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华社会学评论(第6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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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农民工生产体制”:旧体制与新生代

新生代农民工是一个具有其特质的工人群体,但他们面对的却是与老一代农民工相同的“农民工生产体制”。如前所述,这种体制包含两个方面:“工厂专制政体”和“拆分型劳动力生产制度”。关于“工厂专制政体”,其基本特征如生产过程中高强度、长时间的简单劳动,微薄的工资待遇,严苛的管理制度,肮脏、恶劣与危险的工作环境,以及新生代农民工的反应和抗争行动等,在本文前半部分已经多有表述。在这里主要探讨“在城市工作,在农村养家、养病、养老”的“拆分型再生产制度”。这种劳动力再生产制度在我国已经运转了近三十年。然而,当新生代农民工已经成为我国产业工人的主体与之遭遇时,必然会产生更为深刻的矛盾,引发日益激烈的冲撞。新生代农民工的抗争行动表达了他们对此种旧制度的不满。

(一)拆分型劳动力再生产制度

改革开放三十余年来,中国经济发展迅速。但长期以来,我国农民工的劳动报酬较低,绝大多数农民工难以承担整个家庭在城市生活的成本。此外,我国的户籍制度也将农民工的父母、子女,甚至农民工本人所应当享受的医疗、教育、住宅等社会福利和服务捆绑在农村。因此,我国的农民工在城市工作,却在农村养家、养病、养老,这就是“拆分型劳动力再生产制度”。

要理解“拆分”的含义,必须从劳动力再生产的组成部分入手。劳动力再生产包括劳动力的“维持”(maintenance)和“更新”(renewal)两部分。前者指的是劳动者恢复体力脑力的过程,而后者则包括一系列劳动力代际更替的安排,如赡养老人、抚育子女等。一般而言,劳动力的维持和更新两部分紧密结合,在同一时空条件和相同的制度背景中进行。

然而,在我国,农民工的劳动力再生产过程却被拆分开了。美国社会学家Michael Buroway在研究南非、美国等地的移民工人时,提出了“拆分型生产体制”这一概念。参见Buroway, M. “The Functions and Reproduction of Migrant Labor:Comparative Material from Southern Africa and the United States. ”The American Journal of Sociology,1976, Vol. 81, No. 5, pp.1050-1087。关于中国农民工的拆分型生产体制的进一步讨论,可参阅沈原《社会转型与工人阶级的再形成》,载《市场、阶级与社会——转型社会学的关键议题》,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7,第163~193页。农民工个人体力脑力的恢复是在工厂/城镇中实现的,尽管这往往只是以拥挤的住所和粗鄙的饭食为特征的劳动力低水平“维持”。而劳动力的代际“更新”则是在这些农民工的来源地即乡村老家中实现的。具体来说,农民工的父母子女留在了生活成本较低的村庄,农民工家庭中的老人赡养和子女抚育也仍然需要部分依靠农业生产来实现。这种“拆分型”的劳动力再生产制度给农民工家庭造成了巨大困境,却被发展主义取向的国家所青睐。将农民工和他们的父母子女分开,不但可以有效降低工业生产成本,以廉价劳动力来推进工业化,而且可以减少城市的负担和压力。因此,国家有意识地通过一系列制度安排来强化劳动力“维持”和“更新”的空间拆分,并以此保障劳动力再生产过程的制度拆分。换言之,农民工的日常生活维持和代际更替被拆分在城市和农村两个不同空间中进行,而以户籍制度为核心的、社会福利和社会服务的城乡二元割据体制强化了农民工劳力再生产的这种拆分。低工资低保障、城市—农村双向依赖、强迫流动等构成其主要特征。

1.低工资低保障

长期以来,农民工的工资水平低、福利待遇差,这构成了“拆分型劳动力再生产制度”的首要特点。

调查发现(见表12), 2011年1~6月,接受调查的新生代农民工平均每月工资为2416元。在进行调查的三个城市中,北京新生代农民工的月均工资最高,超过了2600元,依次为上海、广州。但这三个城市中城镇职工的月均工资都要远高于新生代农民工。显然,农民工的工资,无论是新生代的工资,还是老一代的工资,在进行调查的三个城市中,在上海和广州,新生代农民工的工资都显著地比老一代农民工低;在北京,由于老一代农民工的有效样本量较小,仅为39,因此,北京老一代农民工月均工资的计算受个别极值影响大,反而略低于北京新生代农民工的工资,但这种差异并不显著。都与城镇职工的工资有较大的差距。中国社会科学院社会学研究所2008年的“全国社会状况综合调查”数据也显示出农民工的工资水平明显低于城市工人。不论新生代还是老一代农民工的平均年收入均低于城市工人。其中新生代农民工的年均收入为13067.5元,老一代农民工为11486.6元。而1980年后出生的新生代城市工人的平均年收入为17077.3元。参见李培林、田丰《中国新生代农民工:社会态度和行为选择》,载《社会》2011年第3期。进一步的数据分析显示,北京、上海、广州三城市九成左右的新生代农民工月均工资不及当地城镇职工的平均水平(见图42、图43、图44)。

