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六、网络反腐中需要处理的几对关系
我们需要对网络反腐有比较明确的认识和定位,减少其消极作用,发挥其更积极的功能。因此,需要处理好几对关系,主要包括:网络反腐与传统反腐的关系、治标与治本的关系、法律与民意的关系、短效与长效的关系。
网络反腐与传统反腐的关系
制度反腐存在一定的现实困境,如制度制定的僵硬化,在现实操作中存在纰漏,许多人钻制度的空子;制度彼此间互相矛盾,执法者无法可依;制度让位于人情关系,“走后门”、“官官相护”现象频发,相应制度形同虚设等。面对制度反腐的局限性,网络反腐作为权力监督的新形式,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制度反腐的固化运行模式的缺陷。2012年至今,“走红”网络的单增德“承诺书”事件、不雅视频主人公雷政富事件、“表哥”杨达才事件等网络反腐的典型案例,都是通过网络互动形成舆论氛围,从而对政府及相关部门施加压力,达到舆论监督的目的。
不过,在网络反腐的进程中,由于网络自身的虚拟性、网络信息来源的不可控制性、网民分布的分散性、网民知情权的有限性等,许多腐败问题没有或无法通过互联网被揭露出来,或导致侵犯他人隐私权、诽谤他人等违法行为,或部分网络反腐演变成网络暴力甚至群体性治安事件。
另一方面,过于依赖网络反腐,可能恰恰反映了民众对纪检部门的不信任。虽然从总体上看,网络反腐的发展是制度信任的结果,即网络反腐体现了民众对政治系统吸纳网络民意有足够的信心;但与此同时也要看到,相对于向纪检部门等的举报而言,网络反腐的本质在一定程度上是依靠网络舆论的力量给纪检部门施压,倒逼他们介入,在一定意义上反映的是对纪检部门独立反腐的不信任。网络反腐是一种非制度化的政治参与,这种参与越深入越有效,在一定程度上越衬托出此前纪检部门的不作为,从而再次增加对纪检部门的不信任;而纪检部门是政治系统的重要部分,对他们的不信任有可能诱发对整个政治体系的不信任。此外,由于网络反腐起到了比传统纪检部门更直接更有效的作用,势必使民众对纪检渠道的信任和依赖降低,转而更多地依托网络来解决反腐问题,这在一定程度上将使纪检部门处于不利地位。
在信息繁杂的互联网时代,互联网也不是万能的,还有很多腐败问题没有或无法通过互联网被揭露出来。此外,网络反腐毕竟只是一种事后监督,而更重要的是,要在根本上减少甚至杜绝贪腐行为存在的可能性。所以,问题是如何规范反腐的网络机制,通过何种方式使作为软监督的网络反腐与硬实力的制度反腐有效对接,从而完善我国反腐制度。传统反腐主要指制度反腐,就是以法律和制度的手段制约和监督权力的行使来反对腐败的一种治理方式。制度反腐方式是权力监督的基础,是反腐倡廉的根本保证,其具有根本性、稳定性、全局性等特征。表1—1是网络反腐与传统反腐方式的比较。
表1—1 网络反腐与传统反腐方式的比较

资料来源:陈国营、王河江、许琼:《网络反腐败的有效性与有限性:一个制度分析的框架》,载《中共浙江省委党校学报》,2013(2),13~19页。
当前,实现网络反腐与非网络反腐的有效对接,全面提升反腐倡廉的合力与质量,是我国反腐事业所面临的迫切问题之一。要实现二者的和谐互动,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第一,将网络反腐具体工作纳入到制度反腐等非网络反腐整体框架和程序中。将网络反腐与反腐倡廉思想道德教育机制、反腐倡廉制度体系、权力运行机制、制度惩治机制紧密结合,使网络监督“软实力”渗透到制度反腐的“硬规范”中。第二,加强网络反腐的法制化建设。相关部门制定法律法规来规范网络管理与网络监督行为,使网络反腐走上法制轨道。第三,建立健全反腐倡廉网络举报和受理机制、网络信息收集和处置机制。民众通过网络向相关部门提供腐败线索,揭露腐败罪行,需要纪检监察机关及时的制度性回应与处理。第四,创设网络反腐与制度反腐互动的载体。尽快建立一支既懂得制度反腐又懂得网络反腐(如计算机网络技术、信息技术应用)的专业反腐队伍。
