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编实用经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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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经济法概述

一、经济法的概念与特征

(一)经济法的概念

法国著名的空想共产主义者摩莱里在1755年出版的《自然法典》一书中第一次提出“经济法”这个法律用语,摩莱里提出的“经济法”可以说是“经济法”最早的词源。1842年,法国的另一位著名的空想共产主义者德萨米在其出版的《公有法典》一书中也使用了“经济法”一词。但是,他们所提的经济法还没有真正具有经济法的内涵,还不是现代意义上的经济法。

20世纪后,德国学者首先使用了“经济法”一词。在此之后,许多国家的法学著作中都先后使用了“经济法”这一概念。此后,有些国家颁布的法律中,先后使用了“经济法”这一概念。例如:1919年德国颁布的《煤炭经济法》、1964年原捷克斯洛伐克颁布的《捷克斯洛伐克社会主义共和国经济法典》。

我国自1979年以来,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文件和中共中央、国务院文件中都使用了“经济法”这一概念。随后,“经济法”这一概念被广泛使用。

经济法是国家为了保证经济协调发展而制定的有关干预和调整国民经济管理关系和市场运行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经济法的特征

经济法与其他部门法相比,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1.国家干预性

国家对社会经济活动的干预是经济法产生的直接原因。市场经济的发展要求公平、平等和自由的经济秩序,但是干扰、影响甚至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的行为却时有发生。对此,国家必须以经济立法的手段来调控和管理市场经济秩序,对破坏、危害经济秩序的经济行为进行惩治,以此实现国家的管理职能。

2.经济性

经济法调整的经济关系往往具有一定的经济目的性。社会发展需要经济的发展和水平的提高。经济法调整经济关系,从而使社会整体达到较好的经济效益。因而经济法的宏观调控特性体现了效率的原则,指导市场主体合理地配置各种资源,做到以尽可能少的投入产生尽量大的经济效益。

3.综合性

经济法对经济关系的调整,采用的是综合的法律手段,即综合采用民事的、行政的甚至是刑事的法律手段来调整经济法律关系。经济法的综合性特点是由经济法所调整的经济关系的错综复杂所决定的。

二、经济法的基本原则

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是经济法立法、执法、司法和守法的根本准则,具有指导作用。

(一)国家适度干预的原则

这是体现经济法本质特征的原则。所谓适度干预,就是要求国家授权政府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经济进行干预,这种干预应当积极主动地进行,同时干预不能过多也不能过少。在不同的国家、不同的历史时期,国家干预经济的情况是不一样的。目前我国正处在经济体制转轨时期,国家已经不再对经济运行进行直接和全面的干预,但是还没有完全摆脱过多干预的状况。因此,国家适度干预应当成为经济法的纲领性原则。

(二)社会本位原则

社会本位原则又称为社会公共利益至上的原则。它是对经济法干预经济生活范围的定位,或者说是对经济法基本出发点的规定。每一个法律部门在确定自己调整范围时,都以维护某一方面利益作为自己的基本出发点,即以什么为本位。例如行政法强调国家本位,注重保护国家利益,民法则强调个人本位,注重保护民事主体的利益。在市场经济中,市场的缺陷已经表明,个人利益只有与社会公共利益平衡发展才能得到实现。因此,经济法以保护社会公共利益作为自己的基本出发点,即强调社会本位。它要求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相协调,必要时为了社会的需要,个人利益应做出必要的牺牲。

(三)经济公平原则

民法和经济法都将公平作为自己的基本原则,但是两者的侧重点有所不同。民法更强调机会的公平,而经济法更注重结果意义上的公平,因而这一原则体现了人类对终极意义上的公平的追求。因此,市场交易的过程由民法进行规范,经济法则主要对交易的结果进行干预和调整。有时经济法也会积极干预交易过程,但其目的是维护社会整体利益,并非纯粹维护公平交易。经济法中许多法律制度都体现了这一原则,例如税收法律制度、反垄断法律制度、劳动法律制度、社会保障法律制度、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制度、环境保护法律制度等。

(四)经济效益原则

经济效益是我国经济工作的重点和归宿,也是国家干预经济运行和经济立法的终极目标。经济效益包括企业经济效益和社会经济效益。两者是互相联系的,企业经济效益应当符合社会经济效益,社会经济效益则是企业经济效益的总和。可见,提高企业经济效益是关键,提高社会经济效益是目的。因此,经济法的制定和实施,必须把促进和保障提高企业经济效益和社会经济效益放在首位。

