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生态移民的理论与实践研究
上QQ阅读APP看书,第一时间看更新

第二节 国外工程移民和生态移民研究综述

生态移民作为一种新型的移民类型,正在日益受到人们的关注,其研究也有待于进一步深入。生态移民从本质上来说,也是工程移民的一种,因此我们可以借鉴其他类型移民工程的研究成果,深化对生态移民的认识并构建有用的分析框架、制定合理的政策措施。下面对国外各种移民工程的研究成果加以总结评述,并结合其与生态移民的异同,讨论借鉴的理论基础和政策框架。

一、国外工程移民的主要研究方向和问题

(一)移民类型与原因

从古至今人类在不断的迁移中选择更适合自己的居住地。人口迁移理论之中,迁移的原因主要有四类:环境推力、迁移政策、个人为改善生活以及社会功能。事实上几乎各种类型的迁移都可以归因于这四种因素的影响。而其中传统的“推拉理论”强调人口的移动是由于迁出地的“推力”及迁入地的“拉力”共同作用而产生的,该理论一般而言最能体现自愿性移民的特征,而目前常见的大规模、有组织的人口迁移一般属非自愿性移民。罗立·阿森纳(Roli Asthana,1996)曾指出自愿性移民和非自愿性移民的区别主要在于两点:一是推、拉因素共同影响自愿性迁移。非自愿性移民是被迫离开他们一直以来居住的地方,而自愿性移民是因为受到吸引而迁移到新的地方。具体地讲,非自愿性移民只受到“推”的作用,“拉”的因素只是偶然起作用。二是自愿性移民一般是年轻的家庭,处于家庭生命周期的前期,他们的迁移是逐渐形成的。非自愿性的移民则是没有选择的,所有人被迫迁移,削弱了人们避免多种风险的能力,打乱了原社区中已存在的社会保险机制。

除了用“推、拉”作用来解释迁移的原因外,国内迁移又可归纳为三种:一是与发展有关的迁移(Development-related Displacement);二是冲突导致的迁移(Conflict related displacement),包括种族矛盾导致的迁移和边境地区的迁移;三是外部条件诱导的迁移(Externally-induced displacement),包括土地压力、失业(尤其在农村)、环境问题、内部的种族矛盾等(Samir Kumar Das,Paula Banerjee,Madhuresh Kumar,2004)。

世界银行的迈克尔·米迦勒(Michael M.Cernea,1995)对20世纪90年代出现较多且较热门的发展性项目所导致的非自愿性移民进行过较为细致的总结,这类移民的出现多由于林业、采矿业发展,生物保护区和公园建立,城市发展,交通设施建设,环境基础建设,政治命令,结构适应性改革等原因。在对我国移民进行研究时,马丁·斯顿(Martin Stein,1998)曾将我国的非自愿性移民从广义上分为四类:为求发展而强制进行的移民、政治迫害所导致的被控制的移民、大量并混乱的劳动力、灾害所导致的移民。苏珊·哈米尔顿(Susan Hamilton,1990)研究世界银行关于非自愿性移民的文献时指出,导致移民的原因有战争和入侵、干旱和洪水、饥荒和传染病、核事故和地震,除了这些非计划性的迁移外,人们还可能因为某些发展项目而被迫离开家园——建大坝、城市复兴、高速路建设、工业和采矿业发展等。

以上的移民分类反映出,目前关于移民的研究多集中于非自愿性移民,其中的问题更复杂,影响相对更大。而分类的基本原则也是大同小异,通常按照诱导因素来加以划分,并可归纳为为发展而移民、为保护生态而移民、为避免冲突而移民、为政治目的而移民。并且从出现的频率来说,为发展而移民的情况较多,研究也较为成熟,因而在进行其他性质的移民工程时,尤其是在实施生态移民工程时可借鉴许多已经成熟的措施和各种移民效应分析手段。

需要特别提出并加以重视的一点,就是学术界所研究的移民与难民一般是有区别的,尽管两者具有相似之处。例如维尼尔(Weiner,1985)认为移民是因为外来机会离开家园的,而难民是出于极度的恐惧背井离乡的;移民流动是为了逃避贫困和萧条,而难民为了躲避迫害、冲突甚至死亡;移民寻找机遇,而难民寻找的是避难所;移民不愿意回家,而难民是不敢回家。这也可以成为区别生态移民和生态难民(环境移民和环境难民)的根据。

大卫·维恩(David Vine,2005)曾经提到,很多情况下所谓的环境难民是指强制性迁移、政府或非官方组织征收土地和资源的受害者,通常明显地违背了国际法令,且环境难民的迁移指的是受到较大的直接压力而进行非自愿性迁移,迁移的发生部分是非人类环境所导致的,但通常是特定的政治、经济因素,或者以往一直存在的全球性的政治、经济、社会、历史原因带来的贫困所导致的。因而,从一定意义上来讲,生态移民属于环境难民的一种。生态移民作为环境恶化的结果,具有环境难民的一些特征,但生态移民的目的明确,更多的是为了保护自然生态、资源及提高移民的生活质量等,他们通过迁移可以获得改善生活的机会,而不是出于对目前生活条件的恐惧而自愿搬迁,相反,生态移民多是政策所导致的。所以在讨论生态移民问题时,并不能单纯地将其视为环境难民问题来分析。

通过以上对不同移民类型的介绍,可以发现,毫无疑问,生态移民是一种非自愿性移民,可能是出于发展目的,也可能是为了保护生态环境,这些原因导致了生态移民的出现。生态移民在学术界是一个较新的词汇,主要还是因为实施的案例较少,在世界上鲜有研究。目前研究较多且成熟的为工程移民(尤其是大坝、采矿业的研究较为丰富),因而在本书的研究中,多借鉴此类移民工程的研究成果。

(二)目前工程移民研究关注的主要问题

较早的时候Michael M.Cernea(1995)就曾建议关于移民的研究应该从社会学和人类学转向经济学,这是因为政府部门往往误解或者完全忽视移民所具有的复杂的经济特性,所以应运用各学科互补的观点来做研究。同时他指出,移民研究的一个重点是贫穷如何发生,严重的贫困、社会解体影响了很大一部分人,沉重的生活成本超过了刚迁移的人们的承受能力;但若是政府有关部门能在社会、经济方面对移民负起责任则可防范贫困的出现或恶化,并且能对当地经济和原居民生活产生改善作用;当确定移民是不能避免的,或者是涉及范围已经最小化的移民工程时,要避免人们陷入贫困就需要同时从经济和民族的立场考虑问题。在1999年Michael M.Cernea进一步指出过去经济学家对人口迁移的基础性理论研究已经不能发挥作用了。他认为传统人口学把家庭作为研究单位,将家庭预算作为研究工具——包括迁移前后的收入和支出,这类研究已经不能解释和解决现今移民中出现的问题。在对现实情况深入分析后,他认为被动式的移民不但不会消失,反而将随着城市化的发展、基础设施投资的完善,出现越来越多的政策诱导的移民。

