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工生产与安全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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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化学品安全管理基础知识

第一节 化学品法律法规及标准

我国是化学品生产大国,化学工业已成为国家的支柱产业;我国也是化学品进出口大国之一,每年进出口总额达1万亿美元以上。

我国化学品的生产与使用量大面广,种类繁多,涉及国民经济各行业、领域。化学品的生产、经营、使用、储存、运输等过程中的事故,直接关系到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对国民经济的发展也具有重大的影响。

化学品管理工作对促进经济发展、保障人身财产安全、保护环境等方面具有重要意义。

一、化学品法律法规概述

自20世纪80年代开始,经过几十年的建设与发展,我国拥有化学品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共65项。国家还颁布了一系列有关危险化学品分类、储存、运输、包装和标志等的安全标准,有关控制化学污染物排放标准和职业卫生方面的标准,共有126个。这些法律、法规涉及化学品的生产、加工、运输、储存、使用、回收和废弃物处置等各个环节,逐步形成了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局、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以下简称“环境保护部”)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等为主的多部门管理格局。

(一)化学品安全生产法律法规

我国涉及化学品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以及部门规章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主席令〔2014〕第13号)(以下简称《安全生产法》)、《易制毒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05〕第445号)、《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令〔2004〕第397号)、《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2002〕第352号)、《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2011〕第41号)等。

其中,《安全生产法》规定: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和储存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单位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并且需要有关主管部门考核后方可任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必须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并对安全设施的工程质量负责,在投入生产前必须依照有关规定对安全设施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验收部门及其验收人员对验收结果负责。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规定:企业进行生产前应向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并提供相关文件和资料。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45日内审查完毕,审查合格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否则不予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书面通知企业并说明理由。

(二)化学品安全管理法规

我国涉及化学品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以及部门规章主要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13〕第645号)、《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2012〕第53号)、《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2012〕第57号)、《剧毒化学品购买和公路运输许可证件管理办法》(公安部令〔2005〕第77号)、《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安全审查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2012〕第45号)等。

其中,《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明确规定了安监、公安、质检、环保、交通、卫生、工商和邮政等部门在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方面的职责。

(三)化学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

我国涉及化学品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政策以及部门规章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主席令〔2014〕第9号)、《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令〔2009〕第7号)、《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国发〔2005〕第39号)、《关于加强有毒化学品进出口环境管理登记工作的通知》(环办〔2009〕第113号)、《化学品环境风险防控“十二五”规划》(环发〔2013〕第20号)、《国务院关于加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的意见》(国发〔2011〕第35号)等。

为了控制新化学品的环境风险,保障人体健康,保护生态环境,国家对新化学品实行风险分类管理,实施申报登记和跟踪控制制度。

化学品环境保护具有风险预防的特点,而目前相关法律对废水、废气和废渣的管理,体现的是先污染后治理的原则,并非污染之前的防治管理。

二、化学品主要标准概述

(一)危险化学品鉴别和分类标准

1.《危险货物的分类和品名编号》(GB6944—2012)

本标准适用范围:

(1)本标准适用于危险货物运输中类、项的划分和品名的编号。

(2)凡具有爆炸、易燃、毒害、腐蚀、放射性等性质,在运输、装卸和贮存保管过程中,容易造成人身伤亡和财产损毁而需要特别防护的货物,均属危险货物。

2.《化学品分类及危险性公示通则》(GB13690—2009)

本标准适用范围:

(1)本标准规定了有关GHS的化学品分类及其危险公示。

(2)本标准适用于化学品分类及其危险公示。本标准适用于化学品生产场所和消费品的标志。

(二)危险化学品名录

1.《危险货物品名表》(GB12268—2012)

(1)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危险货物品名表的一般要求、结构和危险货物品名表。

本标准适用于危险货物运输、储存、经销及相关活动。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①GB6944危险货物分类和品名编号。

②联合国《关于危险货物运输的建议书·规章范本》(第16修订版)。

③联合国《关于危险货物运输的建议书·试验和标准手册》(第5修订版)。

2.《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年版)

《危险化学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是落实《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重要基础性文件,是企业落实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主体责任,以及相关部门实施监督管理的重要依据。根据《条例》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会同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公安、环境保护、卫生、质量监督检验检疫、交通运输、铁路、民用航空、农业主管部门联合制定了《目录(2015版)》,于2015年5月1日起实施,《危险化学品名录》(2002版)、《剧毒化学品目录》(2002年版)同时予以废止。

3.《剧毒化学品目录》(2015年版)

(1)本目录摘自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剧毒化学品由原来的335种调整为148种。

(2)剧毒化学品的判定界限。

定义:具有剧烈急性毒性危害的化学品,包括人工合成的化学品及其混合物和天然毒素,还包括具有急性毒性易造成公共安全危害的化学品。

剧烈急性毒性判定界限:急性毒性类别1,即满足下列条件之一:大鼠实验,经口LD50≤5mg/kg,经皮LD50≤50mg/kg,吸入(4h)LC50≤100mL/m3(气体)或0.5mg/L(蒸气)或0.05mg/L(尘、雾)。经皮LD50的实验数据,也可使用兔实验数据。

(3)本目录各栏目含义

①“序号”是指本目录录入剧毒化学品的顺序。

②“品名”是按照化学品命名方法给予的名称。

③“别名”是指除“品名”以外的习惯称谓或俗名。

4.《危险货物命名原则》(GB/T 7694—2008)

(1)本标准规定了危险货物运输名称的选择和命名。

(2)本标准适用于经铁路、公路、水运和民航等运输方式运输和贮存的危险货物的命名。

(3)本标准代替《危险货物命名原则》(GB/T 7694—1987)。

(4)本标准与GB/T 7694—1987相比主要变化如下:

