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克思主义政治学研究(第2辑·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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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国家消亡与和谐社会

马克思与恩格斯都期盼国家的消亡。在为马克思的《法兰西内战》的1891年单行本所写的导言中,恩格斯曾经深入地阐述道:“按照哲学概念,国家是‘观念的实现’,或是译成了哲学语言的尘世的上帝王国,也就是永恒的真理和正义所借以实现或应当借以实现的场所。由此就产生了对国家以及一切同国家有关的事物的盲目崇拜。尤其是人们从小就习惯于认为,全社会的公共事务和公共利益只能像迄今为止那样,由国家和国家的地位优越的官吏来处理和维护,所以这种崇拜就更容易产生。人们以为,如果他们不再迷信世袭君主制而坚信民主共和制,那就已经是非常大胆地向前迈进了一步。实际上,国家无非是一个阶级镇压另一个阶级的机器,而且在这一点上民主共和国并不亚于君主国。国家再好也不过是在争取阶级统治的斗争中获胜的无产阶级所继承下来的一个祸害;胜利了的无产阶级也将同公社一样,不得不立即尽量除去这个祸害的最坏方面、直到在新的自由的社会条件下成长起来的一代有能力把这全部国家废物抛掉。”[27]由此可见,不论是马克思还是恩格斯都清楚地意识到,社会并不是永远不能脱离国家的,它将会自动地向一种摆脱了国家强制的自由经济状态推进;在这种情况下,国家的调节作用几乎没有什么必要,社会可以将它承担起来。

摆脱了国家的社会能够独立存在,这一方面意味着国家的存在对于社会来说并不是一种必需,另一方面也意味着国家的消亡对于社会来说并不就是一件坏事。而且所有这一切的发生,显然应该是建立在社会已不再需要国家的基础之上的。从根本上说,社会不再需要国家的一个重要前提是,社会已经没有了对抗性的矛盾冲突。之所以这样说,其中一个重要根据就是如恩格斯在《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中所表达的那样:“一个这样的社会,只能或者存在于这些阶级相互间连续不断的公开斗争中,或者存在于第三种力量的统治下,这第三种力量似乎站在相互斗争着的各阶级之上,压制它们的公开的冲突,顶多容许阶级斗争在经济领域内以所谓合法形式决出结果来。氏族制度已经过时了。它被分工及其后果即社会之分裂为阶级所炸毁。它被国家代替了。”[28]在恩格斯看来,国家是作为氏族制度的替代物而出现的,同时国家实际上也是作为解决社会无法解决的对抗性矛盾冲突的第三种力量而出现的。由此可见,根据恩格斯的解释,倘若社会不再需要国家,就只能说明这个社会已经不再存在对抗性矛盾,它已不再需要国家这第三种力量的支持了。

在《哲学的贫困》中,马克思深刻指出:工人阶级在其发展的过程中将用一个联合体替代旧的市民社会,这个联合体将消除阶级和阶级对立;同时,将不再存在所谓的政治权力,因为准确地说,政治权力是市民社会中对抗性的正式表现。[29]在这里我们看到的是,对于马克思来说,国家作为政治权力是作为“市民社会中对抗性的正式表现”而出现的,倘若出现了一个消除阶级和阶级对立的“联合体”以取代旧的市民社会,那么就意味着国家将会失去其存在意义。更进一步说,这一点也表明马克思在关于国家消亡问题上既与恩格斯相同,也与恩格斯略有不同。这主要是因为,尽管马克思犹如恩格斯一样明确肯定了国家是会消亡的,但是与此同时,他却充分承认国家消亡后所存在的是一个消除阶级和阶级对立的“联合体”,并且强调指出这种消除阶级和阶级对立的“联合体”所取代的是旧的市民社会。由此可见,通过提出国家消亡学说,马克思实际上圆满完成了自己思想上的一个逻辑循环,也就是说,从由最初强调社会决定国家,到最后以充分肯定社会的最终存在意义作为终结。当然,应当看到的是,对于马克思来说,作为最终存在的社会并不是旧的市民社会,而是作为取代旧的市民社会而出现的消除阶级和阶级对立的“联合体”。

原来人们一直强调马克思的社会理论以“社会冲突论”见长,但从本质上说,当马克思积极主张国家将会自行消亡时,这既是他的“社会冲突论”的延续,也是他的“社会和谐”思想的起点。首先,之所以说是马克思“社会冲突论”的延续,是因为在马克思那里,国家的消亡只是社会冲突终结的一种必然表现方式,承认社会冲突是马克思国家消亡学说的基本认识前提。其次,之所以说是马克思“社会和谐”思想的起点,是因为对于马克思来说,国家的消亡所表明的是社会的对抗性矛盾冲突已不再存在,社会不再需要国家来帮助自己解决自己无法解决的矛盾,这在一定程度上又反映了马克思已充分认识到社会和谐是国家消亡基本的、必需的客观前提。

国家意志在形式上的普遍性、独立性,并不否定市民社会的关系结构对这种意志的实质内容的牵制性。虽然从根本上说国家的出现是为了满足解决社会冲突的需要,但更确切地说,这一点只意味着社会冲突对于国家来说是其存在的必要条件,而并非充足条件。之所以这样说,主要是因为,从马克思积极倡导的“社会决定国家”原则中我们可以看到,社会是国家存在的主宰,国家只是具体地针对社会冲突存在的附属品。一方面,从社会与国家的关系中,我们可以充分地领略到社会冲突对于国家存在的重要意义;但另一方面,从对“社会决定国家”原则的具体分析中,我们却又可以充分地感受到社会本身对于国家的决定性作用。当前我国明确提出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性,正是对于马克思国家消亡学说的积极呼应。人类只有通过不断地构建和谐社会,才能真正实现国家的消亡。