他在对保护区的研究中指出,人类与自然的关系在保护区这一背景下,具有很强的政治性,可能涉及权利、获得土地和资源的能力、政府(也包括不断增多的非政府组织和私人部门)发挥的作用以及科学,他判断建立保护区最主要的影响是人口迁移。因而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国际上关于人类和保护区的争论开始转变,更多地考虑保护区本土居住者的权利问题。而对保护区的自然科学研究有助于分析、理解大自然,并区分所涉及行动的先后顺序,因而也出现了一些有针对性的研究。而关于建立保护区所造成的生态移民的研究的重点则放在:保护区没有考虑到哪部分人?是谁给的权利?是谁负担了成本?这些问题是公众和政策关于保护区的社会影响的争论的重点。这涵盖了生态多样性保护和人类福祉的全部关系,尤其是要兼顾生态保护和缓解贫穷(William M.Adams,Jon Hutton,2007)。

目前的主流研究表明,移民最重要的问题是如何避免贫困,这一般要求从社会和经济方面来考虑。通过对法律、资源分配、移民权利的获得等方面的控制和改善,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避免移民所导致的贫困。并且值得强调的是,针对生态保护性质的移民,要加强自然科学的研究,这样能够使得各项工作的先后次序和工作的重点更具有合理性,以确保对移民的负面影响最小,这显然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改善生态移民的效果。

(三)移民工程参与者

有分析表明(Michael M.Cernea,1996),发展项目所导致的移民和重建过程中主要的社会参与者(主体)有政府机构(发动、支持及管理公共部门发展项目)、私人部门企业(发动和提供资金)、受迁移影响的人(需重新安置)、从发展工程中获益的人、制定计划或执行发展项目的管理或代理机构、对社会和环境问题有兴趣的公众组织(NGOs)、研究移民的学者(能提供关于移民所带来的负面影响的系统知识)。各种类型的参与者对工程有着不同的影响,同时也受到工程不同程度的影响,可以说参与者和工程本身是一种互动反馈的关系。

1.政府组织和非政府组织

在众多的参与者之中,非政府组织(NGOs)的作用越来越受到重视,他们以帮助弱势群体的态度来指导工作。但海瑞·马修(Hari Mohan Mathur,2000)对印度移民问题中有关NGOs的研究表明,NGOs看待移民问题的方式和希望解决移民问题的态度并不一致,其中最大的分歧还在于NGOs团体立场的差异,而与它们在所处领域中行动的地位无关。一些NGOs支持移民计划,并且愿意提供帮助;也有一些站在对抗性的立场,有时甚至阻碍移民工程,并且无意中伤害到了那些它们本希望帮助的人。因而可以看出,NGOs所起的作用并不一定是积极的。显然,这在肯定NGOs的积极作用的同时,也指出了其具有自身的局限性。例如NGOs容易形成一个家庭化的组织、集团(因为大部分管理者都倾向于来自一个家族);也有一些NGOs直接与政府存在对抗,认为没有必要和其他政府机构建立合作关系。此外它们的资源有限,不可能去帮助如此多的人,也不应指望它们做出大的承诺。它们的管理能力相对有限,通常NGOs都没有配备足够的工作人员处理日常问题、进行账目清算。由于预算很紧,它们的经营建立在自愿的基础上。这些局限性都影响了NGOs参与移民工作的实际效果,尤其当NGOs与政府有关部门出现摩擦时,所产生的负面影响较大,会增大移民工程的阻力,并增加成本。但就我国的情况而言,NGOs相对很少被提及,在生态移民这一新兴移民中更是很少涉及,但随着NGOs在许多政府事务中参与程度的提高,其在移民工程中发挥的作用将越来越重要。

印度的移民例子一向受到广泛关注,通过细致观察,桑吉特·古亚尔(Sangeeta Goyal,1996)认为,正是因为政府或者说负责工程的机构没有为重新安置和恢复工作提供足够的条件,所以越来越多的NGOs或其他活动机构在过去的日子里介入工程中,越来越多地反对源于发展项目的移民工作。这些反对行动阻碍了许多工程的建设,导致工程成本大幅上升,并给移民的经济生活带来了诸多问题。

2.移民和安置区原居民

移民工程(包括生态移民在内),多为非自愿性移民,带有政府的组织性,政府工作在其中发挥着关键作用。从工程必要性评估、方案制定、管理和资金支持来看,都需要政府的参与。相对于政府及NGOs的主动性,移民和安置区原居民成为非自愿性移民的被动接受者。一些政府和工程组织者在工程建设中把人口迁移看成非常重要的部分,但对人口的重新安置却没有给予相同的重视(Li Heming,Paul Waley,Phil Rees,2001)。在对移民的研究中,他们的利益被广泛重视,如何保护移民的利益不受侵害也成了政策制定中最重要的考虑。无论是在社会、经济方面,还是在心理方面,移民都会受到工程的影响。

二、移民分析模型

Michael M.Cernea(2000,2007b)提出的贫困风险和重建模型(Impoverishment Risks and Reconstruction model,IRR模型)在1993~1994年时被大范围应用于世界银行所涉及的移民项目中。这一模型强调的不仅仅是如何避免风险,还包括重建策略。它不同于大多数对迁移和重新建设整体的或部分累积的社会影响进行探索的研究,也不是简单的成本-收益分析。该模型的核心思想涉及三个主要概念:风险、贫困和重建。该模型提到的移民风险主要有八种:(1)丧失土地;(2)失业;(3)无家可归;(4)边缘化;(5)食品不安全;(6)发病率上升;(7)失去享有公共财产和服务的权利;(8)社会解体。这八种风险几乎涵盖了移民工程不利影响的各个方面,社会、经济及健康因素中存在的风险被列入其中。在这里,对其中几种风险需要稍加说明。例如“无家可归”可以指没有可以居住的地方,缺少房屋,没有藏身地;可以指那些住在大街上的人,或者因负担不起房价而住在朋友或者亲戚家的人;也可以指住房或者居住条件没有达到社会的标准。总体来说,受影响的移民者,无论是自己拥有住所,还是居住在亲戚的住所,居住条件相比迁移之前都降低了。“失去土地”指没有能够支撑他们正常的经济和社会发展质量的土地。而“失去享有公共财产和服务的权利”指的是失去公有的、公用的自然资源或土地,通常包括水资源、放牧的土地等(Wanzala,Pius Nambiza,2007)。

