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新发现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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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税进入公共生活

2018年8月上旬,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向社会征求意见结束,一个月内共征到逾13万条意见。这体现出立法与民意的积极互动,更能看出公众对个税改革的广泛关注。正因如此,梳理一下我国个税改革的历史脉络,有助于我们更好地把握它的未来走向。

很多人可能不知道,早在195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务院公布的《中国税政实施要则》中,就已列有薪给报酬所得税。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颁布的第一部涉及个人所得税的法规。但由于中国长期实行低工资制,且个人收入来源渠道单一,因而这种税一直未开征。

为了适应经济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的需要,1980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既适用于外籍居民,也适用于本国公民,起征点定为800元——那个时候,对普通人来说,这几乎是一个天文数字。当时国内大部分职工月工资就几十元而已,能达到这个标准的人群,主要是当时在华的外国高收入者,比如外籍在华高级职员等。这部分人成为早期的主要纳税人。数据显示,1981年开征的时候,征收入库的个税收入只有区区500万元。

1984年以后,随着分配形式的多样化和个人收入渠道的增多,个人之间的收入差距开始拉大。为了调节部分社会成员的较高收入,更好地体现按劳分配的原则,国务院于1986年9月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收入调节税暂行条例》,并决定自1987年1月1日开征。该条例规定对本国公民的个人收入统一征收个人收入调节税,纳税的扣除额标准降低至400元。而外籍人士的800元扣除标准并没有改变,内外双轨的标准由此产生。

也就是从这一年起,个人所得税真正进入了公众的视野,与人们的生活发生了关联。毕竟,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随着经济活力的释放,400元虽然对多数人而言是一笔高不可攀的收入,但已有越来越多的人具备了缴纳个人收入调节税的资格。

而为了促进个体经济健康发展,在此前的1986年1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个体工商业户所得税暂行条例》对从事工业、商业、服务业、建筑安装业等,且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开业的城乡个体工商户开征城乡个体工商业户所得税。

按照中国社科院专家的说法,从1980年到1993年这一时间段,实际上存在着三种系列的个人所得税:对外籍人士征收的个人所得税、对中国公民征收的个人收入调节税和对城乡个体工商户征收的城乡个体工商业户所得税。

接下来,国务院于1994年1月28日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这次修改个人所得税法的主要内容之一,就是将个人所得税、个人收入调节税和城乡个体工商业户所得税合并为统一的个人所得税,结束了中国个人所得税税制不统一的局面,使中国个人所得税制步入统一、规范的轨道。

2009年6月18日,财政部个人所得税课题研究组发布报告说,个人所得税是1994年我国税制改革以来收入增长最为强劲的税种之一。1994年我国仅征收个人所得税73亿元,2017年税收收入则增长到75697亿元。如果将时间再拉长一点的话,从1981年的500万元到2017年的7万多亿元,36年间增长了100多万倍。

随后的这些年,个人所得税经历过多次调整。2005年10月27日,国务院宣布将个税起征点由800元提高到1600元。2007年12月29日,国务院宣布将个税起征点由1600元调高到2000元。到了2011年7月27日,国务院公布《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决定》,明确自2011年9月1日起施行新的个税法条例,个税起征点上调为3500元。2018年8月3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关于修改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从10月1日起,新的个税起征点上调至5000元。

2018年个税调整的亮点,并不仅仅只是将起征点调整到了5000元,更为关键的是确立了新的税制体制。首先,它修订了个人所得项目的大体系,应税项目由原来的11项调整为9项;其次,建立了个税综合扣除机制,提高基本减除费用标准,增加针对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和赡养老人等支出的专项附加扣除;最后,此次税改优化税率结构,调整税率级距,为中低收入劳动者减税降负。

“税”是公民与国家的交汇点,是政治生活与经济生活的连接点。人们今天关注税收起征点,也关注怎么征税、给谁减税、税收支出的公开透明等问题,这种关注的过程,本身就是现代公民意识形成、积淀的过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