完整体系。司法公正是司法体制改革的重要目标。至于效率, 也叫效益, 本来是经济学上的一个概念, 指的是投入与产出、成本与收入的比率。但在司法程序中的效率, 即司法效率中的诉讼成本, 除了法院和当事人的开支, 如诉讼费用、代理费用、法院及有关部门、证人的人力与物质消耗等, 还包括因诉讼导致的当事人社会生活的不便与面临社会重新评价的风险。诉讼效率已经成为世界各国法律制度共同追求的重要价值目标,同时, 它也直接关系到法律制度是否科学、合理。刑事诉讼领域里的司法效率的目标, 就是以尽量少的诉讼成本耗费来完成刑事诉讼的任务, 并实现刑事诉讼所追求的基本价值。
(2) 司法公正与司法效率的关系
在刑事诉讼领域里, 司法公正与司法效率是诉讼程序相互独立又相互关联的两大价值取向,二者之间既有相一致的一面, 又有矛盾的一面。①司法效率与司法公正在一定程度上具有同一性。在刑事诉讼领域里, 诉讼效率的实现, 必须依靠诉讼程序运作具有经济合理性和相应措施来保障。司法公正确立的正当程序通过程序本身的参与性、理性、公平性、及时性和终结性等价值追求, 可以有效地降低诉讼成本。实现诉讼程序的高效率,从而实现司法效率的价值。程序正义在大多数情况下, 能满足诉讼效率最大化的要求。另外, 在司法资源有限甚至稀缺的当代社会, 诉讼效率日益为世界各国的立法者和法律实践者所重视。在一定程度上, 司法效率是法律制度的生命之所在。“迟来的公正等于没有公正”, 诉讼效率是司法公正的保障。②司法效率与司法公正并不等同。司法公正要求诉讼程序充分满足公正追求的全部价值条件, 诉讼效率总则要求从中尽可能降低无效或重复性设计, 由程序的高效率实现诉讼的高效率。在不少场合中, 二者是相互矛盾的。追求司法公正, 需要付出一定的代价, 需要对司法有较多的投入, 要消耗许多的资源。而追求效率, 对诉讼程序的处理简单化, 可能导致司法不公, 甚至司法腐败。
(3) 如何处理司法效率与司法公正的矛盾
在司法公正与司法效率发生矛盾时, 效率应该服从于公正, 公正高于效率, 但也不能一味追求公正, 不讲效率。在理解这两者的关系上, 应坚持公正第一和公正效益兼顾的原则。正确处理二者的关系, 必须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研究, 不能一概而论。要反对以下的错误倾向: ①撇开公正追求效率。如当前某些法院为降低诉讼成本, 片面追求效率而搞所谓所有案件“一步到庭”, 或以“减少讼累”为借口为违反程序的做法辩护,以及在调解过程中以强迫利诱手段促成结案等。这些做法一旦成风, 必将重蹈“重实体轻程序”的覆辙。②只要公正不讲效率; 因简就繁, 人为地增加当事人、法院与社会的负担。如程序适用上, 刻意控制简易程序等较为简便的程序的适用,把程序正义变成形式主义和烦琐哲学, 背离效率价值。实践中, 简易程序和其他速决程序的运用范围逐步扩大, 英美法系国家普遍采用“辩诉交易”的方式结案, 大陆法系国家对轻微刑事案件采用的处刑命令程序等, 都是在保证司法公正的前提下; 对司法效率的提高, 节省了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 我国的司法制度改革应该借鉴外国先进的立法; 总结实践中的经验, 争取做到司法效率与司法公正的统一。
4. 答案: 刑事诉讼价值, 是指刑事诉讼立法及其实施能够满足国家、社会及其一般成员的特定需要而对其所具有的效用和意义。它包括公正、秩序、效益诸项内容, 其中每项内容又包含着非常丰富的内涵。公正在刑事诉讼价值中居于核心的地位,包括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两个方面; 秩序是刑事诉讼的重要价值, 包括惩治犯罪以维护社会秩序和追究犯罪的活动本身必须是有序的两个方面;效益也是刑事诉讼价值不可缺少的一个方面, 包括以一定的司法资源投入换取尽可能多的刑事案件的处理和保证社会生产方面所产生的效益。