IRR模型能发挥作用还在于其内部逻辑所产生的四个主要功能:预测、诊断、解决问题及研究。该模型的目的是分析并识别出风险,从而阻止或克服贫困以消除风险。这一过程可以通过确定目标战略以及提供足够的财务支持来实现。可以采取的策略和方法有:(1)从丧失土地到以土地为基础的安置;(2)从失业到再就业;(3)从无家可归到家园重建;(4)从边缘化到融入社会;(5)从疾病增加到医疗条件改善;(6)从食品不安全到提供充足的营养;(7)从财产损失到社区财产和服务的恢复;(8)从社会分化到社会网络重建。为什么这一模型不仅能预测风险而且可以避免风险?原因在于该模型对事件所带来的一系列负面效应的预测会变成一个“自我毁灭的预言”。也就是说,一个风险预测模型的最大用途不是体现为它所预测的灾难果真降临了,而是体现为由于人们预见了风险后采取了某些预防措施从而使得风险不发生或造成最低程度的危害,即预测的灾难没有出现。IRR模型的“预测-规划”功能源于它“集成”了智能的预警能力。这就是IRR模型可以摧毁自己预言的原因(Michael M.Cernea,2000)。

Michael M.Cernea的IRR模型相比早年Scudder-Colson的重新安置理论(relocation theory)(Scudder,Thayer,Colson,1982)更具有可操作性和指导性。Scudder-Colson模型将安置模式分为四个阶段:招募、过渡、发展和合作/移交。这个模型主要是按照阶段进行建模的,它关心移民的压力以及每一阶段他们具体的行为反应。起初,这个模型被应用于自愿性移民过程中。后来,Scudder也把它用到一些非自愿性移民项目中,但仅局限于那些经历了所有四个阶段的成功的非自愿性移民案例,因为这一模型不适用于失败的和没有完成最后两个阶段的移民案例。但这个模型关注贫困的开始、产生以及脱贫,因而它可以运用到非自愿性移民研究,但仅适用于成功案例(Michael M.Cernea,2000)。Roli Asthana(1996)对Scudder-Colson模型进行过评价,指出不论是自愿性迁移还是非自愿性迁移,都需要经历一个有压力的阶段。在压力最大的时期,比如马上要迁移的时候、搬迁的时候、调整期的前几年,人们会倾向于储藏财富、避免风险,喜欢熟悉的行为和群体。现在移民的行为相比于没有迁移的人,更有创新性、冒险性,他们的态度变得越来越灵活、有个性,懂得变通。这是因为重新安置期间保留下来的文化变得简单化,社会组织和领导结构弱化,使得最初作为迁入地的社区重新建设自身的多样性和个性时少了许多限制。Scudder-Colson的重新安置理论解释的是人们对非自愿性移民的反应的相似性,并没有说明差异性,因而它只能在一般性很强的例子中发挥作用。

三、国外生态移民的特点及类型研究

(一)生态移民的特殊性

生态移民作为一类特殊的移民工程比其他形式的工程移民更加复杂。一般的工程移民,无论是发展性项目所导致的移民,还是冲突所导致的移民,环境作为一个初始条件,是相对较好的,并在一定程度上能够为移民生活水平的改善奠定良好基础,因而只需在移民工程进行之后注意环境保护问题即可。但就生态移民而言,环境问题是一直存在的,正是由于生态环境恶化程度很高,环境压力过大,才必须采取措施加以改善,因此就不能仅仅考虑一般移民迁移可能带来的负面的环境影响,还要考虑移民迁出之后如何改善严重恶化的生态环境。

国外生态移民的原因多是要建立自然生态保护区。保护区的社会影响在20世纪70年代被广泛承认。

随着保护区的广泛建立,出现了以保护区为研究重点的政治生态学,其主要研究议题为以下几方面:(1)对保护区的自然科学研究有助于分析、理解自然,并区分行动的先后顺序。(2)对保护区的批评标准增多。(3)当寻求有关社会政策和程序的技术上的改进、加强自我调节的时候,保护工作要经历自我批评和改革的过程。(4)国际保护组织的力量越来越被承认,尤其是NGOs。(5)新自由思想不断影响国际生态保护的政治生态学。

自然保护区也出现了新的形式,如生态保护廊道(conservation corridor),是指具有保护生物多样性、过滤污染物、防止水土流失、防风固沙、调控洪水等生态服务功能的廊道类型。生态保护廊道主要由植被、水体等生态性结构要素构成。詹妮弗·琼斯(Jennifer L.Jones,2005)对在南非的这种保护形式下的移民工程做了研究,发现通过保护区进行资源保护在南非越来越市场化,可作为地方发展经济的工具。出于保护目的的重新安置与大型的发展项目(如大坝建设)相似:大多是有利的(生态多样性保护),并且重新安置的少数民族会获得直接的好处(工作机会、平等的管理、收入分享)。

但同时詹妮弗·琼斯也举了两个例子说明保护区的不利影响。例如,在莫桑比克,阻止进入保护区打乱了当地的收入来源,做渔业生意的人可能无法获得鱼,且没有能力把鱼从边境运输到市场或南部出售。而另一部分人失去为渔业商人运输的业务,但可能选择去别的地方运输,工作变换相对灵活。她在研究中也提到了较为严重的负面影响,如社会的脱节,或者社区的社会结构变化,以及所导致的社会能力丧失,可能引起在社区之内或之外的社会压力的上升和冲突的加剧。如果这一情况得不到缓解,艾滋病等就有可能改变人口结构,加重当地的贫困状况,并可能造成自然资源条件恶化,引起保护区和社区相关功能的丧失,而且不能进行知识的传播。

除了一些直接的影响,生态保护廊道的实行和可能的合作协定会对当地人产生很多间接且无形的影响。社会稳定将会更依赖于基础设施建设发展的动机,并对以自然为基础的旅游业有所依赖。南非保护区的扩张可能在未来需要成千的本地人自愿接受重新安置,然而目前研究的重点一直为非自愿性移民,忽略了自愿性移民隐性的影响。所以目前的研究中也应该重视如何将潜在的非自愿性移民尽量转变为自愿性移民,这一工作的重点将在于如何获得受影响人群的支持。总之,生态保护廊道、家庭户的重新安置以及社会基础建设的发展需要广泛的计划、当地参与、社会授权和做出决策,并在更大的区域范围内考虑对社会和经济的影响。

(二)其他形式的移民工程对生态移民的借鉴意义

生态移民工程,在针对移民重新安置的政策选择和制定上,可借鉴其他形式的移民工程的地方很多。安置地的选择,如何赔偿,充分考虑移民的参与程度等,都与其他形式的移民相似,但有一点需要特别强调,即移民迁出后生态环境的恢复情况需要重点考虑。

