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安河南建设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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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河南保障生态环境安全的对策建议

河南当前处于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转型期,资源和环境的高承载力与公众环境要求的持续高涨形成鲜明对比,在这一时期,河南的生态环境安全将面临巨大挑战。“美丽河南”目标的提出,凸显出河南对环境治理的坚定信心和重大决心,“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环境就是最大的民生,保障生态环境安全是我们义不不容辞的职责和使命,也是建设平安河南,实现中原崛起、河南振兴的正确选择。

一、更新生态环境保护理念

理念是存在于人们的意识当中,引导人们进行理性实践的相关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思想认识的总称。生态环境安全理念,是人们从生命与自然和谐相处的角度来理解和追求社会发展的一种理性意识,是人们对待生态规律的一种观念形态。只有通过生态安全的经验积累和教训总结,引导人们在意识层面形成科学理性的生态理念,才能有效推动生态环境安全机制的构建和完善。

(一)生态经济发展理念

对自然资源的肆意掠取,其结果必然导致对各种自然资源的滥垦、滥伐、滥牧、滥采等掠夺性开发。只有在生态经济理念引导下确定各种资源的合理开发和综合利用,才能保证物质生产和生态环境再生产的顺利实现、协调发展。因此,要引导公众树立资源节约意识和环境忧患意识,真正使生态经济发展理念深入人心,成为推动生态工业发展的行动指南。同时,要让社会公众和生产企业真正认识到,按照生态循环模式加强工业生产中的技术创新和管理,可以极大节约生产和管理成本,增加效益,增强竞争实力。宏观层面应注重顶层设计,河南各级领导应真正破除单纯追求GDP的传统观念,树立符合生态环境安全要求的生态经济理念,加快推进由先污染后治理向资源节约、环境友好发展模式转变,实现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双赢,确保在环境资源承载能力范围内生产发展、人民生活水平提高。

(二)生态法治理念

我国古代就有生态法治意识的基本指导思想,“以时禁发”,保证人们按照自然时节变化生产与活动,具体管理手段是设置官方机构和制定法令等。随着历史的发展,法治越来越成为社会进步和发展的积极力量,它本身所蕴含的公平正义的价值和至高无上的权威,能够保障安全,构建秩序,制约公权力,保障公民权利。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保护生态环境必须依靠制度、依靠法治。只有实行最严格的制度、最严密的法治,才能为生态文明建设提供可靠保障。”[7]法律是法治的基础,也是法治的规则前提。生态法治自然也是制度和规则之治,平安河南建设过程中,应当高举生态法治理念的大旗,把生态环境安全建设纳入法治的轨道,通过建立完善的生态法律体系,促进生态安全机制健康有序运行,实现经济、社会、自然环境的可持续发展。

(三)生态平衡理念

“生态平衡”是生态学的一个重要原则,其含义是指生态系统处于稳定状态,系统内的结构和功能互相适应和协调,能量的输入和输出之间达到平衡,系统内效益实现最佳。生态系统之所以能保持相对的平衡状态,是因为生态系统本身具有自动调节的能力。但这种能力会被自然因素或者人为因素破坏,尤其是人为长期累积性的破坏可能会给生态平衡能力以致命的打击,严重者可导致生态危机的发生。可见,坚持生态平衡理念,是理解生态安全理念的前提,这种坚持顺应了社会保护环境的强烈呼声和对良好生产生活环境的共同期待,有利于人们减少欲望和污染,清偿环境生态旧账;有利于社会积极保护环境,避免出现环境新账,确保平安河南建设在生态环境领域取得长远的发展。

(四)绿色消费理念

消费意识对人的消费行为有很大的影响,树立科学的生态消费观或生态消费意识,是生态安全社会中每一个居民应有的素质,是衡量一个国家和民族文明程度的重要标志。近年来,我国居民的消费意识虽然有很大的提高,但与绿色消费理念还有很大的距离。相当一部分人不知道什么是绿色食品,还没有意识到环境问题对自身的影响,往往认为绿色消费是政府的事情,与己无关,忽视了从小事做起。甚至还会做出一些影响环境的事情,如一部分消费者在消费时,偏离自己的理性判断,超出实际消费能力的高消费,超出实际需求的炫耀性消费、奢侈型消费等。这种消费因其不代表社会真实需求,容易导致供需失衡,刺激低收入阶层的心理不平衡,引发社会的不安定因素。可见,平安河南建设中要保障生态环境的安全,必须树立绿色消费理念,在这一理念指导下,不断完善绿色消费立法,建立和完善绿色消费机制,让绿色消费成为居民的主要消费方式。

