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门民事诉讼法概论:宣告之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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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诉讼法的功能是使实体法确实地得到实施。如果实体法中并无规范如何实践诉讼程序又或者缺少诉讼法时,将会出现何种结果?在从前的社会中,当欠缺实体法/程序法时,人们的生活采用森林法则,即当纠纷出现时,由有实力的掌权者/暴力者决定,这被称为私人的公正。现在的社会则慢慢发展为通过公权力去解决这些问题,按照社会契约论所述,每个人虽然都具有自己的权利,但重点是每个人要交出自己的部分权利,这部分权利慢慢组织成公权力,当条件足够时便会成就一个国家。故此,成立国家的三个条件(又称国家的三要素)为土地、人民和政权。公权力的出现就是为了维护社会的稳定,透过公权力去行使公正,正因为所有人都交出部分权利而形成公权力,因此这部分公权力需要通过实体法和诉讼规则去约束。

当有人违反实体法的规定时,人们就会对法律失去信心。此时,法院作为拥有公权力的机关(读者们请留意,法院、法庭及法官在澳门《民事诉讼法典》中经常混合使用),在有人提出告诉之后对有关违反情况作出审理,并为此作出判决,最终的目的是透过处罚或对违反人士作出非难又或以宣告行为宣示某一当事人应负的责任,继而透过公权力的介入,强制执行法院的判决,弥补社会大众对法律失去的信心,续而让所有人知悉法律是能够保护他们的,人们从此自觉地遵守自定法律,此为诉讼规则存在的目的。

举一个简单的例子说明:现在澳门许多大厦的屋顶部分存在僭建物,尽管澳门法律制度并不允许僭建物的存在,但碍于有关法律无人执行,故此,社会大众对有关法律失去了信心,甚至认为法律没有对有关情况作出规范;然而,当后来有公权人确实执行有关法律规定时,违反人士则要为此付出代价——须自费拆除违法的潜建物,如果当事人不自行拆除,则行政机关将前往拆除,有关费用再向该等违反人士追讨。在此情况下,所有人都知道要遵循法律,否则会有不利的后果或处罚,借此弥补社会大众对法律所失去的信心。

在澳门法律制度中,主要有四种诉讼(民事诉讼、刑事诉讼、行政诉讼和劳动诉讼);法律体制,分为实体法和程序法,实体法主要规范各种权利及义务,如行政法、刑法、债法、商法、亲属法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