即便如此,对移民工程中最重要的社会风险的防范,通常也同样可以利用与其相同的分析思路。图3-4是Michael M.Cernea(2007a)提出的一个框架。

图3-4 移民社会风险分析和管理路径(Michael M.Cernea,2007a)

在图3-4中,我们看到其主要有识别、协商和行动三个步骤,具体包括确定工程内容、识别风险、具体风险分析、制订防止和降低风险的计划、实施反风险行动。在对生态移民进行研究时,同样可以利用这个社会风险的分析、管理框架,与我国生态移民的实际情况相联系,对涉及的每个问题都尽可能给出答案并加以分析。

生态移民一般针对生态环境恶化较为严重的地区,这类地区社会文化和经济发展往往相对落后。另外,生态移民中经常会涉及少数民族,无论是他们的文化传统,还是他们的宗教风俗,充分保留并将其融入安置地都是个不小的挑战;此外,还会涉及谋生技巧、文化知识,文化和经济的落后而导致他们这方面能力较差,迁移后难以维持生计,这些都是生态移民相对于其他移民工程更为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

四、移民工程的影响及其评价

移民工程的涉及面很广,受移民工程本身或者相关政策的影响,无论是移民、迁入地原居民,还是迁出地和迁入地这些实质性的载体,原有的状态都会有所改变,政策制定的初衷自然是希望各方面都有所提高和改善,但是不可避免的是,移民工程会使所涉及的人群受到许多负面影响。

(一)移民工程所带来的社会经济影响

非自愿性移民工程使得许多移民陷入贫困之中,Michael M.Cernea(2000)所提出的IRR模型将移民的贫困风险归纳为八种。这一模型实际上就是对移民工程所带来的各方面的社会经济影响的归纳。研究移民问题就是为了消除这些风险,提升移民工作的整体效果,真正实现以人为本、改善生活的目的。从印度的数据上来看,非自愿性移民最广泛的影响就是导致了相当一部分人的贫穷。研究人员发现,近40年来大致有20000000人因印度的国家发展计划而被强制移民,但其中75%的移民没有得到“妥善安置”,他们的生活水平没有恢复到先前的水平。实际上,在印度大多数移民已陷入贫困之中。移民工程所带来的风险,除了Cernea所提出的八种以外,学术界又提出两种:失去公民权和人权、原本正式的教育工作被打乱甚至终止(Theodore E.Downing,2002)。

(二)移民工程带来的心理影响

部分移民对新环境适应得很好,能够恰当地利用各种机会改善自己和后代的生活,他们对生活充满希望,大多乐观地在安置区生活。但对于一些个人和家庭而言,负面影响仍存在。这取决于他们从安置社区中获得资源的能力和获得资源的多少,他们是否能够从迁移中获利。如果移民之后的境况相比之前有所恶化,那么人们由于心理受到一定的打击,一般会心情沮丧、意志消沉、酗酒,甚至自杀,而且有一些心理影响会在代际传递(Byron J.Good,1996)。

因而Byron J.Good(1996)强调必须重视心理健康服务的提供,但是政策条令中明确要求由学校和初级医疗机构向移民社区提供的服务中,并没有有关心理健康的服务。他建议应该让临床医生受到良好培训,并由他们向教师、社会服务专业人士以及一些社区成员宣传心理健康问题的存在及其重要性,告知人们心理专家对这类容易被忽视的问题能够在什么时候提供恰当有效的帮助。从研究中可以看出,心理健康问题是重新安置要承担的不可避免的成本,且心理健康问题具有被不恰当的重新安置工作恶化的趋势。如果在受影响的社区内,没有在起初安置的几个月内提供心理健康服务,那么这一问题将会被扩大很多倍(Byron J.Good,1996)。

(三)对妇女儿童的影响

在移民工程中,妇女儿童作为弱势群体,是可能受到移民负面影响最大、承担成本最高的群体,研究中应对这一群体加以重视(Michael M.Cernea,1999;Theodore E.Downing,2002)。尤其在少数民族地区,牺牲利益更多的是妇女、儿童、老人和病弱者,他们受到更严重的侵害并被边缘化。大多数受到影响的妇女认为,她们的境况恶化是因为政府没有对妇女采取特别的恢复政策(Samir Kumar Das;Paula Banerjee;Madhuresh Kumar,2004)。

Alison M.Buttenheim、Jed Friedman、Harold Alderman(2007)利用来自老挝发展性质的移民数据描述了移民中儿童从移民身份、营养状况到教育程度所受的影响,认为移民中儿童的情况在恶化。

(四)评价指标

任何一个工程的实施效果如何,都需要通过某些具体的指标来加以评价。Michael M.Cernea(1996)总结出了将移民工程所造成的损失量化的指标——迁移人数、虽然未迁移但失去所有或者部分生产性财富的人数、就业损失、环境损失、迁移成本,然而对这些指标的总和统计很少。一般而言最重要的指标是受到负面作用影响的总人数。这些评价指标自然是概括性的,除了迁移人数的统计数据可以直接得到外,受影响的人数需要对相关概念做出界定后再去统计,并且这一数据的完整形式,就业损失、环境损失等都要通过间接指标来衡量,因而Cernea的指标仅能作为一种设置评价标准的前提方向,如果将这些指标视为一级指标的话,那么二级指标的设定则要能合理地体现出所要反映的某一方面的效果。例如迁移成本这一项,就涉及许多不同方面的判断,如政府直接投入管理协调移民的费用、付给移民的补偿等直接的货币成本,还有潜在的移民及迁入地居民的心理成本等。要做到科学合理地评价移民工程的社会和经济影响,可谓是十分复杂的。尤其当生态移民涉及的生态环境因素必须重点考虑时,又增加了问题的复杂性。

Abhijit Guha(2005)针对农业移民提出了最为简单的评价标准,认为移民中农业劳动者能够获得重新安置并恢复工作的好处的判断标准有两个:(1)安置在受影响区域不短于三个月;(2)在受影响区域能获得公用土地。第一个标准直接将一大部分仅在安置区参与劳动两三个月的农业劳动者排除在了可以获得利益的人群外。这一标准的制定显然带有主观性,但却为我们在制定判断移民是否从工程中获得好处的标准时提供了一个新的思路:设定一定的年限标准,辅之以合理措施保证移民在该年限之内改善生活,作为考察移民项目的一项指标。而这一年限标准的设定也必须是科学的,不能够一概而论,需根据安置地的实际情况决定。因为所选择的安置地的初始条件在移民适应阶段在提供公共设施、服务及就业岗位等方面发挥着决定性的作用,若安置地条件不够理想,那么即使政策偏向移民生活质量的提高且力度够大,强求在过于苛刻的时间限制内达到标准,其实施的成本将会很高,且不一定可以达到要求的标准。

