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化进程中失地农民的利益表达机制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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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核心概念与分析框架

(一)核心概念的界定

1.弱势群体

弱势群体,一般也称社会脆弱群体、社会弱者群体等,在英语文献里一般表述为social vulnerable groups,它是一个用来分析现代社会经济利益和社会权力分配不公平、社会结构不协调、不合理的概念,是社会学、政治学、社会政策研究领域中的一个核心概念。[47]从社会学研究传统来看,学术界一般坚持用社会分层理论的视角来探讨“弱势群体”问题。早在社会学萌芽时期,古希腊先贤亚里士多德就提出等级分化理论,他在其名著《政治学》中清晰地阐述了按照财富多寡来将社会分为富有阶层、中产阶层和贫穷阶层三个阶层的观点。在社会学形成时期,以卡尔·马克思的阶级分析理论和马克斯·韦伯的多元分层理论为代表的社会分层理论,开创了社会分层研究领域内两个具有不同价值取向的理论流派。卡尔·马克思的阶级分析理论认为,社会分层本身只是一种社会历史现象。而在阶级社会中,由于人们对生产资料占有的不同,社会被划分为有产者和无产者两大基本阶级,有产者(在资本主义社会即为资本家)依凭其对生产资料的独占和垄断,进而对无产者(在资本主义社会即为无产阶级)进行剥削和压迫,这既是造成无产者贫困的原因,也是造成阶级社会一切社会不平等的制度根源。因此,只有通过改变阶级结构才能改变不平等结构,才能真正消除阶级社会中存在的弱势群体问题。马克斯·韦伯强调社会分层标准的多维性,认为应从财富、权力和声望三维指标来划分社会阶层,正是由于人们占有财富、权力和声望等社会资源的不同,那些处于社会结构底层的民众才成为社会的弱势群体。[48]

在我国,对弱势群体的研究起步较晚。自朱镕基总理在2002年的《政府工作报告》中首次提出“弱势群体”一词以来,为及时回应我国社会转型中出现的弱势群体问题,学术界对此问题的关注不断增强,学者们从不同的角度、不同的层次、不同的学科分别对弱势群体予以界定,综合起来看,研究者主要从以下三个层面来把握弱势群体的内涵:一是为什么“弱势”,也即“弱”的原因。研究者认为弱势群体多因某些肢体残障或者社会转型和社会利益结构分化所引致的经济、政治和社会发展机会的缺失,[49]由此可将弱势群体分为生理性弱势群体和社会性弱势群体两种类型。二是如何界定“弱势”,也即“弱”的内容。弱势群体一般体现为生活水平低下、政治影响有限、在社会上处于不利地位,依靠自身的力量或能力无法保持个人及家庭成员最基本的生活水准等基本特征。三是如何消解“弱势”,也即扭转“弱”的对策。造成弱势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为此需要政府、社会和弱势群体自身等多主体通力合作,通过政策帮扶、制度构建、素质提升、环境营建等多层面来帮助和支持弱势群体改善、改变其不利生存处境。

通过上述对弱势群体含义的系统梳理,我们发现,弱势群体其实是一个内涵和外延都具有相当延展性的概念,[50]必须将其置于特定的社会情境之中才能准确把握其本质属性。为此,我们尝试给弱势群体做如下界定:所谓弱势群体是指在生活物质条件、合法权益主张、社会竞争能力以及发展机会等方面均处于相对弱势地位的社会群体。失地农民作为中国社会转型期出现的一个特定群体,就其在社会利益调整中的阶层属性而言,他们在生活物质条件、合法社会权益主张、社会竞争能力以及发展机会等方面,均处于弱势地位。本书拟以这一特定弱势群体为研究对象,重点探讨其利益表达类型与行动逻辑。

