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专用教材:经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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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物权法律制度概述

考情分析:本节包括物权法律制度概况、物的种类与概念、物权的特征与种类、物权法的基本原则4个部分的内容。其中,物的种类与概念、物权的特征与种类、物权法的基本原则是本节重点。物的种类与概念和物权的概念与种类之间有着紧密联系,两者又有区别,前者按照物的性质作出分类,后者则按照建立在物的基础之上的所有权及使用权为分类标准。关于本节内容的出题方式以单选题和多选题为主,题量通常在1~2道。

学习建议:本节重点是物的种类与概念、物权特征与种类、物权法的基本原则,考生需要精准掌握。几乎每年试题都会涉及此节内容,考生需重点记忆。

一、物权法律制度概况(*)

物权法是调整因物的归属和利用而产生的民事关系的法律。物权法和债权法是财产法的两大支柱,其中,物权法属于财产的归属法,债权法属于财产的流转法。作为财产归属法,物权法不仅是财产制度的基础,也是区别不同于经济法制度的标志。

本章所说的物权法律制度,主要以《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简称《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简称《担保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解释》(简称《担保法解释》)为依据。当出现《物权法》与《担保法》及其司法解释存在冲突时,则以物权法为准。

二、物的概念与种类(**)

物是物权的客体。《物权法》规定的物包括不动产和动产。法律规定权利作为物权客体的。

(一)物的概念

《物权法》所阐述的物是指除人的身体之外,凡能为人力所支配,独立满足人类社会生活需要之物均属于物权法中的物,它具有3个特点:有体性可支配性在人的身体之外,如表3-1所示。

表3-1 物的特点

(二)物的种类

物按照不同的标准有不同的分类,具体分类如表3-2所示。其中动产与不动产、可替代物与不可替代物、主物与从物、原物与孳息物是学习重点。

表3-2 物的种类

名师点拨   ……………………………………………

法学中所说的法定孳息,实际上包含着两层意义:①孳息关系必须得到法律的认可;②利率的水平也须得到法律的认可,如果在孳息关系中,两个方面的主体确定的利率超过法律所认可的利率水平,则这种孳息关系则会被当作高利贷,而高于一定利率水平的利率则会被要求返回或根本可以不加履行。因此,所谓法定孳息实际上是指孳息关系必须得到法律的认可。

【例题1·多选题】下列各项中,属于主物与从物关系的有(  )。

A.两支筷子

B.甲的杯子和杯盖

C.甲的电视机和遥控器

D.甲的拖拉机和乙的拖犁

【解析】本题考查主物与从物。主物是指独立存在,在与同属一人所有的其他独立物结合使用中起主要作用的物。从物,是指独立存在,在与同属一人所有的其他独立物结合使用中处于附属地位,起辅助和配合作用的物。

【答案】BC

【例题2·单选题】甲从乙处借款,将自己所有的受孕母牛出质于乙,质押期间,母牛产下牛犊,关于牛犊的所有权,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归甲享有

B.归乙享有

C.由甲和乙协商决定归谁所有

D.由甲和乙共同享有

【解析】本题考查质权期间所生孳息的权属。在质权期间,质物所生孳息,质权人享有收取权,但质物所生孳息的所有权仍为出质人享有。

【答案】A

【例题3·单选题】物可分为原物和孳息,下列选项中属于孳息的是(  )。

A.鹿头上的鹿茸    B.奶牛体内的牛奶

C.苹果树上结下的苹果 D.电灯发出的灯光

【解析】本题考查原物与孳息。A、B选项中的鹿茸和牛奶未与原物脱离。C选项属于天然孳息。D选项的灯光并非电灯产生的收益。

【答案】C

三、物权的概念与种类(**)

(一)物权的概念

《物权法》中的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与债权相比,物权具有3个特征:支配性(无需他人协助)、排他性(一物之上只能成立一个所有权)、绝对性(任何人不得干涉),如表3-3所示。

表3-3 物权的特征

(二)物权的种类

根据不同标准,物权可作不同分类,其具体分类情况如表3-4所示。物权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所有权是自物权,用益物权和担保权属于他物,是在他人所有之物上设定的物权。

所有权是物权法展开的中心,无论是用益物权,还是担保物权,均是对所有权的限制。

表3-4 物权的种类

续表

名师点拨   ……………………………………………

用益物权一般存在于不动产之上;担保物权中的抵押权原则上亦以不动产为客体,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质权与留置权则只能以动产为客体,不得设于不动产之上。

【例题4·多选题】根据《物权法》的相关规定,属于用益物权的有(  )。

A.宅基地使用权  B.土地承包经营权

C.地役权     D.抵押权

【解析】本题考查用益物权的范围。抵押权是担保物权,而宅基地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地役权都属于用益物权的范围。所以答案是A、B、C选项。

【答案】ABC

四、物权法的基本原则(**)

《物权法》的基本原则包括物权法定原则一物一权物权客体特定原则物权公示原则,其详细内容如表3-5所示。物权法的具体制度和内容都是在这个基本原则之上展开的。

表3-5 物权法的基本原则

【知识拓展】公示主义是指物权转移,非经法定公示不得生效。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原则上须依法登记,才能发生效力,否则不发生效力。而动产物权的设立、转让,则不须登记,自交付时发生效力。

名师点拨   ……………………………………………

基于一物一权原则,物的一部分或物的构成部分,由于不具有法律上和交易上的特定性和独立性,因此不成为物权的客体。但如果物的一部分或构成部分与物发生分离,并具有特定性和独立性时,则可以成为物权的客体。它们因都具有了法律上和交易上的特定性和独立性,而成为多物或一物。这里看似“一物多权”或是“多物一权”,而实质上都是“一物一权”。

我国采取的是严格的物权法定,如果当事人约定的物权内容不符合法律规定,将导致物权不能设立,不能产生物权效力的后果。但旨在设定物权的合同仍然是有效的,在这种情况下只能将当事人设定的权利看成债权。

【例题4·多选题】(2015年真题)根据物权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属于物权法基本原则的有(  )。

A.物权相对原则  B.物权法定原则

C.物权公示原则  D.物权客体特定原则

【解析】物权法的基本原则包括物权法定原则、物权客体特定原则、物权公示原则。

【答案】BC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