治标与治本的关系
网络反腐从其性质来说是一种腐败发生后的监督行为,从其一般逻辑来看,官员渎职滥权引发社会的不满情绪,民众通过网络揭发官员的腐败行为,网络信息传播广、速度快、可复制、易渲染性等特征,使得举报信息迅速扩散并形成网络舆论效应,引起纪检部门的注意或介入调查,从而对腐败分子给予法律惩治。从中我们可以看到,由于网民的参与是针对官员或事件进行发言、分析、讨论,是在腐败行为发生后的监督与制约,因此,司法机关的惩治是事后的治标行为。但是,反腐倡廉工作中,更重要的还是治本,即未雨绸缪,从根源上遏制腐败。
就治标和治本的关系而言,治标是严惩各种腐败行为,用法律惩罚与思想教育相结合的方式治理腐败分子,为反腐败治本创造前提条件。治本是从根源上预防和治理腐败现象,巩固和发展反腐败的已有成果,从根本上解决腐败问题。反腐败必须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的战略方针,既注重从源头上防治腐败,也要加大对腐败行为的惩罚与教育力度。把二者有机结合起来,才能有效地遏制腐败现象。
然而,网民参与的网络反腐行动虽然体现了公民的监督意识、维权精神,但是从法理上讲,网络反腐可能会影响司法的独立性,这种长期局限于惩治性的事后反腐既不利于实现科学的反腐斗争,也会对网络监督产生负面效应。近年来,网络反腐事件数量逐年快速上升,特别是2010年之后,每年网络反腐事件都在45起以上,且2013年前2个月就达10起。
一方面可以看到,在相关法律和法规的逐步完善下,越来越多的网民参与到网络反腐中,充分发挥自身的政治参与权和监督权,但是另一方面也要看到,仅仅依靠网络反腐这种事后的监督,没有办法从根本上遏制腐败现象。
因此,必须加强权力的监督制衡,尤其是真正赋予民众监督、制约公共权力的权利。这就需要建立一些机制:第一,政务信息公开机制,保障公民的知情权,为监督制衡创造基本条件。促进与民众利益直接相关的公共政策方面信息的公开,公开公共财务的使用情况,完善党政机关领导干部的财产申报制度。第二,诉求表达机制,保障公民监督公共权力的参与权。在涉及公众利益的问题上,以听证、表意、监督、举报等方式向公众提供表达的渠道。第三,体制内外互动机制(官民互动机制),保障官民之间的有效沟通。民众提出质疑或建设性措施时,官方要及时给予关注与反馈;官方定期体察民情、关注百姓,促进官民之间的理性沟通、和谐对话。
法律与民意的关系
众所周知,在反腐过程中要尊重民意,对民众提供的腐败线索要及时给予回应。当今世界各国反腐败斗争的主要途径之一就是对民众举报的受理和处理,这在我国目前的反腐事业中的作用也越来越明显。据有关部门统计,有关省市查处的涉及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贪污腐败的大案要案,80%以上来源于民众的举报,这种举报通过民众上访、检举信、互联网曝光等方式引起纪检监察部门的注意进而介入调查。但与此同时,“举报难”仍是我国目前反腐事业存在的普遍而难以解决的问题,相关部门对举报者的不理不睬、压制限制,甚至腐败分子对举报者打击报复的现象也时有发生。因此,如何平衡利益格局,如何完善各利益群体的表达机制,尤其是增强底层群众的话语表达权利,成为一个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
