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法界缘起的原由之二——因门六义
一、种子六义
法藏提出三性同异的理论,说明宇宙万物的真妄、性相是圆融无碍的,同时又开举因门六义的理论,以阐述一切缘起事物的相互依存、相互渗透、相互包含的关系。因门六义源于《摄大乘论·所知依分》中所说的种子六义,该分有描述种子六种特征的偈文:
刹那灭、俱有,恒随转应知,
决定、待众缘,唯能引自果。注120
“种子”是什么呢?种子,是指阿赖耶识种子。阿赖耶识,也称藏识,是与生俱有而相续不断的潜在功能意识。佛教瑜伽行派认为此识是产生宇宙万物的根源。又以植物的种子能结出相应的果,譬喻阿赖耶识中储藏有产生宇宙万物的内在因素、功能。这种能够产生宇宙万物的内在功能,称为种子。《摄论》认为种子有六种特征:一是“刹那灭”,指种子刹那生刹那灭,才生即灭,不断变化,迅速变化。二是“果俱有”,指种子产生结果以后,与果同时并存,并且支持着果。三是“恒随转”,指种子永远和阿赖耶识共存,相随不离。四是“性决定”,指种子的善、恶、无记三种性质永远不变。五是“待众缘”,指种子产生结果,要依持、具备其他条件。六是“引自果”,指种子只能引生自类即同类的果。这六种特征是着重从多方面揭示种子存在的状态、性质,种子与阿赖耶识、其他条件及结果的关系。
二、因门六义
法藏采取了上述种子六义的说法,又从体性的有无(空)、作用(用、力)的胜劣(即有力无力)、依待注121(对其他条件的关系)的有无(即待缘不待缘)三个方面加以区分,提出因缘和合事物的构成也有六种情况,从而发展为因门六义。具体说是:
第一种情况:刹那灭——体空、有力、不待缘。由于是刹那灭,显现为无自性,是体空;由因灭而果得以产生,是有力;因的谢灭非由缘力,是不待缘。
第二种情况:果俱有——体空、有力、待缘,由于是果俱有才有,就表明是不有,不有就是体空;由于和果同时并存而能成就果,是有力;俱有就不是孤立无助,其中必定有其他条件的作用渗入,是待缘。
第三种情况:待众缘——体空、无力、有待。由于是待众缘,是无自性,为体空;决定果生的不是因而是缘,是无力;待缘而生,是有待。
第四种情况:性决定——体有、有力、不待。由于是性决定,自类不改,不是空而是有;能够自类不改而产生果,是有力;自类不改也不是由于缘的作用,是不待缘。
第五种情况:引自果——体有、有力、有待。由于引现自果,果体有,是体有;虽待缘才能生果,但缘对果的产生不起主要作用,是有力;根据同样的道理,也是待缘。
第六种情况:恒随转——体有、无力、有待。因是随他转,不可无,是体有;不能违背、排斥缘的作用趋势,是无力;根据同样的道理,也是待缘。
法藏通过因门六义的不同作用,以阐述事物产生的四种情况。注122由恒随转与待众缘的统一,说明任何一种事物、现象都不是自己产生自己,是由众多条件的作用而产生的,此为“不自生”。由刹那灭和性决定的统一,表明任何一种事物、现象的生起都是因的直接转化和因起决定性作用的结果,缘的作用、影响是非根本的,此为“不他生”。由果俱有与引自果的统一,说明在一定条件下,原因和结果是可以同时存在的,而从逻辑次序来说,则是因在先,果在后,因果并不同时产生,是为“不共生”。由以上三种情况,又表明没有无原因而产生的事物,一切事物、现象的产生都是有原因的,是为“非无因生”。