2.失地农民

什么是失地农民,或者说失地农民究竟是一个什么样的术语,其内涵和外延又有什么样的规定性,这是我们开展“失地农民利益表达”这一课题时应当首先搞清楚的问题。

从目前公开发表的文章著述来看,研究者大多认为“失地农民就是城市化进程中失去土地的农民”[51]。从某种角度来说,对“失地农民”作这样的理解也是适切的,它表明这类群体的身份属性是农民,失去土地这种最重要的生存和发展资源是此类人群的主要特质,而造成他们失去土地的原因在于城市化的推进。然而,在对这个习以为常的通用词汇给予社会学反思[52]后,我们会发现对“失地农民”所给出的那个既简单直白又清楚明晰的界定,仅是研究者们获得的一个“普遍误识”而已。为什么这么说呢?这是因为:第一,众所周知,基于对传统土地制度的历史反思和现实国家性质的体认,公有制被确立为我国经济制度的基础,[53]而这一制度在农村土地权属方面的体现则是:农村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54]农地所有权既然属于集体所有,农民又何来失地问题呢?然而,当这类特定群体或以唠叨、抱怨,或以上访、堵塞交通、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进行群体围攻等方式不断诉说着自己的种种不满或不幸的时候;从中央或地方政府或是为了危机应急,或是为了谋求长期的稳定针对此类问题所出台的各种政策、法规、条例中,我们又切实感知到了农民失地问题存在的客观性。在这里,理论与现实、逻辑与历史似乎发生了严重的背离。我们认为,造成这种困惑的原因是我们并没有对农民的土地权属问题认真清理。从法理上讲,所有权包括所有权人对标的物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等项基本权能,而农民通过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所获得的仅仅是一种它项期权。[55]从这个层面来看,对失地农民的准确表述应为“失去了对农地的使用、有限制的处分和从土地中获得收益权利的特殊人群”。第二,从学理上看,农民是指直接从事农业生产的劳动者(不包括农奴和农业工人)[56],他们具有两个显著的特征:一是从户籍制度上来看,他们属于农业户口;二是以耕种土地为业,并以耕种土地所得作为供养自己和家庭成员主要生活来源的社会成员。而在人们的日常生活用语中,农民这一称谓是职业与身份的统一体。作为职业的农民,是指那些经营农地并主要依赖于从农地中所获得的收益来维持基本生活的社会群体;作为身份的农民,是指那些在行为方式、价值观念、社会认知态度等方面迥异于其他社会群体,带有厚重乡土特质的人群。[57]无论从其中任何一个层面来看,与土地紧密相连都是农民最显著的特征。以此来审视那些与土地的关联性正在不断剥离的特殊群体,我们会发现,惯常的“农民”概念[58]是无法对“失地农民”这一术语加以准确界定的。[59]我们认为,产生这种尴尬的原因除了在户籍管理、社会保障制度和土地权益分配制度等方面所存在的二元结构之“过错”外,缺乏对这一问题的动态分析也是一个重要的原因。[60]事实上,我们所探讨的失地农民是指那些处于农民(身份与职业同一)……农民(职业与身份分离)……非农民(职业与身份同一)连续体中的特殊社会群体。对这一群体来说,他们正主动或被动地在与“农地”相剥离,他们正处于从“农民”到“非农民”这一“痛并快乐”的艰辛历程。[61]因此,我们认为,失地农民是指“农民职业与农民身份的同一性正在不断分离的特殊群体”。第三,在如何获得对社会现象的正确认识上,迪尔凯姆认为“比较社会学并不是社会学的一个特别分支”[62],社会学就是比较学。利用这一方法,通过对我国不同地域失地农民之间、失地农民与其他社会群体之间的比较分析,我们可以发现,失地固然是这类群体最典型的特征,但在纷繁杂乱的失地表象背后,围绕农地展开的利益、权力纠葛和争斗才是失地农民问题发生的根源。[63]因此,要准确地把握“失地农民”这一概念,就不仅要关注他们失去的土地中所具有的客观物质利益,更要对作为社会行动者的他们因土地失去而进行的利益诉求历史详加考察。