三、经济法律关系

(一)经济法律关系的概念

经济法律关系是指在国家协调经济发展运行中,根据经济法的规定发生的权利和义务关系。经济法律关系与经济关系是两个密切联系但又有所区别的概念。

经济关系是在一定生产方式基础上产生的所有生产、交换、分配和消费诸种关系的总称,是人类社会最基本的社会关系,是人类社会存在和发展的基础。因此从法律产生之日起,统治阶级就将经济关系作为法调整的主要方向和主要内容,将其中主要的和重要的关系,经过筛选加工赋予其法律形式,并以国家强制力保障其存在和运行,这就形成了经济法律关系。

(二)经济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

经济法律关系是由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客体和内容三大要素构成,缺少其中任何一个要素,都不能构成经济法律关系。

1.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

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即经济法主体,是指参与经济法律关系并依法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人。在我国,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可以包括以下几类。

(1)国家机关

国家机关,是行使国家职能和各种机关的通称,包括国家权力机关、国家行政机关和国家司法机关。

作为经济法律关系主体的国家机关,主要是指国家行政机关中的经济管理机关。目前,我国的经济行政管理机关可以分为以下几种:

第一,综合性经济管理机关,如计划主体管理机关、工商行政主管机关;

第二,职能性经济管理机关,如税务主管机关;

第三,行业性经济管理部门,如农业主管机关;

第四,监督性经济管理机关,如审计机关。

这些国家经济管理机关是绝大部分经济法律关系的参加者,涉及国民经济的各个领域,对国民经济的发展和有序地运行起着重要的管理、协调和保证作用。

(2)社会组织

社会组织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公司、农村经济组织、社会团体等。社会组织作为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必须是具有独立支配的财产,享有权利并能够独立承担义务的经济实体。社会组织是经济法律关系主体体系中最广泛、最基本的一类。

(3)企业内部组织

企业内部组织是指企业和其他组织的内部单位。企业内部组织要成为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必须具备一定的前提条件,只有那些在企业内部实行经济责任制,即在企业中获得相对独立地位、独立利益的企业内部组织,因其获得一定的相对独立的活动职能,并能独立承担责任,才能成为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

小贴士

法人

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独立民事主体,因而它必须具备法定条件。这些条件是根据法人从事民事活动、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客观要求,包括物质上的要求和组织上的要求以及保护他人利益和社会利益的需要而规定的。

(4)个体工商户、承包户、专业户和公民

个体工商户、承包户、专业户和公民属于个人主体一类。在他们参加经济活动过程中,依法同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发生经济权利和义务关系时,就成为经济法律关系主体。

2.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

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经济法律关系主体权利和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目前,成为经济法律关系客体的有以下三类。

(1)物

物是指人们所能控制的、具有价值和使用价值的物质,包括货币和有价证券。

(2)经济行为

经济行为是指经济法律关系主体通过进行一定的经济活动,实现一定的经济效益或达到一定的经济目的的行为,主要包括经济管理行为、完成工作的行为和劳务行为。

(3)智力成果

智力成果是指人们脑力劳动所创造的财富,又称为知识产品,是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商标以及创造性劳动成果的统称。

3.经济法律关系的内容

经济法律关系内容是经济法律关系主体所享有的经济权利和应当承担的经济义务。

经济权利是经济主体经法律所确认的许可和资格,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经济职权、财产所有权、经营管理权、法人财产权、请求权等。

经济义务是法律所规定的、经济法律关系主体所应承担的责任。为了保证国家、社会利益和经济法律关系主体的利益,我国法律法规为经济法律关系主体设定了多方面的义务。如遵守法律、法规的义务,严格履行合同的义务,依法纳税的义务,保证产品质量的义务,不侵犯消费者权益的义务等。

(三)法律事实

法律事实是指能够引起经济法律关系设立、变更和消灭的客观情况。经济法律关系的确立是有条件的,即需要有法律事实的存在。法律事实是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必要条件。法律事实可以按照其发生与当事人的意志有无关系,分为法律行为和法律事件两类。

1.法律行为

法律行为是指根据当事人的意志而作出的能够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有意识的活动,法律行为可分为合法行为和违法行为两种。

合法行为是指符合法律规范的行为,包括经济管理行为、经济法律行为和经济司法行为。违法行为是指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或者是法律所禁止的行为,违法行为是行为人承担法律责任的依据。

