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家庭纠纷一本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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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订立婚约后,双方既未登记结婚也未同居,解除婚约时是否需要返还赠送的财物?

婚约期间双方为增进感情互相赠与的财物原则上按照赠与关系处理,接受财物的一方可以不返还已收下的财物。但是一方以结婚为目的赠送的财物,如果价值较高,或者赠与方在赠与时作了附条件说明的,如明确表示该财物的赠与以对方和其结婚为条件,则在解除婚约时,受赠人应当酌情返还该财物。

依据:《婚姻法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