综合上述分析,我们尝试给“失地农民”做如下界定:失地农民是指处于从“农民”到“非农民”职业与身份转换过程中,因为各种主、客观因素制约而导致的与农地相关的物质利益和其他权能受到伤害的一类特殊社会群体。从这个定义中,我们大致可以得到这样一些启示:第一,失地农民既表现为一种现实的社会现象,同时也是一个客观真实的社会群体。作为一种社会现象,失地农民最明显的特征表现在土地权益正部分或全部丧失;作为客观真实的社会群体,失地农民最突出的特征在于其权益保障受限、利益表达不畅。因此,欲全面真实地理解失地农民,就必须抛弃那种就“农民失地”而言“失地农民”、“头痛医头,脚痛医脚”的旧路,从主客观相融、行动与结构相连接的路径推进。第二,失地农民问题是我国实现从“农”到“非农”这一历史转换中产生的一个阶段性、非常态社会问题。从人类社会发展的规律来看,农民与土地的分离固然是农业文明过渡到工业文明、乡村社会行进到都市社会的历史必然,但是由于历史禀赋不同、现实国情各异,各国在从“农”到“非农”进程中所应对的问题也是不一样的。具体就我国来说,一方面,由于城市化空间大、土地资源稀缺以及农民总体数量大等原因,农民“失地”将是一个与整个国家“非农化”相生相随、同进互推的过程;另一方面,当前农民“失地”是在社会利益关系重构和国家治理结构重建这一变革期发生的,由于制度、体制等诸方面可能存在的各种偏差和错位,使常态的农民“失地”不断演变为“非常态”的失地农民问题。因此,欲从整体上把握“失地农民问题”,就必须抛弃那种就问题谈问题的旧路,采取一种“将问题前置与后移相结合”的进路,从问题产生的历史原因、现实社会背景、发展变化趋势等方面综合起来动态地加以考察,从而探寻到解决该问题的方案与措施。

3.失地农民利益

在古汉语中,“利”与“益”最初是分开使用的:利的本义是指人们的物质需要,引申为便利;益乃溢之本义,初指盈、满,引申为善行。尔后“利”、“益”两个字连用,表示“好处”。对于利益,古今中外很多学者从不同角度对其进行过不同表述。马克思主义认为,“一切人类生存的第一前提也就是一切历史的第一个前提,这个前提是:人们为了能够‘创造历史’,必须能够生活。但是为了生活,首先就需要衣、食、住以及其他东西”。[64]利益观念的形成正是源于人类对各种“需要”的理性思考。从古希腊哲学家德谟克利特的“需要”到中国古代思想家的“利”,再到第一个明确指出利益社会历史作用的维柯,人类对利益的认识随着时代的发展在不断地深化。率先把利益问题提到社会首要位置的是18世纪的爱尔维修。他认为,利益是社会生活的基础,是社会生活中唯一的、普遍起作用的社会发展动力和社会矛盾根源,一切错综复杂的社会现象都能够从利益那里觅求到解释。爱尔维修之后,英国古典经济学家亚当·斯密以“利己心”范畴从经济关系入手对利益问题进行了论述。功利主义者边沁也进一步发展了爱尔维修等人的观点,建立了资产阶级功利主义的思想体系。[65]

人的需要是利益观念形成的根源,然而,对利益问题的思考仅仅停留在个体抽象的、永恒的“趋利避害”、“快乐至上”的纯粹生物学意义层面仍无法正确认识利益的本质及其历史作用。从辩证唯物主义的立场出发,在总结前人在探索利益问题中所形成的理论成果基础之上,通过对现实社会生活中的物质利益关系的深入分析和全面考察,马克思、恩格斯开创性地建构了科学的利益观,指出追求利益是人类一切社会活动的动因。“人们所争取的一切,都同他们的利益有关。”[66]利益是“生产的推动因素”;“利益冲突是现代历史的动力”;[67]“每一既定社会的经济关系首先表现为利益”;[68]利益决定、支配政治权利、政治活动。[69]“政治权力不过是用来实现经济利益的手段。”[70]

根据马克思主义的论述,利益是具有自然和社会双重属性的。人的利益的形成源于人的需要,恰是出于对各种需要的满足,人们才开始了物质生产活动。因此马克思说“没有需要就没有生产”。“为了进行生产,人们便发生一定的联系和关系:只有在这些社会联系和社会关系范围内,才会有他们对自然的关系,才会有生产”。[71]在社会关系形成之后,作为一种生物学意义上的人的需要从此获得了社会学属性。而这种由一定的社会关系决定的、能反映出人与人之间围绕需求对象(社会生产成果)所形成的分配关系,具有社会内容和特性的人的需要,就是利益。

