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中国法治政府的演进路径
中国法治政府的提出源于三方面的因素:①市场经济体制改革所积累的建设法治政府的经济基础;②公民权利意识的觉醒所提供的建设法治政府的内在动力;③西方法治文明的触动,尤其是21世纪初加入WTO之后,来自国际社会的影响和压力。1982年《宪法》第5条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这一规定蕴含法治政府之意。1997年,党的十五大报告将“依法治国”确定为治国理政的基本方略。1999年修改宪法,明确写入了“依法治国”条款,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依法治国的关键是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国家的核心是建设法治政府。1999年,在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写入宪法同年,国务院即颁布了《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决定》,并于2004年发布《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明确提出了法治政府的奋斗目标。为深入贯彻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全面推进依法行政,进一步加强法治政府建设,国务院又于2010年出台了《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提出以建设法治政府为奋斗目标,以事关依法行政全局的体制机制创新为突破口,以增强领导干部依法行政的意识和能力、提高制度建设质量、规范行政权力运行、保证法律法规严格执行为着力点,全面推进依法行政,不断提高政府公信力和执行力。《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决定》《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和《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成为法治政府建设的三大支柱文件。
从法治政府的确立过程可以看出,中国法治政府建设路径是由政党和政府推进的。与西方自然演进型或顺应型路径相比,这种推进型路径意味着中国法治政府建设中遭遇的阻力更大:一方面来自观念,中国缺少法治传统,“官本位”思想根深蒂固;另一方面来自既得利益阶层的阻挠,经济体制改革与政治体制改革不平衡的背景下形成了势力强大的既得利益阶层。另外,由政党和政府推进的法治政府建设属于自我革命,在某一历史时期会存在一定的反复性和不彻底性。
另外,与西方法治政府由古典法治政府到近代法治政府再到现代法治政府的演进顺序不同,中国由政党和政府推进的自上而下的法治政府建设必然要走一条跨越式的制度构建道路,在这个过程中既要吸收西方先进法治文明的成果,又要结合自身的特点,注重处理好特殊国情下的法律问题。另外,中国的经济和社会都处于转型期,过渡社会行政模式所固有的特点都会或多或少地影响法治政府建设。
2012年之后,中国的法治政府建设进入了新的历史阶段。党的十八大把法治政府基本建成确立为到2020年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重要目标之一。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全面深化改革的时代命题,强调“切实转变政府职能,深化行政体制改革,创新行政管理方式,增强政府公信力和执行力,建设法治政府和服务型政府”,并提出“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和“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并为实现基本建成法治政府的宏伟目标设计了整体的路线图和具体的实施举措。为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如期实现法治政府基本建成的目标,2015年底,党中央、国务院印发《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确立了今后几年加快建设法治政府的宏伟蓝图和行动纲领。
法治政府包含法治、民主等理念,具有丰富和深刻的内涵。法治政府意味着政府权力来源于法律,政府运行和政府的行为受法律规范和制约,政府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对公民权利和自由进行保障等。十八届四中全会报告提出,“建设职能科学、权责法定、执法严明、公开公正、廉洁高效、守法诚信的法治政府”,深刻揭示了法治政府建设的内涵,明确了衡量法治政府建设水平的标准。2012年以来,中国法治政府在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健全政府依法决策机制、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全面推进政务公开等四个方面取得较大进展,为2020年基本建成法治政府奠定了坚实的基础。随着社会的发展、福利国家的形成,政府的服务职能定位并没有改变,只不过公共服务的广度和深度有了空前的拓展。法治政府具有廉洁、诚信、有限、服务、责任等品格特征:从权力渊源上是有限政府,从职能定位上是服务政府,从运行过程上是透明政府,从运行结果上是责任政府,从运行效果上是诚信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