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营改增的结束与增值税改革的继续
自2016年5月1日起,随着营改增的全面推行,营业税成为了历史,自2012年1月1日开始的“营改增”也随之结束。营改增是增值税改革的重要内容,营改增尽管结束了,但是增值税改革远未完成。从增值税内在要求和目前两套税法并存的现状看,增值税改革还须完成以下四项任务:简并税率、扩大抵扣、统一税制、完成立法。
一、简并税率
增值税是公认的中性税种。所谓中性税种,是指税收不影响投资者的投资选择和消费者的消费选择,便于保证不同投资的公平竞争、不同消费的公平待遇。税率档次越少,越能起到税收中性的作用;税率档次越多,选择越多,税收中性越难以保证。因此,增值税一档税率,一直是一些学者推崇的理想状态。当然,实行增值税的国家,很少有设置一档税率的,但是也很少有国家设置超过两档的多档税率。
目前我国增值税的税率有四档:17%、13%、11%、6%,如果加上0税率,有五档。还有两个征收率:3%和5%。过多的税率档次,不但导致税收扭曲投资者和消费者的选择,造成不公平竞争,也影响税款的征收。“营改增”的许多增值税纳税人,适用的税率是6%,但是进项税率可能是17%或11%,低征高扣,有可能长期不缴税。税收最主要的功能就是保证收入,在税务局分别有征收任务的情况下,如果其负责的纳税人长期不缴税,对正常的征纳关系会造成不利影响。目前的多档税率,也可以说是营改增过程中的权宜之计,从增值税自身的内在要求看,应简并税率。将目前的四档合并成两档,一档基本税率、一档低税率,是比较理想的状态。
二、扩大抵扣
目前的增值税,还有许多不能抵扣的项目,尤其是贷款利息不得抵扣,几乎影响所有的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的征税对象是增值额,从理论上分析,在消费型增值税的情况下,增值额就是工资加利润,除人工成本外的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支出,都应纳入抵扣范围。当然,出于保证收入的考虑,在税率不方便调整的情况下,适当限制抵扣项目,也是现实的选择。但是,利息等重大支出项目不让抵扣,相当于把利息成本计入了增值额,征收增值税,很不合理。因此,完善抵扣项目,尤其是允许将利息支出、房地产企业的拆迁支出等纳入抵扣范围,应该是完善增值税制的一项重要内容。
三、统一税制
目前的增值税实际上适用两套法规,一套是适用货物和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增值税条例,属于国务院发布的行政法规;一套是适用营改增服务的财税[2016]36号文件,属于法律效力等级更低的部门规章。今后应将两套法规统一成一套适用于所有货物和服务的增值税法规。
四、完成立法
增值税一直是第一大税种,营改增后,其第一税种的地位进一步强化。作为处理政府和纳税人分配关系的最大税种,应提高法律效力等级,由目前的部门规章、行政法规,上升到法律,由全国人大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充分体现“税收法定”原则。立法的前提是税制的完善,应该在增值税制成熟完善后,再制定增值税法。
目前多档税率、限制抵扣、两套税制并行的局面,不宜长久,“营改增”的推行,加剧了增值税进一步改革的迫切性。在“营改增”运行相对平稳后,进一步深化增值税改革,就成为一个现实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