在参阅MEGA2中马克思《法兰西内战》原文(注:原文为英文)之后,我们看到,对于马克思来说,重要的是,当旧政权的纯属压迫性质的机关被铲除之后,那些由旧政权完成的合法职能应该不再由凌驾于社会之上的机构加以执行,而应由社会自身的负责任的代理人(agent)来执行。[30]在这里,马克思指出社会自身是能够解决国家消灭之后的管理职能空白的。马克思认为国家的压迫性机器被打破之后并不可能存在返回到国家更高一级的对经济的限制上,所存在的只是社会从国家中解放出来,从而自己解决自己的管理问题。[31]

马克思曾对人们在共产主义社会中的具体生活进行了美好的憧憬。他认为,“在共产主义社会里,任何人都没有特殊的活动范围,而是都可以在任何部门内发展,社会调节着整个生产,因而使我有可能随自己的兴趣今天干这事,明天干那事,上午打猎,下午捕鱼,傍晚从事畜牧,晚饭后从事批判,这样就不会使我老是一个猎人、渔夫、牧人或批判者”。[32]很显然,共产主义社会是一个带有统治色彩的职权国家已经消亡的社会,因此,这种社会的到来也便意味着社会和谐的实现,甚至犹如上面马克思所描述的那样,在其中,人们随自己的兴趣去做自己想做的事情,会成为社会的常态。不过正是基于这种情况,我们又可以进一步说,作为一种理想的社会状态,和谐社会并不单纯地只是前面提到的国家消亡的基本客观前提,同时也应被视为国家消亡的结果呈现,也就是说,国家最终是通过自己的消亡,从而让人类真正迎来和谐社会这样一个崭新的结果。与共产主义社会一样,追求和谐社会是人类社会自始至终的主题。

(原载《学术研究》2011年第12期)


[1] 《列宁选集》第4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33页。

[2] Marx and Engels,Collected Works . London(1975-), VI, Moscow(1976),p.212.

[3] Ibid..

[4] Ibid.,p.121.中文版中将这里的political power译为“政权”(参见马克思《哲学的贫困》,《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194页),但准确地说应译为“政治权力”。

[5] MEGA2(I/2).Berlin: Dietz Verlag, 1982,pp.240-241.

[6]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60页。

[7] MEGA2(I/2).Berlin: Dietz Verlag, 1982,p.162.

[8] Ibid.,p.150.

[9] MEGA2(I/2).Berlin: Dietz Verlag, 1982,p.267.

[10] MEGA2(Ⅱ/10).Berlin: Dietz Verlag, 1991,p.78.

[11]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79页。

[12] MEGA2(I/2).Berlin: Dietz Verlag, 1982,p.267.

[13]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卷,人民出版社1957年版,第145页。

[14]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卷,人民出版社1957年版,第148页。

[15] MEGA2(I/2).Berlin: Dietz Verlag, 1982,p.455.

[16]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卷,人民出版社1957年版,第145页。

[17] 同上书,第157页。

[18] MEGA2(I/2).Berlin: Dietz Verlag, 1982,p.456.

[19]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194页。

[20] MEGA2(I/2).Berlin: Dietz Verlag, 1982,pp.181-182.

[21]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194页。

[22]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272、131—132页。

[23] 同上书,第132页。

[24]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131—132页。

[25] 《列宁选集》第4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33页。

[26] Marx and Engels,Collected Works.London(1975-),VI,Moscow(1976),pp.505-506.

[27]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13页。

[28] MEGA2(I/29).Berlin:Dietz Verlag,1990,pp.105-106.

[29] Marx and Engels,Collected Works.London(1975-),VI,Moscow(1976),p.212.

[30] MEGA2(I/22).Berlin:Dietz Verlag,1978,p.140-141.

[31] 1995年中文版《马克思恩格斯选集》将上面观点译为,“旧政权的纯属压迫性质的机关予以铲除,而旧政权的合理职能则从僭越和凌驾于社会之上的当局那里夺取过来,归还给社会的负责任的勤务员”。(《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57页。)其实从整体上看这种译法是带有局限性的,因为对马克思来说这里并不存在着“夺取”问题,所表现出来的只是凌加于社会之上的国家机器可以不再发挥管理职能,社会可以自己解决自己的管理问题。值得一提的是,具体针对“勤务员”这一译法从英文原文来看更应译为“代理人”(agent),因为从“勤务员”这种译法中,人们很难看到“代理人”所反映出来的委托关系,也就是说,这里存在着社会将合法职能委托给其所认为负责任的代理人来执行的问题。1995年中文版《马克思恩格斯选集》中“勤务员”译法相对于1972年中文版《马克思恩格斯选集》中“公仆”(《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376页。)译法是有所发展的。然而应当看到的是,用“勤务员”取代“公仆”这种译法凸显了其中存在的服务型特征,但是马克思英文原文agent(“代理人”)中所希望表达的委托关系并没有得到充分体现。由此可见,马克思的《法兰西内战》原文中“agent”的中文的准确译法是有待商榷的。我们认为更应该译为“代理人”。

[32]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85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