表12 农民工月均工资与城镇职工月均工资比较

∗此表中的农民工月均工资数据来自问卷中“2011年1月以来的月均工资”。而城镇职工月均工资来自各地统计部门公布的2010年数据。2010年北京市职工年平均工资为50415元,参见《2010年北京市职工年平均工资主要情况》, http://www.bjstats.gov.cn/tjzn/mcjs/201105/t20110506201590. htm。2010年度上海市职工平均工资为46757元,月平均工资为3896元。参见《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统计局关于公布上海市2010年度职工平均工资及增长率的通知》, http://www.12333sh.gov.cn/200912333/2009xxgk/zhxx/gfxwj/ldbc/201103/t201103251128784.shtml。2010年广州市城镇单位职工年平均工资为54495元,参见《2010年广州市城镇单位职工年平均工资主要情况》, http://www.gzstats.gov.cn/tjgb/qtgb/201105/t20110509/25148.htm。

图42 北京市新生代农民工月均工资分布(n=192)

① 本次北京市的调查中,新生代农民工月均工资没有1160元(2011年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样本。

图43 上海市新生代农民工月均工资分布(n=385)

图44 广州市新生代农民工月均工资分布(n=408)

三地新生代农民工月均工资的分布显示(见图42、图43、图44),有一定比例的新生代农民工月均工资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其中广州新生代农民工中月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比例最高,为8.5%,另有3.4%的新生代农民工的月均工资正好是2011年广州最低工资标准(1300元)。在珠三角的类似调查也反映出相同的情况,低于最低工资水平的情况甚至要更严重。一项2008年针对珠三角外来务工人员的调查中,27.1%的外来务工者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其中广州该比例为36.5%。参见陈小娟等《珠三角外来务工人员工作权益与生活状况——基于2008年问卷调查的描述》,载《珠江经济》2008年第11期。从三地农民工月均工资的分布还可以看出,多数工资高出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新生代农民工每月的收入都低于2000元,只是略高于当地的最低工资。

农民工从用工单位享受到的福利待遇较差。中山大学的“农民工权益保护理论与实践研究”也有类似的发现。他们的数据显示,从2006~2010年,虽然珠三角地区外来工的社会保险总体而言有上升趋势,但至2010年,外来工中有养老保险的比例仅为37.7%,失业保险为18.4%,医疗保险为43.5%,工伤保险较高,但也只有54.0%。中山大学《农民工权益保护理论与实践研究》报告(未刊稿,2010年)。课题组考察了农民工是否从用工单位享受医疗保险、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住房公积金等状况(见表13)。在这几项关于福利的基本指标上,新生代农民工享受工伤保险、医疗保险、养老保险的比例较大,但都不超过50%,生育保险、住房公积金的比例都低于20%。而老一代农民工享有这些福利待遇的比例同样较低,不存在显著的代际差异。

表13 用工单位为新生代农民工提供的社会保障

总体而言,在城市中工作的农民工的工资水平和从用工单位享受到的福利待遇都较低。农民工在工厂/城镇中恢复体力脑力的劳动力“维持”是低水平的。农民工也无法负担子嗣、父母在城市生活的成本,使得劳动力的代际“更新”不得不在农村完成。此外,农民工在失去劳动能力的情况下,也通常需要回到农村进行休养。这种情况在新生代农民工群体中并没有显著改善。

2.双向依赖

劳动力“维持”和代际“更新”都是劳动力再生产必不可少的过程。在农民工劳动力再生产过程中,这两个部分在区域上是分离的,由此造成了农民工对城市和乡村的双向依赖。对城市和乡村的“双向依赖”构成“拆分型劳动力再生产制度”的第二个特点。

一方面,农民工需要以在城市中工作获得的工资维持生计。调查显示,农民工不但需要承担自己在城市中的生活费用,而且需要将工资结余寄回老家,以支持留在农村的家人的生活。接受调查的1017名新生代农民工中,仅有8人需要接受家人的接济,而另有582人(57.2%)在2010年将工资结余寄(带)回农村的家中,这些农民工每人平均带回家中9500元。老一代农民工寄钱回家的比例和人均数额都要比新生代农民工高。可见,农民工的自身生活和家庭生活的维持都离不开城市,新生代尤其如此。

同时,农民工的家庭生计也同样离不开农村。2010年接受调查的新生代农民工的家庭收入均值为60335.92元,而来自老家农业/工作的收入均值为11538.82元。也就是说,新生代农民工的家庭收入大约有20%来自农村。农民工的家庭生活不但从经济上依赖于农村,而且相当数量农民工的主要家庭成员也生活在农村。在我们的调查中,266位有孩子的新生代农民工中,有51.1%的人至少有一个孩子生活在农村。此外,农民工手机中的主要联络人也仍然是以家人亲属和老乡为主。在新生代农民工手机的主要联络人中,家人亲属和老乡约占69%,而老一代农民工的这一比例超过了85%。这就是说,农民工的社会支持网络仍然主要来自农村(当然我们不能忽略社会关系网络在代际和受教育程度两个维度上的变化)。有的研究显示,农民工的社会交际网络基本局限在乡缘血缘,交往最多的仍是老乡。近65%的外来工表示和本地人交往有困难。参见中山大学《农民工权益保护理论与实践研究报告》(未刊稿,2010年);邱幼云、程玥《新生代农民工的乡土情结——基于杭州和宁波的实证调查》,《中国青年研究》2011年第7期。

综上所述,在“拆分型劳动力生产制度”中,农民工的日常生活既离不开城市,也离不开农村。尽管新生代农民工与农村的联系大为弱化,也不能从根本上改变这种情形。这就表明,拆分型的体制安排几乎从根本上堵塞了农民工彻底脱离农村、进而融入城市的可能。

