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均衡发展:义务教育的新课题
义务教育是面向全体适龄儿童少年的基本公共服务之一,提供基本均衡的义务教育是政府的法律责任,每一个适龄儿童少年都应该享有接受质量合格的义务教育的平等机会,义务教育的公共属性决定必须通过均衡发展实现最终的教育目的。
2012年11月8日,党的十八大报告将“努力办好人民群众满意的教育”置于“在改善民生和创新管理中加强社会建设”之首,指出要“均衡发展九年义务教育”,“大力促进教育公平,合理配置教育资源,重点向农村、边远、贫困、民族地区倾斜,支持特殊教育,提高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水平,积极推动农民工子女平等接受教育,让每个孩子都能成为有用之才”,正式将义务教育的均衡发展上升为国家政策,将均衡作为今后义务教育的中心工作。
1986年公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提出九年义务教育制度,直到2011年,所有省(区、市)通过了国家“普九”验收,这意味着我国全面普及了城乡免费义务教育,从根本上解决了适龄儿童少年“有学上”的问题,为提高全体国民素质奠定了坚实基础。义务教育由此也逐步从“普及化”开始转向“均衡化”,从“有学上”过渡到了“上好学”阶段。
2005年,教育部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若干意见》。2010年,印发《关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 进一步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意见》。2011年,加大了对各地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支持力度,从具体的项目着手,开始从中央层面启动了义务教育均衡化的进程。
2012年6月14日,教育部印发的《国家教育事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中提出“实现县(市)域内义务教育初步均衡”的目标和任务。2012年9月5日,国务院颁布的《关于深入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意见》重申了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意义、指导思想、目标以及基本路径等问题。
2012年9月6日,国务院《关于规范农村义务教育学校布局调整的意见》指出:“各地对农村义务教育学校进行了布局调整和撤并,改善了办学条件,优化了教师队伍配置,提高了办学效益和办学质量。”
2012年9月,教育部与四川、西藏、甘肃、青海四省(区)人民政府正式签署了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备忘录。至此,31个省(区、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全部完成了备忘录的签署工作,对未来十年义务教育的改革与发展进行了系统规划。
中央政府对义务教育均衡的做法体现了稳中求进、逐步推进的踏实工作作风,尤其是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与地方政府采用备忘录的方式,充分展示了完成均衡目标的决心和政策执行过程中的制度创新。
备忘录明确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责任和任务,一个省份一个特色,突出了对总体目标衡量和评价指标的针对性与可操作性,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具体实施目标进行了有效的区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