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因生理缺陷不能发生性行为的人,1950年婚姻法曾规定禁止其结婚,1980年婚姻法则对此未加限制,2001年修改婚姻法时也未将其列入禁止结婚的范围。因此,因生理缺陷不能发生性行为不是禁止结婚的条件,只要符合婚姻法规定的其他准予结婚的要件,仍然可以结婚。
依据:《婚姻法》第7条;《婚姻登记条例》第6条;《母婴保健法》第8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