3.循环迁移

在拆分型生产体制中,农民工在城市、工厂中维持自身的日常生活,而农民工的父母子女则不得不生活在农村。因此,拆分型劳动力再生产体制实际上强迫农民工在城市和农村中往返流动。一方面,由于相当数量农民工的主要家庭成员生活在农村,在城市中工作的农民工不得不候鸟般地迁徙于农村家乡与城市工作地。每年春节前后大迁徙已经成为社会生活中一个制度性的壮观图景。此外,在农民工离职换工作的过程中,农村家乡也往往会成为他们的中转站。“工作—返乡—再找工作”往往成为农民工流动的一个模式。据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课题组的研究显示,只有约10%的农民工“会在城市逐步沉淀下来”,韩俊、崔传义、金三林:《现阶段我国农民工流动和就业的主要特点》,载《发展研究》2009年第4期。绝大多数农民工将长期在农村和城市之间往复流动。

拆分型劳动力生产体制不但强迫农民工长期在农村和城市之间进行往复的“区域流动”,而且也是农民工“短工化”的重要原因之一。拆分型生产体制以低工资、低福利为首要特征。由于低工资、低福利难以满足农民工及其家庭生活的需要,农民工只得通过不断地变换工作来尝试获得更好的报酬。然而,低工资、低福利并不是个别用工单位的问题,而是作为一种生产体制的整体性状况,频繁变换工作仍难以改变此种状况。农民工因此陷入了不断换工作的“短工化”困境。参见清华大学社会学系“农民工就业趋势研究”课题组、工众网研究中心《“短工化”:农民工就业趋势研究》(2012年2月)。

总的来说,拆分型劳动力再生产制度将农民工劳动力再生产中的自身“维持”和代际“更新”拆分在城市和农村中分别进行。在这种拆分型体制下,农民工的工资水平和福利待遇都较低,农民工及其家庭成员的日常生活不得不同时依赖于农村和城市。特别要指出的是,拆分型劳动力再生产制度不单是指农民工的自身生活与赡养父母抚育子女被分割在不同的空间中进行。更重要的是,这种空间分离被一系列对应的制度安排所强化。

(二)拆分型劳动力再生产制度的延续

“拆分型劳动力再生产制度”使农民工群体遭遇严重的不公平待遇,但这样的体制并不能够“天然”延续下来。拆分型体制的群体身份认同、行为模式和结构关系都需要一系列制度因素来维系。来自国家权力、市场、企业和社会四个维度的安排共同促成了拆分型体制的延续。

1.权力造就“拆分”

造就拆分型生产体制离不开国家权力的一系列制度安排。一方面,城乡二元户籍制度使“农村居民”和“城市居民”成为两个身份群体。他们在社会管理、社会福利和社会服务方面不会受到平等的对待,而且在劳动力市场上也彼此隔绝。另一方面,国家对经济发展的强调导致了企业优先,国家在干预保护劳动者权益方面并未扮演积极角色。

户籍制度是确保拆分型劳动力再生产制度的最重要安排。在计划经济时代,户籍制度塑造了农民和城市居民的制度性分离,形成地位严重不平等的两大身份群体。改革开放以后,户籍制度有所松动,为了配合城市化和工业化的需求,国家逐渐允许农民进城打工,在20世纪90年代以后,形成数以亿计的农民工大军。尽管允许进城务工,但国家在户籍制度上一直未有突破性改变,农民工仅仅作为廉价劳动力的供给而被城市接纳,在其他方面,他们依旧因为“农民”身份而遭受不公平对待,许多城市的公共设施和公共福利资源被屏蔽,由于户籍而受到的歧视是很多农民工生活中感受到的“最大困难”。李强:《影响中国城乡流动人口的推力与拉力因素分析》,《中国社会科学》2003年第1期。在城市管理中更是常常把农民工当作“社会不安定因素”看待,一到重大节假日,便将他们当作严格控制看管的对象。

“农民”的户籍身份壁垒一直没有被冲破,又进一步影响了“工人”职业身份的建立。我们的调查对新生代农民工“身份认同”做了分析(见图45),可以看出“农民”和“工人”身份作为话语体系下“对立”的两种身份群体在农民工身上表现出的张力。同时,由于这种对立,有相当比例的新生代农民工对自身身份认同模糊。可以说户籍的烙印深刻形塑了农民工的认同和预期。“农民”身份严重“阻碍”了农民工成长为城市工人阶级。

图45 新生代农民工的身份认同

如果说“农民身份”带给农民工的还仅仅是符号性的不平等,那么户籍制度分割下经济、教育、社会福利等资源分配造成的就是更为直接的不平等,巨大的收入和生活水平差距(既是城乡之间的,也是东部和中西部地区之间的)使得留守原籍不再成为可行的生存发展选择,进城打工几乎成为唯一合理的生计途径和生命预期。而一旦农民工进入城市,就会面临在劳动力市场上的竞争。户籍身份限制了农民工在劳动力市场上的竞争机会,使得农民工只能充斥于次级劳动力市场,从事简单重复性的工作。一方面,在招工时仅仅因为农村户口常常受到用工单位的身份歧视,同工不同酬、同工不同权的现象时有发生。更为重要的是,教育以及教育所需要的经济收入不足所带来的人力资本的匮乏使得农民工难以面对高人力资本需求的岗位(如管理部门、研究部门、市场调研部门、高技术要求的生产部门的职位),这种不平等是嵌入在劳动力素质中的,并非一时能够消除,而且还具有代际传递的影响,因此更为严重。而这种不均等的教育和经济资源的分配,恰恰是以城乡二元的户籍结构为基础实行的。