针对移民中儿童人力资本情况是否恶化,Alison M.Buttenheim、Jed Friedman、Harold Alderman(2007)通过询问移民户中的儿童相比于没有迁移的家庭中的儿童是否营养状况更差、教育程度更低等,使用倾向性得分匹配法(propensity-score matching methods)考察了移民生活中不能观察到的不同质的地方。他们用了四个衡量营养状况的指标(针对3~10岁的儿童),即按年龄区分的身高的Z得分(height-for-age z-score)、体重衡量指标的z得分(Body Mass Index z-score)、血色素集中度(hemoglobin concentration,是缺铁性贫血的主要指标)、食物的多样性(diet diversity,在调查之前一段时间,从母亲处得到儿童所消耗的食物的数据)。其中后三者衡量的是短期的营养摄入和疾病情况。评价教育程度的指标(针对6~14岁的儿童)有不同年级的升学率、教育程度差距。对于11~14岁的儿童,教育程度差距可以被认为是线性的,因为6~10的儿童有停学和插学现象,而这一年龄段的儿童的就读情况相对稳定。他们利用了一些描述性统计得出,移民家庭户中的儿童长期的营养和教育的结果,相比于没有迁移的家庭户的情况恶化了,且移民儿童比一般情况的非移民儿童的长期人力资本状况更差,而短期的人力资本评价则影响较小,要强调一点,即营养情况非常差、教育程度很低的人们,在移民户的儿童中有显著的恶化程度更大的长期后果。而多元回归方法的结论是,重新安置后长期的营养状况和教育状况有可能下降,而且这并不取决于移民自身在民族、地理、群落方面的差异,潜在的移民可通过短期营养措施改善饮食多样性。如果安置区人口密度更大,并且能够更容易地获得公共服务,则会提高儿童教育和营养方面的投入,并得到强有力的政策支持。如果重新安置导致的分裂性很强,那么就会导致人力资本投入永久性的不足,从而必须为取得一些潜在的利益而付出政策方面真实的成本。

五、移民政策及其政策建议

从上面的文献中我们看到,移民作为工程的被动接受者,承担了很大一部分负面成本。一部分人认为(多为政策制定者),若考虑到要发展必然会牺牲一部分人的利益的观点,则即使发展的收益和成本是不平等分配的,但其本身也是必然的或从道德层面上讲仍属于正当的(Michael M.Cernea,2000)。但是在Michael M.Cernea(2000)看来,这种不平等实际上完全有悖于发展的目标,没有理由接受这种生存空间的再安排和由此带来的损害。因而,强调以平等为指导原则的移民工作能够避免长期贫困,并且对国家和地方的经济都有益处,具备这些条件的移民项目可称为体现社会责任感的移民项目。

强制性的政府行为需要加以改善。而为了改善移民项目的效果,自然需要借鉴目前对移民工程的社会经济影响所做的研究的结果。

(一)移民政策的效果及其评价

在IRR模型的基础之上,学术界和一些机构提出了CIRR策略(compensation and impoverishment risks and reconstruction)即用赔偿、贫困风险和重建作为恢复移民生活状况的手段。CIRR策略被世界银行、联合国发展银行、欧洲发展银行、亚洲发展银行广泛用做移民项目的指导方针。从理论上讲,赔偿、贫困风险和重建作为重建策略,对迁移导致的财产损失进行赔偿,能够取得良好的使得失去的财产和收入来源有所恢复的效果。然而实际操作中以这一策略为基础的移民工程却显示,赔偿这一缓解措施没能够扭转迁移所带来的负面影响,仍然出现了极度贫困、失去谋生方式和权利受到侵犯等情况(Mehta,2003,Dwivedi,1999,Oliver-Smith,1991)。在承认赔偿政策在保护陷入风险的移民方面无所作为的情况下,Cernea和世界银行建议使用短期的社会保护政策。鉴于这些政策实施的范例,短期社会风险管理的支持者们提出,社会保护能够起到针对市场缺陷进行再分配的作用。他们对现金补偿本身也提出了批评,赞成另外的补偿性质的措施,例如除了对资源补偿之外,把具有发展导向性质的投资作为一种追加手段,在移民工程中能够达到较佳的效果。社会保护能为移民政策提供概念性和政策性的范例,在其驱动下有可能增加对移民的管理机构,实行有效的管理,而不是单纯地再对移民制造障碍,这样便不会模糊救济和发展之间的二元关系而偏离短期保护措施。所以,应该将这一思想在政策制定中加以考虑,在政策框架内改革和加强社会保护(Behrooz Morvaridi,2006)。

政策效果不佳的原因很多且很复杂,可能由于制定出的政策本身就存在缺陷,可能是政策执行者能力有限,可能是执行过程出现了未预想到的问题,等等。Chris de Wet(2001)在关于移民工程的讨论中提到:当谈到涉及重新安置的发展项目时,大多数情况并不是“每个人”都能从中受益。较乐观的结论强调的是政策计划很少能出现它所主张并且应该出现的结果,也就是说,如果任何事都处理得当的话,那么所有人都应该从中受益。但即使是中国和印度这样有相对强大的经济和政府官方体系,以及很多年来积累的移民经验的国家,都不能保证移民成功。在解释工程为什么不能按照计划进行时,常见的主要原因有三个:一是当问题出现的时候,官方的工程计划会改变,例如,因为建设问题的出现政府项目的优先性和资金投入分配发生改变,强雨季延误了工程进度,人们对重新安置工作存在抵抗心理等。二是人们在面对想要强加统一条件的政府项目时,极善于钻漏洞,使工程尽可能符合他们的最大利益。三是由于发展项目所导致的移民工程中出现的问题是内生的,因此政策在执行的过程中会改变,且它最初的目标也会被扰乱。由于最终执行的政策是不同利益集团争论和妥协的结果,因此可能具有一般性,也可能有矛盾之处。

实际的政策执行中,不同工程取得的效果也有很大不同,原因多在于:(1)补偿供应和获得财产的措施没有能提供足够的资源让移民有能力购买土地或其他财产。(2)重新安置的总的财政来源通常不足,并且是严重不足。(3)管理移民工程的制度没有提供支持的法律框架、命令,以及缺少能够帮助移民和迁入地原居民的技巧。(4)受到影响的社区和安置地区不能充分参与到重新安置的过程中(Roli Asthana,1996)。