二、完善生态环境保护法律制度

当前,河南已经进入了生态环境高风险期,生态环境安全问题将是关系全省经济社会长远发展、公众健康和社会稳定的紧迫问题。从这个紧迫的情况看,河南应在全国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框架下,着手建立和完善一系列促成生态安全的制度体系,包括生态安全评价制度、生态安全补偿制度、生态安全特定保护区制度、生态安全事故应急制度等,这样才能实现生态环境管理法治化、制度化,以满足全省生态环境安全保障的需要。[8]

(一)生态安全评价制度

生态安全评价制度是其他各制度的基础,是维护生态安全法律制度的前期保障,它是指对水、大气、森林、矿产、动植物物种等的生态安全度进行分析、预测和评估,提出预防或者减轻生态风险的对策和措施,进行跟踪监测的一系列方法和规范。生态安全评价制度的评估目标就是在可持续发展观的指导下,建立科学的评价指标体系,对决策者和生态系统的管理者具有切实的指导作用,对广大社会公众具有教育意义以及对公众的行为选择和行为调整具有指导意义,从而化解除各类生态危机和潜在的生态风险,促进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协调发展,实现生态系统与人类的可持续发展。

目前我国还没有专门制定有关生态安全评价的法律或法规,也没有形成专门的生态安全及风险评价法律制度,有关生态安全及风险评价的内容主要包含在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之中。面对日益恶化的生态危机,河南亟需制定详细的《生态安全评价办法》,明确规定生态风险预防原则和生态安全评价制度,对全省生态状况进行系统分析,为河南生态环境安全奠定基础。河南生态安全制度的评价对象应包括水土、大气、森林、湿地、矿产、动植物物种等,包括生态安全因子的确认与计量、生态安全指标的筛选和生态安全指标体系的构建、生态安全(包括农地安全、水安全、湿地安全、生物多样性安全、草地安全、森林安全、大气安全等)指标阀值的确定、安全等级的确定及生态安全预警系统的建立等。[9]其中评价指标体系的建立是最为关键的一环,通过建立包括农地安全评价指标体系、水安全评价指标体系、森林安全评价指标体系、湿地安全评价指标体系、草地安全评价指标体系和大气安全评价指标体系等一系列指标体系,综合分析人类活动对生态系统的干扰以及生态系统对人类活动干扰的响应,科学、系统、准确地反映全省生态安全的客观情况,揭示区域生态环境存在的主要问题,确定生态安全等级进而建立起生态安全预警系统,化解潜在的生态风险,从而维护河南生态环境安全,促进社会可持续发展。

在开展生态安全评价时,必须遵循客观、公开、公正原则,综合考虑各种环境因素及其所构成的生态系统可能造成的影响,为决策提供科学依据。为保证生态安全评价的公开性与公正性,应鼓励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以适当方式参与环境生态评价。

(二)生态安全补偿制度

我国生态安全补偿法律制度,是指为了保护和恢复生态系统的生态功能或生态价值,针对生态环境进行的补偿、恢复、综合治理规范,以及基于环境保护和利用自然资源而对可能因此丧失发展机会的区域内的居民承担给予资金、技术、实物上的补偿、政策上的优惠等规范。生态安全补偿法律制度是维护生态安全的重要措施,是公平原则的具体体现。生态安全补偿法律机制具有预防、引导、威慑、约束和缓和等功能。建立和完善生态安全补偿机制,提供强有力的法律支持和稳定的资金渠道,是我国生态安全战略得以长期、稳定实施的关键,因此,河南在平安建设过程中,应当遵循全国生态安全补偿法律制度的原则和要求,建立和完善河南区域生态环境安全补偿机制,使其在社会、经济活动造成生态系统破坏时起到缓冲和补偿作用。