上述因门六义,是法藏对一切事物、现象产生的原因所作的重要分析,涉及原因与结果、原因与其他条件、内部原因与外部原因、主要原因与次要原因的一系列关系问题。首先就因果实现的条件来说,法藏认为存在着一因生果和多因生果两类情况。因门第一义说刹那灭,因灭果生,不待缘,没有其他条件的介入,是为一因生果;其余因门五义,都是因与缘和合作用而导致了果的产生,是为多因生果。其次,就因果存在的时间来说,法藏区分出共时性与非共时性两种情况,因门第一义谓因灭而果生,是先因后果,因果非共时。因门第二义果俱有则强调因果同时并存,是因果共时。若综合因门第一、二义来看,则因果既共时又非共时。再次,就因缘对果的作用来说,也有多种情形。法藏认为,除了因门第一义外,在其他五义的多因生果的情况下,除了一个主要原因以外,还需要其他必要的条件,在这些条件的辅助、推动下,果才得以产生。在因缘和合生果的情况下,有的是缘即其他条件、外部原因对果的产生起决定作用,如因门第三义待众缘所讲有的是外因作用强大,内因只能顺应而不能违反,结果向着外缘的发展趋势而产生。法藏同时又指出,虽然外因对多因生果的果的产生是不可缺少的,有时甚至对结果的产生起决定性作用,但是,外因的作用,包括决定作用,是表现在延缓或加速结果的产生上面,导致结果产生的根本动力是内因,如因门第五义引自果所说。此外,法藏还强调因果的道德属性始终是保持统一的,善因生善果,恶因生恶果,与外缘没有什么关系,如因门第四义性决定就是如此。
法藏还进一步阐述了因与果的不同含义和联系,他说:
果中唯有空有二义,谓从他生无体性,故是空义;酬因有[为果],故是有义。若约互为因果义说,即此一法为他因时,具斯六义;与他作果时,即唯有二义;是故六义唯在因中。注123
事物作为结果来说,只有空、有二义:因为是从他而生,没有自性,所以是空;又因为从他而生,是存在着,所以是有。事物作为原因来说,则有上述六义。在法藏看来,由于果的二义和因的六义,决定了宇宙万象是一幅无穷无尽、交错复杂的因果联系网络,其中各种事物互为原因,互为结果。一事物,对于因它而起的事物来说是原因;又对引起它产生的事物来说是结果。在不同的因果关系中,原因和结果的界限是确定的、绝对的,同时,原因和结果的地位又是变化的、相对的。同一事物,既可作为原因,又可作为结果。但是作为原因和结果的含义是不同的。
那么,为什么原因具有六义,而不是七义,也不是五义呢?法藏对这个问题作了这样的解答:
为正因对缘,唯有三义:一、因有力、不待缘,全体生故,不杂缘力故。二、因有力、待缘,相资发故。三、因无力、待缘,全不作故,因归缘故。又,由上三义,因中各有二义:谓空义,有义。二门合有三义,唯有六故,不增减也。注124
因门之所以是六义是由因和缘的相互关系决定的。就因对缘的关系来说,有三种情况:一是因对果的产生起决定作用、全部作用,有了因,果就能产生,不需要其他任何缘的作用,这是“因有力、不待缘”;二是起决定作用的原因,但还不足以构成果得以产生的充分条件,还需要缘的辅助,要在缘的催化下,这种因才能导致果的产生,这是“因有力、待缘”;三是对果的形成不发生决定作用的原因,这种因虽然对果保持着因果关系,但是必须完全凭靠缘的作用,才能使因果关系由潜在变为现实,这是“因无力、待缘”。至于“无力不待缘”的情况是不存在的,因为这种情况不可能产生另一现象,压根不存在这样的因。同时,因又有空、有二义,空有二义与上述三种情况结合,共成六义。因唯有六义,既不会增到七义,也不会减为五义。
因门六义,一定意义上说是奠立在因和缘的相互关系基础上的,那么,所待的是什么缘呢?因有六义,缘是否也有六义呢?
