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 结语
随着清末新政朝立宪方向推进,三权分立、司法独立成为新政改革的理想图景和实践指向之一,组建现代的、独立的、专业化的司法官队伍成为清末宪政改革的目标之一。新式司法官群体缘此产生。
光绪三十二年丙午官制改革中诞生的大理院,可谓中国第一所具有现代意义的司法机构。其中司法官多数来自原先刑部,也有调自其他衙门者,很多拥有较高学衔与功名,不乏进士、举人,新式法政人员则很少。此后至宣统元年,各地审检厅有所设立,但数量很少,全国新式司法官群体规模为数百人,他们多是原本就内存于体制的候补候选、佐杂人员经速成“学习”改造而来的“熟谙新旧法律及于审判事理确有经验者”。无疑,由于清末新政、立宪等制度变革,这些人员实现了现代转型,身份由“旧人”变成“新人”,相应的,职业也由传统的刑官,候选、候补官员及佐贰官、属官等转变为现代的司法官——推事、检察官。这些人员毕竟经过短期、速成的“学习”,粗识新式法政知识,不完全是“旧人”了,可谓“旧人不旧”。
宣统年间,司法官选任逐渐走上规范化的考选之途。新政后期,法政教育迅速发展,培养了大批法政人才。经宣统二年全国规模的司法官考试,大量法政毕业生加入司法官队伍中,内在改造且外在形塑着清末司法官群体结构。到宣统二、三年时,在全国范围内形成1000多人规模的司法官群体,其中“新人”已占据半壁江山。这些“新人”往往同时也是传统功名拥有者(学习法政之前即拥有,或通过法政毕业生考试授予出身等),可谓“新人不新”。在清末新式司法官群体的组合过程中,体现了中国从传统帝国到现代国家转变过程中人员是如何承续、转化的,变与不变是如何共生的。
清末时期,中国新式司法官群体已初步组合成形,但问题是,原本以化解社会纠纷、维护现存秩序为职责的司法官,很多未能安心其职。对很多人员来说,司法官职位只是个跳板。易言之,即在官制改革、预备立宪中先谋个缺位,图个品秩,有机会就图他就;更甚者,清政府培养、组建起来的司法官群体中,不少人走向革命之路,成为现政权的革命者、既存秩序的改造者。从这个角度讲,清末新式司法官群体仅具其“形”。
清末司法变革是政治变革的组成部分,因此,考察司法变革离不开对清末整体政治变动,尤其是新政、立宪运动的考察。清政府在内外交困下启动的新政、立宪改革,本为挽救清王朝、防范革命而启动,但最后促发革命。革命不易,改革也未必轻松。若从作为改革者的清政府立场来看,变革时代给予清政府诸多机会的同时,也给予很多难以解决(甚至是无法解决)的问题。改革者的道路是艰难的,他们“所面临的问题比革命者更为困难”,他们要进行一场多条战线的战争,“一条战线上的敌人可能是另一条战线上的盟友”。同理,今天的“自家人”,明天可能就变为“敌人”。清末司法改革也面临这样的问题。清政府及司法中枢也试图解决诸如法制移植、人员转化及分流组合等问题,并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是,清政府培养、组建的司法官群体,不少人变成清政府的敌人。司法改革走向了司法“革命”。当然,这不是仅仅在司法领域内部就可以解答的问题。
(作者单位:中国社会科学院近代史研究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