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物种内各变种间的情况相似,一个大属内的许多物种也都彼此程度不等地密切相关,而且在分布上都有局限性
在大属内各物种及其变种之间还有些关系值得注意。我们已经知道,在区别物种和显著变种时并没有确实可靠的标准,所以在可疑类型间找不到中间环节时,博物学家只得根据它们之间的差异量来作决定,通过类推来判断,是否有足够的差异量,把其中一类或两类列为物种。因此,在决定把两个类型列为物种或变种时,差异量是一个极其重要的标准。当弗利斯(Fries)在谈到植物以及韦斯特伍德(West-Wood)在谈到昆虫时,两人都指出大属中物种间的差异量往往是非常小的。我曾试图用平均数字来检验这种说法是否正确,所得的结果证明这一观点是正确的。我还咨询过一些敏锐而有经验的观察家,他们在深思熟虑之后,也都同意这种说法。由此可见,与小属内的物种比起来,大属内的物种倒更像变种。还有另一种办法来说明这种情况,那就是,在大属内不但有多于平均数的变种(或初期物种)在形成,就是在已形成的物种中,也有许多物种在一定程度上与变种相似,因为这些物种间的差异量,比通常认为的物种间的差异量要小。
更进一步说,大属内物种间的关系,与任何物种的变种间的关系是一样的。任何博物学家都不会说,同属内的一切物种彼此间的区别是相等的,所以,一般被分为亚属、组或更小的单位。弗利斯说得很清楚,小群的物种总是像卫星一样丛生于其他物种周围。那么,什么是变种?变种不就是那些环绕在亲种周围的,彼此间关系亲疏不等的成群类型吗?当然,物种与变种之间是有重要区别的,那就是变种之间、或是变种与亲种之间的差异量比同属内物种之间的差异量要小得多。当本书讨论到我称为“性状分歧”的原理时,我将解释这一点。我还要解释较小的变种间的差异是如何发展成为较大的物种间的差异的。
还应注意的一点是,变种的分布范围通常很受限制。这该是不言而喻的道理,因为如果变种的分布比其假定的亲种分布还要广,那么,它们就应该互换名称了。但是有理由相信,那些与其他物种非常接近、类似于变种的物种分布也是极受限制的。例如,华生先生从精选的《伦敦植物名录》(第四版)中,曾为我指出63种植物,它们被列为物种,但因与其他物种非常相似,他认为这些物种的地位值得怀疑。华生把大不列颠划分为许多省,在这些省中,上述63个可疑物种的平均分布范围为6.9省;在同一书中记载着公认的53个变种,它们的分布范围为7.7省;而这些变种所在的物种的分布达14.3省。看起来,公认的变种和近缘类型(可疑物种)有极其相似的有限分布范围;但这些可疑种都被英国植物学家定为真正的物种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