法藏认为待缘的缘是指增上缘、等无间缘和所缘缘三种缘。注125增上缘是指因缘、等无间缘和所缘缘以外,其他各种有助于或无碍于现象产生的条件。等无间缘,只在精神现象中存在,指已灭的前念能为后念开路,使思维活动得以发生,也即思维产生的知识储备。所缘缘,泛指认识的一切对象。关于缘是否具有六义,法藏认为应从缘与所生的果有无直接关系来确定。以经常起作用的增上缘为例,如由于增上缘的作用而生的果——增上果,增上缘就具有六义,因为实际上这里增上缘和增上果的关系,是一种直接的因与果的关系。这里,因与缘的区别也是相对的,是可以相互转化的。因与缘和合而产生的果也是多种多样的。注126在复杂的因果关系中,引起果产生的原因必有主要原因(亲因、因),也有次要原因(疏缘、缘),结果也不是一个,通常也有主要结果(士用果)和次要结果(增上果)之别。因缘的地位的转化,其依据就在于对果的关系是直接的还是间接的,这自然又和在复杂的因果关系中确定哪一种果为主要的,哪一种果为次要的有关。如果确定此果为主,那么直接决定此果产生的条件就是主要原因,而对彼果来说,该条件只起辅助作用,是次要原因。增上缘对增上果来说,是直接的因,具有六义,但对士用果来说则是缘,不具六义。由此,在因果关系中,只有对某果来说是因的原因,才具有六义,其他的缘都不具六义。对此,法藏说得十分明白:
增上缘望自增上果,得有六义,以还是亲因摄故;望他果,成疏缘,故不具六[义],亲因望他亦尔。注127
三、因门六义的融摄
法藏在阐述因门六义的意义之后,又论及因门六义的融摄问题,他用六相来融摄因门六义,又从因门六义的意义和作用,来说明一切事物之间的圆融关系。他说:
融摄者,然此六义,以六相融摄取之。谓融六义为一因是总相,开一因为六义是别相;六义齐名因是同相,六义各不相知是异相;由此六义因等得成是成相,六义各住自位义是坏相。注128
这是用六相,即事物的六种相状来融摄因门六义,也就是因门六义重新区分组合为六种相状,如把六义融合为一因是总和相,反之,把一因分为六义是区别相;六义一齐名因是相同相,六义各不相知是相异相;由六义得以成就事物是成合相,六义各自独立,不成就事物是分开相。法藏以六相融摄因门六义,把六义与六相沟通,是为其六相圆融说提供理论基础。
前面提到,法藏曾简要地概括过因门六义的意义和作用,他认为,因门的意义有二,一是“无自性”,谓之空;二是“缘起现前”,谓之有。就作用来说有三,“有力不待缘”,即全有力;“有力待缘”,是也有力也无力;“无力待缘”,是全无力。法藏又以此二义三用,说明一切缘起事物的不同关系,他说:
由空有义故,有相即门也;由有力无力故,有相入门也;由有待缘不待缘义故,有同体异体门也。由有此等义门,故得毛孔容刹海事也。注129
“相即”,是不离、同一的意思。“相入”,是包含的意思。由于缘起事物的原因既是空又有,因此形成了事物之间的同一关系。由于因既有力又待缘,即也有力也无力,因此形成事物之间的包含关系。因待缘,构成了事物的异体关系,因不待缘,则构成了事物的同体关系。又由于以上各种义门,构成了一小毛孔能容纳刹海的圆融景象。
四、因门六义说的哲学意义
因门六义阐述法界缘起的动力、动因,涉及因果律的问题,是对佛教因果学说的发展,富有鲜明的哲学意义。第一,因门六义说肯定了事物间因果联系的普遍性,认为宇宙间不存在无原因的事物,事物的产生都是有原因的。在复杂的因果关系中,一定的原因产生一定的结果,并表现为一因生果、多因生果和多因多果等多种形态。第二,提出因果的相对性原理,认为整个世界是一个因果联系的整体,一事物在此一因果关系中为因,在彼一因果关系中就转化为果,宇宙间森罗万象,互为因果,互相交错,互相包含,重重无尽。第三,强调事物的产生由因和缘两个方面构成,也即说明了因中的主次之分,内外之分,主要原因、内部原因是果得以产生的根本原因,次要原因、外部原因是事物得以产生的辅助条件,事物通常都是主要原因和次要原因共同作用的结果。第四,既指出亲因和疏缘的区别,又强调因缘的相对性观念,认为主要原因和次要原因的区分也是非绝对的,在一定条件下,二者可以互相转换位置。第五,指出引起事物产生的亲因在导致果的产生过程中,其地位和作用是复杂的,有的可以独自直接引发果的产生,有的则需要一定的疏缘的辅助、推动,这是肯定次要条件对事物产生的重要作用。至于法藏说的单因无缘或只是缘无因也能产生事物,似乎很难找到例证。
法藏的三性同一说是属于真如缘起论,因门六义说则是进一步论述现象间互为因果的缘起论。由此,法藏关于因的规定就有两种性质:从三性同一说来看,因是真如、性、理,从因门六义说来看,因则是事物、现象本身。
法藏用三性同一说,着重从理事关系的角度贯通了事物的真妄关系,他又用因门六义说,着重从事事关系的角度说明事物之间的相即相入的关系。在《华严一乘教义分齐章》一书中,这两个方面构成了法界缘起论的重要理论根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