如果说户籍制度以及与此相关的两级劳动力市场的形成,只是由于延续了改革前的制度而造就了拆分型体制,那么,国家倡导的经济优先战略、对农民工权益的忽视,则在改革以后进一步促进和维护了拆分型体制。低工资、低保障是拆分型体制受到国家权力青睐的根本原因。依靠廉价劳动力的生产企业通过压低工资获取利润的方式已经形成“路径依赖”,而企业支付低工资的背后,是国家权力的“默许”,是来自经济发展导向战略的偏向和支持。经济发展为导向的背后是以企业发展为重,在追求快速经济增长的指标考核下,地方政府的利益与企业利益相契合,在利税双增的过程中,牺牲的当然是农民工的群体利益。

几乎出于同样的原因,工会也往往是无所作为的,“组织权”“谈判权”“争议权”等“劳工三权”形同虚设。调查显示,大量代工企业根本没有建立工会,而在那些设立了工会的企业中,工会也通常仅是个摆设而已,工人的参与率很低,也很少发挥工会应该发挥的作用。在我们的调查中,只有21.4%的新生代农民工汇报其所在企业设立了工会,而参与了企业工会的新生代农民工刚到一半(50.5%)。由于工会无法代表农民工的利益,农民工缺乏同资方进行利益博弈的组织资源。维稳导向下农民工正常的争取利益诉求的过程往往会因引起政府的紧张而被禁止。

近年来,体制内途径的司法维权逐渐增多,国家的司法干预成为左右劳资力量天平的重要力量。然而,可以看到,国家司法干预的效果并不明显。以劳动争议为例,根据《中国劳动统计年鉴(2010)》的数据,在1996年,只有2864例劳动争议尚未在当期结案,到2007年未结案数已比11年前多出10倍有余(33084例),而2008年未结案数量更是激增至83709例,是前一年的2.5倍(见图46)。如果说劳资争议案例增多带来未结案数量的相应增长不足为奇,那么未结案比率的变化更能说明问题(见图47),未结案比例总体而言也呈现明显上升趋势。总体的未结案率从1996年的8.7%增长到2008年的19.2%, 12年间未结案比率翻了一番。这表明国家的司法系统已经越来越难以有效地解决日趋增长的劳资纠纷案例。

图46 历年劳动争议未结案数

资料来源:国家统计局人力和就业统计司、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规划财务司,《中国劳动统计年鉴(2010)》,北京:中国统计出版社。

图47 历年未结案比率

司法干预“失效”凸显国家权力对资本的“偏袒”。首先,司法途径需要工人承担高昂的维权成本,并且繁杂的司法程序所需要的漫长时间也非很多高度流动的农民工所能承受的,由此形成的维权过程就成为事实上的走“程序迷宫”。很多工人的维权要经过调解、仲裁、一审、二审的漫长过程,这其中每一个环节都包含着申请、受理、开庭审理到最后裁决等程序。有学者对伤残农民工维权案例的考察表明,维权工人需要经历工伤认定、伤残评级、劳动仲裁、一审、二审等众多程序,时间花费一般在360天至510天左右。郑广怀:《伤残农民工:无法被赋权的群体》,《社会学研究》2005年第3期。漫长的维权程序更带来高昂的金钱成本,工人需要承担涉及仲裁诉讼受理费、法律援助费、自身各项生活费用和误工成本等,时间越长,程序越多,金钱上的成本就越大。

其次,地方政府的发展主义导向和仲裁、司法机构的不独立导致法律政策的实践和文本相分离。企业的发展是地方财政税收和GDP绩效增长的双重来源,这造成地方政府对资本的依赖和偏向。而仲裁机构直接隶属于当地政府,法院也对其有一定的依附性,因此这些机构在做出裁决时会经常性地照顾当地政府的政策目标和企业的利益。这更加大了工人通过体制内手段维权的难度。

第三,即便工人经过漫长的司法维权过程得到了有利的裁决结果,能否有效执行也依然是个问题。谢岳:《从“司法动员”到“街头抗议”——农民工集体行动失败的政治因素及其后果》,《开放时代》2010年第9期。

最后,劳资纠纷的这一解决途径没有在工人与企业、个体与集体、权利与利益的不同性质的争议上做出有效区分。司法和行政程序只能针对法律范围内的冲突,工人在市场上与资方的利益之争是不在其解决范围内的。而且劳资的利益冲突很多时候需要诉诸集体行动。现有的法律很少对工人的集体行动、集体权利运作的制度框架和组织资源做出正面回应陈峰:《罢工潮与工人集体权利的构建》,《二十一世纪》2011年第124卷。

总的来看,国家权力对农民工命运产生的影响广泛存在于打工城市和家乡地区、农民工接受学校教育时期、劳动力市场上求职阶段和与资方双方的博弈过程等方面。这些影响对维系“拆分型劳动力再生产制度”起到重大作用。

2.市场维系“拆分”

市场作用下,农民工群体被限制在产业链末端代工厂工人的位置上,进一步加剧了其在拆分型生产体制中的弱势地位。

在经济全球化下的今天,中国农民工的弱势处境首先是和日趋激烈的全球市场竞争密不可分的。随着改革开放的推进,外资不断进入中国,跨国资本在东部沿海等地建立大量的代工厂,加工品牌产品争夺中国市场并返销全球,廉价的农民工大军正是劳动密集型代工厂必不可少的一个生产要素。