利益既然是在一定社会关系基础上形成的一种对社会主体需要的满足,那么对本书所涉及的“失地农民利益”这个概念,我们认为可作这样的理解:凡是能够满足失地农民多种需要的有形或无形的要素,皆为失地农民利益的范畴。[72]作为整个社会利益体系中的一个子系统,失地农民利益是一个由功能各异、性质不同、表现形式多样的利益组成的利益集合体。在这个不同利益构成的失地农民利益集合体中,可以按照不同的标准对其加以分类。例如,根据利益内容的不同,可大致分为经济利益、政治利益、社会利益和文化利益;按照利益主体的不同,可分作失地农民个体利益、小团体利益和集体利益等;按照利益实现的时间可将其划分为短期利益和长期利益、当前利益和将来利益等;根据利益的合理性的不同可分为正当利益、不当利益,等等。

4.利益表达

何谓利益表达?在政治学中“利益表达”常常被理解为政治参与的基本形式。在早期精英理论代表人物哈罗德·D.拉斯韦尔看来,公民或各个利益集团可能通过各种形式的政治参与来表达利益,以对统治者施加影响并迫使统治者做出有利于大多数人利益的决策,因为“一个精英如果不能使自己与经济繁荣联系在一起,他是要受到内部攻击的。不断上升的不安全感将会毫无理智地朝着现行制度的各种象征及其实际措施发泄出来”。[73]这种公民或利益集团对精英施加压力的过程实际上就是利益表达的体现。

戴维·伊斯顿也曾提出过类似利益表达的概念,只不过他将其称为“意向的表达”。在他看来,政治是作为一个系统而存在的。作为系统的政治就是对有社会性的价值进行权威性分配的互动体系,这一互动体系“包含着所有那些有助于把种种价值进行权威性分配的相互影响的因素”,“任何具体的政治体系的存在本身要求满足某些基本需要或履行某些基本职责”。[74]在《政治生活的系统分析》一书中,戴维·伊斯顿进一步明确指出:“要求”就是“意向的表达”,[75]即社会的各个团体或个人,将其在社会中分享利益的要求和愿望,通过各种形式反映并提交给政治系统去解决。

美国政治学家加布里埃尔·A.阿尔蒙德从结构功能主义理论视野出发,对利益表达给出自己的理解。阿尔蒙德认为,政治系统是一个具有特定结构并履行相应功能的有机整体,这里的结构是指政治系统中相关政治角色之间规则化关系的集成,即政治行为规则化的形成模式;与之相对应,政治系统所发挥的功能可分为三个层次,即“体系层次,过程层次和政策层次”。利益表达就是三大过程层次的第一阶段,“当某个集团或个人提出一项政治要求时,政治过程就开始了。这种提出政治要求的过程称为利益表达”,[76]利益表达将人们的利益要求传递到权威性机构当中,中间经过利益综合,然后形成政策并加以执行。

中国政治学者朱光磊认为利益表达是政府过程的起始阶段,“一个具体的政府过程,包括中国的政府过程,要经过以下几个基本环节:利益表达、利益综合、政策制定、政策执行等”[77]。刘学峰提出,利益表达就是“一定社会和国家中不同利益群体通过某种方式和途径把他们的利益要求提出反映给执政党和政府的行为”[78]。程同顺则进一步指出,利益表达“主要是公民向国家或政府提出某种愿望和要求的行为,它有可能成为政府决策,也可能对政府决策不起任何作用,但它却是政府决策形成的基础和前提;并且在政策过程的这个环节中,利益表达还是公民个人或一定的利益集团影响决策的唯一的主要环节”[79]

