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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抵押登记
一、抵押登记的范围
机动车所有人将机动车作为抵押物抵押的,应当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抵押登记;解除抵押时,应当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解除抵押登记。
二、申请抵押登记应提交的材料
申请抵押登记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填写申请表,由机动车所有人和抵押权人共同申请,并提交下列证明、凭证:
1.机动车所有人和抵押权人的身份证明;
2.机动车登记证书;
3.机动车所有人和抵押权人依法订立的主合同和抵押合同。
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日内,审查提交的证明、凭证,在机动车登记证书上签注抵押登记的内容和日期。
三、解除抵押登记应提交的材料
申请解除抵押登记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填写申请表,由机动车所有人和抵押权人共同申请,并提交下列证明、凭证:
1.机动车所有人和抵押权人的身份证明;
2.机动车登记证书。
人民法院调解、裁定、判决解除抵押的,机动车所有人或者抵押权人应当填写申请表,提交机动车登记证书、人民法院出具的已经生效的《调解书》《裁定书》或者《判决书》,以及相应的《协助执行通知书》。
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日内,审查提交的证明、凭证,在机动车登记证书上签注解除抵押登记的内容和日期。机动车抵押登记日期、解除抵押登记日期可以供公众查询。
四、不予办理抵押登记的情形
1.机动车所有人提交的证明、凭证无效的;
2.机动车达到国家规定的强制报废标准的;
3.机动车被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查封、扣押的;
4.机动车属于被盗抢的;
5.属于海关监管的机动车,海关未解除监管或者批准转让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