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资收入分配与社会保险筹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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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工资的概念

1.国际劳工组织对于工资的定义

国际劳工组织《1949年保护工资公约》中将工资定义为:“‘工资’一词系指不论名称或计算方式如何,由一位雇主对一位受雇者,为其已完成和将要完成的工作或已提供和将要提供的服务,可以货币结算并由共同协议或国家法律或条例予以确定而凭书面或口头雇佣合同支付的报酬或收入。”国际劳工组织:《国际劳工公约和建议书》(第一卷),国际劳工组织北京局,1994,第131页。

2.我国工资概念的界定

在我国,目前对于工资内涵和外延的界定主要来自三个方面,一是基于统计部门的有关规定(简称统计口径)。根据国家统计局1990年发布的《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国家统计局令第1号),工资总额是指各单位在一定时期内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并规定工资主要由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和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六个部分组成。二是基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简称劳动法体系)。原劳动部《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劳部发〔1994〕489号)第三条规定:“本规定所称工资是指用人单位依据劳动合同的规定,以各种形式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报酬。”《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规定:劳动法中的“工资”是指用人单位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以货币形式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一般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工资”是劳动者劳动收入的主要组成部分。三是基于国家相关税法及财务制度有关规定(简称税法体系)。《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三十四条规定:“前款所称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员工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2011年9月1日起施行的《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00号)第八条第一款规定:“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从我国政府机构对于工资的解释,可以看出上述三种工资的界定都强调了工资的劳动报酬属性、支付方式和支付者与被支付者的隶属关系,但在对工资组成的项目及对工资的支付方式的解释上存在差别。统计口径和劳动法体系两种界定除了后者将“加班加点工资”改为“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之外,两者对工资组成的界定差异不大。而税法体系的界定与前两种界定则有较大的区别,企业所得税法将工资的构成概括为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员工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等七个组成部分,个人所得税法则将工资的构成概括为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等八个组成部分。特别是个人所得税法增加了“劳动分红”这一组成部分,这是我国企业收入分配制度改革不断深化的具体体现刘军胜:《中国工资支付保障立法研究》,法律出版社,2014,第35页。。在对工资的支付方式方面,统计口径和税法体系界定工资可以货币或实物(非现金)形式支付,劳动法体系则强调工资应当以法定货币支付,不得以实物及有价证券替代货币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