刑事诉讼目的, 是指国家制定刑事诉讼法、进行刑事诉讼活动所期望达到的目标, 是立法者根据国家和社会的需要并基于对刑事诉讼固有属性的认识预先设计的关于刑事诉讼结果的理想模式。它有根本目的和直接目的之分。前者在于维护国家的宪法体制和秩序; 后者则包括惩罚犯罪和保障人权。刑事诉讼结构, 是指刑事诉讼法所确立的进行刑事诉讼的基本方式以及专门机关、诉讼参与人在刑事诉讼中形成的法律关系的基本格局,它集中体现为控诉、辩护、裁判三方在刑事诉讼中的地位及其相互间的法律关系。现代各国刑事诉讼中主要有职权主义、当事人主义和混合主义三种结构模式。刑事诉讼职能, 是指根据法律规定, 国家专门机关和诉讼参与人在刑事诉讼中所承担的职责、具有的作用和功能。现代刑事诉讼的职能主要有控诉、辩护和审判三种。
刑事诉讼的价值, 是通过刑事诉讼法的制定和实施来实现的。一方面, 刑事诉讼法保证刑法的正确实施, 实现公正、秩序、效益价值, 这是刑事诉讼法的工具价值; 另一方面, 刑事诉讼法的制定和适用本身也在实现着公正、秩序、效益价值, 这是刑事诉讼法的独立价值。对刑事诉讼法价值的认识直接影响到刑事诉讼目的的确定和选择。长期以来, 由于我国理论界只认识到刑事诉讼的工具价值, 因而在刑事诉讼目的的确定上就只注重于惩罚犯罪, 而忽视人权保障; 后来,理论界认识到刑事诉讼不但有工具价值, 还有自身独立的价值, 因而, 修订的刑事诉讼法在刑事诉讼目的的确定上, 既强调惩罚犯罪, 又注重保障人权, 二者并重。
刑事诉讼目的是整个刑事程序的灵魂, 目的不同, 表明在刑事诉讼中保护的利益侧重点不同,体现出国家与个人之间法律上的相互关系不同,进而影响到刑事诉讼职能的确定, 结构的设定。刑事诉讼目的不同, 必然在刑事诉讼的结构上反映出来。在偏重惩罚犯罪的刑事诉讼中, 国家机关往往享有较大的权力, 而在偏重保障个人权利的刑事诉讼中, 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往往则被赋予较多的程序性权利。一般来说, 如果以惩罚犯罪为刑事诉讼的唯一目的或者首要目的, 则立法者往往选择线形结构的职权主义模式; 如果以保障人权为刑事诉讼的唯一目标或者首要目的时,则立法者一般会选择三角结构的当事人主义模式;如果刑事诉讼目的兼顾惩罚犯罪和保障人权, 则通常会选择双重结构的混合主义模式。同时, 刑事诉讼目的的变化和调整, 也必然影响到刑事诉讼结构。但刑事诉讼目的不是决定刑事诉讼结构的唯一因素, 目的观基本相同的不同国家的刑事诉讼, 在结构上仍然可能会有较大的不同诉讼结构的形成和维持, 还有诉讼传统、权力分立的具体方式、法治原则等多种因素的影响, 不完全是诉讼目的决定的。相反, 诉讼结构的不同必然引起诉讼功能的变化。
刑事诉讼结构直接制约着刑事诉讼职能的发挥。诉讼职能不能随便组合在一起, 而是根据为实现一定诉讼目的的诉讼结构的整体需要来安排和组织的。在职权主义诉讼结构中, 由于更加强调国家追诉机关和审判机关职权, 忽视被告人的诉讼权利, 将其视为诉讼客体。在这种诉讼结构中, 控诉职能能够得到有效的实现, 相反辩护只能处于一种极其萎缩的、可有可无的状态, 无法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在当事人主义的诉讼结构中,由于强调控、辩、审三方的平衡, 法官处于一种居中裁判的地位, 控辩双方实行平等对抗。在这种诉讼结构中, 辩护职能能够得到较好地发挥, 但是, 审判职能受到一定的削弱。而在混合主义的诉讼结构中, 由于较好地处理好控、辩、审三方的地位和关系, 特别是注重发挥审判职能, 因而控诉、辩护、审判三种职能均能得到较好的实现。
刑事诉讼职能影响着刑事诉讼结构的确定。刑事诉讼职能是刑事诉讼结构的组成要素。组成一定诉讼结构的职能要素发生变化, 会导致结构的改变, 职能越多, 诉讼结构以及相应的诉讼法律关系也就越复杂; 其功能越进化、完备; 同时,构成诉讼结构的职能要素不变, 只是职能的地位和职能之间联系方式、时空关系的变化, 也会导致结构的改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