(二)移民政策改进的必要性

Michael M.Cernea(1996)在界定恢复的概念时,认为恢复工作针对的是移民在迁移后对未来生活状况的预期及重建其模式的社会经济组织。他认为,理论上征收土地和重建恢复是一个连续过程的两部分,而实践中征收土地并不会自动导致恢复工作的展开。当人们由于工程的需要而移民时,他们失去所有的或者部分的土地,也可能失去他们的住所,还可能同时失去土地和住所。因而,移民的结果会因为人们先前生存条件的不同而有非常大的区别。事实上,非自愿性移民所导致的对人们收入和谋生情况的重建工作,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迁移是如何计划和执行的,同时它也取决于政府负责机构是否帮助他们重建生活。政府针对移民问题的公共政策必须首先考虑如何设立有能力、有效率的部门,这可以理解为要求政策、组织机构和资源协同一致。注重公共政策的制定,主要针对一些国家在制定政策时在某些领域出现了真空,即存在公共政策的缺失。某些部门倾向于保留这一缺失,这些部门(多为代理)很激烈地反对接受公共部门的指导,因为它们认为执行此类政策会遇到很多问题、困难,容易引起争议。这种落伍的心态(anachronic posture)使得移民的利益受到损害。虽然避免正式的政策承诺可能使得执行起来在短期有更大的弹性,但是会导致长期成本高昂。移民计划应该支持并尽可能考虑移民者的社会和文化制度背景,移民者主动的自救行为应该通过激励性措施加以鼓励。Michael M.Cernea(1996)尤其提到移民带来的社会瓦解会伴随着未来技术和经济变化继续存在,针对重新安置的政策改进,在法律框架内、在执行中,以及在对移民的社会研究中,仍然是当务之急。

(三)改善移民境况的政策建议

1.移民政策所需把握的原则

制定政策需要有一定的指导思想,而根据最终目标而定的原则,则是政策指导思想的最佳选择。Sangeeta Goyal(1996)在研究印度发展性移民的政策制定时,认为迁移使穷人和弱者无法谋生,令他们陷入更严重的贫困。因而,制定政策时需要进行全面的权衡。制定政策时,他认为需要遵循有关补偿、重新安置和恢复的五个主要原则。

(1)反对专制立场。尤其是涉及某些部落(在我国可以指少数民族)时,他们和一些本土人士更重视传统文化,包括宗教典礼和习俗等。然而,不论他们是否愿意接受主流社会带来的社会进步的好处(教育、医疗设施及更有前途的未来社会),他们通常也不会立即或者完全地反对这样的发展项目。实际上,他们的不满是搬迁后的处境所造成的。虽然部落人接触到经济上更发达、政治上更有魄力的社会,但是物质上的贫穷和社会的瓦解不可避免地随之而来。当然,其中也有某些部落物质生活水平提高,并有了政治授权,因而能够和谐地融入安置地的例子。这些都有政府直接的参与,移民工程要做好,需要政府支持,但绝不是让其进行专制的管理,以移民利益为导向来制定合理的政策才是最佳选择。

(2)以现金换土地。对被剥夺的东西(例如土地)给予一个以当时的市场价格为基础的价格,在经济学意义上,是基于对损失最狭义的理解的补偿,这一做法绕开了某些工作程序,降低了实施难度及成本。在这种原则下,土地潜移默化地变成了一种商品,它的产权被较好地界定,同时也形成了一个能够为社会所认可的估计土地稀缺价值的市场价格。这就是该原则的好处。而移民是否能够使得他们的谋生能力可持续,在于如何使用他们所拥有的现金。

(3)以地易地。即选择以土地作为补偿,使得重新安置工程的收入恢复具有可持续性。土地作为财产的独特性,使它可在成为一种生产性要素、一种商品的同时,成为社区生活的基础。以地易地的原则在部落地区是最适合的,因为部落地区的土地权利是集体的而非个人的。

(4)保证生活标准。即至少要使与迁移前的情况相比,所有受到影响的人都获得一个相似的或更好的生活条件。而且生活标准的概念并不是单单指收入恢复的问题,世界银行有关重新安置和恢复的政策强调的是一些基础需求和公共服务(医疗设施、卫生设施、水、电和教育)的提供。

(5)建立协商机制。这是移民参与性最强的一个环节。一旦工程确定要进行,那么无论受到影响的人是否愿意,工程的开展在很多情况下就是无法避免的。既然无法避免,就需要与受到影响的人协商,将可能带来的负面影响降低到最低水平。

相比于Sangeeta Goyal(1996)研究印度移民工程中的原则,世界银行认为借款者的重新安置的计划必须遵循基础性原则有:(1)政府责任;(2)移民的权利及他们在工程中的参与机制;(3)保护迁入地原居民的利益。这一原则显然更有概括性,这与世界银行作为一个世界性机构的性质有关。

2.改善移民境况的措施

移民境况恶化是其中存在的风险造成的。Michael M.Cernea(1995)总结了以下可以降低贫困风险的做法:一是固定的政策和法律框架的制定;二是恰当的资源分配,从而使得成本内化;三是对移民授权,使他们能够为自己的利益说话,参与到移民决策和程序中;四是鼓励社会研究的创新,这些研究的目的是使移民规避贫困,使他们能够分享移民的利益而不是成为发展的受害者。

这个问题是移民工程中最普遍、最实在、最难解决的问题。要改善移民生活,Sangeeta Goyal(1996)认为,第一个考虑就是要保证移民的最低生活标准,使他们免于贫困。第二个考虑是政府的责任。国家性的政策应使政府承担完成重新安置和恢复工作的满意度和时效性目标的责任。应建立必要的法律机构来帮助政府,保证对重新安置和恢复工作适当有效进行的政治承诺的实现。第三个考虑是避免地方政府的“搭便车”情况。对于发展项目,每个地方政府都有使所获利益最大且所付成本最小的激励。国家性的政策有助于责任认定,为解决地方与地方之间的冲突建立可靠的基础,保证受到发展项目影响的人们不会受到更多冲突的波及。第四个考虑则是避免由于不恰当的重新安置所导致的工程延期和成本超支。造成这两个问题的一个重要原因是受到影响的人们的抵抗,他们通常对提议的重新安置及恢复措施不满。尽管国家性的政策并不能考虑到与移民有关的所有因素,但作为一个涉及面广、指导性强的政策,应该能够为中央和地方政府、区域性的和局部性的权威机构的工作提供指导。总之,移民工程需要建立保障基本权利的国家政策,并构建一个政策或者法律的框架以更好地估计、控制移民成本。

而Chris de Wet(2001)则在三个分开的层面上对处理重新安置工作提出了建议。

第一个层面是政策性的问题和建议:(1)满足移民的必要性;(2)工程移民应该让移民真正参与到计划的制定和实施过程中;(3)基础建设工程应该让移民工程的影响最小化;(4)应该制定有效的法律机制来保证移民的权利;(5)政府能够接受国际性的移民指导;(6)有足够的资金支持来保证移民工程的实施。