另一方面,也要注意和反思民意的非理性问题。伴随着互联网的飞速发展,网络成为民众表达心声、发泄情绪的重要场所,民意在一定程度上得到了表达,对于反腐也具有积极的作用;但是我们也会发现民意往往具有非理性的一面,尤其是匿名性很强的网络民意。在互联网上,所谓“民意”往往是一种评论,是短暂的、或多或少合乎逻辑的成串判断,是在同一时期里被同一个国家、同一个社会里的人多次重复的判断。民意一定程度上会产生“从众效应”和“多数人暴政”。尤其是在互联网空间中,民意的表达是基于一群人因临时性事件或议题而迅速集中起来的具有相同心理特征和强烈非理性特征的利益诉求。有时,这种舆论导向很难理性、公正地评价既定事实,而是带有比较强烈的情绪性特征。网络民意的非理性特征,在网络反腐事件中即表现为社会普遍存在的“仇官”、“仇富”的群体心态。
因此,反腐必须要依据法律法规,使反腐斗争有法可依。法律法规建设是反腐倡廉的强大武器。邓小平曾强调指出:“对干部和共产党员来说,廉政建设要作为大事来抓。还是要靠法制,搞法制靠得住些。”又如有论者所言,网络反腐需要法律制度的支持,没有法律的规范与认可,网络反腐始终是游离于正规反腐倡廉体制、机制外的“编外人员”,缺乏权威性、稳定性和认同度。“腐败 ‘出生率’大于‘死亡率’问题的最终落点,依旧是基于建设民主政治背景之下的法治诉求。”
短效与长效的关系
网络反腐作为新时期“运动式反腐”的典型代表,的确在打击腐败势力方面起到了一定作用。例如,重庆市北碚区区委书记雷政富,从微博曝光到被免职调查,只有63个小时。此后,差不多每天都有大大小小的官员“中枪”,涉及重庆、广东、四川、山西、山东、新疆等省区。从中我们可以看到网络反腐的迅速性与广泛性,以网络微博为代表的民间反腐渠道正在变得越来越畅通,显示了党的新一届领导集体对治理腐败问题的决心和信心。但是这种腐败发生后的监督、惩治是一种短效的反腐机制,“单纯的惩治,只能解决 ‘不敢腐败’的问题,而程序法治,才能解决 ‘不能腐败’的问题。事实上,没有程序法治,单纯惩治连 ‘不敢腐败’也不可能真正解决”。因此,可能的情况是,在“网络反腐风暴”、“运动式反腐”当中,一些人有所收敛,但往往风头一过便死灰复燃。
网络反腐不能停留于“运动式反腐”的层面,而应纳入某种形式的制度化机制。从法律和制度的层面上看,中国已经建立了比较完善的反腐败制度体系,先后建立的反腐机构主要包括中央纪委(1949),监察部(1954),最高检察院设立的反贪污贿赂总局(1995),中纪委、中组部专门的巡视工作机构(2003),国家预防腐败局(2007)等。有关反腐的立法、政策和文件也不胜枚举。在此基础上,近年来反腐倡廉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是腐败还未从根本上得到有效遏制。
为什么腐败屡禁不止?从我国现有反腐制度的架构来看,政府反腐制度和机制存在的局限性,往往是由权力体制以及依附于权力体制的媒介体制决定的。权力架构是自上而下的,实行党委民主集中制下的领导权力体制,地方纪委、监察、反贪污贿赂和预防腐败局实际上都要受制于地方党委和政府。地方和部门党政一把手权力过分集中,民主集中制在一定程度上难以得到有效贯彻。这样,反腐部门就很难对其部门和地方领导进行有效的监督和制约。在实际的反腐败行动中,腐败案件的查处主要还依赖于上一级政府与反腐机构权力的介入。因此,为了实现反腐的标本兼治战略,必须使网络反腐与制度反腐有机结合起来,将网络反腐的短效机制转变为长效可持续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