2.法律事件

法律事件是指不依当事人的主观意志为转移的,能够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事实。法律事件包括自然现象和社会现象引起的事实。所谓自然现象是指自然灾害,如地震、洪水等。社会现象虽然是由人的行为所引起,但其出现在特定的经济法律关系中并不以当事人的意志为转移,如因战争导致的合同违约等。

四、经济法的渊源和解释

(一)经济法的渊源

法的渊源是指法的表现形式,我国法的渊源基本上都是制定法。

我国经济法的渊源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法律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等,这些法律构成经济法的主体与核心部分。

2.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

我国现阶段经济法的渊源表现在数量上占大多数的,是由国务院或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制定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反补贴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保护条例》等。

3.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

国务院有关部、委、局发布的规章、命令、指示是经济法的重要渊源。地方政府依法制定的地方政府规章也是我国经济法的渊源。

(二)经济法的解释

经济法制定颁布之后,为了正确地实施,需要进行必要的解释。经济法的解释与其他法律解释一样,有正式解释和非正式解释之分。

1.正式解释

正式解释具有法律效力,是由具有解释权的国家机关作出的解释,又称有权解释,包括立法解释、司法解释和行政解释。

(1)立法解释

立法解释是立法机关所作的解释。我国有立法解释权的立法机关是最高权力机关及其常设机构。宪法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权解释宪法和法律。立法解释的效力同法律本身一样,具有普遍约束力。

(2)行政解释

行政解释是行政机关所作的解释。国务院及主管部门有行政解释权,包括对行政法规的解释权和对法律的解释权。行政机关对自己制定的行政法规,当然有权解释;行政机关对法律的解释权是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授权而产生的,并且仅限于对不属于审判和检察工作的法律如何具体应用的问题的解释。行政解释也有普遍约束力。

地方性法规的解释权,属于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和人民政府主管部门。

(3)司法解释

司法解释是司法机关所作的解释。我国有司法解释权的司法机关仅限于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授权,凡属于法院审判工作中具有应用法律的问题,由最高人民法院进行解释;凡属于检察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的问题,由最高人民检察院进行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对法律问题作出的指导性解释,对下级法院具有普遍约束力。

2.非正式解释

非正式解释不具有法律效力,又称无权解释,包括学理解释和任意解释。

(1)学理解释

学理解释是在学术研究和教学实践中对法律规范作的解释,虽然没有法律上的约束力,但是对于法律的适用具有重大意义。

(2)任意解释

任意解释是社会团体、人民群众、诉讼参加人等对法律规范作的解释,没有法律约束力。

【应知应会】

一、重要概念

法、法的渊源、法的效力、经济法、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法律事实、法律解释

二、主要知识点

1.法的特征

2.法的作用

3.法律事实

4.法的效力

5.经济法关系构成要素

6.法的解释

【自查自测】

一、不定项选择题

1.法是反映( )意志,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为规范的总和。

A.统治阶级

B.人民群众

C.全体国民

D.被统治阶级

2.我国法的渊源有( )。

A.宪法

B.法律

C.政府文件

D.国际条约

3.经济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是( )。

A.权利、义务和行为

B.经济法关系主体

C.经济法律关系内容

D.经济法律关系客体

4.地方政府规章是( )制定和颁布的。

A.国务院

B.地方人民政府

C.地方人民代表大会

D.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5.法律具有溯及力是指( )。

A.新法生效后对以前的行为适用

B.新法生效后对以前的行为不适用

C.新法生效后可适合可不适用

D.新法生效后对以前的行为都适用

6.经济法的基本原则中起着纲领性作用的是( )。

A.国家适度干预的原则

B.社会本位原则

C.经济公平原则

D.经济效益原则

7.以下( )属于法律事件。

A.战争

B.洪水

C.地震

D.交通堵塞

8.我国法律的对人效力采用( )。

A.属人主义

B.属地主义

C.保护主义

D.结合主义

二、判断分析题

1.法作为一种社会规范,同道德规范、礼仪规范一样,都是靠人们自觉遵守的社会规范。( )

2.经济法的基本原则中具有纲领性意义的是经济公平原则。( )

3.我国经济法的渊源表现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 )

三、论述题

1.你认为学习经济法知识的意义是什么?

2.你认为目前法制建设中亟须解决的问题是什么?