第二个层面是一般性的问题和建议:(1)为受到影响的人们提供可以获得的社会、经济和其他方面的一些选择机会;(2)要能够改善受影响的人们的生活,而不是使之恶化;(3)为人们制定有弹性、能变通的计划和实施手段。

第三个层面是细节性的问题和建议:(1)在移民前有必要做适当的调查;(2)对于工程中所涉及的移民项目有专门的预算;(3)工程项目所带来的收入在总收入中所占的百分比必须至少可用于改善受影响的人们的生活;(4)补偿需考虑不同受影响程度的人们的需要,制定不同的标准。

Chris de Wet(2001)最后指出,移民要获得成功所应该做到:(1)大力推动不需要移民的发展性选择,并且与潜在受到影响的人群的代表进行公开、真诚的协商。(2)严格选择支持的项目。(3)在可控制的范围内,利用所有获得的支持和影响去保证移民工程成为一个有利事件。

无论是从不同层面分别对重新安置工作提出的建议,还是具体的指导性意见,Chris de Wet都是从工程建设本身和移民两个角度同时进行考虑的。这些建议都具有一定的归纳性,对移民工作中的重点及容易遗漏的地方都给予了重视,为工程移民项目提供了较为全面的政策考虑范式。总之,在制定移民计划时,有的因素既需要我们综合看待,又需要分开权衡,如政治现实与人们的权利、计划和执行的逻辑性与政府机构办事的作风、移民工程资金、执行过程中的复杂性等,这些方面都是环环相扣、相互影响的。一个政府所具有的政治权威和人民的地位可以影响彼此协商的内容;计划和执行程序是否具有逻辑性以及政府办事作风则会影响移民工程实施的成本、执行的复杂性;而所有这些因素又同时会影响移民资金的来源、数量、取得的难易度和使用情况等。移民工程的各个步骤、每个环节都是紧密相连的,如果要取得理想的效果,那么就必须在社会及经济影响上都有所改善,因而注重其间的关联性显得非常重要。但在Chris de Wet分三个层面的建议中,某些问题的性质并不够明显,从而会导致政策执行时缺乏指导性。政治性和一般性的问题的界限较为不明显,笔者认为足够的资金支持应归于一般性问题中较妥当,因为这必然涉及政府,但若是一个成功的项目(包括移民工程)资金来源更多地需要利用社会渠道筹集,不能够也不可能完全凭借政府权威获得。

总之,移民的组织工作最重要的一步是重新安置计划。社会准备是计划中的一部分,包括与受影响人群的协商,这要在主要的重新安置决策制定前进行,以增强其处理移民问题的能力。在准备工作的早期,要识别出哪些是受影响人群——个人、家庭户以及社区。同时,还要进行贫困风险评估,找到最容易受到移民工程负面影响的群体。依据贫困风险评估结果,社会准备和易受影响群体识别工作完成,权利也就相应地确定了,包括补偿、收入恢复、迁移协助、收入替换、培训等,这些都取决于他们在移民工程中所失去的——以恢复他们的经济和社会基础(Theodore E.Downing,2002)。

(四)移民参与与补偿措施

移民需要考虑到移民工程中的方方面面,从政策可能取得的效果及政策可能发挥的作用的重要性来看,研究者们认为移民的参与和补偿方面的措施(Sangeeta Goyal,1996)在解决移民问题方面的作用非常关键,需要在此进一步强调其重要性。

1.如何做到移民参与

Michael M.Cernea(1995,1996,1999,2000,2007)一直强调需要移民参与到重新安置措施的制定和实施之中。Supriya Garikipati(2002)指出,由工程主管部门负责安置流离失所者,是行不通的,因为这可能导致垄断机会主义(monopolistic opportunism)。然而让没有涉及迁移的人去设计迁移计划也不行,因为无法获得有关真实成本的有用信息,从而导致工程成本过高。他进一步分析指出,这两个缺陷是固有的,解决的唯一途径是尽可能采用“自愿的办法”,这也就推翻了移民的“非自愿”性质,希望将其还原为自愿性移民,然而这显然难以符合实际,或者说难度非常大。既然是非自愿性移民,即在一定程度上人们是排斥迁移的,而这又是政府经过慎重权衡后认为是无法避免的,那么移民的这一“牺牲”是必要的,但要尽力将可能带来的负面影响最小化,通过政策的制定保证或改善移民迁移后的生活,尽量与需要迁移的人协商让其“自愿”迁移。

根据Sangeeta Goyal(1996)提出的建立协商机制的原则,要让移民真正有效地参与,就要借助需要重新安置的人们和工程负责机构的多方商议机制,将人的搬迁变为资源的搬迁。谈判需要有制度和政治的支持,还要基于有能力的代表部门的工作,这样才可能很好地付诸实施,但该原则目前并未受到重视,通常认为如果移民有不合理的要求,则谈判的成本可能会高得吓人。但若工程负责机构对收益率很有信心,则会给移民提供足够的赔偿,政府拥有的谈判筹码变大,谈判的结果也会带来收益。

然而参与原则自身是矛盾的(Susan Hamilton,1990),移民可参与的内容包括决定重新安置的地点、新住房的类型、新的生产计划等,这些都要求既公平又富有实践性,然而政府机构和移民的利益存在相冲突的地方,使得公平性和实践性的要求难以同时满足。即使最终的结果能够改善移民生活、满足其需求,执行时付出的成本可能很大,并且形成的成本和收益很难权衡。Dolores Koenig和Tiéman Diarra(1998)强调只有具备了适当的关于地区、国家的特点及政策程序的相应知识和信息后,地方参与才能够真正有效。且在实践时,若着重于一项优先政策,则需要考虑其他相关工程的潜在影响,即要尽可能全面地考虑整个项目。

任何问题要想得到比较彻底的解决,就需要找到其源头。要让移民配合工作,首先要了解他们为何排斥移民。主要原因还是因为迁移地一般离原居住地有一段距离,给他们带来了一系列担忧:重新建立生活比较困难,难以融入原住居民(整合到主流社会),失去了原有的社会网络,对新的陌生环境不适应等(Li Heming,Paul Waley,Phil Rees,2001)。另有一些研究提出了其他的一些原因,例如迁入地条件较恶劣,缺乏市民素质、就业机会,而且更重要的是他们排斥某些人(例如官员)滥用权力,一般来说,他们更重视未来的前景,而不是通过自身迁移所获得的短期利益(Mohammed Asif,2000)。

在明确问题所在之后,对症下药,首先为解决移民心理上的障碍而努力,而消除其心理障碍最有效的方法,就是对移民所遭受或可能遭受的损失给予合理的补偿,并对其未来生活水平的提高提供保障。