生态安全补偿的基本原则主要有:生态效益为主、兼顾经济效益原则,公平原则,政府补偿与市场补偿相结合的原则等。生态安全补偿制度的构建,是一个艰巨的系统工程。生态安全补偿法律制度涉及生态补偿的法律规范的形成、实施到产生调整社会关系效果的整个运行过程。在生态安全补偿工作中,要坚持“以人为本、以自然为根,以人为主导、以自然为基础”,正确处理人与人的关系和人与自然的关系,充分调动人的积极性和能动性,求得维持、保护、治理、恢复、改善生态环境的最大实效,实现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协调、可持续发展。

生态安全补偿制度体系中,最重要的是建立生态安全补偿基金制度。通过省级财政预算建立生态安全补偿基金,以法律的规范性和强制性保障基金的专款专用,保证经济社会发展中生态损害的反哺式填补成为一种常态,保障环境资源生态功能的及时有效恢复,这样有利于环境资源生态价值、经济价值和社会价值相辅相成、相互促进地和谐实现。

(三)生态安全特定保护区制度

生态安全特定保护区制度是指通过建立各种保护区、控制区、疫情区等对容易受到损害的特定生态系统划定保护区加以特殊保护的一系列规章制度。生态环境安全问题具有地域性特征,防治生态环境安全问题的一个有效办法,是在发生或有可能发生生态安全问题的地区划定各种形式的特定区域,包括各种保护区、控制区、疫情区等,对容易受到损害的特定生态系统划定保护区加以特殊保护,这对于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充分保障生态环境安全具有重要作用。

生态安全特定保护区制度的基本原则主要是生态效益为主、兼顾经济效益原则,公平原则、分类原则等。河南大多数生态特区居住着相当比例的贫困人口,他们受贫穷困扰,急于摆脱贫困、改善生存条件的种种努力,往往直接构成对脆弱生态环境的破坏、加重当地生态破坏的压力。当他们没有更好的可持续的生活方式可供选择时,要求他们安于贫困、限制思富求变的愿望,接受诸多限制是不公平的,也是难以奏效的。因此河南在构建生态安全特定保护区制度时,一方面要以生态效益为主,同时要兼顾经济效益原则和公平原则,应该从构建和谐社会,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角度出发,加强对这类地区的生态环境的保护和建设,对其实行特殊政策和措施。分类原则要求通过立法设立各种不同类型的其他特定区域,包括但不限于名胜风景区、旅游区、文物保护区、渔业区、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区和各种环境资源功能区、生态功能区。对上述特定区域,制定不同的要求和规定。

(四)生态安全事故应急制度

生态安全事故、事件应急制度指处理突发性的生态安全事故、事件和紧急状态的一系列规范制度。一般认为,生态安全事故(accident),是指不可预见的、非人力所能控制的原因所造成的暂时的、非计划的生态不安全状态;生态安全事件(incident),一般指各种人为原因所造成的短期的生态不安全状态。所谓突发性生态安全事故和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生态环境资源重大污染或破坏,严重影响公众健康和公私财产的事件或者事故。其中包括但不限于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重大生态破坏、环境污染、自然资源破坏、动植物损害、人民生命健康财产损害的重大自然灾害、病情、疫情和污染事件或者事故。所谓紧急状态,又称紧急事件、紧急情况、非常状态、特殊状态等。生态不安全的紧急状态,包括由自然灾害引起的紧急状态和由人为原因引起的紧急状态两种情况。根据生态安全事故、事件的性质及其危害,可以分为不同的等级,如:一般生态安全事故、事件;重大生态安全事故、事件和紧急状态;特大生态安全事故、事件和紧急状态。生态安全事故、事件和紧急状态一般具有突发性、危害性、紧急性等特点,延误时机往往会造成危害的扩大和损害的增加。因此,在维护生态安全的法律制度中,生态安全事故事件应急制度是一项重要的制度。建立健全生态安全事故事件应急制度,对于维护生态安全、防治生态安全问题具有重要的意义和作用。