在此种产业跃进的表面繁荣下,隐藏着中国工厂在产业链上居于末端位置的尴尬。“中国制造”在更大程度上只是“中国加工”。面对日益激烈的全球代工竞争,品牌商始终处于强势地位,层层下压,压榨代工利润,攫取绝大部分收益;而作为代工厂的本土生产商缺乏核心技术,仅只能分得微薄利润。与此相应,代工厂工人的工资更是被压低到无以复加的地步,“干的最多,却拿的最少”。另外,产业的发展周期也明显影响到工厂的利润。在中国,很多企业都在产业发展的“成熟晚期”,产业利润空间已十分有限,在这种情况下,农民工缺乏在劳动力市场上讨价还价的空间,工资水准也被压低到接近极限。

当下中国在世界市场的尴尬位置维系了对廉价农民工劳动力的再生产需求,反过来,廉价的农民工也不断再生产出中国贸易出口对劳动密集型加工企业的依赖。在这个意义上,中国在世界市场上的低端位置是和拆分型劳动力生产体制相互维系的。

3.资本/企业欢迎“拆分”

企业为了获得追求高利润的机会,就会尽力规避劳动力再生产的成本;拆分型体制下的低廉农民工正是企业求之不得的生产要素。低工资、低保障是拆分型体制的重要特征,得益于拆分型体制形成的盈利空间,生产企业可以仅只为农民工提供简单的劳动力维持的工资,同时想方设法减少福利待遇等方面的用工成本。一些企业在应付工人要求而增加工资之后,还往往通过相应地增加产量标准的伎俩来继续维持原有的剥削。

最直接的表现便是劳动过程的去技术化,对于企业来说,只需要驯服的“工人手”,需要听话而又高效率的机器,而非活生生的工人,企业通过简单重复的劳动把工人变成“工人手”,在单调恶劣的工作环境下工作。有研究显示,参见中山大学《农民工权益保护理论与实践研究报告》(未刊稿,2010年)。外来农民工大多集中分布在那些对职业技能要求相对不高的工作岗位,多数人掌握现职所需的职业技能只需花费较短的时间;从工种看,外来农民工中普通工人的比例高于其他类型(技工、文员以及管理人员)之和。农民工的工作被限制在简单重复劳动中,异化为机器;同时,工作本身的高度可替代性也直接压低了工人的劳动工资。

与去技术化相配合的是企业对技能培训的冷漠态度。农民工群体普遍有着很高的学习培训的需求,技能的提升往往意味着向上流动的可能。然而,我们的调查发现,生产企业在提供农民工技能培训上显得十分缺乏。在被调查的农民工中,仅有34%的农民工接受过技能培训,仅占总数的1/3,即使是有过技能培训的农民工中,由企业出资的只有76%,有相当部分并不是由企业出资而是政府或者自己出资。可以说尽管农民工普遍对职业培训的需求强烈,有很强的学习欲望,但是企业往往只提供极简单的上岗培训就不再提供进一步培训的机会,这使得农民工无法获得技能和素质的提升,因而也就无力冲破二元分割的约束,而只能被囚禁在次级劳动力市场上。

只能从事低端重复劳动使得农民工缺乏讨价还价的能力,而企业则得以对工人进行专制管理。在“人本管理”不断被倡导的今天,中国很多企业依然遵循着“把工人当机器”的专制管理模式,典型者莫过于“代工帝国”富士康。工人面临的是监狱式的工厂体制。企业内部实行“准军事化专制管理”对工人进行规训,工区全面封闭式的监视,进出森严的门禁制度把工人“囚禁”于工厂;层级化、层层问责的“人训话管理”让工人常受上级欺压、责骂;从待遇到着装、行走,都体现出严格的等级制;等等。见高校富士康调研报告之一《“两岸三地”高校富士康调研总报告》(2010年10月)。农民工身处一线,经常受到最直接的欺压和非人性化的管制而丧失正当的个人权利和尊严。

资本得以如此压榨农民工,背后是来自权力的“支持”。不论是在司法程序中,还是在其他形式的劳资冲突和争议中,以发展主义为导向的地方政府基本采取亲资本的立场。企业的发展是政府财政税收的来源,权力和资本在利益上的结合使得地方政府往往在协调劳资矛盾时偏向资方,加大了农民工的弱势地位,导致劳资力量的差异更加悬殊。此类情形不胜枚举,如在一则工人断指维权的报道中,惨遭断指的工人提起仲裁时却被裁决需要倒贴钱。王小波:《吃手的机器:景县断指工人维权困境调查》,《工友》2007年第8期。

4.社会无视“拆分”

如果说权力和资本的利益关联使得两者联袂强化拆分型农民工生产体制,那么社会对“拆分”的漠然态度则助长了“市场”把农民工“廉价商品化”的过程。按照过去工业社会发展的经验,当市场扩张过于强大时,社会力量会形成“自我保护运动”,即通过立法、失业保险、工厂法等保护劳动力。参见沈原对卡尔·波拉尼理论的论述。沈原:《社会转型与工人阶级的再形成》,载《市场、阶级与社会——转型社会学的关键议题》,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7。社会力量的自我保护能够有效应对市场扩张。而“社会保护”的缺失,会使得劳工利益被不断侵蚀,并可能酿造更大的社会危机。

