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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章 道路交通法律知识——平安出行,有法相伴(2)

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条 检验尸体不得在公众场合进行。检验中需要解剖尸体的,应当征得其家属的同意。

解剖未知名尸体,应当报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或者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

8 当事人可以要求重新检查、鉴定吗?

答:可以。但只能提出一次申请,而且要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送达检验、鉴定报告之日起三日内申请重新检验、鉴定。

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三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检验、鉴定报告之日起二日内,将检验、鉴定报告复印件送达当事人。

当事人对检验、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送达之日起三日内申请重新检验、鉴定,经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后,进行重新检验、鉴定。重新检验、鉴定应当另行委托检验、鉴定机构或者由原检验、鉴定机构另行指派鉴定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重新检验、鉴定报告之日起二日内,将重新检验、鉴定报告复印件送达当事人。重新检验、鉴定以一次为限。

9 因赔偿起诉,可以将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列为共同被告吗?

答:可以。但保险公司已经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给予伤者赔偿,并且双方没有异议的除外。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 人民法院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应当将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列为共同被告。但该保险公司已经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且当事人无异议的除外。

人民法院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当事人请求将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列为共同被告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10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时,应该由哪个地方的法院管辖?

答:应该由侵权行为地、侵权人住所地或承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保险公司的分支机构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 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11 多辆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应该怎样处理有未投保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情况?

答:应先由已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对于超出保险公司责任限额的部分,可以向未投保交强险的义务人或者侵权人追偿。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第三款 多辆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第三人损害,其中部分机动车未投保交强险,当事人请求先由已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保险公司就超出其应承担的部分向未投保交强险的投保义务人或者侵权人行使追偿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12 关于机动车交通事故当事人各自的损害赔偿责任,法院应如何认定?

答:法院应综合全案双方当事人举证的证据材料,根据构成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的要件要求,综合认定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行为对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及过错程度,确定当事人的事故责任。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七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制作的交通事故认定书,人民法院应依法审查并确认其相应的证明力,但有相反证据推翻的除外。

13 未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机动车发生事故后,投保人与侵权人在责任承担上会有什么样的法律后果?

答:投保义务人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负有赔偿责任。在投保义务人与侵权人不是同一人的情况下,二者需要针对赔偿金额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 未依法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投保义务人和侵权人不是同一人,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和侵权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14 分别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牵引车和挂车发生交通事故后,承保的保险公司如何进行责任的分配?

答:其承保的保险公司对责任的承担分为两种情况:一是,当赔偿数额未超出其责任限额范围时,由承保直接造成损害的机动车的保险公司在其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另一种情况是,当损害超出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时,赔偿权利人请求由承保牵引车和挂车的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保险公司在各自责任限额内平均分摊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赔偿权利人并未提出平均分摊请求时,法院可以要求由承保直接造成损失机动车的保险公司在其责任范围内进行赔偿,剩余的赔偿金额由承保另一机动车的保险公司进行赔偿。

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第一款 多辆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第三人损害,损失超出各机动车交强险责任限额之和的,由各保险公司在各自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损失未超出各机动车交强险责任限额之和,当事人请求由各保险公司按照其责任限额与责任限额之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款 依法分别投保交强险的牵引车和挂车连接使用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第三人损害,当事人请求由各保险公司在各自的责任限额范围内平均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15 交通肇事致第三人人身损害时,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都有哪几种情况?

答: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的驾驶资格,驾驶人醉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后驾驶机动车,驾驶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

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一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第三人人身损害,当事人请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

(二)醉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

(三)驾驶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的。

16 未经车辆所有人同意擅自驾驶车辆并造成他人损失的,机动车的所有人需要承担赔偿责任吗?

答:首先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的使用人承担。机动车所有人对事故的发生存在过错的,也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 未经允许驾驶他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依照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请求由机动车驾驶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具有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情形的除外。

《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 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五十二条 盗窃、抢劫或者抢夺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由盗窃人、抢劫人或者抢夺人承担赔偿责任。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17 顾客在4S店试乘的途中发生了交通事故,应该由谁承担责任?

答:4S店承担责任。如果能证明顾客对事故的发生存在过错的,应当减轻4S店的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 机动车试乘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试乘人损害,当事人请求提供试乘服务者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试乘人有过错的,应当减轻提供试乘服务者的赔偿责任。

18 机动车肇事后,被侵权人的损失由谁来承担?

答:可以要求侵权人赔偿,也可以要求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

法律依据

《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第十八条 被侵权人死亡的,其近亲属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被侵权人为单位,该单位分立、合并的,承继权利的单位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被侵权人死亡的,支付被侵权人医疗费、丧葬费等合理费用的人有权请求侵权人赔偿费用,但侵权人已支付该费用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第三款 被侵权人因道路交通事故死亡,无近亲属或者近亲属不明,支付被侵权人医疗费、丧葬费等合理费用的单位或者个人,请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19 多辆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其各自的责任法院应如何界定?

答:如果损失超出各机动车交强险责任限额之和,由各保险公司在各自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如果损失未超出各机动车交强险责任限额之和,当事人可以请求由各保险公司按照其责任限额与责任限额之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

《侵权责任法》第十条 二人以上实施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其中一人或者数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能够确定具体侵权人的,由侵权人承担责任;不能确定具体侵权人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一条 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每个人的侵权行为都足以造成全部损害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第一款 多辆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第三人损害,损失超出各机动车交强险责任限额之和的,由各保险公司在各自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损失未超出各机动车交强险责任限额之和,当事人请求由各保险公司按照其责任限额与责任限额之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款 多辆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第三人损害,其中部分机动车未投保交强险,当事人请求先由已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保险公司就超出其应承担的部分向未投保交强险的投保义务人或者侵权人行使追偿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0 在驾校学车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可以要求培训单位承担责任吗?

答:可以。但应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付后,剩余部分再由驾校承担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 接受机动车驾驶培训的人员,在培训活动中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当事人请求驾驶培训单位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1 在高速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能否要求高速公路的管理单位进行赔偿?

答:如果高速公路管理单位未尽到相应的责任致使发生交通事故,则可以要求赔偿,反之不可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