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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节 批发企业库存商品调价的核算
批发企业库存商品调价核算亦称商品价格调整,是指调高或调低商品原来规定的购销价格的核算。商品调价,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的有关规定,按照价格管理权限范围分别进行账务处理。
一、批发企业库存商品调价的核算
对于因调价而增值或减值的金额要在“库存商品”账户中作增减记录。商品调价时,由物价管理部门根据实际库存数量计算调整金额,填制一式数联的“调价商品差价调整单”,分送有关部门。财会部门接到调价单,经审核无误后,作会计分录如下:
调高销售价时,按调增的差价总额:
借:库存商品
贷:商品进销差价
调低销售价时,按调减的差价总额:
借:商品进销差价
贷:库存商品
二、国家定价商品的调价
国家定价商品的调价指属于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定价的商品调价。按有关规定,在统一调整供应、调拨价格时,一律按调价前一天实际库存数量和新的定价,调整企业库存商品账面价值。其会计分录如下:
价格调高时的商品增值部分:
借:库存商品
贷:国家流动资金
价格调低时的商品减值部分:
借:国家流动资金
贷:库存商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