上述论断基本上概括了利益表达的某些特征,强调了利益表达在国家政治生活中的重要作用,并提出“利益表达”需要有明确的主体、适当的接受对象和相应的途径方式的观点,基本揭示了利益表达发生的模式,反映了利益表达的基本过程。然而,在肯定上述概念的学术价值的同时,笔者以为,在各种利益诉求的表达将成为常规现象的社会中,[80]这种将“利益表达”仅视为政府决策过程中一个环节的观点至少存在以下两方面的局限性:第一,从理论层面来看,上述概念含有的“利益表达具有高度政治性”和“目标与手段内在一致”宣称,无法对那些客观存在的各种非意识形态的或目标异化的利益诉求行为给予合理的解释。第二,从操作层面来看,以这种具有“政治化”偏向的理论来指导实践,难免会导致我们对现实社会中广泛存在的各种利益诉求活动进行“道德批判、意识形态责难”等误读,这既无助于我们对各种社会问题的解决,又将带来更多的不安定因素,并从根本上阻碍了整个社会利益表达制度的构建。[81]

在利益结构日益分化和利益主体趋于多元的今天,面对急剧变迁的中国社会中各种社会主体不断涌动的利益诉求和利益主张,“利益表达”理应被赋予更加丰富的内涵。在总结已有研究成果的基础之上,结合研究需要,笔者尝试对“利益表达”作如下界定:利益表达是利益主体向社会或他人陈说自己的利益要求,并通过一定途径或方式以获致利益要求的行动。[82]从这个定义中,我们可以看到利益表达具有下列几个基本特征:其一,利益表达主体的广泛性。利益表达主体可能是独立的社会成员,也可能是特定的社会群体或社会组织,还可能是整个社会阶层或社会集团。在社会利益分化日益明显的今天,我们不仅要重视社会群体利益的表达,也要对作为具象化个体的社会成员的利益诉求给予关注。其二,利益诉求对象的多样性。利益诉求对象既不单指执掌权力的政党和国家相关行政机构,也不限于金钱在握的资本拥有者或主导社会话语权的文化精英们。任何一个社会群体、任何一个社会组织,不论其存在形式如何、构成结构怎样、资源掌握的多寡;任何一个公民,无论其社会地位高低、受教育程度怎样、价值取向如何,他们都可以是利益主体表达利益的受众。其三,利益表达内容的宽泛性,利益主体既可能是有关平等、民主、自由等政治权利的诉求,也可能是有关财产分割、物质分配等经济权益的主张,还可能仅仅是群体或个人牢骚和不满的无目的式排遣,等等。其四,利益表达渠道和方式的复杂性,在一个利益表达要求与日俱增和相关利益表达机制缺失的社会中,[83]利益表达既可能采取检举、控告、申诉等体制内渠道进行,也可能诉诸自杀、阻塞交通、爆炸等制度框架之外的途径;表达方式既可以是明示的,也可能采取沉默、不作为等间接的方式完成。其五,利益表达结果的不可预期性,在利益表达主体的多样化和利益表达内容的宽泛性及表达途径范式的不确定性等客观现实下,利益表达行为将导致许多“无法预料之后果”。

(二)分析框架

1.理性行动理论:从个体行动到系统行动

理性行动理论关注的基本问题是“人与社会作为两个独立而又相互作用的行动系统(个人行动系统与社会行动系统),怎样共存”[84]。为回答这个社会理论的基本命题,首先必须对社会理论的目标给予合理的解释。为此,科尔曼认为“社会科学的主要任务是解释社会现象,而不是解释个体行为”。[85]但他同时指出,为达到对社会现象的解释,就必须抛弃那种理论与实际严重脱节的研究路数,而应该采取一种“系统行为的内部分析”路径(见图1—1):[86]

图1—1 科尔曼—林登伯格图

初看起来,可以认为此图指明了因果关系的四种一般类型,不过此处还是有几点需要给予特别说明:首先,从理性选择的视角看来,对于类型1(宏观或系统层面)关系的说明通常是通过其他三种类型的结合而得出的。换言之,产生宏观层面令人难解的事件的那些潜在机制,通常被认为是通过微观(个体)层面而运作的,这也就是理性选择理论的化约论或方法论个体主义。