社会的自我保护的主力军来自社会组织。对农民工问题,一直有NGO组织关注,如1996年就成立的帮助外来打工女性的“打工妹之家”等,但这类农民工NGO组织目前规模较小,影响还很有限,并且经常面临资金等方面的困扰。农民工NGO组织的发展还面临着明显的制度约束。国务院1998年颁布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是目前管理农民工NGO组织的核心法规,许多研究都指出,林典:《农民工NGO发展的制约因素分析》,《中国城市经济》2011年第18期;王名:《中国NGO的发展现状及其政策分析》,《公共管理评论》2007年第1期。这项法规强调“双重管理、非竞争性原则和分级管理”等管理方式,使得农民工NGO组织很难获得主管部门的认可,从而无法获得合法地位,生存面临威胁。我们的调查发现,NGO组织对农民工技能培训的赞助只占到农民工总的技能培训费用来源的1.7%,可以说帮助甚微。而NGO组织在农民工群体中的知名度也极为有限,仅有18.74%的被调查农民工“知道”NGO组织,而听说过NGO组织的农民工当中有近90%的人并未参与过NGO组织的任何活动。可见,社会组织的匮乏已经成为迫切需要改善的问题,我们需要更多的社会组织资源来维护农民工的权益,改变农民工“廉价工人手”的恶劣处境。

社会对于市场和资本力量的平衡还需要消费者群体的自觉性。目前,国内消费者还缺乏自觉,没有出现消费者运动要求代工企业履行社会责任。大量的消费者疯抢苹果手机,只一味追求产品的外形和功能,却对苹果公司在中国的代工厂企业内部的劳工环境知之甚少。如富士康就是苹果公司的一大供应商,在苹果高额利润的背后,是中国代工厂仅仅2%的回报。《苹果光环背后的暗潮》,载速途网,http://www.sootoo.com/content/253179.shtml。去年发生的“毒苹果”事件,《“毒苹果”追踪:“黑心”企业贪便宜致中毒,员工不敢离职》,载凤凰网,http://news.ifeng.com/society/news/detail/2011/02/19/47588310.shtml。暴露出知名企业的道德问题,没有消费群体的压力,只会让企业有恃无恐。企业道德是急需中国消费者逐步认识和提高的概念,消费者群体的自觉性和农民工的命运休戚相关。

最后,城市居民对于农民工问题往往采取事不关己的漠然态度,只强调保护自己的利益。农民工进入城市,在某种程度上形成了对城市资源的争夺,作为既得利益者的城市居民并不“欢迎”农民工,身份歧视夹杂着地域歧视的心理相当程度地存在。农民工与城市居民的“社会距离”并没有因为同处一个城市而有所拉近。两类群体在居住、工作场所以及社交网络中都处于彼此分割的状态。调查中,农民工对于城市人群的“友好度”和他们体验到的城市人对农民工的“友好度”差异巨大,63%的农民工表示愿意与城市居民做邻居,而只有不到25%的人认为城市居民愿意与自己做邻居。城市居民对农民工群体的冷漠和隔离,无疑让户籍制度的壁垒变得更为严密。农民工为城市建设辛勤付出,似乎并没有换来城市人对其利益诉求的支持,受到的反而是冷淡与排斥,这使农民工在面对权力、市场和资本的力量时更显弱小。

综上所述,当下的拆分型农民工再生产体制是以“低成本”为核心的,在国家权力、市场、资本和社会四个维度的安排下,农民工受到一种“总体性”的制度压迫,“世界工厂”呈现“专制型”的特征。这种束缚并不是农民工能够通过个人努力冲破的,甚至整个农民工群体也无力改变这一处境。拆分型体制是农民工的低工资、低福利、没有稳定工作等诸多问题的根源。

需要指出的是,自20世纪80年代末以来,拆分型的农民工再生产体制所面对的主要是计划经济时代在城乡二元结构下成长起来的老一代农民工,在他们的生命历程中,始终面对着二元分割的城乡差异。自身生活经历以及教育的限制,和仅仅希望进城“打工挣钱”的预期,使得他们在劳工体制中并无太大的诉求和期望。从某种程度上说,老一代农民工群体的历史状况也构成了拆分型体制得以“平稳”运行的基础。

然而,当下农民工群体逐渐更新换代,老一代农民工逐渐退出,“80后”甚至“90后”的新生代农民工成为劳动力大军的主流。面对新的劳工群体,拆分型体制依旧被国家权力、市场和资本不断再生产出来。当“旧体制”遭遇行动的“新生代工人”,矛盾一触即发。

(三)新生代与旧体制遭遇的必然逻辑

在这个改革不断深化、经济持续增长、社会高速发展的新时代,新生代农民工已经成为中国产业工人的主体。相比于老一代农民工,新生代农民工具有全新的社会群体特征,然而,原有的“拆分型劳动力再生产制度”却仍然统治着这些新时代的新工人,迫使他们接受各种不平等待遇。因此,新生代农民工在遭遇这种拆分型生产的旧体制时会与之产生多重激烈的矛盾冲突,而他们的新社会群体特征决定了他们会主动采取多种行动方式进行积极的抗争,以此表达不满、要求公正。这正是新生代和旧体制遭遇的必然逻辑。