河南在建立和健全生态环境安全事故应急制度时主要应从以下三个方面着手予以构建:一是建立生态安全事故报告处理机制。生态安全事故报告处理制度是指有关报告、处理环境污染事故的法律制度。由于生态安全事故具有突发性、危害性大等特点,建立健全生态安全事故报告和处理的法律机制,依法及时报告、正确处理环境资源事故,可以使环境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和人民政府及时掌握事故情况、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的蔓延和扩大;可以使受事故威胁、影响的单位和居民提前或及时采取防范措施,避免或减少事故损失;可以使有可能发生事故的单位增强防范事故的责任性,建立健全事故防范制度,尽可能地防止事故的发生,在事故发生后及时采取措施,减少事故损失。二是对特别重大的生态安全事故、事件,应该建立专门的调查处理制度。在特大生态安全事故发生后,组织专门调查组进行调查,查明事故真相,写出调查报告,提出妥善处理方案和有关恢复生态安全的措施。必要时采用刑法手段维护生态安全紧急状态的秩序,对违反生态安全紧急状态法律的犯罪分子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是组建生态安全事故应急与事故调查中心。该中心下设环境稽查处、城市与工业污染应急监察处、区域与生态环境应急处和综合处。该环境应急中心的主要职责包括负责督查、督办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案件,承担并协调与指导突发性、重大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案件的调查、处理工作。

三、注重生态环境保护科技创新

人类社会是一个不断改造环境、适应环境、与环境协同进化,从必然王国走向自由王国的发展过程。风险并不可怕,生态也不神秘。可怕的是对生态风险和系统反馈的麻痹、无知和失措。河南生态环境安全的强化需要民众的观念转型、完善的制度保障、科学的生态系统管理,更需要加强与生态环境保护相关的产业技术创新。

党的十八大提出用创新来驱动发展,所以,无论是产业转型升级,还是经济结构调整,尤其是我们建设生态环境安全的社会,都需要用创新作为支撑。从科技发展的角度来看,生态环境安全建设对科技的需求将更强烈,生态的改善,需要科技在其中花更大的力量来解决产业发展和民生问题,例如城市空气的清洁,食品的安全,生活用水的干净等都需要科技作为支撑。从另一方面来说,生态环境安全也对科技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在经济高速发展的当下,必须依靠科技创新才能实现生态文明这条道路。

具体而言,河南应扎实推动全省科技创新体系建设,加大对环境技术研究、开发和应用,加强人才培养,加快传统产业改造,大力发展生态经济、循环经济、低碳经济,构建低碳、绿色的现代产业体系。加快发展稀有资源替代技术,促进洁净煤技术、复杂油气开发等技术转化应用,稳步推进风能、太阳能、生物质能等可再生能源利用,实现资源可持续利用。扎实推进污染治理、废弃物可再生利用、清洁生产、低碳高效节能技术,加强生态环境安全保障。

生态环境安全是一切安全中的“底座安全”,甚至关系到整个区域的安危存亡。生态环境安全的制度完善和法治保障对实现生态安全具有重要意义,如何将生态法治及公平正义理念贯彻到生态环境安全保护领域,构建完整的生态安全法治保障体系至关重要。这需要我们在明确生态安全价值、更新生态安全理念、完善生态安全制度体系、建立生态环境安全保障机制等诸多维度共同努力。同时,生态环境安全保障也是我们阻断和减轻环境污染对生态系统和人类健康危害,积极应对气候变暖对居住环境影响,保障全省生态安全,实现“平安河南”的重要基础。


[1]李志青:《坚守住资源与生态安全的底线》,载《文汇报》2014年4月22日。

[2]李晶、李丽娜:《浅论生态文明建设》,载《消费导刊》2008年第3期。

[3]李虹、任星宇、李彦萍:《生态文明研究三题》,载《天津社会科学》2009年第3期。

[4][印]萨拉·萨卡:《生态社会主义还是生态资本主义》,张淑兰译,山东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331页。

[5]蒋小平:《河南省生态环境安全指标体系测评的研究》,载《生态经济》2010年第7期。

[6]申艳萍、郭长虹、王谦:《河南省城市生态安全评价及生态安全模式分析》,载《安全与环境学报》2008年第3期。

[7]蔡守秋:《论我国法律体系生态化的正当性》,载《法学论坛》2013年第2期。

[8]蔡守秋,吴贤静:《生态法:修改〈环境保护法〉的新视角》,载《福建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8年第4期。

[9]王璋生:《论环境风险评价与管理》,载《能源与环境》2006年第4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