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治理现代化与社会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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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创新社会治理方式

创新社会治理方式的原则和目标是:坚持系统治理、综合治理、源头治理,提高社会治理体系的亲民性、回应性和服务性。

(一)公共服务供给领域的社会治理方式创新

在公共服务供给方面,鼓励政府和社会力量在一定领域内充分有序竞争,通过竞争提高公共产品质量,使人民群众受益。加快健全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制度。科学设定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范围,优化合同质量,保证公共服务价格的合理增长,提升公共服务品质;建立服务终止和退出机制。

(二)公共职能承担领域的社会治理方式创新

在公共职能承担方面,培育和积蓄健康的社会力量,鼓励和保障有序的社会参与,吸收和转化可用的社会智力。依法发展和规范社会组织,使之成为政府职能转移的有效承接者、社会政策的重要执行者和社会服务的重要提供者,真正发挥其在提供服务、反映诉求、规范行为方面的主体作用。扶植、引导、规范社会组织的各项活动。降低准入门槛,加强资源供给,疏通人才交流渠道,切实激活社会力量。加强章程治理,推进社会组织明确权责、依法自治、发挥作用。

(三)公共权力行使方面的社会治理方式创新

在公共权力行使方面,加大对社会公共权力的规范力度,加强对社会组织和社会团体的监督管理,充分发挥各类社会组织中党组织的政治核心作用,健全完善法律监督、政府监督、社会监督和自我监督相结合的监管体系,完善社会组织内部治理结构,提高依法自律能力。严格规范专业中介组织和社会评估机构,预防社会组织腐败。

(四)社会治理手段方面的创新

在社会治理手段方面,充分运用协商、听证、指导等柔性手段,提高社会治理的可接受性。推进手段信息化,大力开发、充分运用科技手段,推进电子政务平台建设,提高社会治理效率。进一步加强信息公开工作,全面公开各项治理工作的规则,充分保证人民群众的知情权,使政府各项工作始终处于社会监督之下。全面推进诚信体系建设,联网共享社会主体诚信、守法记录,加大失信、违法成本,使不诚信者、违法者在社会中寸步难行。建立科学的社会评价制度,积极探索“以评促管”的新型监管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