1. “回不去”的农村与“留不下”的城市

农民工作为一个整体面对着总体性的拆分型劳动力再生产模式。农民工每日生存的简单维持与代际再生产在功能上被分割,这种分割不断地被来自国家、市场的安排加以巩固。然而,在拆分型再生产模式一如既往之时,新生代农民工与城乡的关系已发生新的变化。新生代农民工与农村的纽带变弱、与城市的关系增强,他们是有着“城市梦”的一代,渴望融入城市,从“暂住”到“常住”或“居住”,成为事实上的移民。并且,相比最看重工作收入高低的老一代农民工,新生代农民工还更注重工作的发展性与舒适性,他们向城市要求一种有尊严的生活。

然而,旧有的拆分型劳动力再生产模式没有根本的松动,维系该模式的条件也并未受到明显削弱,旧体制无法满足新生代农民工融入城市的要求。政府仍然希望新生代农民工像老一代农民工那样回到农村去,他们出于种种有偏向性的利益考虑仍旧选择牺牲农民工,忽视了让新生代农民工留在城市的制度变革。解决农民工——特别是新生代农民工——问题的相关文件仍然还只是纲领性的,具体的政策并未出台。此外,在新生代农民工依然忍受着低工资的同时,城市物价、房价都飞速上涨,经济上的困难也令他们失去了留下的可能性。而社会也对他们并不友好,城市视新生代农民工为闯入者、秩序破坏者,往往认为这是外来者社会融入不成功的表现,将这些冲突当作社会治理问题草率处理,只求表面的稳定。存在于城市居民心中根深蒂固的敌意与不信任也令他们受尽排斥与奚落。

这样,渴望融入城市的新生代农民工在这种结构性矛盾下深感挫折和迷茫,然后是不甘和愤怒,反抗和斗争必然接踵而至。对他们而言,农村已然是“回不去”的旧乡,城市则成了“留不下”的异邦。

2.从“手”到“人”

拆分型生产体制强调低成本、低工资福利,只要“手”。可是新生代农民工是新时代的新一代。教育程度高、消费方式和生活方式都具有城市年轻人的特征,是活生生的“人”。如果不考虑新生代农民工的变化,那么,新生代农民工就会用行动来表达不满。

从某种程度来说,中国这个“世界工厂”的经济奇迹建立在“中国制造”的低人权优势之上。企业为在全球竞争中打垮对手,想方设法压低生产成本。这样,“工厂专制主义政体”应运而生,高强度生产、低工资待遇、原子化工人都是为利润最大化提供竞争力的手段。郭于华、沈原、潘毅、卢晖临:《当代农民工的抗争与中国劳资关系转型》,《二十一世纪》2011年4月号。在这种模式之下,农民工仅仅被看作是干活的“手”,而其作为劳动主体的“人”的存在却被有意地忽视了。

然而,这种专制主义的生产政体已无法“驯服”新生代农民工。因为相比老一代,新生代农民工与企业的关系已发生质变。受教育程度的整体提高使新生代农民工的技能和素质都高于老一代,现有工厂内去技能化的劳动密集型工作不能让新生代农民工感到“技尽其用”,易生厌倦与反感。而总体上新生代农民工的劳动环境和就业条件优于老一代,这使他们看重自己“工人”的职业身份,而不是“农民”的户籍身份。同时,如前所述,新生代农民工的消费方式和生活习惯都已经与城市年轻人没什么差别。他们同老一代农民工不一样,不仅干着城市的工作,还过着城市的生活。

很明显,这些变化改变了新生代农民工对工作的态度,促使他们提出了老一代不曾重视的“新”要求:比如他们对恶劣工作环境的容忍度远低于老一代,偏向于劳动环境和就业条件更好的行业,表现为换工作的频率大大提高;他们还更重视工作的发展前景,不再满足于低端的去技术化工作,并不断参加培训进行自我提升;他们比老一代更看重自己作为活生生的“人”或“公民”的权利,更多地要求建立利益协商机制和利益诉求机构来争取自己的权利。这些新要求条条都指向现存“工厂专制主义政体”。新生代农民工不接受以扭曲人性、压榨工人的方式取得利润最大化,并且维权意识日益强烈。

旧体制不考虑新生代农民工的这些根本变化,就必定要导致他们用以表达不满的行动一波又一波。这一结构性矛盾的后果很可能是难以预料的悲剧,严重如富士康的连环跳和频发的劳资纠纷流血事件都对工人和老板双方的生命安全造成了极大伤害,而短工化趋势、近年来层出不穷的工厂罢工等也直接威胁着社会的和谐与发展。如若旧体制依然故我,悲剧将持续不断地上演。

3.国家干预与农民工的权利诉求

传统上,国家以法律手段干预劳资冲突,并鼓励农民工在遭遇权益受损时动用司法力量。在农民工缺乏自己的工会组织、社会组织支持的情况下,国家法律几乎是其唯一可倚靠的力量来源,这种干预方式一直延续到今天。说到底,拆分型生产体制的根本是制度,国家的制度安排追求经济发展、忽视劳动权益、忽视人,从而为一切矛盾打好了地基。但国家又企图仅仅以司法干预模式来应对旧体制带来的恶果。然而,旧有的司法维权模式极易失效,新生代农民工的权利诉求和维权意识也已大大提高及多样化,他们不再满足于司法干预这一效率低下的路径。

新生代已越来越意识到,缺乏制度建构,经济利益就缺乏保障,因此他们开始追求建立常规性的组织(如工会)、制度(如工资协商制度)来协调行动、聚合利益。但由于国家仍只给出司法维权这一狭小的制度空间,且还常因时间与金钱成本过高、地方政府与资方利益联盟、司法不独立、司法执行力弱、国家无法区分个体/集体争议等原因失效,这使新生代农民工的维权行动开始往激进化的方向发展。