2.移民补偿

补偿主要是土地补偿(当然也有现金补偿),因为移民迁离其居住地,必然会失去原先所拥有的土地,包括用于生产性用途的耕地、居住的住房,都需要负责移民的相关部门给予合理的补偿以减小对移民的生产和生活所带来的影响。

对土地进行补偿,首先要进行安置地的选择。Sangeeta Goyal(1996)归纳了印度确定重新安置地的方法:(1)工程负责者自己确定重新安置的地点,这是最常用的。用政府的土地进行安置,且重新安置地区的土地价格一般比原来地区的土地价格低,移民中最贫穷的那部分会选择这些地方。(2)地方非政府组织(NGOs)和其他社会组织成为帮助购买土地的中间人,为了保证对搬迁者而言公平的价格和与土地质量有关的满意程度,土地的最高限价等措施的实施使得移民获得了更多的土地。(3)移民根据自己的知识、偏好和需要确定搬迁地。联系一直强调的移民参与原则来讲,显然是第三点最能够获得赞同。可是不同移民工程实际情况有差异,并且移民的知识水平很多情况下有很强的局限性,只有根据现实情况合理组合使用上述三种方法才能在确定安置地方面取得较佳的效果,使工程本身和移民的总收益最大化。

在选好了安置地之后,需要考虑以何种形式进行生产性或生活性用途的土地补偿,也有不同做法:以现金换土地和以地易地(Sangeeta Goyal,1996)。这在“移民政策所需把握的原则”部分提及过。在这两个不同的原则指导下,可以制定不同形式的补偿措施,而往往这两种措施都是同时使用的。若是对移民给予现金补偿,则其主要用意是在最初的不适应阶段和调整阶段提供生活补助,以赔偿失去的财产并消除他们对未来的担心,现金补偿可为恢复移民的生计建立最直接的物质基础,让其具备一定的直接交换能力;而土地补偿则是具有发展性质的,例如住房是移民的一项重要的固定资产,耕地则可被移民反复使用,真正使移民的生活来源变得有持续性,保障性更好。研究表明,实际中由于往往现金补偿不足,人们用于建造房屋的钱远远多于他们所获得的补偿,因此实践中也存在弊端。所以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应重视土地补偿,让人们能够拥有可持续的生产资源(Sangeeta Goyal,1996)。但是土地补偿会带来相应的负面的环境影响,因为补偿的土地数量和质量往往不足以维持人们在重新安置前的各种生产活动,无论是政策干涉导致土地短缺,还是移民对土地使用不当,都会使得可以提高生产力和保持土壤肥力的措施减少(Dolores Koenig,Tiéman Diarra,1998)。可见,无论单独使用哪一种补偿方式,都可能由于补偿不足而导致新的问题,从而无法真正改善移民的生活,因而需要根据每项移民工程的不同制定相应的补偿机制,将现金补偿和土地补偿同时、合理地付诸实施。也可以考虑将一部分资金用于对移民发展有利的方面,例如对移民进行生产、工作技能培训,让移民有能力维持生计。

(五)世界银行针对移民工程的相关文件

世界银行是联合国下设一个专门的金融机构,对发展中成员国提供长期贷款,并对成员国政府或经政府担保的私人企业提供贷款和技术援助,资助其兴建某些建设周期长,利润率偏低,但又为该国经济和社会发展所必需的建设项目。由于移民工程通常符合这一条件,发展中国家多从世界银行贷款实施,因而世界银行也对此类贷款设定了严格的标准,满足其要求的移民项目才能够获得资金支持。所以,它成为了最重要的研究非自愿性移民工程并制定指导政策的机构。世界银行相关文件(世界银行,2007)指出非自愿性移民政策的总体目标是帮助移民努力提高生活水平或至少使其恢复到搬迁前的水平,从而缓解移民安置造成的不利影响,而生态移民(包括建设生态公园和保护区在内的移民工程)安置政策的目标是提高或恢复移民的生活水平,同时保持保护区的可持续性。实现生态移民的目标显然更具挑战性,因为生态环境的复杂性显然要求进行更为完善且全面的考虑,制定和执行保护、恢复方案才能实现改善移民生活水平和保护生态环境的双赢。世界银行的文件将涉及移民工程的评估作为一个完整的项目来规划,细化为识别阶段(主要是识别利益相关者)、准备阶段(关注信息的扩散和收集)、预评估阶段(现场勘测和制定收入恢复方案)、评估阶段(针对移民安置计划的编定)、实施阶段(强调政府部门的管理、监测及非政府机构和移民的参与)、项目完成阶段(参与评价),每个阶段的工作都对工程最终的实施难度及效果具有重要影响。受影响人群所遭受的社会影响可能非常严重,从而使得传统的成本-收益分析并不能证明建设大坝的决策是恰当的,因而任何由世界银行所支持的水电站工程,都必须进行社会影响评价(Social Impact Assessment),评估对受影响人群造成的有意或者无意的结果(Sophie Namy,2007)。

总的来说,世界银行要借款者的迁移和重新安置计划必须体现以下基础性原则:一是政府责任;二是移民的权利及他们在工程中的参与机制;三是保护迁入地原居民的利益。在一些国家,由于发展而造成的移民得到了现金补偿,赔偿失去的财产并消除他们对未来的担心(Susan Hamilton,1990)。Susan Hamilton认为Cernea提出的让移民及社区的一些领导者参与到移民计划的设计之中这一参与原则自身是矛盾的,它要求既公平又有实践性,包括决定重新安置的地点、住房的类型、新的生产计划等,虽然参与可以让组织者获得较充分的移民要求方面的信息,但过多地注重移民自身要求的话也会大大增加工作难度,因而移民的参与程度需要根据移民工程本身、政府的权威、当地的社会基础等具体情况而定,以提高工程的整体效果。

世界银行针对移民工程制定了一些严格的标准。Michael M.Cernea(1996)认为世界银行根据实际情况修改完善有关移民贷款方面的标准时,在新旧标准的执行中产生了缺口,这主要是因为新政策目标具有挑战性,用以改进原先的措施并改善移民效果,这时差距就产生了。世界银行对重新安置的实施制定严格的标准,是它作为一个发展机构负责任的表现,尽管标准在一定程度上对移民工程设置了障碍,但这些标准绝不是武断的或者主观的,相反是必需的。他强调消除这个缺口是目前移民工作中的一个挑战,改进那些不容易改掉的实施手段需要时间,在这一改进过程中,以前那些不受人欢迎的措施将被替代。

我国的生态移民既有自己的独特性,也与工程移民存在共性,国际工程移民和生态移民的成熟经验和研究可以为我国生态移民实践和研究提供很好的指导,尤其是在风险预测和规避方面,应该在项目规划阶段充分考虑,避免工程实施过程中各种风险的出现。这方面的相关研究国内还比较薄弱,我们在后面的章节中会具体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