①增加引用文件;

②增加术语与定义部分,将原“2.危险货物命名原则”中的相关名词术语单独列出;

③增加了“混合物或溶液”命名原则;

④“危险货物的概括名称”增加了部分内容;

⑤“危险货物品名的附加条件”增加了部分内容;

⑥删除了原“4.对进口和出口的危险货物”内容;

⑦增加了参考文献。

5.危险货物运输、包装的国标

(1)《危险货物包装标志》(GB190—2009)

①主要内容与适用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危险货物包装图示标志(以下简称标志)的种类、名称、尺寸及颜色等。本标准适用于危险货物的运输包装。

②引用标准《危险货物分类和品名编号》(GB6944—2012)和《危险货物品名表》(GB12268—2015)。

③标志的图形和名称。标志的图形共21种,19个名称,其图形分别标示了9类危险货物的主要特性。标志图形须符合标志1~21的规定。

(2)《危险货物运输包装通用技术条件》(GB12463—2009)

本标准规定了危险货物运输包装(以下简称运输包装)的分类、基本要求、性能试验和检验方法、技术要求、类型和标记代号。

本标准适用于盛装危险货物的运输包装。

本标准不适用于:

①盛装放射性物质的运输包装;

②盛装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的压力容器的运输包装;

③净质量超过400kg的运输包装;

④容积超过450L的运输包装。

(3)《危险化学品运输包装类别划分原则》(GB/T15089—2008)

本标准代替《危险货物运输包装类别划分原则》(GB/T15098—1994)。

本标准规定了划分各类危险货物运输包装类别的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危险货物生产、贮存、运输和检验部门对危险货物运输包装进行性能试验和检验时确定包装类别。

本标准不适用于:

①盛装爆炸品的运输包装;

②盛装气体的压力容器的运输包装;

③盛装有机过氧化物和自反应物质的运输包装;

④盛装感染性物质的运输包装;

⑤盛装放射性物质的运输包装;

⑥盛装杂项危险物质和物品的运输包装;

⑦净质量大于400kg的包装;

⑧容积大于450L的包装。

有特殊要求的另按相关规定办理。

(4)《道路运输危险货物车辆标志》(GB13392—2005)

本标准规定了道路运输危险货物车辆标志的分类、规格尺寸、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包装、标志、装卸、运输和储存,以及安装悬挂和维护要求。本标准适用于道路运输危险货物车辆标志的生产、使用和管理。

6.“一书一签”的国标

(1)《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内容和项目顺序》(GB/T16483—2008)

本标准规定了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Safety Data Sheet, SDS)的结构、内容和通用形式。本标准适用于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的编制。本标准既不规定SDS的固定格式,也不提供SDS的实际样例。

(2)《化学品安全标签编写规定》(GB15258—2009)

本标准规定了化学品安全标签的术语和定义、标签内容、制作和使用要求,适用于化学品安全标签的编写、制作和使用。

本标准的4.1、4.2、4.3、5.1、5.2、5.4.1、5.4.2为强制性的,其余为推荐性的。

本标准对应于联合国《全球化学品统一分类和标签制度》(GHS,第二修订版),与其一致性程度为非等效。

本标准代替GB15258—1999《化学品安全标签编写规定》。

7.危险化学品储存、经营的国标

(1)《常用化学危险品的贮存通则》(GB15603—1995)

①本标准规定了常用化学危险品(以下简称化学危险品)贮存的基本要求。本标准适用于常用化学危险品(以下简称化学危险品)出、入库,贮存及养护。

②引用标准为《危险货物包装标志》(GB190—2009)、《常用危险化学品的分类及标志》(GB13690—1992)、《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2001)。

(2)《危险化学品企业经营开业条件和技术要求》(GB18265—2000)

本标准规定了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的开业条件和技术要求。本标准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危险化学品交易和配送的任何经营企业。

8.《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2000)

(1)本标准规定了辨识重大危险源的依据和方法。

(2)本标准适用于危险物质的生产、使用、贮存和经营等各企业或组织。

(3)本标准不适用于:

①核设施和加工放射性物质的工厂,但这些设施和工厂中处理非放射性物质的部门除外;

②军事设施;

③采掘业;

④危险物质的运输。

9.有毒化学品的国标

(1)《职业性接触毒物危害程度分级》(GBZ230—2010)

本标准在《职业性接触毒物危害程度分级》(GB5044—1985)基础上首次修订。

本标准与GB5044—1985相比主要修改如下:

①保留急性毒性、致癌性等2项指标。依据联合国全球化学品统计、分类及标记协调制度(GHS)的急性毒性分级标准,修订原急性毒性分级标准;依据国际癌症研究机构(International Agency for Research on Cancer, IARC)致癌性分类,修订了原致癌性分级标准。

②把原急性中毒发病状况、慢性中毒发病状况和慢性中毒后果3项指标整合为实际危害后果与预后1项指标,并明确定义和分级标准。

③增加了扩散性、蓄积性、刺激与腐蚀性、致敏性、生殖毒性5项指标。

④增加了指标权重和按照毒物危害指数进行分级的原则。

⑤把我国政府的产业政策列为直接分级的参考依据。

⑥删除了毒物非固有特性的指标,即最高容许浓度。

(2)《剧毒物品分级、分类及品名编号》GB57—1993

①本标准规定了剧毒物品定义、分级、分类与品名编号。本标准适用于公安机关对剧毒物品的安全管理。

②引用标准为《危险货物命名原则》(GB7694—1987)、《危险货物品名表》(GB12268—1990)、《危险货物分类与品名编号》(GB6944—19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