新生代是行动的一代,他们会以“用脚投票”的短工化来表达不满,也会以抗争来追求权益。由此,大规模、多形式的集体抗争频繁地发生。其中,政府和工会的少作为或不作为、甚至亲资本倾向的压制行为令人齿寒,新生代农民工凭借他们比老一代更广泛的社会关系网络、更熟练的信息技术使用等优势开始诉诸社会力量来争取自己的权益。集体抗争的频发对经济发展、产业升级、社会稳定、国家强盛都有害无利,国家唯有直面种种新变化及其中尖锐的结构性矛盾,并改进其旧有的干预方式、开放更多制度空间,特别是要保护甚至鼓励新生代的权利诉求,才能保障农民工的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最终促使整个社会健康、稳定地发展。

4.从冲突到行动:代际、受教育程度与集体行动类型

新生代农民工遭遇旧有拆分型生产体制会产生激烈的结构性矛盾冲突,目前新生代农民工已经在以行动表达不满与诉求了。如果旧体制仍然不作回应、不图变革,新生代的行动必将继续下去,并且会愈加频繁与激烈。

前面的分析显示了新老两代农民工的集体抗争行动在参与频率和行动诉求上的差异,我们在此将其整合为三种类型(见表14):老一代农民工可以说是低频率、低诉求,新生代农民工群体中的低学历者则是高频率、低诉求,而中高学历的新生代农民工则是低频率、高诉求。

表14 农民工群体类型与其集体行动特征

老一代农民工与城市的联系只是短暂的、不稳定的和工具性的,因而倾向于接受微薄的工资待遇并忍受企业专制的管理制度、恶劣的工作环境和高强度的劳动。除非企业严重地损害了其基本的法定权利或人格尊严,他们很少以集体行动回应自身的处境。对于新生代农民工中的低学历者而言,调查数据显示,相对老一代和新生代中的中高学历者,他们更多地直面世界工厂中的糟糕处境,如低下的薪酬待遇、苛刻的工作条件、恶劣的工作环境和公司的违法违规行为等,这直接导致了他们的抗争行动远比老一代频繁。不过,较为短暂的教育经历和较低的人力资本也限制了他们的期望和诉求,他们的诉求很少涉及根本利益和制度安排的层面。如果说低学历的新生代农民工与农民工生产体制的矛盾更为直接,那么中高学历者与该体制的矛盾更为深刻。调查表明,当利益受损时,受过中高等教育的农民工在整体上表现出更高的集体行动参与意愿。相比于低学历农民工,他们的处境较好一些,因此参与集体行动的频率并不算高。然而,他们一旦参与到集体行动中,其眼光却远较低学历农民工为高,他们更多地基于自己在城市中的生存和发展而提出诉求,不仅关涉利益,而且关涉制度,如建立代表自身利益的组织、落实常规性的集体议价机制等。

这三个群体在面临自身权益受损、亲友老乡同事权益受损和其他人权益受损三种不同情况时,参与集体行动的意愿也在不同程度上体现出了一定差别。其中,新生代总体上和老一代在自身和他人权益受损时表现出的集体行动意愿差异并不显著,但在亲友老乡同时权益受损时,新生代比老一代更愿意参与集体行动。而在新生代群体内部情况则有很大不同,其他人权益受损时差异最显著,中高学历者比低学历者更愿意以集体行动的方式予以声援。其次是自身权益受损时,也是高学历者的集体行动意愿更高。而在亲友老乡同事权益受损时,两者的差异并不很明显。当然了,总体的趋势都是自身权益受损时集体行动意愿最为强烈,亲友老乡同事权益受损时的意愿比之稍弱,而其他人权益受损时意愿大概只有前两种情况下的一半。

我们的研究重点强调了新生代农民工在生活机遇、生活方式、信息技术使用、社会关系网络、工作价值观、身份认同、未来发展预期、维权诉求等方面与老一代农民工存在的差异。而这些差异在中高等教育的新生代农民工身上体现得极为明显。只受过初等教育的新生代农民工在生活方式和身份认同等方面也具有城市化的特点,但他们与老一代农民工在维权诉求等方面也有共同之处。也就是说,教育程度的提高是理解新生代农民工新社会群体特质以及他们行动取向的重要维度。而随着我国中高等教育的发展,新生代农民工群体内中高等教育的比例也将提高,目前中高等教育新生代的价值认同和行为模式将成为将来农民工群体的主流。

值得注意的是,新生代农民工作为年轻人往往信息来源广泛,并且善于在行动中学习他人的经验。再加上,随着其生命历程的变化,新生代中将有越来越多的人面临娶妻生子、老人赡养、子女教育等方面的重要问题,这就很有可能使他们与世界工厂试图最大化削减用工成本的拆分型劳动力再生产体制进一步发生冲突。由此,必将有越来越多的新生代农民工参与到集体抗争的行动中来。不仅如此,新生代农民工内部中高等教育程度的比例会越来越高,他们现在这样主动争取利益和推动制度变革的抗争方式(如前所述)也将日益显著,从而渐渐成为农民工行动的主流。这样,倘若旧体制依然“不为所动”,以新生代农民工为主体的中国产业工人集体抗争必将越来越频繁、激烈,社会的稳定与发展都将受到严重威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