其次,此图向上可以扩展至“更高系统层面”,也可以向下拓展至亚个体层面,例如,系统层面可以首先关注社会群体,然后关注组织,再关注社会。

再次,位于关系之起点与终点的那些宏观“变量”可以是同一的,只是在彼此分离的不同时点上表示出来;有关宏观状态维持(也就是均衡)的观点描述就是由此而来的。

最后,对于理性行动理论来说,最为关键的一点就是力求在必要之处(也即当我们困惑时)给出有关类型2(宏观层面或系统层面到个体层面或微观的关系)、3(微观关系或个体关系)和4(微观层面或个体层面到宏观层面的关系)的关系演绎模型,使它们可以组合起来,获得对类型1关系之“因果”生成的某种“理解”。[87]为达到此目的,科尔曼又提出了行动(包括个体行动和系统行动)的几个假设:个体主义(Individualism)、最优状态(Optimality)、虑己(Self-regard)。[88]在上述基本假定之上,科尔曼建构了理性行动理论的分析框架(如图1—2)。[89]

图1—2 科尔曼建构的理性行动理论的分析框架

利用这个分析框架,科尔曼搭建起了微观个体行动与宏观系统行动之间的桥梁,凭借这座桥梁,我们可以将那些无法直接观察到的高度复杂的机制,表述为理论上可以处理的东西。[90]

2.资源动员理论

在对集体行动进行研究和探讨的理论中,目前占主导地位的研究范式是资源动员理论。[91]在集体行动的早期研究中,研究者或强调行动参与者个体的心理紧张等非理性因素,或过于关注外在结构性压力,行动参与者被视为边缘的滋事分子,集体行动的形象受到极大的扭曲。进入20世纪60年代后,研究者们发现,传统的集体行动理论既难于很好地解释当时暴露的社会运动及集体暴力,也无法解释新收集的历史资料。在对既有集体行动理论反思的基础上,麦卡锡和扎尔德于1973年发表了The Trend of Social Movement in AmerciaProfessionalization and Resoruce Mobilization 这篇著名的文章,1977年他们又在American Journal of Sociology 上发表了Resoruce Mobilization and Social MovementsA Partial Theory 同一个主题的论文,在这两篇文章里,他们提出了著名的资源动员理论。[92]资源动员理论强调集体行动是源自理性的利益追求,并通过资源汇集与组织运作的方式来达成这个目标。[93]在理论立场上,资源动员理论认为集体行动的根源是出于政治与理性,而非传统的“民心论”。资源动员理论家认为,民心论的分析方法是探讨为何人们会产生不满,再从不满来解释集体行动的出现。[94]事实上,不满总是无处不在的,但是并没有因此而直接导致集体行动。如此一来,分析的重点并不在于人们是否想要改变现状,而是在于他们是否具有改变现状的能力。[95]欲对此种能力予以分析,资源动员理论提出了自己的理论假设:(1)集体行动需要成本,成本—收益的权衡,无论多么原始,却总意味着(存在)某种程度的选择和理性。(2)对资源的动员可能发生在受到侵犯的群体之内,但也可以从其他途径获得。(3)资源是泛指有利于行动动员的各种条件,它需要经过组织动员才能发挥作用,因此,组织行动是十分关键的。(4)集体行动的成本,可能随着政治机会结构的开放与封闭程度而升降。(5)正如动员是一个大问题,运动的后果也是如此。[96]在上述假设基础上,资源动员理论主要从政治机会、动员结构、策略性框架(strategic framing)等几个分析概念入手,建构了自己的集体行动研究架构。[97]

3.本书的分析框架

在中观和微观的层次上,本书旨在运用理性行动理论和资源动员理论来分析我国失地农民的利益表达行为。具体而言,在研究策略上,由于失地农民利益受损与他们的利益表达之间是一个宏观—宏观命题,在强调政治制度和经济社会结构对失地农民利益表达行为的影响时,受科尔曼处理微观—宏观关系思路的启发,本书采取了一种个体行动选择的分析路径:(1)农民因为失去土地导致利益受到损害而形成某种希望表达的欲求;(2)具有利益表达欲求的人充分利用现有的各种资源,积极创造行动的机会;(3)对行动成本—收益进行权衡,以做出行动之决策;(4)个体应对利益受损而做出利益表达之行动;(5)个体的利益表达行动被固化为失地农民群体利益表达结构。与此同时,针对失地农民群体性利益表达行动,本书将应用资源动员理论框架,从失地农民群体性利益表达行动的政治机会、动员结构、行动的社会空间等方面展开讨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